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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6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玉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104 年度易字第217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26、3719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799、20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玉龍有罪部分撤銷。
郭玉龍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即郭玉龍無罪及不受理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郭玉龍與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2 年10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汪成駿(另行通緝審結)、不詳姓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至103 年1 月間,共組詐欺集團,並由郭玉龍為首帶領之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
該詐欺集團成員「小楊」先郵寄教戰手冊1 張、ELIYA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作為車手之公機,復由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
由汪成駿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與郭玉龍等人共用後,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即為每日外出提款之分工。
而於提款前,「小楊」先將金融卡以宅急便寄送至指定地點,再以電話聯絡林宏達或黃建智,告知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由林宏達或黃建智前往領取金融卡並測試金融卡是否可使用。
嗣由該詐欺集團之詐騙電信機房成員負責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朋友借款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提領帳戶內之金錢存入或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小楊」再經公機指示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持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至ATM 提款機持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
得手後,提款車手預先扣除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領款報酬及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將其餘款項交付予郭玉龍。
郭玉龍對帳完畢後,方將贓款交付「小楊」。
嗣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於103 年1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00 號前,對甫前往雲林縣○○市○○路000 號合作金庫○○分行提款完畢之黃建智、汪成駿2 人進行盤查,徵得2 人同意對渠2 人執行搜索,扣得供集團車手聯繫提款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公機、汪成駿持以與其他車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手機、黃建智持以與其他車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手機各1 支及黃建智記載提領款項用之帳冊1 本後,再前往渠2 人居住之雲林縣○○市○○路000 號○○○賓館000 號房執行附帶搜索,扣得該詐欺集團教導車手如何提領贓款之教戰手冊1 本,繼經警調取各匯款帳戶之ATM 提款影像比對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撤銷(有罪)部分: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援引之下列供述證據,提示當事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檢察官部分見本院67號卷頁136-147、被告郭玉龍部分見原審卷㈢頁96),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又以下引用之物證及書證等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除就擔任「車手首領」一事有所爭執外,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雲林警卷㈠頁5-23、103 偵426 卷頁103-107 、103 偵3137卷頁136 、151-152 、原審卷㈠頁239-240、卷㈢頁81、卷㈣頁111-112 ),核與共犯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於警詢、偵審之供證內容相符(林宏達部分見雲林警卷㈠頁77-81 、103 偵426 卷頁123-124 、原審卷㈣頁25-37 ;
楊乙芯部分見屏東警卷頁28-32 、警卷㈠頁136-141 、103 偵3719卷頁34-35 、103 偵3137卷頁144 、原審卷㈣頁38-45 ;
黃建智部分見警卷㈠頁210-213 、216-218 、屏東警卷頁63-64 、103 偵426 卷頁71-73 、原審卷㈣頁47-54 、113-114 ;
汪成駿部分見警卷㈠頁290-294 、296-298 、屏東警卷頁50-53 、104 偵426 卷頁75 -77),且據附表一所示44位被害人於警詢證述被害經過明確(見雲林警卷㈡頁11-14 、17-18 、21-23 、27-28 、35 -36、39-40 、49-51 、55-56 、59-62 、65-67 、71-73 、85-86 、89-91 、97-101、107-108 、113-117 、143 -144、147-150 、153-154 、163-169 、175-178 、181-183 、187-190 、199-202 、209-211 、221-223 、227-232 、235-237 、241-243 、247-249 、253-255 、259-260 、263-264 、267-268 、277-279 、313-314 、321-323 、351-353、357-359 、363-366 、369-371 、屏東警卷頁137-141 、344-346 、原審卷㈠頁260-262 ),復有被告聯絡車手提款之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以及被告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0 張、共犯林宏達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共犯楊乙芯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共犯黃建智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張、共犯汪成駿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被告與楊乙芯、汪成駿、黃建智、林宏達之ATM 提款機錄影畫面提款紀錄5 份、提款機翻拍照片總表及放大翻拍畫面13張(以上見雲林警卷㈠頁13-40 、83-114、145-176 、221-252 、299-330 、41-43 、45-48 、55、259-263 、警卷㈡頁393、104 偵1799卷頁12-23 、25)、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扣案帳冊、教戰手冊影本、上開扣案手機暨門號照片(以上見雲林警卷㈢27-31、33、43-47 、49、77-81 、91、101 、105 、本院67號卷頁183 、185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明細資料(見屏東警卷頁108 、149 、164 、171 、181 、191 、198 、213-214、259-261 、277 、290 、301 、308 、338 、358、警卷附件一之二頁17、18、28、39、47、53、73、82、101 、140 、146 、155 、163 、168 、原審卷㈡頁88-89 、92、94-104、139-140 )、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原審卷㈡頁42-44 、47-50 、52-54 、57-59 、62-63 、65-66 、69-70 、73-74 、77-78 、80、85、123-125 、128-131 、134-136 、147 、149-150 、屏東警卷頁466-467 、484 、487-488 、493 、496 、521-522 、524 、527 、577 、580-581 、584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報案資料(見雲林警卷㈡頁9 、15、19、25、33、37、47、53、57、63、69、75、81、87、93-95 、103-105 、109-111 、141 、145-146 、151-152 、155-156 、161 、171-173 、179 、185 、197 、207-208、219 、225 、233 、239 、245 、251 、257 、261 、265 、275-276 、281 、311-312 、319-320 、349-350 、355-356 、361 、367 、屏東警卷頁95-96 、99、110-111 、117 、143-145 、166-168 、172-173 、175 、184-185 、187 、192 、194 、199 、202 、205 、216-217 、262 、265 、279-281 、292-294 、302-303 、305 、310-311 、313 、339-341 、349-350 、352 、378-379 、387-389 、警卷附件一之二頁34、38、46、69-70 、84、99-100、138、150 、162 、167 、原審卷㈡頁92-93 )附卷可憑,堪認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被告雖矢口否認為車手首領,毋須就其他提款車手之犯行擔負刑責云云。
惟查:⒈本案其他提款車手一致供證所提領之贓款每日結算後都交回被告,渠等證述內容如下:⑴林宏達於警詢及偵審迭證稱:「我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還不到2 萬元,小楊說從領回來的錢,自己拿出2,000 元,剩下的全部交給郭玉龍」、「被告負責提款跟交錢」、「我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取款後都是將提領之贓款交給被告」、「被告負責交錢,但他交給誰、去哪交錢,我不清楚」、「我沒有跟被告一同去交過提領贓款,他有說過他要自己去」、「我只加入提款10多天,那時能直接與小楊聯絡的只有被告」(以上見雲林警卷㈠頁78-81 )、「我們領錢的過程中都是小楊與我們聯絡,每天結算後,錢是交給被告,被告跟小楊聯絡完後,錢是交給小楊或小楊指派的人,我就不清楚。
我們每天有2 千元薪水,就直接從領到的錢抽起,再把剩餘的錢交給被告」(見103 偵426 卷頁122-12 3)、「領回來的錢算一算交給被告之後,我就走了」(見原審卷㈣頁28、30、34)等語。
⑵楊乙芯於警詢及偵審證稱:「詐騙集團成員有我、郭玉龍、黃建智、汪成駿,林宏達可能也是…據我所知,每個人都一樣是負責領錢的,只有被告有兼負責每天收錢及交錢的工作」(見警卷㈠頁138 )、「領到的錢都是交給被告」(見103 偵3137卷頁144 、原審卷㈣頁39)等語。
⑶黃建智於警詢及偵審證稱:「我是透過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被告叫我跟汪成駿一組提款,…提領的贓款扣除我和汪成駿的開銷及酬勞後,就以現金交回給被告」、「被告是我和汪成駿的上游,負責接收我和汪成駿提領詐騙贓款給上游」(以上見警卷㈠頁210-211 )、「領款時我跟汪成駿都在一起,等到晚上12點,小楊會打電話跟我說沒有了,今天結束,我們再打電話給被告,跟他說今天結束了,會約一個地點,扣除我跟汪成駿今天所有的開銷及酬勞(一人每天2,000 元),把剩餘的錢交給被告,就各自回家」(見103 偵426 卷頁72-73 )、「我們這幾個人出去領錢回來都是交給被告」(見原審卷㈣頁49-52 )等語。
⑷汪成駿於警詢及偵訊證稱:「提款成功後由我負責保管金錢,然後聯絡被告前來收錢」、「被告擔任車手頭,負責跟我及黃建智收錢後,再與詐欺集團上游聯絡並交錢」(以上見警卷㈠頁291-292 )、「提領所得贓款,我有時交給黃建智,有時交給被告,通常都是我交給黃建智後,由黃建智交給被告收取」(見屏東警卷頁50-51 )、「我和黃建智一組,…至12點下班,下班後就打電話給被告,約地點見面,把我們當天領的錢交給被告,被告會扣除當天的開銷及我和黃建智1 人2 千元的薪水交給我們後,剩餘的錢他拿走」(見103偵426卷頁76)等語。
而上開共犯楊乙芯等人,與被告並無糾紛,無誣陷被告之動機,且被告於警詢亦供承:「我有時候會幫忙領錢,但一般都是負責交錢,我都把錢拿去國道三號的南投休息站當面交給小楊。
我的報酬固定一天2,000 元,另外吃住交通也都從提領的贓款中扣掉」、「我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大約獲得4萬多元,小楊說每天交帳前,就從提領的贓款中先將我們的報酬扣起來,剩餘的再交給他,我們算是日領的」、「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是我找來加入詐欺集團的」、「車手取款後,有時候我會問他們在哪裡,當面去跟他們收錢,有時候是他們拿回太平住家給我,然後我再把錢帶去國道三號南投休息站給小楊,每天收完每天交,都約在休息站停車場,我會跟小楊說我今天開哪台車,他再過來敲窗戶,然後上車點錢收款」等語(見警卷㈠頁8-10、屏東警卷頁20-22 )。
其嗣後翻異前詞,一再空言辯稱其未經手其餘車手提領之詐騙款項,顯不可採。
況被告於原審最後訊問犯罪事實時供稱:其確實有收取其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汪佳慶」,「汪佳慶」再交給「小楊」,之前是為了幫「汪佳慶」掩護方未供出「汪佳慶」等語(見原審卷㈣頁110-113 ),佐以被告請求原審函調之通聯譯文,亦明白顯示被告主動向案外人「汪佳慶」表明過去繳錢乙情(見附表二第9 則譯文),益證車手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所提款之金錢,係交予被告彙整後,再交其詐欺集團上手等情應可認定,至於林宏達於原審曾一度含糊表示「也不算是交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㈣頁28),應屬維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
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招攬人員擔任車手、把風工作、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提領款項、車手提款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被告主觀上顯然知悉其所屬之集團係以上開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情事,然其為圖事成後若干可預期得到之不法報酬,仍決意參與該集團之犯行,以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再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足徵被告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集團之運作甚明。
又觀諸該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之犯罪目的。
是被告經手各車手提領之款項,且擔任交錢之工作,已屬參與詐欺集團各個犯行核心之構成要件,縱其未親自提款,仍應就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負擔全部罪責,此乃共同正犯之本質。
況被告曾於電話中指示黃建智「不要在臺中市區領」(見附表二第26則譯文),是被告堅稱其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所提領之贓款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被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三、論罪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第1項,並增訂第339條之4 ,於同年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除將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外,並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處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小楊等成年人合組詐欺犯罪集團,就分組之各次犯行分工擔任出面領款等任務,顯有利用彼此行為以遂行該次犯罪之意,況詐欺得手後又朋分贓款花用,自具有共犯意圖,屬共同正犯無訛。
而被告經手各車手提款之款項及各車手提款之對象與次數,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從而,被告就附表一全部之犯行,均應與「小楊」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所謂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考),惟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立法者顯未預定以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之行為為要件,且被告各次詐騙犯行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均屬迥異,並無反覆、延續之行為概念可言,自應評價為數罪,始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請求併案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 、6 至10、12至16、32至34、37至38、43至44所示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7至11、13至17、33至35、38至39、44至45所示犯罪事實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
然查:㈠被告前因強盜、搶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1 年2 月確定;
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5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3 罪所處徒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7 月、1 月15日後,定應執行刑2 年6 月確定,刑期起算日92年3 月9 日,於97年3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96年執減更勤字第1553之1 號執行指揮書回證各1 件在卷可考(見本院67號卷頁80-82 、88-89 、93),迄102 年3 月1 日止,已滿5 年,而本案附表一所示各犯行之犯罪時間為102 年12月27日至103 年1 月5 日,距其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時間,已逾5 年,不構成累犯,原審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原判決第12頁之㈣記載),有判決適用法則違誤之違法。
㈡共犯黃建智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業經本院調取扣押物查核拍照附卷(見本院67號卷頁183 ),原判決事實欄第9 行及附表一編號主文欄誤載為0000000000,且於附表一編號3 、5 至7 、10、15、17至36、39至41所示主文欄,誤就0000000000門號SIM 卡宣告沒收,顯有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相適合之違法。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行,係與黃建智、汪成駿、小楊等人共同犯罪,原判決就此部分於附表一編號33之主文欄內,疏未就共犯汪成駿持用之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諭知沒收,即有不當。
㈣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係指示被害人匯款至劉美花申設之郵局帳戶,原判決就此部分誤載為「許美花」,亦有違誤。
㈤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之詐得款項係分2 次提領,原判決就此部分僅記載1 次提領時間,尚嫌疏漏。
㈥臺灣南投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部分與原起訴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之件,已如前述,原審未就此部分併予審理,亦有疏漏。
被告上訴指摘原審不應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其他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本案被告有罪部分撤銷,以期適法。
五、量刑及沒收㈠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方式營生,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對被害人為前揭詐欺犯行,助長該詐欺集團一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其犯罪手段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情節非輕,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本不宜寬待,惟念及被告雖就其擔任車手首領一事否認,然對大致客觀事實並無爭執,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母親、妻小同住、無專長、目前無業、先前在電子公司工作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獲利多寡及本件被害人之人數、受損金額等一切情況,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即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於車手外出領款時,輪流攜帶以作為接受「小楊」指示之公機使用;
「小楊」提供之教戰手冊1 張,均屬犯罪集團所有供各次犯罪所用之物,在附表一各次犯行所宣告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又共犯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及其用於記載提領款項之用之帳冊1 本,均係共犯黃建智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及記載提領贓款之物,應於共犯黃建智有參與之附表一編號3 、5 至7、10、15、17至36、39至41所示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共犯汪成駿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係共犯汪成駿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之物,應於共犯汪成駿有參與之附表一編號33、37至38、42至44所示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另本案扣得之現金,或係詐欺被害人之贓款,或係被告等人本身之所有,本院無從於卷內資料得知,因被害人等亦有提出相關之民事訴訟,應由另案認定之;
而扣案之提款卡、金融卡、存摺亦非被告或共犯等人名義申辦,非屬被告或共犯等人所有,不得宣告沒收。
至從通訊監察譯文所查知之其餘聯絡行動電話門號,因未扣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均不予沒收或發還。
六、本件審理期日傳票,經付郵寄送被告上訴陳明之南投縣○○鄉○○村○○巷0 ○00號住所(見本院67號卷頁11),由其同居人即被告母親代為領取,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67號卷頁191 、203 ),且被告無在監所之情事,復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件可按(見本院67號卷頁195 ),是本件審理期日傳票業於105 年2 月26日生送達效力而合法傳喚,被告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駁回部分: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判例參照)。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判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即詐騙被害人林衛成29,999元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詳見原判決第16頁之㈠部分所載);
就追加起訴部分(即詐騙被害人紀葳20,985元部分),則以同一事實業經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起訴在案,不得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詳見原判決第18頁之叁部分所載)。
足認被告對上開部分之判決,並無上訴利益,乃其提起本案上訴,未聲明僅就原判決諭知有罪部分上訴,而併就原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67號卷第11頁之聲明上訴狀),自屬欠缺上訴利益,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上訴不合法,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提供人頭帳戶之│提領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 主 文 │
│號│ │ │帳號 │車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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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研 │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施銘祥(所涉幫│郭玉龍│102/12/27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9:25:33 │○○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彰化地方法│ │ │0-0 號中華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7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政○○○○郵│(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 │ │午5 時44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局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 │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徐研佯稱有錯誤│第2474、4742號├───┼─────┼──────┤壹張,均沒收之。 │
│ │ │之12筆網路訂購紀錄需取消等語,使徐│聲請簡易判決處│楊乙芯│102/12/27 │臺中市○○區│ │
│ │ │研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69元至右列│刑)之彰化銀行│ │18:33:03、│○○路00號華│ │
│ │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郭玉龍、楊乙芯提│帳戶0000000000│ │18:33:59 │南商銀○○分│ │
│ │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000號 │ │ │行 │ │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徐研│ │ │ │ │ │
│ │ │。 │ │ ├─────┼──────┤ │
│ │ │ │ │ │102/12/27 │臺中市○○區│ │
│ │ │ │ │ │18:37:09、│○○路00號中│ │
│ │ │ │ │ │18:38:07 │國信託○○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2/27 │臺中市○○區│ │
│ │ │ │ │ │19:08:07、│○○路0 段00│ │
│ │ │ │ │ │19:10:38 │0號全家超商 │ │
│ │ │ │ │ │ │○○○○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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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耀暉│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楊」及│陳沅駿(原名陳│郭玉龍│102/12/29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共同意圖│英哲,所涉幫助│ │16:38:54 │○○○路00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詐欺案件業經臺│ │ │中華郵政○○│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40│灣南投地方法院│ │ │郵局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 │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檢察署檢察官以│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 │ │年人以電話向彭耀暉佯稱先前網路購物│103 年度偵字第│ │ │ │壹張,均沒收之。 │
│ │ │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等語,使彭│1045號不起訴處│ │ │ │ │
│ │ │耀暉陷於錯誤,稍後匯款50,495元至右│分)之臺灣銀行│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郭玉龍提領一空│帳戶0000000000│ │ │ │ │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彭耀│00號 │ │ │ │ │
│ │ │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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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迦璋│郭玉龍、林宏達、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王佳琪(所涉幫│林宏達│102/12/18 │苗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助詐欺部分業經│ │19:29:46、│○○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 │19:30:32 │彰化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2 │院檢察署檢察官│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 │ │年12月17日下午5 時、18日晚間7 時許│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 │ │,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第1494號不起訴├───┼─────┼──────┤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以電話向陳迦璋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付款│處分)之國泰世│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市│門號0000000000SIM 卡)│
│ │ │設定錯誤等語,使陳迦璋陷於錯誤,於│華帳戶00000000│ │19:25:52 │○○路000 號│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 │ │同日晚間7 時28分許,匯款29,989元至│0000號 │ │ │臺灣中小企銀│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林宏達、黃建│ │ │ │○○分行 │ │
│ │ │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 │ │ │ │ │
│ │ │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 │ │ │ │ │
│ │ │陳迦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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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佳呈│郭玉龍、林宏達、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所涉幫│林宏達│102/12/18 │苗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1:15:29、│○○路000號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基隆地方法│ │21:16:04 │○○市農會 │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 │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 │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佳呈佯稱先前網路│第1494號不起訴│ │ │ │壹張,均沒收之。 │
│ │ │購物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等語,│處分)之玉山銀│ │ │ │ │
│ │ │使林佳呈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58│行帳戶00000000│ │ │ │ │
│ │ │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0000號 │ │ │ │ │
│ │ │,旋即遭林宏達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 │ │ │ │ │
│ │ │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林佳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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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紫涵│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林玉美之第一商│楊乙芯│102/12/21 │彰化縣○○鎮│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業銀行帳戶0000│ │18:26:00、│○○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000號 │ │18:26:37、│萬泰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18:27:17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月20日某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曾紫涵佯稱先前│ │黃建智│102/12/21 │彰化縣○○鄉│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等語,使曾紫涵│ │ │20:18:26、│○○路000號2│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陷於錯誤,於翌日晚間6 時20分許,匯│ │ │20:20:00 │樓大潤發○○│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款29,98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店入口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楊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 │ │ │ │ │
│6 │ │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足以生損害於曾紫涵。 │ │ │102/12/21 │彰化縣○○鎮│ │
│ │ │ │ │ │21:49:21 │○○路0段000│ │
│ │ │ │ │ │ │號全家便利超│ │
│ │ │ │ │ │ │商○○○○門│ │
│ │ │ │ │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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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紀葳 │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所涉幫│黃建智│102/12/2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0:29:26 │○○路0段0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彰化地方法│ │20:30:15 │號合作金庫○│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7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紀葳佯稱先前網│第3939號提起公│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路購物中誤訂12個相同商品等語,使紀│訴)之兆豐銀行│ │ │ │0000000000SIM 卡)壹支│
│一│ │葳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28分許,│帳戶0000000000│ │ │ │、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
│編│ │匯款20,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號 │ │ │ │本,均沒收之。 │
│號│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 │
│7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紀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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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景琪│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盧怡萍上開之兆│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豐銀行帳戶 │ │19:48:29 │○○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19:50:20 │號統一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月24日下午6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景琪佯稱│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先前網路購物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 │黃建智│102/12/24 │臺中市○○區│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據等語,使黃景琪陷於錯誤,稍後匯款│ │ │20:28:28、│○○路0段000│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 │ │ │號合作金庫○│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分行 │ │
│8 │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黃景琪。 │ │ │ │ │ │
├─┼───┼─────────────────┼───────┼───┼─────┼──────┼───────────┤
│8 │林資偉│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上開兆豐│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21:01:07、│○○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2:20、│號中華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 │ │21:03:21、│○郵局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資偉佯稱先前網路│ │ │21:08:27 │臺中市○○區│壹張,均沒收之。 │
│表│ │購物有誤等語,使林資偉陷於錯誤,於│ │ │ │○○路0 段00│ │
│一│ │同日晚間8 時57分許,匯款14,321元至│ │ │ │號統一超商 │ │
│編│ │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 │ │ │○○門市 │ │
│號│ │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 │ │ │ │ │
│9 │ │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資偉。│ │ │ │ │ │
│︶│ │ │ │ │ │ │ │
├─┼───┼─────────────────┼───────┼───┼─────┼──────┼───────────┤
│9 │徐煜翔│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上開之兆│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豐銀行帳戶 │ │21:01:07、│○○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2:20、│號中華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 │ │21:03:21、│○郵局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7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徐煜翔佯稱先前網路│ │ │21:08:27 │臺中市○○區│壹張,均沒收之。 │
│表│ │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次等│ │ │ │○○路0 段00│ │
│一│ │語,使徐煜翔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 │ │ │號統一超商○│ │
│編│ │時1 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 │ │ │○門市 │ │
│號│ │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將提│ │ │ │ │ │
│10│ │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徐煜翔。 │ │ │ │ │ │
├─┼───┼─────────────────┼───────┼───┼─────┼──────┼───────────┤
│10│姚智翊│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盧怡萍(所涉幫│黃建智│102/12/25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助詐欺部分業經│ │18:05:50、│○○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書誤載│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 │18:06:33(│全家○○○○│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為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補│○店(起訴書│(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月25日下午4 時5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以103 年度偵字│ │充理由書係│、補充理由書│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姚智翊│第3939號提起公│ │屬誤載,詳│係屬誤載,詳│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之金額為2,200 元,│訴)之國泰世華│ │參警卷㈠頁│參警卷㈠頁34│門號0000000000SIM 卡)│ │
│一│ │因資料上傳有誤,導致下單金額變為22│帳戶0000000000│ │344 ) │4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000元等語,使姚智翊陷於錯誤,於同│0 號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日下午6 時1 分許,匯款29,987元至右├───────┼───┼─────┼──────┤ │
│11│ │列盧怡萍國泰世華人頭帳戶內;再於同│黃召緯之中華郵│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區│ │
│︶│ │日下午6 時21分許,匯款29,987元至右│政帳戶00000000│ │18:25:48、│○○里00鄰○│ │
│ │ │列黃召緯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即分別│0000號 │ │18:26:42、│○路000 號 │ │
│ │ │遭楊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 │ │18:27:41 │000 號1 樓統│ │
│ │ │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一超商○○門│ │
│ │ │,足以生損害於姚智翊。 │ │ │ │市 │ │
├─┼───┼─────────────────┼───────┼───┼─────┼──────┼───────────┤
│11│林柏丞│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召緯之中國信│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託帳戶00000000│ │21:19:56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號 │ │ │全家○○○○│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 │ │ │○店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柏丞佯稱帳戶有問│ │ │ │ │壹張,均沒收之。 │
│表│ │題等語,使林柏丞陷於錯誤,於同日晚│ │ │ │ │ │
│一│ │間9 時14分許,匯款13,809元至右列人│ │ │ │ │ │
│編│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 │ │ │ │ │
│號│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12│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柏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黃志豪│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召緯上開中國│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信託帳戶 │ │20:38:12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全家○○○○│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 │ │ │○店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7 時2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志豪佯稱先前│ │ │ │ │壹張,均沒收之。 │
│表│ │網路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 │ │ │ │ │
│一│ │次等語,使黃志豪陷於錯誤,於同日晚│ │ │ │ │ │
│編│ │間8 時34分許,匯款11,611元至右列人│ │ │ │ │ │
│號│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 │ │ │ │ │
│13│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黃志豪。 │ │ │ │ │ │
├─┼───┼─────────────────┼───────┼───┼─────┼──────┼───────────┤
│13│胡薰勻│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劉美花(所涉幫│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1:29:31 │○○村○○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花蓮地方法│ │ │000 號○○○│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辦事處│(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9 時1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胡薰勻佯稱先前│第2129、3264號│ │ │ │壹張,均沒收之。 │
│表│ │網路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
│一│ │次等語,使胡薰勻陷於錯誤,於同日晚│刑)之中華郵政│ │ │ │ │
│編│ │間9 時21分許,匯款29,666元至右列人│帳戶0000000000│ │ │ │ │
│號│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00號 │ │ │ │ │
│14│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胡薰勻。 │ │ │ │ │ │
├─┼───┼─────────────────┼───────┼───┼─────┼──────┼───────────┤
│14│莊翔智│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沅駿之上開臺│楊乙芯│102/12/29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灣銀行帳戶 │ │17:46:17、│○路000 號1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7:47:40 │樓統一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9日下│ │ │ │○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4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莊翔智佯稱先前│ │ │ │ │壹張,均沒收之。 │
│表│ │網路購物交易手續有誤,誤操作成分期│ │ │ │ │ │
│一│ │付款等語,使莊翔智陷於錯誤,稍後共│ │ │ │ │ │
│編│ │匯款35,121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 │
│號│ │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 │
│15│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莊翔智。 │ │ │ │ │ │
├─┼───┼─────────────────┼───────┼───┼─────┼──────┼───────────┤
│15│周世偉│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李明輝之第一商│楊乙芯│102/12/3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業銀行帳戶0000│ │12:29:44、│○○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000 號 │ │12:30:30、│臺灣銀行○○│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12:31:18、│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月28日下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 │ │12:32:04、│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周世偉佯稱│ │ │12:32:50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先前網路拍賣帳號有誤,如無解除會持├───────┤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續扣款等語,使周世偉陷於錯誤,陸續│李明輝之玉山銀│ │102/12/30 │臺中市○○區│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匯款各10萬元至右列李明輝之2 個人頭│行帳戶00000000│ │13:56:06、│○○路000 號│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帳戶內、匯款100,150 元至吳財富之元│0000號 │ │13:56:47、│中華郵政○○│ │
│16│ │大銀行帳戶,旋即遭楊乙芯、黃建智提│ │ │13:57:29、│郵局 │ │
│︶│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 │ │13:58:09、│ │ │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周世│ │ │13:58:45、│ │ │
│ │ │偉。 ├───────┤ ├─────┼──────┤ │
│ │ │ │吳財富之元大商│ │102/12/31 │臺中市○○區│ │
│ │ │ │業銀行帳戶0000│ │14:06:51、│○○路000 號│ │
│ │ │ │00000000號 │ │14:07:40、│全家○○○○│ │
│ │ │ │ │ │14:08:30、│店 │ │
│ │ │ │ │ │14:09:11、│ │ │
│ │ │ │ │ │14:09:51 │ │ │
│ │ │ ├───────┼───┼─────┼──────┤ │
│ │ │ │李明輝上開第一│黃建智│102/12/31 │臺中市○○區│ │
│ │ │ │商業銀行帳戶(│ │14:11:58 │○○路000 號│ │
│ │ │ │所涉幫助詐欺案│ │ │中華郵政○○│ │
│ │ │ │件業經臺灣南投│ │ │郵局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檢察官以103 年│ │ │ │ │
│ │ │ │度偵字第2142號│ │ │ │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
│ │ │ │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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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孫李 │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育鍾(所涉幫│楊乙芯│102/12/3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艾儒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3:37:20、│○○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高雄地方法│ │13:38:21、│統一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30日上│院檢察署檢察官│ │13:39:19、│○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10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13:40:15、│ │SIM 卡)壹支、教戰手冊│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孫李艾儒佯稱為│第19895 號聲請│ │13:41:13 │ │壹張,均沒收之。 │
│表│ │其女兒,表示缺錢買期貨等語,使孫李│簡易判決處刑)│ │ │ │ │
│一│ │艾儒陷於錯誤,稍後匯款10萬元至右列│之臺灣土地銀行│ │ │ │ │
│編│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帳戶0000000000│ │ │ │ │
│號│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0號 │ │ │ │ │
│17│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孫李艾儒。 │ │ │ │ │ │
│︶│ │ │ │ │ │ │ │
├─┼───┼─────────────────┼───────┼───┼─────┼──────┼───────────┤
│17│謝昇晏│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所涉幫│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18:35:46、│○○路000號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基隆地方法│ │18:36:43 │ │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45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謝昇晏佯稱先前│第1494號不起訴│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如無解除會重複扣│處分)之臺灣銀│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款等語,使謝昇晏陷於錯誤,於同日下│行帳戶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午6 時31分許,匯款22,522元至右列人│000 號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 │ │ │ │ │
│18│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謝昇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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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謝晃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上開臺灣│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18:25:24、│○○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26:27 │萊爾富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下│ │ │ │○○○店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5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謝晃嘉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誤操作成分期付款│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等語,使謝晃嘉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6 時22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 │ │ │ │ │
│19│ │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 │ │ │ │ │
│︶│ │楊」,足以生損害於謝晃嘉。 │ │ │ │ │ │
├─┼───┼─────────────────┼───────┼───┼─────┼──────┼───────────┤
│19│辜昱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玉山銀行│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帳戶0000000000│ │18:33:57、│○○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號 │ │18:35:09 │統一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 │
│書│ │午5 時4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00SIM 卡)壹支、ELIYA │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辜昱嘉佯稱先前│ │ │ │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表│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誤登記為會員,每│ │ │ │ │配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個月會重複扣款等語,使辜昱嘉陷於錯│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
│編│ │誤,於同日下午6 時31分許,匯款29,5│ │ │ │ │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7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 │ │ │
│20│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 │ │
│︶│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辜│ │ │ │ │ │
│ │ │昱嘉。 │ │ │ │ │ │
├─┼───┼─────────────────┼───────┼───┼─────┼──────┼───────────┤
│20│吳振榮│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上開玉山│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18:11:27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統一超商○○│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4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振榮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簽到批發商之訂購單,需取消│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交易等語,使吳振榮陷於錯誤,稍後匯│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款11,29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 │ │ │ │ │
│21│ │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 │ │ │ │ │
│︶│ │害於吳振榮。 │ │ │ │ │ │
├─┼───┼─────────────────┼───────┼───┼─────┼──────┼───────────┤
│21│黃品中│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上開玉山│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17:35:25、│○○○○一段│,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7:36:46 │000 號統一超│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商○○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4 時5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品中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因員工疏失將一筆款項誤植其│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名下等語,使黃品中陷於錯誤,稍後匯│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款29,23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 │ │ │ │ │
│22│ │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 │ │ │ │ │
│︶│ │害於黃品中。 │ │ │ │ │ │
├─┼───┼─────────────────┼───────┼───┼─────┼──────┼───────────┤
│22│陳孟欣│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華南銀│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0:14:36、│○○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號 │ │20:15:33 │臺中縣○○○│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處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6 時5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陳孟欣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因郵差送單時簽錯單,簽到分│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期付款單等語,使陳孟欣陷於錯誤,旋│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即共匯款74,22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 │
│23│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陳孟欣。 │ │ │ │ │ │
├─┼───┼─────────────────┼───────┼───┼─────┼──────┼───────────┤
│23│韓嘉津│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上開華南│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20:25:24、│○○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0:26:12 │臺中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晚│ │ │ │原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7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韓嘉津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廠商重複請款等語,使韓嘉津│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87元至右列人│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24│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韓嘉津。 │ │ │ │ │ │
│︶│ │ │ │ │ │ │ │
├─┼───┼─────────────────┼───────┼───┼─────┼──────┼───────────┤
│24│杜宇軒│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臺新銀│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1:25:42、│○○路一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00 號 │ │21:26:44 │0 號1 樓統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晚│ │ │ │超商○秀門市│(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9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杜宇軒佯稱先前網路│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交易匯款有誤等語,使杜宇軒陷於錯誤│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於同日晚間9 時22分許,匯款29,962│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 │ │ │ │ │
│25│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杜宇│ │ │ │ │ │
│︶│ │軒。 │ │ │ │ │ │
├─┼───┼─────────────────┼───────┼───┼─────┼──────┼───────────┤
│25│翁啟清│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上開臺新│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20:44:46、│○○路00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0:45:35、│○○○路郵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20:47:21 │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6 時3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翁啟清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有多筆訂購紀錄等語,使翁啟│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清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35分許,│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以現金存入6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 │
│26│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翁啟清。 │ │ │ │ │ │
├─┼───┼─────────────────┼───────┼───┼─────┼──────┼───────────┤
│26│朱安琪│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兆豐銀│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18:09:42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號 │ │ │國泰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2月22日下 │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4時1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朱安琪佯稱先前│ │ │102/12/22 │臺中市○○區│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經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等語,│ │ │18:25:15 │○○路000 號│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使朱安琪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8分│ │ │ │之彰化商銀○│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分行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 │
│27│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朱安琪。 │ │ │ │ │ │
├─┼───┼─────────────────┼───────┼───┼─────┼──────┼───────────┤
│27│林素秋│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上開兆│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豐銀行帳戶及玉│ │18:06:11、│○○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山銀行帳戶0000│ │18:08:02 │國泰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00000000號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同年月22日下午2 時許,先由│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向林素秋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 │ │102/12/22 │臺中市○○區│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設定成分期付款等語,使林素秋陷於│ │ │19:37:58、│○○路000 號│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許,各匯款29,9│ │ │19:38:54、│國泰商銀○○│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89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20:55:06 │分行 │ │
│28│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 │ │
│︶│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 │ │素秋。 │ │ │ │ │ │
├─┼───┼─────────────────┼───────┼───┼─────┼──────┼───────────┤
│28│林家詳│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臺灣銀│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18:27:16、│○○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號 │ │18:28:23、│彰化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下│ │ │18:29:11、│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18:30:12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家詳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誤設成分│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期付款等語,使林家詳陷於錯誤,於同│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日晚間6 時19分許,匯款29,989元至右│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 │
│29│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家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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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賴彥如│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上開臺灣│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18:42:56、│○○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44:01 │彰化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下│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56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賴彥如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誤設成分│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期付款等語,使賴彥如陷於錯誤,於同│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日晚間6 時40分許,匯款29,123元至右│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 │
│30│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賴彥如。 │ │ │ │ │ │
├─┼───┼─────────────────┼───────┼───┼─────┼──────┼───────────┤
│30│張為隆│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上開玉山│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銀行帳戶 │ │21:49:26、│○○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50:12、│彰化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晚│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9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張為隆佯稱先前網路│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購物之賣家誤設成分期付款等語,使張│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為隆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匯款29,91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 │
│31│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張為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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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楊語婕│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沅駿(原名陳│黃建智│102/12/28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英哲,所涉幫助│ │17:37:31、│○○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詐欺案件業經臺│ │17:38:18 │全家○○○○│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8日下│灣南投地方法院│ │ │門市 │(含配門號○○○○○○│
│書│ │午4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檢察署檢察官以│ │ │ │○○○○號SIM 卡)壹支│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楊語婕佯稱先前│103 年度偵字第│ │ │ │、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
│表│ │網路購物工作人員作業錯誤,物品件數│1045號不起訴處│ │ │ │話(含搭配門號○○○○│
│一│ │打錯等語,使楊語婕陷於錯誤,於同日│分)之中華郵政│ │ │ │○○○○○○號SIM 卡)│
│編│ │下午5 時30分許,匯款23,712元至右列│帳戶00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號│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000號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32│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楊語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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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簡秋來│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育鍾之國泰世│黃建智│102/12/30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華帳戶00000000│ │15:32:07、│○○路一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號 │ │15:33:25、│-0號統一超 │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30日下│ │ │15:34:32、│商○○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2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15:35:40、│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簡秋來之妻佯稱為友│ │ │15:37:28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人「阿美」欲借款等語,使簡秋來陷於│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8 分許,匯款10│ │ │102/12/30 │臺中市○○區│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16:03:42 │○○路一段00│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0-0 號中華 │ │
│33│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簡│ │ │ │郵政○○○○│ │
│︶│ │秋來。 │ │ │ │郵局 │ │
├─┼───┼─────────────────┼───────┼───┼─────┼──────┼───────────┤
│33│鄭美瑛│郭玉龍、黃建智、汪成駿、不詳姓名年│陳育鍾之大眾銀│黃建智│102/12/31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行帳戶00000000│ │16:10:51 │○○○路00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號 │ │ │中華郵政○○│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郵局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鄭美瑛│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佯稱為親戚欲借款等語,使鄭美瑛陷於│ │汪成駿│103/1/2 │臺中市○○區│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3 │ │(原審│19:03:49、│○○路000 號│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編│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通緝)│19:04:48 │統一超商○○│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
│號│ │、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門市 │000000SIM 卡)壹支、教│
│34│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
│︶│ │損害於鄭美瑛。 │ │ │ │ │均沒收之。 │
├─┼───┼─────────────────┼───────┼───┼─────┼──────┼───────────┤
│34│蘇怡如│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李世傑之遠東國│黃建智│103/1/2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際商銀帳戶0000│ │19:03:49、│○○路0 段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00000 號 │ │19:04:48 │000 號統一超│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2 日晚│ │ │ │商○○門市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6 時5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蘇怡如佯稱為郵│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局員工,使蘇怡如陷於錯誤等語,稍後│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35│ │損害於蘇怡如。 │ │ │ │ │ │
│︶│ │ │ │ │ │ │ │
├─┼───┼─────────────────┼───────┼───┼─────┼──────┼───────────┤
│35│吳麗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吳彥均(所涉幫│黃建智│103/1/2 │臺中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22:15:26、│○○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嘉義地方法│ │22:15:50、│號花旗商銀 │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2 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22:16:11、│○○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9 時35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22:16:43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麗玉佯稱為四│第1983號聲請簡│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方通行旅行社,稱作業疏失將其變成長│易判決處刑)之│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期客戶,每用會自動扣款等語,使吳麗│中華郵政帳戶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玉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00000000000 號│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匯款29,98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 │
│36│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 │損害於吳麗玉。 │ │ │ │ │ │
├─┼───┼─────────────────┼───────┼───┼─────┼──────┼───────────┤
│36│吳冠毅│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思慈之中華郵│黃建智│103/1/3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政帳戶00000000│ │20:32:05、│○○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0 號 │ │20:32:54 │玉山銀行○○│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7 時1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冠毅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之賣家誤設成每月定期扣款等│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語,使吳冠毅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時9 分許,匯款29,989元至右列人頭帳│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 │ │ │ │ │
│37│ │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吳冠毅。 │ │ │ │ │ │
├─┼───┼─────────────────┼───────┼───┼─────┼──────┼───────────┤
│37│陳建霖│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彰化銀│汪成駿│103/1/3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原審│21:05:50、│○○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00 號 │通緝)│21:06:40 │兆豐商銀○○│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9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陳建霖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誤下訂12筆訂單等語,使陳建│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52分許,│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
│編│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沒收之。 │
│號│ │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 │
│38│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陳建霖。 │ │ │ │ │ │
├─┼───┼─────────────────┼───────┼───┼─────┼──────┼───────────┤
│38│許明凱│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上開彰│汪成駿│103/1/3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化銀行帳戶 │(原審│21:05:50、│○○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通緝)│21:06:40 │玉山銀行○○│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間8 時2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明凱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錯誤導致多12筆訂單等語,使│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許明凱陷於錯誤,於稍後匯款29,987元│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
│編│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汪成駿提領│ │ │ │ │沒收之。 │
│號│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 │
│39│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許明凱│ │ │ │ │ │
│︶│ │。 │ │ │ │ │ │
├─┼───┼─────────────────┼───────┼───┼─────┼──────┼───────────┤
│39│張鈞皓│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蕭怡婷(所涉幫│黃建智│103/1/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8:04:32 │○○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 │ │0 號○○○○│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4 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里○○分公司│(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2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張鈞皓佯稱先前│第7308號不起訴│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取貨時,重複刷條碼,而有多│處分)之中華郵│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筆訂單等語,使張鈞皓陷於錯誤,於同│政帳戶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日晚間6 時3 分許,匯款17,054元至右│00000號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 │
│40│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張鈞皓。 │ │ │ │ │ │
├─┼───┼─────────────────┼───────┼───┼─────┼──────┼───────────┤
│40│吳翰儕│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蕭怡婷上開中華│黃建智│103/1/4 │臺中市○○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郵政帳戶 │ │18:14:10、│○○路0 段0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14:53 │0 號B1○○○│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4 日下│ │ │ │○○店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5 時6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翰儕佯稱先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之帳單誤設成12期付款等語,│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使吳翰儕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89元│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 │
│41│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吳翰儕│ │ │ │ │ │
│︶│ │。 │ │ │ │ │ │
├─┼───┼─────────────────┼───────┼───┼─────┼──────┼───────────┤
│41│李冠霖│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黃建智│103/1/5 │雲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7:14:01、│○○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17:14:51、│合作金庫○○│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17:15:58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3 時1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李冠霖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連續付款等│)之臺新銀行帳│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語,使李冠霖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戶0000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
│編│ │時4 分及6 分,分別提款3 萬元存入右│00號 │ │ │ │冊壹本,均沒收之。 │
│號│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 │
│42│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李冠霖。 │ │ │ │ │ │
├─┼───┼─────────────────┼───────┼───┼─────┼──────┼───────────┤
│42│高瑋廷│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汪成駿│103/1/5 │雲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原審│16:28:38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通緝)│ │合作金庫雲林│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3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簡字第546 號判│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高瑋廷佯稱先前網路│決判處拘役50日│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重複消費等語,│)之中國信託帳│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使高瑋廷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40│戶0000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
│編│ │分許,匯款29,989元列人頭帳戶內,旋│號 │ │ │ │沒收之。 │
│號│ │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 │
│43│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高瑋廷。 │ │ │ │ │ │
├─┼───┼─────────────────┼───────┼───┼─────┼──────┼───────────┤
│43│許沅閤│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上開中國│汪成駿│103/1/5 │雲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信託帳戶 │(原審│16:29:40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通緝)│ │合作金庫○○│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 │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沅閣佯稱先前網路│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購物設定錯誤,將消費設成每個月固定│ │ │ │ │門號0000000000SIM 卡)│
│一│ │消費等語,使許沅閣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
│編│ │下午4 時17分、24分及26分,分別匯款│ │ │ │ │沒收之。 │
│號│ │29,989元、18,989元、10,123元至右列│ │ │ │ │ │
│44│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 │ │ │ │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許沅閤。 │ │ │ │ │ │
├─┼───┼─────────────────┼───────┼───┼─────┼──────┼───────────┤
│44│廖君偉│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汪成駿│103/1/5 │雲林縣○○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原審│16:31:17、│○○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通緝)│16:32:12 │合作金庫○○│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書│ │午3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SIM 卡)壹支、ELIYA 廠│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廖君偉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表│ │網路購物誤使用分期付款付帳等語,使│)之臺北富邦銀│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一│ │廖君偉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26分│行帳戶00000000│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
│編│ │許,匯款29,46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0000號 │ │ │ │均沒收之。 │
│號│ │旋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 │
│45│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廖君偉。 │ │ │ │ │ │
└─┴───┴─────────────────┴───────┴───┴─────┴──────┴───────────┘
附表二:
┌─┬────┬───────────────┬───────┐
│編│ 時間 │ 通話內容(譯文摘要) │ 備註 │
│號│ │ │ │
├─┼────┼───────────────┼───────┤
│1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1時 │(汪佳慶) │ 出處: │
│ │12分37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5│
│ │ │(郭玉龍) │2.合法監聽依據│
│ │ ├───────────────┤ 臺灣臺中地方│
│ │ │郭玉龍:兄弟明天只剩最後一件,│ 法院102 年聲│
│ │ │ 就所有車用完,就休息了│ 監字第2060號│
│ │ │ 。 │ 通訊監察書(│
│ │ │汪佳慶:就休息了。 │ 本院卷P121-1│
│ │ │郭玉龍:對,我現在在阿凱(音譯)│ 27) │
│ │ │ 家附近。 │ 監聽門號: │
│ │ │汪佳慶:好。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2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1時 │(汪佳慶) │ 出處: │
│ │56分37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5│
│ │ │(郭玉龍)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兄弟我們在小凱家附近,│ │
│ │ │ 一家杜拜吃烤鴨你要不要│ │
│ │ │ 過來。 │ │
│ │ │汪佳慶:我在醫院。 │ │
│ │ │郭玉龍:在看手部。 │ │
│ │ │汪佳慶:沒看美沙東。 │ │
│ │ │郭玉龍:好。 │ │
├─┼────┼───────────────┼───────┤
│3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06分49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5│
│ │ │(郭玉龍)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佳慶:地原(音譯)的錢你繳了嗎│ │
│ │ │ 。 │ │
│ │ │郭玉龍:繳了我們這三間,不知阿│ │
│ │ │ 宏今天有沒有要住。 │ │
│ │ │汪佳慶:阿宏今天還要住。 │ │
│ │ │郭玉龍:好我再補繳就好。 │ │
├─┼────┼───────────────┼───────┤
│4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07分43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5│
│ │ │(汪成駿)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佳慶:你們今天要住那一邊。 │ │
│ │ │汪成駿:都可以,住家裡也可 │ │
│ │ │ 以。 │ │
│ │ │汪佳慶:東西移到昨天那裡。 │ │
│ │ │汪成駿:好,那這邊你要過來 │ │
│ │ │ 住嗎。 │ │
│ │ │汪佳慶:不要住了。 │ │
│ │ │汪成駿:這邊還有一天呢。 │ │
│ │ │汪佳慶:那你住那邊。 │ │
├─┼────┼───────────────┼───────┤
│5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2時 │(汪成駿) │ 出處: │
│ │09分19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5│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我到了。 │ │
│ │ │黃建智:你直接進來說找716號。 │ │
│ │ │汪成駿:好。 │ │
├─┼────┼───────────────┼───────┤
│6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09分51秒├───────────────┤ 原審卷㈢P141│
│ │ │0000000000【收話】 │ -143、本院卷│
│ │ │(郭玉龍) │ P115、117 │
│ │ ├───────────────┤2.合法監聽依據│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喂。 │ :同上 │
│ │ │汪佳慶:你跟小龍講。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等一下 │ │
│ │ │ 。 │ │
│ │ │郭玉龍:喂。 │ │
│ │ │汪佳慶:李文龍(音譯)阿宏不 │ │
│ │ │ 用了他住另一邊。 │ │
│ │ │郭玉龍:那小高呢。 │ │
│ │ │汪佳慶 :跟我們一起住。 │ │
│ │ │郭玉龍:這樣三間。 │ │
│ │ │汪佳慶:對。 │ │
│ │ │郭玉龍:ok、我在杜拜你要不 │ │
│ │ │要過來,我們在杜拜607號,你要 │ │
│ │ │ 不要過來,外面還有游泳 │ │
│ │ │ 池。 │ │
│ │ │汪佳慶:好等一下我看看過去。 │ │
├─┼────┼───────────────┼───────┤
│7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4時 │(郭玉龍) │ 出處: │
│ │01分22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7│
│ │ │(汪佳慶)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佳慶:喂。 │ │
│ │ │郭玉龍:你們在睡,早上我領2百 │ │
│ │ │ 31。 │ │
│ │ │汪佳慶:2百31。 │ │
│ │ │郭玉龍:等一下阿宏要過來換班好│ │
│ │ │ ,你們還在昨晚那裡嗎。│ │
│ │ │汪佳慶:對。 │ │
├─┼────┼───────────────┼───────┤
│8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4時 │(郭玉龍) │ 出處: │
│ │33分22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7 │
│ │ │(汪成駿)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我們到了,出來。 │ │
│ │ │郭玉龍:我老婆出去領而已,你門│ │
│ │ │ 口等一下。 │ │
│ │ │汪成駿:好。 │ │
├─┼────┼───────────────┼───────┤
│9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5時 │(汪佳慶) │ 出處: │
│ │32分10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7│
│ │ │(郭玉龍)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我要過去了,過去繳錢。│ │
│ │ │汪佳慶:好。 │ │
├─┼────┼───────────────┼───────┤
│10│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9時 │(汪佳慶) │ 出處: │
│ │35分28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7│
│ │ │(汪成駿)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哥明天一件而已,要小龍│ │
│ │ │ 去收,還是我們收。 │ │
│ │ │汪佳慶:回來再講。 │ │
├─┼────┼───────────────┼───────┤
│11│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13分09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發話】 │ 、本院卷P117│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黃建智:你在那。 │ │
│ │ │汪成駿:合作。 │ │
│ │ │黃建智:我在玉山這邊。 │ │
│ │ │汪成駿:你在那邊等我就好。 │ │
├─┼────┼───────────────┼───────┤
│12│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14分09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7│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30-OK。 │ │
│ │ │黃建智:好。 │ │
├─┼────┼───────────────┼───────┤
│1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52分03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7│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29-OK你報一下。 │ │
│ │ │黃建智:電話在你那裡。 │ │
│ │ │汪成駿:在車上你找一下。 │ │
│ │ │黃建智:好。 │ │
├─┼────┼───────────────┼───────┤
│1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2時 │(郭玉龍) │ 出處: │
│ │43分03秒├───────────────┤ 原審卷㈢P143│
│ │ │0000000000【收話】 │ -145、本院卷│
│ │ │(黃建智) │ P117、119 │
│ │ ├───────────────┤2.合法監聽依據│
│ │ │郭玉龍:人在哪裡。 │ :同上 │
│ │ │黃建智:在○○沿路走沿路領。 │ │
│ │ │郭玉龍:我不是說○○不要過去。│ │
│ │ │黃建智(汪成駿接話):這○○,│ │
│ │ │ 我們在○○。 │ │
│ │ │郭玉龍:我現在、在你們下午那裡│ │
│ │ │ ,你們要過來嗎。 │ │
│ │ │汪成駿:要過一陣子。 │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 │汪成駿:還沒。 │ │
├─┼────┼───────────────┼───────┤
│15│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00時 │(郭玉龍) │ 出處: │
│ │15分09秒├───────────────┤ 原審卷P145 │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 │黃建智:還沒。 │ │
│ │ │郭玉龍:做多少了。 │ │
│ │ │黃建智:比你們少。 │ │
│ │ │郭玉龍:看能不能破100。 │ │
│ │ │黃建智:剩一台車。 │ │
├─┼────┼───────────────┼───────┤
│16│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0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20分49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汪佳慶) │ :同上 │
│ │ ├───────────────┤ │
│ │ │汪成駿:哥你今天不用開小高的房│ │
│ │ │ 間,要南下收件。 │ │
│ │ │汪佳慶:開好了呢。 │ │
│ │ │汪成駿:那浪費了。 │ │
│ │ │汪佳慶:好。 │ │
├─┼────┼───────────────┼───────┤
│17│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0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35分09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郭玉龍) │ :同上 │
│ │ ├───────────────┤ │
│ │ │汪成駿:我哥呢。 │ │
│ │ │郭玉龍:在昨天住那裡。 │ │
│ │ │汪成駿:在那裡。 │ │
│ │ │郭玉龍:○○路那裡。 │ │
├─┼────┼───────────────┼───────┤
│1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0時 │(汪成駿) │ 出處: │
│ │37分19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汪佳慶) │ :同上 │
│ │ ├───────────────┤ │
│ │ │汪成駿:哥件收到了、早上沒車了│ │
│ │ │ 。 │ │
│ │ │汪佳慶:早上沒車了。 │ │
│ │ │汪成駿:對。 │ │
├─┼────┼───────────────┼───────┤
│19│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3時 │(郭玉龍) │ 出處: │
│ │03分03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汪佳慶) │ :同上 │
│ │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興哥你還│ │
│ │ │ 在房間嗎,你等一下。 │ │
│ │ │郭玉龍:你房間有放糖果嗎。 │ │
│ │ │汪佳慶:沒有。 │ │
│ │ │郭玉龍:我拿一點去推銷。 │ │
│ │ │汪佳慶:我身上沒有很多。 │ │
│ │ │郭玉龍:二、三千就可以了。 │ │
│ │ │汪佳慶:我要去建國市場。 │ │
│ │ │郭玉龍:好。 │ │
├─┼────┼───────────────┼───────┤
│20│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3時 │(郭玉龍) │ 出處: │
│ │31分03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郭玉龍:我去找一下你們賺錢門路│ │
│ │ │ ,可能來不及接你們晚班│ │
│ │ │ ,我如來不及你4點就去 │ │
│ │ │ 試車。 │ │
│ │ │黃建智:好。 │ │
│ │ │郭玉龍:我晚也不會太晚,再 │ │
│ │ │ 去接你們。 │ │
│ │ │黃建智:好。 │ │
├─┼────┼───────────────┼───────┤
│21│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5時 │(汪成駿) │ 出處: │
│ │45分03秒├───────────────┤ 原審卷㈢P145│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47│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小龍叫你在○○、○○做│ │
│ │ │ 就好,開始領了嗎。 │ │
│ │ │黃建智:領一條29的,卡剩下李漢│ │
│ │ │ 偉(音譯)中託,新卡是都│ │
│ │ │ 正常,舊卡剩李漢維。 │ │
│ │ │汪成駿:好。 │ │
├─┼────┼───────────────┼───────┤
│22│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6時 │(汪成駿) │ 出處: │
│ │35分03秒├───────────────┤ 原審卷㈢P147│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9│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現在拉多少了。 │ │
│ │ │黃建智:29、29、26、24這樣多少│ │
│ │ │ 。 │ │
│ │ │汪成駿:你現在在那裡大雅,慢慢│ │
│ │ │ 開回去。 │ │
│ │ │黃建智:這領完都沒有再打來了。│ │
│ │ │汪成駿:好。 │ │
├─┼────┼───────────────┼───────┤
│2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9時 │(汪佳慶) │ 出處: │
│ │37分58秒├───────────────┤ 原審卷㈢P147│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9│
│ │ │(郭玉龍)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兄弟材料我拿到了,早上│ │
│ │ │ 作235。 │ │
│ │ │汪佳慶:這樣,你沒有空給他(阿 │ │
│ │ │ 宏)他們作用好了。 │ │
│ │ │郭玉龍:沒有他全家都帶出來,他│ │
│ │ │ 說不方便。 │ │
│ │ │汪佳慶:如果需要我再去載他家人│ │
│ │ │ 就好。 │ │
│ │ │郭玉龍:看看,等一下提水(注:│ │
│ │ │ 收取金額)的人要下來找│ │
│ │ │ 我,原兄(音譯)也要來找│ │
│ │ │ 我。 │ │
│ │ │汪佳慶:如果在講事情,馬上要處│ │
│ │ │ 理怎麼辦。 │ │
│ │ │郭玉龍:我叫我老婆去領。 │ │
│ │ │汪佳慶:我怕別人知道,報警察跟│ │
│ │ │ 蹤了,就怕這樣,不然就│ │
│ │ │ 小高跟你老婆。 │ │
│ │ │郭玉龍:可以,我水的聯絡好了,│ │
│ │ │ 我等一下跟小高聯絡。 │ │
│ │ │汪佳慶:好。 │ │
├─┼────┼───────────────┼───────┤
│2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9時 │(汪佳慶) │ 出處: │
│ │41分51秒├───────────────┤ 原審卷(三)│
│ │ │0000000000【收話】 │ P147、本院第│
│ │ │(汪成駿) │ 67號卷P119 │
│ │ ├───────────────┤2.合法監聽依據│
│ │ │ 汪佳慶:235你在那裡嗎。 │ :同上 │
│ │ │ 汪成駿:對。 │3.監聽時間: │
│ │ │ 汪佳慶:放好。 │4.監聽對象: │
│ │ │ │ 0000000000 │
│ │ │ │ (汪佳慶) │
├─┼────┼───────────────┼───────┤
│25│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0時 │(郭玉龍) │ 出處: │
│ │31分30秒├───────────────┤ 原審卷(三)│
│ │ │0000000000【收話】 │ P147、本院第│
│ │ │(黃建智) │ 67號卷P119 │
│ │ ├───────────────┤2.合法監聽依據│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幫我拿│ :同上 │
│ │ │ 一下公務機好不好。 │ │
│ │ │黃建智:拿去那裡。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等一下│ │
│ │ │ 不是要跟我一起做嗎? │ │
│ │ │黃建智:好我等一下幫你拿。 │ │
├─┼────┼───────────────┼───────┤
│26│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1時 │(郭玉龍) │ 出處: │
│ │20分50秒├───────────────┤ 原審卷㈢P147│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9│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你叫我老婆聽一下。 │ │
│ │ │黃建智:他去領錢。 │ │
│ │ │郭玉龍:去那裡領。 │ │
│ │ │黃建智:上海商業銀行。 │ │
│ │ │郭玉龍:我不是叫你們不要在 │ │
│ │ │ 這附近領嗎。 │ │
│ │ │黃建智:我去叫他回來。 │ │
│ │ │郭玉龍:不要在台中市區領。 │ │
│ │ │黃建智:好。 │ │
├─┼────┼───────────────┼───────┤
│27│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1時 │(郭玉龍) │ 出處: │
│ │25分36秒├───────────────┤ 原審卷㈢P147│
│ │ │0000000000【收話】 │ 、本院卷P119│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到我們住的後面停車場拿│ │
│ │ │ 小楊的電話。 │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好。 │ │
├─┼────┼───────────────┼───────┤
│2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1時 │(郭玉龍) │ 出處: │
│ │30分27秒├───────────────┤ 原審卷㈢P147│
│ │ │0000000000【收話】 │ 、149 │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郭玉龍:華南12、陳俊義郵局(音 │ │
│ │ │ 譯)試車。 │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好。 │ │
├─┼────┼───────────────┼───────┤
│29│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1時 │(郭玉龍) │ 出處: │
│ │36分50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發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你說林俊│ │
│ │ │ 義(音譯)│ │
│ │ │ 是不是。│ │
│ │ │郭玉龍:華南。 │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華南12有│ │
│ │ │ 了。 │ │
│ │ │郭玉龍:報上去。 │ │
├─┼────┼───────────────┼───────┤
│30│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31分14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楊乙芯) │ :同上 │
│ │ │───────────────│ │
│ │ │汪佳慶:下課了嗎。 │ │
│ │ │楊乙芯:還沒有。 │ │
│ │ │汪佳慶:下課了跟我講一下。 │ │
│ │ │楊乙芯:好。 │ │
├─┼────┼───────────────┼───────┤
│31│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32分03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汪佳慶:這二個我信任不到。 │ │
│ │ │黃建智:我叫小雨試車、叫小高去│ │
│ │ │ 拖。 │ │
│ │ │汪佳慶:不是我怕他們二個把錢黑│ │
│ │ │ 走。 │ │
│ │ │黃建智:小高他不會。 │ │
├─┼────┼───────────────┼───────┤
│32│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52分16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發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楊乙芯) │ :同上 │
│ │ ├───────────────┤ │
│ │ │楊乙芯:下課了。 │ │
│ │ │汪佳慶:好、往太平方向去。 │ │
│ │ │楊乙芯:好。 │ │
├─┼────┼───────────────┼───────┤
│3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4日22時 │(汪佳慶) │ 出處: │
│ │53分17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黃建智:哥下課了,要去飯店繳嗎│ │
│ │ │ 。 │ │
│ │ │汪佳慶:我跟他們講了。 │ │
│ │ │黃建智:好。 │ │
├─┼────┼───────────────┼───────┤
│3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01時 │(郭玉龍) │ 出處: │
│ │17分56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汪佳慶) │ :同上 │
│ │ ├───────────────┤ │
│ │ │郭玉龍:我看85度C有機關的,我 │ │
│ │ │ 叫我老婆在後火車站瑞君│ │
│ │ │ 幫你開一間房間住。 │ │
│ │ │汪佳慶:好。 │ │
├─┼────┼───────────────┼───────┤
│35│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14時 │(汪成駿) │ 出處: │
│ │28分03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發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黃建智:我住768號。 │ │
│ │ │汪成駿:好,車試好了嗎。 │ │
│ │ │黃建智:試好了,也報了。 │ │
│ │ │汪成駿:好。 │ │
├─┼────┼───────────────┼───────┤
│36│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16時 │(汪成駿) │ 出處: │
│ │25分03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發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黃建智:中託39。 │ │
│ │ │汪成駿:好、顯示4505。 │ │
│ │ │黃建智:好我報一下,你查一下餘│ │
│ │ │ 額。 │ │
├─┼────┼───────────────┼───────┤
│37│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16時 │(汪成駿) │ 出處: │
│ │27分15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發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黃建智) │ :同上 │
│ │ ├───────────────┤ │
│ │ │汪成駿:我查餘額29131領不出來 │ │
│ │ │ 。 │ │
│ │ │黃建智:再領看看。 │ │
├─┼────┼───────────────┼───────┤
│3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17時 │(汪成駿) │ 出處: │
│ │13分03秒├───────────────┤ 原審卷㈢P149│
│ │ │0000000000【收話】 │ -151、 │
│ │ │(黃建智) │2.合法監聽依據│
│ │ ├───────────────┤ :同上 │
│ │ │汪成駿:小高你報帳戶餘額30092 │ │
│ │ │ ,可用餘額103。 │ │
│ │ │黃建智:你過來。 │ │
│ │ │汪成駿:好。 │ │
├─┼────┼───────────────┼───────┤
│39│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1.通訊監察譯文│
│ │5日17時 │(黃建智) │ 出處: │
│ │30分35秒├───────────────┤ 原審卷㈢P151│
│ │ │0000000000【收話】 │2.合法監聽依據│
│ │ │(汪佳慶) │ :同上 │
│ │ ├───────────────┤ │
│ │ │汪佳慶:小楊有沒有打給你。 │ │
│ │ │黃建智:沒有辦法接電話了,被警│ │
│ │ │ 察捉了。 │ │
│ │ │汪佳慶:我宏阿呢。 │ │
│ │ │黃建智: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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