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秀婷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14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0036 號),提起上訴,同事實移送本院併辦(併辦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15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柒仟元、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為○○○○○○○○○○SIM 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與乙○○、李寬武通話後,販賣海洛因與乙○○、李寬武各2 次(販賣之對象、交易時間、地點、販賣所得,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使用之電話、聯絡時間、通話之內容,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並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審理之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1 罪,判處有期徒刑 7月及販賣第一級毒品4 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3 罪及16年,1 罪,檢察官並未聲明不服,經被告具狀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因其書狀未聲明係一部上訴,且上開各罪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上開規定,視為全部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時時,被告就前揭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當庭表示撤回上訴之意,有本院該期日之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187頁),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業已確定,並非本件上訴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援引之下列供述證據,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0-81 頁),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又以下引用之物證及書證等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偵卷第49頁反面、本院卷第219 、225-226 頁),核與證人乙○○、李寬武於警偵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11-17 、28-29 、32-38 、47-48 頁),復有原審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172 、232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被告與乙○○、李寬武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6-81 、83-85 頁,偵卷第16-19 頁)。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認為真實。
㈡我國查緝毒品海洛因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海洛因者尤科以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度刑責,販賣海洛因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海洛因物稀價昂,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或與交付毒品之人有特殊情誼,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從事海洛因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
又販賣海洛因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稀釋以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利得,但除別有確切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是以應認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
且販賣者從價差、量差或品質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29 號)。
被告於本院自承從本件犯行中,可獲得純度較好的毒品(見本院卷第78頁),即以品質差牟利,益證被告於本件犯行確有營利之意圖。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又被告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於102 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7-48 頁),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其罰金刑部分,依法加重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
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
又所謂「自白」,乃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
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參照)。
又販賣毒品罪,以接洽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為構成要件事實。
查被告於偵查中一度就其有交付海洛因予乙○○、李寬武及收取價金等構成要件事實為自白,雖仍否認販賣,惟綜觀其抗辯之旨顯係就其從中獲取較優質之毒品而牟利(即以品質差牟利)與一般正常交易所謂買賣係獲取較高之現金,是否能等同以觀而充足意圖營利之要件,有所不解,此由被告於原審曾一度自白犯行,又否認之態度可知,足認被告非單純否認犯行,而係對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認知不足,是仍應認其有於偵查中自白,雖嗣於偵查、原審審理及上訴本院之初仍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予乙○○、李寬武犯行,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被告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固屬非微,惟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次數僅4 次,所得僅1,000 、 3,000、2,000 及1,000 元,獲利甚微,此與坊間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等毒梟未可等比,惡性尚非甚重,且犯後終能於本院坦認犯行,知所悔悟,而其子女尚未成年,現由母親照料,亦依靠胞姊微薪支應度日,若處以該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之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其家庭恐另生社會問題,依社會一般觀念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是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衡情堪可憫恕,茲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俾符罪刑相當原則,並與上開累犯之加重事由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事由,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五、撤銷改判及科刑㈠原審以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被告已於偵審中自白,原判決未及審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洽。
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非無理由,自應予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爰審酌被告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習慣,當知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正值青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酬勞,竟藉流毒他人牟取利益,其所為助長施用毒品犯行,危害社會非輕,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所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次數均不多、販賣之時間非長、所得利益甚微,並自陳育有1 子 1女,均未成年,由年邁母親及胞姊照料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六、沒收之說明㈠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被告持用於本件販賣海洛因聯絡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各該販賣海洛因未扣案之實際所得1,000 元、3,000 元、2,000 元及1,000 元,就各該實際所得部分,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各該犯行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又為避免僅擇一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日後可能造成無從沒收之境,反使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之不合理情況,併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參照)。
另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之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茲於被告所定應執行刑項下,諭知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合計7,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5571 號併辦意旨書併辦之事實與原104 年度偵字第10036 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信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買受人│毒品種類│價金 │主 文 欄 │
│ │ │ │ │ │新臺幣│ │
├──┼───────┼──────┼───┼────┼───┼──────────────┤
│ 1 │105 年3 月24日│臺南市○○區│乙○○│海洛因 │1000元│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3 時5 分後某時│○○路及○○│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路交岔路口│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附近之○○○│ │ │ │元、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咖啡館旁 │ │ │ │支(含門號為00000000│
│ │ │ │ │ │ │00SIM 卡壹枚),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105 年4 月13日│臺南市○○區│乙○○│海洛因 │3000元│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5 時19分後某時│○○路及○○│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路交岔路口之│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統一超商 │ │ │ │元、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為00000000│
│ │ │ │ │ │ │00SIM 卡壹枚),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105 年3 月20日│臺南市○○區│李寬武│海洛因 │2000元│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14時42分後某時│○○街00號對│ │ │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面運河邊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 │元、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為00000000│
│ │ │ │ │ │ │00SIM 卡壹枚),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105 年3 月22日│臺南市○○區│李寬武│海洛因 │1000元│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15時46分後某時│○○街00號對│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面運河邊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為00000000│
│ │ │ │ │ │ │00SIM 卡壹枚),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通訊監察時間及內容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 ① │105 年3 月24日│A:0000000000(甲○○)【受話】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卷第│
│ │ │01時42分20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76-78 頁 │
│ │ │ ├─────────────────┤②監聽依據: │
│ │ │ │A :喂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聲│
│ │ │ │B :喂 │ 監續字第172 號通訊監察書│
│ │ │ │A :喂 │③對應附表一編號1 之犯罪事│
│ │ │ │B :你在那裏 │ 實 │
│ │ │ │A :… │ │
│ │ │ │B :你在那裏 │ │
│ │ │ │A :你是誰啊 │ │
│ │ │ │B :我是阿正的大哥 │ │
│ │ │ │A :大哥怎樣 │ │
│ │ │ │B :你在那裏 │ │
│ │ │ │A :我在外面 │ │
│ │ │ │B :要過去那裏找你比較方便 │ │
│ │ │ │A :你怎麼沒有打給他 │ │
│ │ │ │B :沒有 │ │
│ │ │ │A :為什麼,哦. . . . . . 我跟你說│ │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我打你的手機 │ │
│ │ │ │B :那個..........好好好 │ │
│ │ │ │A :我馬上打,我馬上打 │ │
│ │ │ │B :好好好 │ │
│ ├──┼───────┼─────────────────┤ │
│ │ ② │105 年3 月24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02時06分30秒 │B:0000000000(乙○○)【受話】 │ │
│ │ │ ├─────────────────┤ │
│ │ │ │B :喂 │ │
│ │ │ │A :大哥我一直在等你打來 │ │
│ │ │ │B :沒有阿,我的電話就不能打,等你│ │
│ │ │ │ 的電話 │ │
│ │ │ │A :哦.....你可以……現在要怎樣 │ │
│ │ │ │B :你現在在那裏,我方便過去找你嗎│ │
│ │ │ │A :來啊 │ │
│ │ │ │B :在那裏 │ │
│ │ │ │A :在....我在○○路 │ │
│ │ │ │B :○○路 │ │
│ │ │ │A :嘿 │ │
│ │ │ │B :○○路怎麼騎 │ │
│ │ │ │A :○○路怎麼騎,不然你知道○○路│ │
│ │ │ │ 嗎 │ │
│ │ │ │B :○○路我知道 │ │
│ │ │ │A :不然來○○路好了,你多久會到,│ │
│ │ │ │ 不要跟我說天亮 │ │
│ │ │ │B :沒有啦,我現在已經在外環這裡 │ │
│ │ │ │A :外環是那裏 │ │
│ │ │ │B :鹽行以前以前要轉進你家左轉……│ │
│ │ │ │A :你開慢一點 │ │
│ │ │ │B :嘿 │ │
│ │ │ │A :嘿 │ │
│ │ │ │B :我要開去那裏 │ │
│ │ │ │A :你要開去那裏哦,你開去…熱鬧一│ │
│ │ │ │ 點的地方,我想一下馬上打給你 │ │
│ │ │ │B :好好ok │ │
│ ├──┼───────┼─────────────────┤ │
│ │ ③ │105 年3 月24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02時21分02秒 │B:0000000000(乙○○)【受話】 │ │
│ │ │ ├─────────────────┤ │
│ │ │ │A :沒有關係我等一下這一包留給你 │ │
│ │ │ │ │ │
│ │ │ │B :喂 │ │
│ │ │ │A :喂大哥哦 │ │
│ │ │ │B :嘿 │ │
│ │ │ │A :我跟說你就在○○路跟○○路口,│ │
│ │ │ │ 那裏吃四海豆漿 │ │
│ │ │ │B :嘿 │ │
│ │ │ │A :先在那邊吃四海豆漿,我也是跟我│ │
│ │ │ │ 大ㄟ約在那邊見面講話 │ │
│ │ │ │B :你多久會到 │ │
│ │ │ │A :我多久會到,我在那的隔壁條... │ │
│ │ │ │ 15分內 │ │
│ │ │ │B :因為我現在人不是很舒服,你聽懂│ │
│ │ │ │ 嗎 │ │
│ │ │ │A :沒有關係,我先幫你那個好不好 │ │
│ │ │ │B :嘿阿,你看可不可以幫我那個一下│ │
│ │ │ │ ,我先過去那邊等你 │ │
│ │ │ │A :你是不要讓我過去丟臉哦,大哥 │ │
│ │ │ │B :不會不會 │ │
│ │ │ │A :是你知道還是帶你老婆 │ │
│ │ │ │B :我跟我太太阿 │ │
│ │ │ │A :這樣我了解好,我準備好 │ │
│ │ │ │B :好好好ok │ │
│ ├──┼───────┼─────────────────┤ │
│ │ ④ │105 年3 月24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03時01分32秒 │B:0000000000(乙○○)【受話】 │ │
│ │ │ ├─────────────────┤ │
│ │ │ │B :喂 │ │
│ │ │ │A :喂你停在那裏 │ │
│ │ │ │B :我停在排骨飯這裡,上次你..... │ │
│ │ │ │A :我跟你說,你轉過來對面,我在對│ │
│ │ │ │ 面你有沒有看到 │ │
│ │ │ │B :你在對面 │ │
│ │ │ │A :○○藥局的前面 │ │
│ │ │ │B :哦好好好 │ │
│ ├──┼───────┼─────────────────┤ │
│ │ ⑤ │105 年3 月24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03時05分37秒 │B:0000000000(乙○○)【受話】 │ │
│ │ │ ├─────────────────┤ │
│ │ │ │B :喂 │ │
│ │ │ │A :你沒有打... │ │
│ │ │ │B :你在那裏 │ │
│ │ │ │A :你剛剛不是看我停在○○藥局那裏│ │
│ │ │ │B :嘿 │ │
│ │ │ │A :你現在都直直我站在路邊,你會看│ │
│ │ │ │ 到一間○○○... │ │
│ │ │ │B :甚麼東西 │ │
│ │ │ │A :賣咖啡的 │ │
│ │ │ │B :嘿 │ │
│ │ │ │A :你都直直 │ │
│ │ │ │B :剛剛是那部車嗎 │ │
│ │ │ │A :嘿阿,我轉過去那部車阿 │ │
│ │ │ │B :我沒看到 │ │
│ │ │ │A :你現在在甚麼路 │ │
│ │ │ │B :我現在一直走來啊 │ │
│ │ │ │A :有沒有看到我站在這裡,我剛好站│ │
│ │ │ │ 在這個大的十字路口 │ │
│ │ │ │B :沒有阿 │ │
│ │ │ │A :在那個○○路與....... 這裡有間│ │
│ │ │ │ 在賣咖啡的 │ │
│ │ │ │B :嘿 │ │
│ │ │ │A :我有看到你 │ │
│ │ │ │B :有哦 │ │
│ │ │ │A :嘿 │ │
│ │ │ │B :有我有看到 │ │
│ │ │ │A :先下來,不要在車上,我們來那裏│ │
│ │ │ │ 說 │ │
│ │ │ │B :哦好 │ │
├──┼──┼───────┼─────────────────┼─────────────┤
│ 2 │ ① │105 年4 月13日│A:0000000000(甲○○)【受話】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卷第│
│ │ │04時24分50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79-81 頁 │
│ │ │ ├─────────────────┤②監聽依據: │
│ │ │ │A :喂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聲│
│ │ │ │B :喂 │ 監續字第232 號通訊監察書│
│ │ │ │A :喂 │③對應附表一編號2 之犯罪事│
│ │ │ │B :妹仔哦 │ 實 │
│ │ │ │A :怎樣 │ │
│ │ │ │B :我這裡3000元你有辦法嗎 │ │
│ │ │ │A :你來啊你來啊 │ │
│ │ │ │B :在那裏 │ │
│ │ │ │A :○○路 │ │
│ │ │ │B :阿 │ │
│ │ │ │A :○○○○路 │ │
│ │ │ │B :○○○○路 │ │
│ │ │ │A :嘿 │ │
│ │ │ │B :在那裏 │ │
│ │ │ │A :在我們以前住的那裏,不是不是…│ │
│ │ │ │ 我以前約你來的○○排骨飯 │ │
│ │ │ │B :哦那裏 │ │
│ │ │ │A :嘿,那裏附近 │ │
│ │ │ │B :哦好我現在馬上過去,差不多15分│ │
│ │ │ │ 就到了 │ │
│ │ │ │A :那麼快哦,半小時好不好 │ │
│ │ │ │B :半小時哦… │ │
│ │ │ │A :我先打電話我先打電話 │ │
│ │ │ │B :哦…喂 │ │
│ ├──┼───────┼─────────────────┤ │
│ │ ② │105 年4 月13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04時29分28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怎樣 │ │
│ │ │ │A :你怎麼沒有找那個......... │ │
│ │ │ │B :找你姊哦 │ │
│ │ │ │A :嘿阿 │ │
│ │ │ │B :沒有阿,他電話都沒有接 │ │
│ │ │ │A :嘿 │ │
│ │ │ │B :你聽懂嗎 │ │
│ │ │ │A :聽有阿 │ │
│ │ │ │B :嘿阿,你有辦法嗎 │ │
│ │ │ │A :有阿 │ │
│ │ │ │B :我現在過去嗎 │ │
│ │ │ │A :嘿 │ │
│ │ │ │B :哦 │ │
│ │ │ │A :好 │ │
│ │ │ │B :我到再打 │ │
│ │ │ │A :你慢慢來,慢一點 │ │
│ │ │ │B :我如果過去,我用公用打 │ │
│ │ │ │A :哦好好好 │ │
│ │ │ │B :好 │ │
│ ├──┼───────┼─────────────────┤ │
│ │ ③ │105 年4 月13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04時35分18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喂 │ │
│ │ │ │A :我們要去○○ │ │
│ │ │ │B :阿 │ │
│ │ │ │A :要去○○ │ │
│ │ │ │B :那裏○○ │ │
│ │ │ │A :○○區 │ │
│ │ │ │B :嘿 │ │
│ │ │ │A :你到了嗎,哦 │ │
│ │ │ │B :○○區甚麼地方 │ │
│ │ │ │A :阿 │ │
│ │ │ │B :○○區甚麼地方 │ │
│ │ │ │A :就○○阿 │ │
│ │ │ │B :路名 │ │
│ │ │ │A :嘿 │ │
│ │ │ │B :你直接跟我說路名 │ │
│ │ │ │A :你是要跟誰過來 │ │
│ │ │ │B :我跟我老婆而己 │ │
│ │ │ │A :嘿,就○○區○○阿 │ │
│ │ │ │B :有沒有路名 │ │
│ │ │ │A :路名哦,○○路尾 │ │
│ │ │ │B :嘿 │ │
│ │ │ │A :○○路三段阿 │ │
│ │ │ │B :嘿 │ │
│ │ │ │A :喂○○路三段 │ │
│ │ │ │B :○○路 │ │
│ │ │ │A :嘿,反正你跟人家問○○人家就跟│ │
│ │ │ │ 你說了 │ │
│ │ │ │B :哦 │ │
│ │ │ │A :那個地方很簡單,很好找 │ │
│ │ │ │B :嘿,你要直接過去那裏嗎 │ │
│ │ │ │A :啊 │ │
│ │ │ │B :我直接過去那裏嗎 │ │
│ │ │ │A :對阿 │ │
│ │ │ │B :你呢 │ │
│ │ │ │A :你說甚麼 │ │
│ │ │ │B :你啊 │ │
│ │ │ │A :我怎樣 │ │
│ │ │ │B :你要過去嗎 │ │
│ │ │ │A :嘿阿,不然你怎麼那個 │ │
│ │ │ │B :對阿你怎麼過去 │ │
│ │ │ │A :我自己開車過去 │ │
│ │ │ │B :哦哦好 │ │
│ │ │ │A :哦 │ │
│ ├──┼───────┼─────────────────┤ │
│ │ ④ │105 年4 月13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05時10分0 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喂 │ │
│ │ │ │A :嘿你到那裏了 │ │
│ │ │ │B :我在○○路與○○路的7-11這裡 │ │
│ │ │ │A :哦你說交叉口那裡嗎 │ │
│ │ │ │B :嘿 │ │
│ │ │ │A :你旁邊是不是有間合作金庫,類似│ │
│ │ │ │ 銀行 │ │
│ │ │ │B :第一銀行阿 │ │
│ │ │ │A :對對你在那裏等我一下 │ │
│ │ │ │B :好好好 │ │
│ │ │ │A :你錢有夠嗎 │ │
│ │ │ │B :有阿3張 │ │
│ │ │ │A :好好好 │ │
│ ├──┼───────┼─────────────────┤ │
│ │ ⑤ │105 年4 月13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05時19分17秒 │B:00-0000000(乙○○)【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你大概多久會到 │ │
│ │ │ │A :我在這裡走,我沒有看到你 │ │
│ │ │ │B :你在那裏走 │ │
│ │ │ │A :路邊阿 │ │
│ │ │ │B :我在7-11這裡 │ │
│ │ │ │A :我沒有看到你 │ │
│ │ │ │B :7-11阿 │ │
│ │ │ │A :有沒有看到 │ │
│ │ │ │B :你在那裏 │ │
│ │ │ │A :7-11前面 │ │
│ │ │ │B :我在 7-11 這邊打電話,我看一下│ │
│ │ │ │ 我走過去看看 │ │
│ │ │ │A :哦好 │ │
├──┼──┼───────┼─────────────────┼─────────────┤
│ 3 │ ① │105 年3 月20日│A:0000000000(甲○○)【發話】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卷第│
│ │ │02時18分55秒 │B:0000000000(李寬武)【受話】 │ 83頁 │
│ │ │ ├─────────────────┤②監聽依據: │
│ │ │ │B :喂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聲│
│ │ │ │A :喂兄阿 │ 監續字第172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嘿嘿…我在外面吃飯 │③對應附表一編號3 之犯罪事│
│ │ │ │A :哦 │ 實 │
│ │ │ │B :你現在在那裏 │ │
│ │ │ │A :我現在在○○路這裡,問看看有沒│ │
│ │ │ │ 有要打麻將阿,很久沒有打了 │ │
│ │ │ │B :好啊,不然過來啊 │ │
│ │ │ │A :我現在過去 │ │
│ │ │ │B :你過來過來大樓阿,你多久會到,│ │
│ │ │ │ 跟我說一下,我下來樓下等你 │ │
│ │ │ │A :現在2 點20阿,我差不多2 點45分│ │
│ │ │ │ 到那裏 │ │
│ │ │ │B :好好,照時間不要… │ │
│ │ │ │A :OKOK這次OK │ │
│ │ │ │B :好好 │ │
│ ├──┼───────┼─────────────────┤ │
│ │ ② │105 年3 月20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02時42分12秒 │B:0000000000(李寬武)【受話】 │ │
│ │ │ ├─────────────────┤ │
│ │ │ │你三點在出來等 │ │
├──┼──┼───────┼─────────────────┼─────────────┤
│ 4 │ ① │105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甲○○)【發話】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卷第│
│ │ │11時31分07秒 │B:0000000000(李寬武)【受話】 │ 84-85 頁 │
│ │ │ ├─────────────────┤②監聽依據: │
│ │ │ │B :喂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聲│
│ │ │ │A :喂兄阿,你在上班嗎 │ 監續字第172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嘿阿怎樣 │③對應附表一編號4 之犯罪事│
│ │ │ │A :我要跟你說有一個…我姊要過去看│ 實 │
│ │ │ │ 房子 │ │
│ │ │ │B :好啊 │ │
│ │ │ │A :你…我有大概跟他說一下 │ │
│ │ │ │B :要租就是…你有跟他說 │ │
│ │ │ │A :帶上去看,麻煩一下 │ │
│ │ │ │B :你要帶他上去看還是他要自己來 │ │
│ │ │ │A :他要自己過去 │ │
│ │ │ │B :要自己過去 │ │
│ │ │ │A :嘿 │ │
│ │ │ │B :我跟你說你不會帶他來看 │ │
│ │ │ │A :沒有我在這裡還要過去 │ │
│ │ │ │B :沒有啦,順便叫你打個麻將 │ │
│ │ │ │A :沒有關係,你帶他先看,我等一下│ │
│ │ │ │ 馬上趕過去這樣好不好 │ │
│ │ │ │B :哦好啦,我在上班,上班找我好了│ │
│ │ │ │A :哦好我打給我姊,叫我姊過去看 │ │
│ │ │ │B :好 │ │
│ ├──┼───────┼─────────────────┤ │
│ │ ② │105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12時59分0 秒 │B:0000000000(李寬武)【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你是何時要過來打麻將啦 │ │
│ │ │ │A :哦好好,他看完了嗎 │ │
│ │ │ │B :嘿阿,你大姊還沒有來 │ │
│ │ │ │A :還沒有過去 │ │
│ │ │ │B :嘿阿,打麻將要快過來,讓人家等│ │
│ │ │ │ 太久也不行 │ │
│ │ │ │A :了解好好 │ │
│ │ │ │B :好 │ │
│ │ │ │A :我先打給我姊 │ │
│ │ │ │B :好 │ │
│ ├──┼───────┼─────────────────┤ │
│ │ ③ │105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甲○○)【受話】 │ │
│ │ │15時46分52秒 │B:0000000000(李寬武)【發話】 │ │
│ │ │ ├─────────────────┤ │
│ │ │ │A :喂 │ │
│ │ │ │B :你在半小時會到嗎 │ │
│ │ │ │A :半小時可以 │ │
│ │ │ │B :現在已經… │ │
│ │ │ │A :我剛剛去那位拿沒有啊 │ │
│ │ │ │B :我跟你說現在已經賭到西三了,再│ │
│ │ │ │ 半時就散場,散場就不要等了 │ │
│ │ │ │A :哦好,我姐姐有沒有過去看 │ │
│ │ │ │B :阿,你姊是不是戴眼鏡,1 位戴眼│ │
│ │ │ │ 鏡的 │ │
│ │ │ │A :沒有阿,他有時候有戴,有時候沒│ │
│ │ │ │ 有戴 │ │
│ │ │ │B :這樣不是他,剛剛也是1 位女生來│ │
│ │ │ │ ,問他是不是人家介紹來他說是看│ │
│ │ │ │ 她說話不是很好,我跟他說一次打│ │
│ │ │ │ 契約都要 6 個月 │ │
│ │ │ │A :是哦,那個人有沒有說要租 │ │
│ │ │ │B :沒有…帶他去看… │ │
│ │ │ │A :好 │ │
│ │ │ │B :沒有戴眼鏡,有戴眼鏡 │ │
│ │ │ │A :好好,我在○○路了 │ │
│ │ │ │B :半小時過來,不然人家到了就不要│ │
│ │ │ │ 賭了 │ │
│ │ │ │A :好OK │ │
│ ├──┼───────┼─────────────────┤ │
│ │ ④ │105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甲○○)【發話】 │ │
│ │ │19時22分50秒 │B:0000000000(李寬武)【受話】 │ │
│ │ │ ├─────────────────┤ │
│ │ │ │B :我跟你說哦,我順便跟你說一下,│ │
│ │ │ │ 你今天送過來那個,重量好像不太│ │
│ │ │ │ 夠 │ │
│ │ │ │A :都一樣啊,有啦 │ │
│ │ │ │B :但是… │ │
│ │ │ │A :我直接給你看 │ │
│ │ │ │B :那個… │ │
│ │ │ │A :下次再當面直接給你看 │ │
│ │ │ │B :我跟你說,我那一次曾跟你說這個│ │
│ │ │ │ 事情,就是這次發現這樣跟你說,│ │
│ │ │ │ 不然之前我不跟你說這個 │ │
│ │ │ │A :會嗎 │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跟你說一下 │ │
│ │ │ │A :好啦 │ │
│ │ │ │B :有人搬出去跟你聯絡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