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上訴,1144,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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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亮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書賢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鳳
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光雄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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