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上訴,11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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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420 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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