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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尹菁
指定辯護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105年7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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