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袁華泰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
- 二、袁華泰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 三、袁華泰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四、嗣因警察機關對袁華泰所有之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
- 五、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袁華泰於警偵訊中及本院
-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
- 三、次按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 四、是綜上所述,被告罪證已明確,其所犯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販
- 五、查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十七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六、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 七、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
- 八、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 九、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施用毒品犯
- 十、另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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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華泰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王冠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五、五0九0號及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罪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袁華泰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袁華泰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袁華泰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三號不起訴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民國九十六年、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六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一年二月,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四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因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袁華泰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先後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其餘犯罪時間、地點、販賣毒品之金額、犯罪方法及犯罪所得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三、袁華泰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竟於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餘各次施用毒品之種類、方法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四、嗣因警察機關對袁華泰所有之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後,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五時許,前往台南市○○區○○路○○○巷○號地下室第22號停車格處,持原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及經袁華泰同意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袁華泰所有之供其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海洛因八小包(含包裝袋八個,驗餘後淨重合計3.19公克)、其所有之供其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所用之束帶一條及其所有之供其預備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所用之未曾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二支,並於同日下午六時二十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尿送驗,經檢驗結果其尿液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後,始查悉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9號所示犯行。
另其販賣毒品所得及其所有之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聯絡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含晶片卡一張)則均未扣案。
袁華泰於偵審中均自白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
另復供出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號、11號至16號及33號至34號所示之販賣毒品罪之毒品係向柏盛東所購得,因而查獲柏盛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五、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或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捨棄傳喚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第 193頁筆錄),且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時亦均經傳喚到庭供被告詰問,均併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 193頁筆錄),是本院審酌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
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 193頁至第195頁及第295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袁華泰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1卷第4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8頁、偵字第3685號卷第14頁至第18頁及本院卷第191頁、第195頁至第200頁、第294頁、第305頁至第307頁等筆錄),核與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相關情節相符(謝嘉慶部分見警1卷第248頁至第256頁、偵字第36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及原審卷第1宗第202頁反面至第211頁等筆錄 ;曹建國部分見警1卷第175頁至第191頁、偵字第3685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及原審卷第1宗第91頁至第95頁與第100頁等筆錄;石恒如部分見警1卷第210頁至第231頁、偵字第3685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及原審卷第1宗第62頁反面至第70頁等筆錄 ;沈百超部分見警1卷第153頁至第158頁、偵字第3685號卷第34頁至第35頁及原審卷第2宗第17頁至第20頁與第23頁等筆錄),此外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搜字第三0二號搜索票各一份、搜索現場照片九張(附於警1 卷第1 24頁至第128 頁、第133 頁至第134 頁及警2 卷第140頁至第143 頁)及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暨海洛因八小包(含包裝袋八個)、束帶一條、注射針筒二支等物品扣案可稽,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八包,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該毒品驗餘後共淨重3.19公克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03 年0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偵字第5000號卷第21頁),另被告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六時二十分許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乙節,亦有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3 年3 月25日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足憑(附於警2 卷第148 頁至第149 頁及警3 卷第139 頁)。
足證被告袁華泰上開自白,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其上開自白自足資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除可以調高毒品取得價格後再予以賣出之方式,賺取價差獲利外,亦可以同一價格賣出,但藉由稀釋毒品純度或減少毒品份量等方式,從中賺取量差以獲得利益;
另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屬於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查緝販賣毒品之工作,亦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販賣他人而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尤以被告袁華泰與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之間,並無特殊情誼,衡情其更無甘冒上開風險而未圖獲利之可能,是認定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其賣出之價格必較取得毒品之價格為高,即便其係以同一價格販售,亦必以減少毒品之份量或稀釋毒品之純度等方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等情,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要難因未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單,致無法精確計算出差額,即否定其有營利之意圖,此外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販賣毒品每一千元大約賺二百元」等語(見本院卷第 200頁筆錄),足見被告袁華泰販賣毒品,顯非未圖獲利,亦堪認定(參照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四九六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三、三二九二號等判決意旨)。
三、次按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五年內既已再犯,且經依法追訴處罰者,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因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三號不起訴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民國九十六年、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六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一年二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已屬第三次以上,且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處罰。
四、是綜上所述,被告罪證已明確,其所犯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海洛因、施用海洛因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洵堪認定。
茲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施用或持有,乃被告竟販賣海洛因與施用海洛因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另附表一編號38號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另附表一編號39號所示之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販賣或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所犯附表一編號39號所示之犯行係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一行為同時觸犯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又其所犯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十九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五、查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十七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六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一年二月,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四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因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共三十九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六、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茲查:本件依前所述,被告袁華泰就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死刑及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先加後減之。
七、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中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
故其所犯倘係販賣毒品罪,則供出之毒品來源,自須係本案所販賣毒品之來源,始有適用之餘地。
另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進而查獲,且被告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間,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者而言。
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其本案所販賣之毒品來源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
倘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即令該正犯或共犯確因被告之供出而被查獲,或其時序雖較晚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自己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來源無關,均仍不符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九號、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八號及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袁華泰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確曾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其毒品海洛因之來源係來自柏盛東乙節,有刑事告發狀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 1宗第25頁),另該案經移轉管轄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該署檢察官確因被告袁華泰之供述而查獲柏盛東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袁華泰之犯行等情,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4年度偵字第1693號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足憑(附於原審卷第1宗第169頁至第170頁及第2宗第33頁至第38頁)。
惟查:被告袁華泰僅供出其於民國103年2月10日下午01時17分許之後不久,在高雄市○○區○○街○○號四樓,向柏盛東購買毒品海洛因,因而查獲柏盛東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另檢察官並未因被告袁華泰之供述而查獲柏盛東另有其他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被告袁華泰之犯行乙節,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雄檢欽國104 偵1693字第5447號函一紙在卷足憑(附於本院卷第187頁),足見被告袁華泰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7號、11號至16號及33號至34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在時序上均晚於其向柏盛東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足見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7號、11號至16號及33號至34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毒品來源自應認係源自柏盛東,揆諸前開說明,其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死刑及無期徒刑以外部分應先加後遞減之。
至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在時序上則均較早於其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向柏盛東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堪認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其海洛因之來源顯非源自其於民國103年2 月10日向柏盛東所購得之海洛因,揆諸前開說明,其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被告袁華泰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在時序上雖均晚於上開其向柏盛東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間,惟被告袁華泰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問:你施用毒品的來源是向何人購買?)答:向柏盛東購買,這二次是103 年3 月3 日當天向柏盛東購買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07 頁筆錄),足見被告袁華泰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其毒品海洛因之來源顯未因被告袁華泰之供出,因而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並進而查獲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自亦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綜上所述,被告袁華泰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9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雖辯護意旨以依被告及證人柏盛東二人之供述可知,被告所稱其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中旬起至民國一0三年三月初止之期間,其毒品之來源均係向證人柏盛東所購買乙情,應屬真實,乃檢察官並未起訴柏盛東此部分犯行,該失職所造成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告承擔,堪認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9號所示之犯行,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等語為被告辯護。
經查:被告袁華泰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固供稱「問:你稱你曾多次在『東仔』(按即柏盛東)位於高雄市○○區○○幼稚園旁大樓住處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具體時間?答:102 年12月中旬到103 年3 月3 日」等語,另證人柏盛東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問:是否有印象海龍(按即被告)跟你購買海洛因的時間、地點及次數?答:我印象中應該是二至三次。
地點都是在我承德街的住處內,因為當時我沒有辦法行走,所以他們都必須要來我住處找我。
每次他都買一錢左右,金額大多約三萬元」、「(問:袁華泰指控你於去年十二月中旬至今年三月初之間有向你購買過海洛因,你是否承認?)答:我承認」等語,惟查:被告及證人柏盛東二人上開供述經檢察官調查及審酌後業已認定被告袁華泰僅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下午01時17分許之後不久,在高雄市○○區○○街○○號四樓,向柏盛東購買毒品海洛因一次而已,因而僅查獲柏盛東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予以起訴,而未查獲柏盛東另有其餘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之犯行等情,已如前述,足見本件顯未因被告之供述而經偵查機關查獲證人柏盛東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之犯行,而足認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9號所示之犯行,其毒品海洛因之來源確係向證人柏盛東所取得,則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販賣及施用毒品犯行,自難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供出來源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是辯護意旨以上開等語認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9號所示之犯行,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應屬無據,應不足採,併予敘明。
八、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五十九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由來。
是立法理由中亦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即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認「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十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如其程度達於確可憫恕,非不得予以酌減」等語。
是本院審酌被告係因一時貪念,未能權衡利害輕重,致觸犯法定刑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惟其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金額均在新台幣(以下同)五百元至五千元之間,足見其各次販賣之數量及金額非鉅,所獲利益十分有限,且其販賣之期間未及二月,販賣之對象亦僅四人,較諸大盤毒梟或中盤毒梟大量長期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之多數人轉賣或施用以牟取暴利之犯罪情節,其危害社會之程度,顯有差別,此外考量被告自身亦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其係因購買毒品所費不貲,始鋌而走險致觸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衡情此類犯罪,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或五年,其結果仍有情輕法重及過於嚴苛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足見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遞減輕其刑,其餘部分則先加後遞減輕其刑。
至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因該罪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六月,而本件此部分犯行則均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後,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七月,仍有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犯此部分犯行自均難謂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適用,爰未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犯行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九、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罪證已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審酌被告於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復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結果除戕害自己之身體健康外,對社會治安可能造成之危害亦非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敘明扣案之束帶一條,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號及39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至扣案之未曾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二支,亦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預備供其犯施用毒品罪之用,且該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包裝均未拆開,均為新品乙節,亦經本院勘驗屬實,並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 304頁筆錄),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39號所示之最後一次施用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另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量定之刑亦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此外本院審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打零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二萬元,已離婚,有一高中二年級之小孩須扶養,父親已過世,母親聽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尚可等情之後,亦認仍應量處上開刑期,足見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亦稱允當,是被告上訴意旨認其所犯附表一編號38號與39號所示之犯行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及請求從輕量刑,因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十、另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罪證已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業已自白不諱,且被告於警偵訊時就此部分犯行亦已自白不諱,足見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已於偵審中自白,其所犯此部分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審未及審酌,容有未洽。
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八包(驗餘後合計淨重共3.19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據被告供稱係供其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剩餘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16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原審疏未詳查致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7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亦有未洽。
是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8號至10號、17號至32號及35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及請求將本件執行刑定為有期徒刑六年或八年,雖均無理由,惟其上訴意旨以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因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此部分亦有上開其餘可議之處,而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期臻妥適。
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海洛因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且戒解不易,嚴重破壞人之身心健康,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一己之私利,而販賣毒品予他人施用,犯罪結果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遭受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以致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足見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甚鉅,惟其販賣之對象僅四人,每次犯罪所得為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其販賣毒品之數量與所得利益非鉅;
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打零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二萬元,已離婚,有一高中二年級之小孩須扶養,父親已過世,母親聽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尚可,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含晶片卡一張),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見本院卷第 200頁筆錄),且分別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聯絡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上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附表一編號1號至37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八包(驗餘後合計淨重共3.19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據被告供稱係供其犯販賣毒品罪剩餘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其所犯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16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八個,因已沾附毒品成分,而難與毒品絕對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6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39號所示之三十九罪,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爰就其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至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一萬九千七百元,因與被告所犯本件犯行均無直接關係,且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係本件犯罪所得,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購買者│時間、地│ 犯 罪 事 實 │ │
│ │ 或 │點及毒品├───────────────────┤宣 告 刑│
│號│施用者│種類 │ 證 據 名 稱 │ │
├─┼───┼────┼───────────────────┼───────┤
│1│謝嘉慶│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3日11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5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新台幣(以下同)六百元│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之代價販賣予謝嘉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壹支(含晶片卡│
│ │ │○區○○│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壹張)沒收之,│
│ │ │路附近公│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六百元(按即原審│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園 │判決附表編號1號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陸佰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775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19頁至第221頁;監聽期間:102年12月2│之。 │
│ │ │ │ 2日10時起至103年1月20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32頁)。 │ │
├─┼───┼────┼───────────────────┼───────┤
│2│謝嘉慶│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5日15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12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附近公│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園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47頁至第4│ │
│ │ │ │ 8頁)。 │ │
├─┼───┼────┼───────────────────┼───────┤
│3│謝嘉慶│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03日1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3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附近公│所得共五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園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78頁至第7│ │
│ │ │ │ 9頁)。 │ │
├─┼───┼────┼───────────────────┼───────┤
│4│謝嘉慶│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06日11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52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燦坤│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3C」對面│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之統一便├───────────────────┤其價額;未扣案│
│ │ │利超商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海洛因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8頁)。 │ │
├─┼───┼────┼───────────────────┼───────┤
│5│謝嘉慶│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06日13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0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與○○│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5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路之交岔│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路口 │ │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收之,如全部或│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9頁)。 │ │
├─┼───┼────┼───────────────────┼───────┤
│6│謝嘉慶│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00日1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27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台南市○│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區○○│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路附近公│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園 ├───────────────────┤其價額;未扣案│
│ │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99頁)。 │ │
├─┼───┼────┼───────────────────┼───────┤
│7│謝嘉慶│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2日1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8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謝嘉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謝嘉│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慶,並於取得謝嘉慶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謝嘉慶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郵局前│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謝嘉慶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59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10頁)。 │ │
├─┼───┼────┼───────────────────┼───────┤
│8│曹建國│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9日2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29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某紅茶│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店 │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8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
│ │ │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66頁至第6│ │
│ │ │ │ 7頁)。 │ │
├─┼───┼────┼───────────────────┼───────┤
│9│曹建國│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31日16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17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某紅茶│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9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店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72頁至第7│ │
│ │ │ │ 3頁)。 │ │
├─┼───┼────┼───────────────────┼───────┤
│10│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06日16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4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內某│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0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豬肉店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9頁至第9│ │
│ │ │ │ 1頁)。 │ │
├─┼───┼────┼───────────────────┼───────┤
│11│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0日2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04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伍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七百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內某│所得共七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1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豬肉店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未扣案│
│ │ │海洛因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柒佰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04頁)。 │ │
├─┼───┼────┼───────────────────┼───────┤
│12│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1日1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22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伍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八百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內 │所得共八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2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捌佰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07頁)。 │ │
├─┼───┼────┼───────────────────┼───────┤
│13│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4日0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10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附近│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3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14頁至第│ │
│ │ │ │ 1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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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4日21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0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附近│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4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17頁)。 │ │
├─┼───┼────┼───────────────────┼───────┤
│15│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5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6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市場或後│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5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甲圓環附│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近 │ │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收之,如全部或│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以其財產抵償│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之。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18頁)。 │ │
├─┼───┼────┼───────────────────┼───────┤
│16│曹建國│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6日9時5│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6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之通│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話結束後│行動電話與曹建國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扣案之第│
│ │ │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一級毒品海洛因│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曹建│捌包(驗餘後共│
│ │ │台南市○│國,並於取得曹建國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淨重3.19公克)│
│ │ │○區○○│開毒品交予曹建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及包裝袋捌個均│
│ │ │市場附近│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6號│沒收銷燬之,未│
│ │ ├────┤所示犯行)。 │扣案之門號為00│
│ │ │海洛因 ├───────────────────┤00000000號之行│
│ │ │ │1.曹建國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動電話壹支(含│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晶片卡壹張)沒│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收之,如全部或│
│ │ │ │ 1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追徵其價額;│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仟元沒收之,如│
│ │ │ │ 話:0000000000號)。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21頁)。 │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
│17│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3日21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00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000巷0│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7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 號後方│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附近 ├───────────────────┤其價額;未扣案│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775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19頁至第221頁;監聽期間:102年12月2│之。 │
│ │ │ │ 2日10時起至103年1月20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35頁)。 │ │
├─┼───┼────┼───────────────────┼───────┤
│18│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4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8號之⑴│級毒品,累犯,│
│ │ │45分許之│、⑵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門號為00000000│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賣予石恒如,並將上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壹支(含晶片卡│
│ │ │○區○○│成交易,嗣於當日晚九時二十分許,石恒如│壹張)沒收之,│
│ │ │路000巷0│再將上開款項交予袁華泰。計販賣毒品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 號後方│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8號所示│能沒收時,追徵│
│ │ │附近 │犯行)。 │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收之,如全部或│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775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19頁至第221頁;監聽期間:102年12月2│ │
│ │ │ │ 2日10時起至103年1月20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36頁)。 │ │
├─┼───┼────┼───────────────────┼───────┤
│19│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2日19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9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0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某處 │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海洛因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9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39頁)。 │ │
├─┼───┼────┼───────────────────┼───────┤
│20│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5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0號之⑴│級毒品,累犯,│
│ │ │50分許之│至⑶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門號為00000000│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賣予石恒如,並將上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壹支(含晶片卡│
│ │ │○區○○│成交易,嗣於同日晚八時五十四分許之通話│壹張)沒收之,│
│ │ │路000巷0│結束後不久,石恒如再將上開款項交予袁華│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 號後方│泰。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能沒收時,追徵│
│ │ │附近 │決附表編號20號所示犯行)。 │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收之,如全部或│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以其財產抵償│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之。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46頁)。 │ │
├─┼───┼────┼───────────────────┼───────┤
│21│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6日0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25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後方│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附近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1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49頁)。 │ │
├─┼───┼────┼───────────────────┼───────┤
│22│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30日1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0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地下│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室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2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52頁)。 │ │
├─┼───┼────┼───────────────────┼───────┤
│23│石恒如│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31日08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35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號4樓袁│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華泰住處│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3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68頁)。 │ │
├─┼───┼────┼───────────────────┼───────┤
│24│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日9時20│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地下│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室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4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71頁)。 │ │
├─┼───┼────┼───────────────────┼───────┤
│25│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2日8時41│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之通│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話結束後│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立│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醫院前路│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旁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5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74頁)。 │ │
├─┼───┼────┼───────────────────┼───────┤
│26│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3日9時30│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後方│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6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76頁)。 │ │
├─┼───┼────┼───────────────────┼───────┤
│27│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3日20時3│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7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0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拾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三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後方│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7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參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0頁)。 │ │
├─┼───┼────┼───────────────────┼───────┤
│28│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5日7時10│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8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 號後方│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8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3頁)。 │ │
├─┼───┼────┼───────────────────┼───────┤
│29│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6日7時55│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之通│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話結束後│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永│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000巷0│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9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 號後方│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附近 ├───────────────────┤其價額;未扣案│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87頁)。 │ │
├─┼───┼────┼───────────────────┼───────┤
│30│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7日7時30│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0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號4樓由│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窗戶丟下│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00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92頁至第9│ │
│ │ │ │ 3頁)。 │ │
├─┼───┼────┼───────────────────┼───────┤
│31│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8日7時45│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1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將上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壹支(含晶片卡│
│ │ │0號4樓由│嗣於同日晚間,石恒如再將上開款項交予袁│壹張)沒收之,│
│ │ │窗戶丟下│華泰。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判決附表編號31號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96頁)。 │ │
├─┼───┼────┼───────────────────┼───────┤
│32│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0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2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27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捌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永│如,並將上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壹支(含晶片卡│
│ │ │○區○○│嗣於同日下午,石恒如再將上開款項交予袁│壹張)沒收之,│
│ │ │路000巷0│華泰。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號4樓由│判決附表編號32號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窗戶丟下├───────────────────┤其價額;未扣案│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02頁)。 │ │
├─┼───┼────┼───────────────────┼───────┤
│33│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2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3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3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000巷0│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0號4樓袁│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華泰住處│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3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海洛因 ├───────────────────┤其價額;未扣案│
│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08頁)。 │ │
├─┼───┼────┼───────────────────┼───────┤
│34│石恒如│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5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4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43分許之│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肆年│
│ │ │通話結束│行動電話與石恒如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未扣案之│
│ │ │後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門號為00000000│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石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台南市永│如,並於取得石恒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壹支(含晶片卡│
│ │ │○區○○│開毒品交予石恒如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壹張)沒收之,│
│ │ │路一心加│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4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油站後方│所示犯行)。 │能沒收時,追徵│
│ │ │巷弄內 ├───────────────────┤其價額;未扣案│
│ │ ├────┤1.石恒如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之販賣毒品所得│
│ │ │海洛因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於警1卷第234頁)。 │收之,如全部或│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以其財產抵償│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之。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118頁)。 │ │
├─┼───┼────┼───────────────────┼───────┤
│35│沈百超│102 年12│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月24日22│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5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時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捌年│
│ │ ├────┤行動電話與沈百超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為0000000000號│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五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沈百│之行動電話壹支│
│ │ │路「燦坤│超,並於取得沈百超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含晶片卡壹張│
│ │ │3C」附近│開毒品交予沈百超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沒收之,如全│
│ │ ├────┤所得共五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5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
│ │ │ │1.沈百超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如全部或一部│
│ │ │ │ 1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不能沒收時,以│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775號│其財產抵償之。│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 │
│ │ │ │ 第219頁至第221頁;監聽期間:102年12月2│ │
│ │ │ │ 2日10時起至103年1月20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21頁)。 │ │
├─┼───┼────┼───────────────────┼───────┤
│36│沈百超│103年1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13日15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6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捌年│
│ │ ├────┤行動電話與沈百超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
│ │ │台南市永│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為0000000000號│
│ │ │○區○○│級毒品海洛因,以五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沈百│之行動電話壹支│
│ │ │公墓靈骨│超,並於取得沈百超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含晶片卡壹張│
│ │ │塔附近 │開毒品交予沈百超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沒收之,如全│
│ │ ├────┤所得共五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6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海洛因 │所示犯行)。 │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
│ │ │ │1.沈百超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如全部或一部│
│ │ │ │ 1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不能沒收時,以│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775號│其財產抵償之。│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 │
│ │ │ │ 第219頁至第221頁;監聽期間:102年12月2│ │
│ │ │ │ 2日10時起至103年1月20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34頁)。 │ │
├─┼───┼────┼───────────────────┼───────┤
│37│沈百超│103年2月│袁華泰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袁華泰販賣第一│
│ │ │6日16時5│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7號所示│級毒品,累犯,│
│ │ │分許之通│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捌年│
│ │ │話結束後│行動電話與沈百超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
│ │ │不久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為0000000000號│
│ │ ├────┤級毒品海洛因,以五千元之代價販賣予沈百│之行動電話壹支│
│ │ │台南市永│超,並於取得沈百超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含晶片卡壹張│
│ │ │○區○○│開毒品交予沈百超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沒收之,如全│
│ │ │國小門口│所得共五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7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所示犯行)。 │收時,追徵其價│
│ │ │海洛因 ├───────────────────┤額;未扣案之販│
│ │ │ │1.沈百超指認被告袁華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 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於警│,如全部或一部│
│ │ │ │ 1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不能沒收時,以│
│ │ │ │2.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聲監續字第27號│其財產抵償之。│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紙(附於本院卷│ │
│ │ │ │ 第223頁至第225頁;監聽期間:103年1月20│ │
│ │ │ │ 日10時起至103年02月18日10時止;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號)。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警1卷第90頁)。 │ │
├─┼───┼────┼───────────────────┼───────┤
│38│袁華泰│103年3月│袁華泰明知海洛因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袁華泰施用第一│
│ │ │3日中午1│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級毒品,累犯,│
│ │ │2時許 │不得持有及施用,詎其竟於左列時地,以將│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水中而後以注射針筒│,扣案之束帶壹│
│ │ │高雄市○│,將之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條沒收。 │
│ │ │○區綽號│洛因一次(按即原審判決事實欄一之㈡所示│ │
│ │ │「東仔」│犯行)。 │ │
│ │ │之友人住├───────────────────┤ │
│ │ │處 │1.被告袁華泰之採尿同意書 1紙(附於警3卷│ │
│ │ ├────┤ 第139頁)。 │ │
│ │ │海洛因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 │
│ │ │ │ 籍對照表1紙(附於警2卷第148頁)。 │ │
│ │ │ │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3年03月25日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於警2卷│ │
│ │ │ │ 第149頁,袁華泰之尿液呈安非他命類及鴉│ │
│ │ │ │ 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 │ │
├─┼───┼────┼───────────────────┼───────┤
│39│袁華泰│103年3月│袁華泰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袁華泰施用第一│
│ │ │3日下午4│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級毒品,累犯,│
│ │ │、5時許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處有期徒刑拾月│
│ │ ├────┤持有及施用,詎其竟於左列時地,以將第一│,扣案之束帶壹│
│ │ │台南市○│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條及注射針筒貳│
│ │ │區某超商│同摻入水中而後以注射針筒,將之注入體內│支均沒收。 │
│ │ │廁所 │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按即原審判決事│ │
│ │ │海洛因及│實欄一之㈢所示犯行)。 │ │
│ │ │甲基安非├───────────────────┤ │
│ │ │他命 │1.被告袁華泰之採尿同意書 1紙(附於警3卷│ │
│ │ │ │ 第139頁)。 │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 │
│ │ │ │ 籍對照表1紙(附於警2卷第148頁)。 │ │
│ │ │ │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3年03月25日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於警2卷│ │
│ │ │ │ 第149頁,袁華泰之尿液呈安非他命類及鴉│ │
│ │ │ │ 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 間 │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話 內 容 │
│號│ │ │ │ │ │
├─┼─────┼─────┼──┼─────┼──────────────┤
│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1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啦,傳一下你的帳號啦, │
│ │11:23 │ │ │ │ 傳給我妹妹啦,弄你的手機 │
│ │ │ │ │ │ 直接傳給她就好了啦。 │
│ │ │ │ │ │A:我哪知道你妹妹的號碼? │
│ │ │ │ │ │B:我現在電話留給你,你拿筆 │
│ │ │ │ │ │ 抄一下。。 │
│ │ │ │ │ │A:我現在回家拿筆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幾號? │
│ │103.1.1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0000000000。你直接帳號寫 │
│ │11:28 │ │ │ │ 簡訊傳過去就好了,她就會 │
│ │ │ │ │ │ 匯進來了。 │
│ │ │ │ │ │A:我要寫名字嗎? │
│ │ │ │ │ │B:不用啦,我也不知道內,你 │
│ │ │ │ │ │ 寫一下好了。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你把全名寫在帳號的上頭。 │
│ │ │ │ │ │A:好啦。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1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公園啦。 │
│ │11:45 │ │ │ │A:啊,你身上有多少啊。 │
│ │ │ │ │ │B:600。 │
│ │ │ │ │ │A:啊你拿按呢,叫我怎麼用啊 │
│ │ │ │ │ │ ? │
│ │ │ │ │ │B:什? │
│ │ │ │ │ │A:我等一下下去啦。 │
├─┼─────┼─────┼──┼─────┼──────────────┤
│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啦,我現在甘可以找你, │
│ │14:52 │ │ │ │ 你在那裡? │
│ │ │ │ │ │A:等一下,10分鐘啦。 │
│ │ │ │ │ │B:哦,好。 │
│ │ │ │ │ │A:啊用好,我打給你啦。 │
│ │ │ │ │ │B:10分鐘,我在你家樓下就好 │
│ │ │ │ │ │ 了啊。 │
│ │ │ │ │ │A:樓下? │
│ │ │ │ │ │B:我今天沒有去喝筒子。 │
│ │ │ │ │ │A:啊,你沒有現金哦? │
│ │ │ │ │ │B:有啊。 │
│ │ │ │ │ │A:按那,甘有夠。 │
│ │ │ │ │ │B:有啦有啦。 │
│ │ │ │ │ │A:你到公園打給我啦。 │
│ │ │ │ │ │B:公園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喂,你還沒有到哦? │
│ │15:12 │ │ │ │A:你到了嗎? │
│ │ │ │ │ │B:我在這裡等一段時間了呢? │
│ │ │ │ │ │A:你也沒有打,你也沒有跟我 │
│ │ │ │ │ │ 說啊。 │
│ │ │ │ │ │B:我想說,你馬上好,你馬上 │
│ │ │ │ │ │ 就出來了啊。 │
│ │ │ │ │ │A:沒啊,你到,你要跟我講一 │
│ │ │ │ │ │ 下啊。 │
│ │ │ │ │ │B:哦。 │
│ │ │ │ │ │A:我隨下來啊。 │
│ │ │ │ │ │B:我電話掛掉,我隨過去了。 │
│ │ │ │ │ │A:按呢哦,好好,我隨下去。 │
│ │ │ │ │ │B:哦。 │
├─┼─────┼─────┼──┼─────┼──────────────┤
│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大仔,你今天甘有走出去沒 │
│ │09:48 │ │ │ │ 啦? │
│ │ │ │ │ │A:什? │
│ │ │ │ │ │B:今天有出門沒啦。 │
│ │ │ │ │ │A:什米有沒有出門沒? │
│ │ │ │ │ │B:沒啦,我是說有沒有出去玩 │
│ │ │ │ │ │ 啦。 │
│ │ │ │ │ │A:沒有啦,那有出去玩。 │
│ │ │ │ │ │B:沒啊,還有三天開工? │
│ │ │ │ │ │A:三天開工。 │
│ │ │ │ │ │B:說好了,你那裡有沒有方便 │
│ │ │ │ │ │ ? │
│ │ │ │ │ │A:好啦,看按那,我現在要出 │
│ │ │ │ │ │ 去。 │
│ │ │ │ │ │B:好啊,你打給我好了。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喂,不夠呢?等一下再找你 │
│ │10:18 │ │ │ │ ? │
│ │ │ │ │ │A:多少啊? │
│ │ │ │ │ │B:一半啊。 │
│ │ │ │ │ │A:什? │
│ │ │ │ │ │B:一半。 │
│ │ │ │ │ │A:沒關係來來啦,等一下…等 │
│ │ │ │ │ │ 我澡洗好打給你。 │
│ │ │ │ │ │B:沒關係啦,我在你家附近。 │
│ │ │ │ │ │A:好啦,我先洗澡。 │
│ │ │ │ │ │B:好啊。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3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在你們公園。 │
│ │10:33 │ │ │ │A:好啦,在那裡等我一下。 │
│ │ │ │ │ │B:好。 │
├─┼─────┼─────┼──┼─────┼──────────────┤
│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喂,我啦,你在那? │
│ │11:46 │ │ │ │A:○○市那。 │
│ │ │ │ │ │B:我過去找你啦。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在○○市啦,你在那? │
│ │11:49 │ │ │ │A:我在燦坤這啦。 │
│ │ │ │ │ │B:哦,好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啊,沒有看到你啊。 │
│ │11:52 │ │ │ │A:走來7-11這啦。 │
│ │ │ │ │ │B:7-11。 │
│ │ │ │ │ │A:嘿啦。 │
├─┼─────┼─────┼──┼─────┼──────────────┤
│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啦,我過去找你啊。 │
│ │13:22 │ │ │ │A:你現在在那? │
│ │ │ │ │ │B :現在在○○交流道呢? │
│ │ │ │ │ │A:我現在要下去,要往那裡過 │
│ │ │ │ │ │ 啊? │
│ │ │ │ │ │B:好,要在那裡等? │
│ │ │ │ │ │A:你要從那裡回來? │
│ │ │ │ │ │B:○○廟啊。 │
│ │ │ │ │ │A:好啊,同樣在○○廟那裡相 │
│ │ │ │ │ │ 等好了。 │
│ │ │ │ │ │B:好啊,7-11啊。 │
│ │ │ │ │ │A: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到了,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
│ │13:30 │ │ │ │ 啊? │
│ │ │ │ │ │A:你騎到7-11的對面這啊。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A:我到到了。 │
├─┼─────┼─────┼──┼─────┼──────────────┤
│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9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喂,你在那裡? │
│ │12:21 │ │ │ │A:厝呢。 │
│ │ │ │ │ │B:哦,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 │ │A:好。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9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在你家後面呢? │
│ │12:27 │ │ │ │A:公園那。 │
│ │ │ │ │ │B:公園那,好。 │
├─┼─────┼─────┼──┼─────┼──────────────┤
│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2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歹勢,我現在拿過去給你。 │
│ │17:30 │ │ │ │A:嗯。 │
│ │ │ │ │ │B:在那裡? │
│ │ │ │ │ │A:在家啊,公園那啊。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2 │A:袁華泰 │ │B:謝嘉慶 │B:我在這啊。 │
│ │17:38 │ │ │ │A:你過來郵局,○○郵局好不 │
│ │ │ │ │ │ 。 │
│ │ │ │ │ │B:哦。 │
├─┼─────┼─────┼──┼─────┼──────────────┤
│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9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這涼水店打麻將,你等一 │
│ │19:13 │ │ │ │ 下過來這裡好不好。 │
│ │ │ │ │ │A: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3.1.29 │A:袁華泰 │ │B:曹建國 │A:你說那一個冰店啊? │
│ │19:29 │ │ │ │B:那個飲料店啊,紅茶,我這 │
│ │ │ │ │ │ 打麻將,以前你跟阿賓來的 │
│ │ │ │ │ │ 時候,在那裡打麻將啊,你 │
│ │ │ │ │ │ 進來一下啊。 │
│ │ │ │ │ │A:你打麻將這樣進去好嗎? │
│ │ │ │ │ │B:好啦,打麻將而已啊,你進 │
│ │ │ │ │ │ 來一下,我拿錢給你啦。 │
│ │ │ │ │ │A:好啊 │
├─┼─────┼─────┼──┼─────┼──────────────┤
│9│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1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過來這裡啊。 │
│ │14:44 │ │ │ │A:我現在沒辦法,我回去再打 │
│ │ │ │ │ │ 給你。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1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喂,我在打麻將這裡。 │
│ │16:13 │ │ │ │A:哦。 │
│ │ │ │ │ │B:你要不要打? │
│ │ │ │ │ │A:我晚一點再打。 │
│ │ │ │ │ │B:哦,帶筆來。 │
│ │ │ │ │ │A:好啦,你現在直接出來。 │
│ │ │ │ │ │B: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1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到了沒啊? │
│ │16:17 │ │ │ │A:我彎過去就到了啊。 │
│ │ │ │ │ │B:哦。 │
├─┼─────┼─────┼──┼─────┼──────────────┤
│10│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現在過去找你啊。 │
│ │14:44 │ │ │ │A:我現在在高雄,回去我打給 │
│ │ │ │ │ │ 你。 │
│ │ │ │ │ │B:哦,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回來了沒? │
│ │15:47 │ │ │ │A:回來了,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 啦。 │
│ │ │ │ │ │B:好,快一點。 │
│ │ │ │ │ │A: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過去好了啦。 │
│ │15:49 │ │ │ │A:不用啦,我等回就過去了啦 │
│ │ │ │ │ │ 。 │
│ │ │ │ │ │B:好。 │
│ ├─────┼─────┼──┼─────┼──────────────┤
│ │⑷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是你過來,還是我過去? │
│ │16:40 │ │ │ │A:你說什麼? │
│ │ │ │ │ │B:一樣啊,是我過去,還是你 │
│ │ │ │ │ │ 過來? │
│ │ │ │ │ │A:你過來好了啦。 │
│ │ │ │ │ │B:好好。 │
│ ├─────┼─────┼──┼─────┼──────────────┤
│ │⑸ │0000000000│ ← │0000000000│A:等我幾分鐘啦。 │
│ │103.2.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哦,到了哦。 │
│ │16:44 │ │ │ │ │
├─┼─────┼─────┼──┼─────┼──────────────┤
│1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0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喂,我這裡只有700啦? │
│ │22:02 │ │ │ │A:好啦。 │
│ │ │ │ │ │B:我你那裡打給你啦。 │
│ │ │ │ │ │A:好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0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到了。 │
│ │22:04 │ │ │ │A:好啦。 │
├─┼─────┼─────┼──┼─────┼──────────────┤
│1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1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你在那? │
│ │17:00 │ │ │ │A:在啞口。 │
│ │ │ │ │ │B: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A:嗯。 │
│ │ │ │ │ │B:喂,那個啊。 │
│ │ │ │ │ │A:嗯。 │
│ │ │ │ │ │B:我到了打給你,我現在在教 │
│ │ │ │ │ │ 會。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1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到了。 │
│ │17:22 │ │ │ │A:嗯。 │
│ │ │ │ │ │B:我這邊只有8百啦,跟你講一│
│ │ │ │ │ │ 下啦。 │
│ │ │ │ │ │A:嗯。 │
│ │ │ │ │ │B:趕快下來啦。 │
├─┼─────┼─────┼──┼─────┼──────────────┤
│1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幹什啊? │
│ │103.2.14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到了,看方便啊? │
│ │02:06 │ │ │ │A:媽的,你都不用睡覺的啊。 │
│ │ │ │ │ │B:沒啦,本來要找你打牌的啦 │
│ │ │ │ │ │ ,沒人打,我現在過去。 │
│ │ │ │ │ │A:你剛打完嗎? │
│ │ │ │ │ │B:對啊,剛出來啊,輸了2千多│
│ │ │ │ │ │ 塊,本來要拿給你的。 │
│ │ │ │ │ │A:剩多少? │
│ │ │ │ │ │B:剩他媽的剩9百,1千吧。 │
│ │ │ │ │ │A:那,你要用1千呢。 │
│ │ │ │ │ │B:好啦,你先用1個啦,先…我│
│ │ │ │ │ │ 在你後面,快點啦。 │
│ │ │ │ │ │A:你不先拿給我哦。 │
│ │ │ │ │ │B:看明天怎樣啦,你先出來啦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怎樣? │
│ │103.2.14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帶1個工具出來啦。 │
│ │02:10 │ │ │ │A:好。 │
├─┼─────┼─────┼──┼─────┼──────────────┤
│1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4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喂,你在那? │
│ │21:33 │ │ │ │A:啞口。 │
│ │ │ │ │ │B:人家又要來找我了。 │
│ │ │ │ │ │A:嗯。 │
│ │ │ │ │ │B:到,打給你。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4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我到了。 │
│ │21:40 │ │ │ │A:等一下,我拿一下。 │
├─┼─────┼─────┼──┼─────┼──────────────┤
│1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5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你可以起來了啦。 │
│ │07:15 │ │ │ │A:怎樣? │
│ │ │ │ │ │B:我叫人家過來啦,過來到的 │
│ │ │ │ │ │ 時候,打給你啦。 │
│ │ │ │ │ │A:大概多久? │
│ │ │ │ │ │B:他剛剛打電話給我啊,你要 │
│ │ │ │ │ │ 出去嗎。 │
│ │ │ │ │ │A:怎樣? │
│ │ │ │ │ │B:我到的時候,打給你啦。 │
│ │ │ │ │ │A: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5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喂,我在下面。 │
│ │07:36 │ │ │ │A:你等一下,我剛從那邊回來 │
│ │ │ │ │ │ 而已。 │
│ │ │ │ │ │B:還是我過去。 │
│ │ │ │ │ │A:啊,你騎來後甲圓環這裡。 │
│ │ │ │ │ │B:這樣子啊。 │
│ │ │ │ │ │A:對啊,後甲圓環騎快點哦。 │
│ │ │ │ │ │B:騎到那邊也要5-10分鐘。 │
│ │ │ │ │ │A:那有那麼久,你在那邊等就 │
│ │ │ │ │ │ 好了,我騎快一點。 │
│ │ │ │ │ │B:好好。 │
├─┼─────┼─────┼──┼─────┼──────────────┤
│1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6 │A:袁華泰 │ │B:曹建國 │B:在那? │
│ │09:05 │ │ │ │A:在啞口這裡。 │
│ │ │ │ │ │B:我馬上就到了,你馬上下來 │
│ │ │ │ │ │ 。 │
├─┼─────┼─────┼──┼─────┼──────────────┤
│1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那啊? │
│ │103.1.13 │A:袁華泰 │ │B:石恒如 │A:在家啊。 │
│ │21:00 │ │ │ │B:哦剛才公司吃尾牙去吃王品 │
│ │ │ │ │ │ ,難吃死了,一客1300加服 │
│ │ │ │ │ │ 務費1500,難吃死了。 │
│ │ │ │ │ │A:不是啊。 │
│ │ │ │ │ │B:好啦,下來啦。 │
│ │ │ │ │ │A:做什麼啦? │
│ │ │ │ │ │B:啊,下來,要什麼? │
│ │ │ │ │ │A:好啦。那裡啊? │
│ │ │ │ │ │B:我在你家後面這。 │
│ │ │ │ │ │A:好啊。 │
├─┼─────┼─────┼──┼─────┼──────────────┤
│1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14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那裡啊? │
│ │07:41 │ │ │ │A:在家。 │
│ │ │ │ │ │B:你現在下來一下好不?幹, │
│ │ │ │ │ │ 睡過頭了GY。 │
│ │ │ │ │ │A:嗯。 │
│ │ │ │ │ │B:啊,我現在過去。 │
│ │ │ │ │ │A:要過去那? │
│ │ │ │ │ │B:我剛載我孩子上課,我現在 │
│ │ │ │ │ │ 要回去了。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下去了。 │
│ │103.1.14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好。 │
│ │07:45 │ │ │ │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14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樓下嗎? │
│ │21:06 │ │ │ │A:我在仁美這呢。 │
│ │ │ │ │ │B:剛下班而已,等一下我過去 │
│ │ │ │ │ │ ,順便嘿囉。 │
│ │ │ │ │ │A:好啦,我在後面等你。 │
│ │ │ │ │ │B:嗯嗯嗯。 │
├─┼─────┼─────┼──┼─────┼──────────────┤
│19│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來我們公司一下好不? │
│ │18:51 │ │ │ │A:要按那? │
│ │ │ │ │ │B:我下班拿給你。 │
│ │ │ │ │ │A:啊,你昨天也沒有處理啊。 │
│ │ │ │ │ │B:對啦,我昨天不是有跟你說 │
│ │ │ │ │ │ ,嘿啊。 │
│ │ │ │ │ │A:你按呢,我沒有辦法。 │
│ │ │ │ │ │B:下班拿給你啦。 │
│ │ │ │ │ │A:嘿啊不一定有的啦。 │
│ │ │ │ │ │B:有啦,我跟你說有啦,我拿1│
│ │ │ │ │ │ 千給你啦,你看我從早凍要 │
│ │ │ │ │ │ 現在呢。 │
│ │ │ │ │ │A:啊昨天的,何時要處理啊。 │
│ │ │ │ │ │B:我領錢,這個月領錢,我會 │
│ │ │ │ │ │ 跟你處理。 │
│ │ │ │ │ │A:等一下。 │
│ │ │ │ │ │B:快來啦。 │
│ │ │ │ │ │A:前面是嗎? │
│ │ │ │ │ │B:嘿嘿嘿,那一天我用油漆那 │
│ │ │ │ │ │ 。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等一下啦,我在廁所啦。 │
│ │103.1.2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還在家裡哦? │
│ │19:12 │ │ │ │A:我在便所啦。 │
│ │ │ │ │ │B:好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3.1.2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A:那裡啊? │
│ │19:35 │ │ │ │B:我現在下來,你在那一天那 │
│ │ │ │ │ │ 裡,前面那。 │
│ │ │ │ │ │A:我現在在這啊。 │
│ │ │ │ │ │B:好好,我過去。 │
├─┼─────┼─────┼──┼─────┼──────────────┤
│20│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在家啊。 │
│ │07:47 │ │ │ │A:嘿啊。 │
│ │ │ │ │ │B:按呢,等一下,丟嘿囉給我 │
│ │ │ │ │ │ 一下。 │
│ │ │ │ │ │A:什? │
│ │ │ │ │ │B:丟東西給一下,晚上啦,我 │
│ │ │ │ │ │ 現在坐電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那裡還水嗎? │
│ │07:48 │ │ │ │A:有呢。 │
│ │ │ │ │ │B:順便給我好不。 │
│ │ │ │ │ │A: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不丟下來。 │
│ │07:50 │ │ │ │A:嗯。 │
│ ├─────┼─────┼──┼─────┼──────────────┤
│ │⑷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啊,你厝呢? │
│ │20:54 │ │ │ │A:嘿。 │
│ │ │ │ │ │B:我剛下班,你下來下來。 │
│ │ │ │ │ │A:好啦。 │
├─┼─────┼─────┼──┼─────┼──────────────┤
│2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26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厝嗎? │
│ │09:23 │ │ │ │A:嘿。 │
│ │ │ │ │ │B:你厝甘有人? │
│ │ │ │ │ │A:有呢。 │
│ │ │ │ │ │B:阿,你下一下好了。 │
│ │ │ │ │ │A:等一下,我要5.6分鐘下來。│
│ │ │ │ │ │B:5.6鐘才要下來哦? │
│ │ │ │ │ │A:嘿啊。 │
│ │ │ │ │ │B:我要上班呢? │
│ │ │ │ │ │A:好啦,我隨下來。 │
│ │ │ │ │ │B:好啦。 │
├─┼─────┼─────┼──┼─────┼──────────────┤
│2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0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喂,你甘有在家沒? │
│ │10:26 │ │ │ │A:有啊。 │
│ │ │ │ │ │B:你下來一下好不,你幫我開 │
│ │ │ │ │ │ 一下門,下來地室一下。 │
│ │ │ │ │ │A:那一個門啊。 │
│ │ │ │ │ │B:你們後面地下室的門。 │
│ │ │ │ │ │A:哦。 │
├─┼─────┼─────┼──┼─────┼──────────────┤
│2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喂,跟昨天同樣,我要下去 │
│ │08:25 │ │ │ │ 嘉義。 │
│ │ │ │ │ │A:你要去嘉義哦。 │
│ │ │ │ │ │B:嘿,快點 │
│ │ │ │ │ │A:跟昨天同樣哦。 │
│ │ │ │ │ │B:嘿。 │
│ │ │ │ │ │A:你是做1個,還是要分開? │
│ │ │ │ │ │B:跟昨天同樣。 │
│ │ │ │ │ │A:哦,好啦好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好啦,我幫你開啦。 │
│ │103.1.3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嘿啊,開門。 │
│ │08:27 │ │ │ │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1.3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給我按上去。 │
│ │08:29 │ │ │ │A:好啦。 │
├─┼─────┼─────┼──┼─────┼──────────────┤
│2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要來給我開門? │
│ │09:00 │ │ │ │A:等一下啦,我在廁所。 │
│ │ │ │ │ │B:你下來嗎? │
│ │ │ │ │ │A:嘿啦。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那啊? │
│ │103.2.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那啊? │
│ │09:10 │ │ │ │A:上面啦。 │
│ │ │ │ │ │B:我過去後面好了啦,你下來 │
│ │ │ │ │ │ 了嗎? │
│ │ │ │ │ │A:我還沒有下去啦。 │
│ │ │ │ │ │B:什? │
│ │ │ │ │ │A:我現在要下去了啦。 │
│ │ │ │ │ │B:很面很面,幫我用一下啦, │
│ │ │ │ │ │ 全幫我用一用啦,我在外面 │
│ │ │ │ │ │ 吃一吃就好了啦。 │
│ │ │ │ │ │A:好。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在坐電梯了啦,不要再打 │
│ │103.2.1 │A:袁華泰 │ │B:石恒如 │ 了。 │
│ │09:13 │ │ │ │B:我沒有看到你坐電梯...... │
├─┼─────┼─────┼──┼─────┼──────────────┤
│2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在厝嗎。 │
│ │08:41 │ │ │ │A:沒呢,市立醫院這呢。 │
│ │ │ │ │ │B:啊,你過來那一天花園那裡 │
│ │ │ │ │ │ 好不? │
│ │ │ │ │ │A:那裡啊。 │
│ │ │ │ │ │B:你那一天不給我約在花園那 │
│ │ │ │ │ │ ?後甲花園再過去那? │
│ │ │ │ │ │A:後甲圓環再過去? │
│ │ │ │ │ │B:後甲圓環那,不是有在賣花 │
│ │ │ │ │ │ ? │
│ │ │ │ │ │A:你娘我在這,你叫我過去那?│
│ │ │ │ │ │B:啊沒,你要約在那? │
│ │ │ │ │ │A:你來市立醫院這啦。我離開 │
│ │ │ │ │ │ 。 │
│ │ │ │ │ │B:你嘿甘有帶? │
│ │ │ │ │ │A:有啦,我這有啦。 │
│ │ │ │ │ │B:好好好。 │
├─┼─────┼─────┼──┼─────┼──────────────┤
│2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3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厝嗎? │
│ │09:22 │ │ │ │A:我在永仁這呢。 │
│ │ │ │ │ │B:等一下要找你啦。 │
│ │ │ │ │ │A:你說什? │
│ │ │ │ │ │B:等一下過去找你啦。 │
│ │ │ │ │ │A:我馬上要回去了啦,到我打 │
│ │ │ │ │ │ 給你。 │
│ │ │ │ │ │B:好,我在後面等你。 │
│ │ │ │ │ │A:好啊。 │
├─┼─────┼─────┼──┼─────┼──────────────┤
│2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3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下來一下好不? │
│ │20:23 │ │ │ │A:嗯。 │
│ │ │ │ │ │B:我幫總奇呀…啊我沒有跟他 │
│ │ │ │ │ │ 說,我有跟你聯絡啦。 │
│ │ │ │ │ │A:嗯。 │
│ │ │ │ │ │B:你甘聽有? │
│ │ │ │ │ │A:嗯。 │
│ │ │ │ │ │B:嘿啦,我幫他拿2個1的啦。 │
│ │ │ │ │ │A:嗯。 │
│ │ │ │ │ │B:可以的話,給我…嘻嘻… │
│ │ │ │ │ │A:沒辦法多給你啦,我…嘿。 │
│ │ │ │ │ │B:是這樣哦。 │
│ │ │ │ │ │A:嘿啊。 │
│ │ │ │ │ │B:好啦好啦,你多一個下來好 │
│ │ │ │ │ │ 了啦。 │
│ │ │ │ │ │A:什米多1個,是幾個啊? │
│ │ │ │ │ │B:按呢就3個了啊。 │
│ │ │ │ │ │A:嗯,好啦。 │
│ │ │ │ │ │B:3個,你想…拿4包給我。 │
│ │ │ │ │ │A:好啦,你說3個,你不可以給│
│ │ │ │ │ │ 我減呢? │
│ │ │ │ │ │B:嘿啦,什,你拿…給我,我 │
│ │ │ │ │ │ 在出口這。 │
│ │ │ │ │ │A:什米口那? │
│ │ │ │ │ │B:地下室那啦。 │
│ │ │ │ │ │A:好啦。 │
│ │ │ │ │ │B:下來哦。 │
├─┼─────┼─────┼──┼─────┼──────────────┤
│2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來樓下一下好不? │
│ │07:06 │ │ │ │A:嗯。 │
│ │ │ │ │ │B:啊,嘿囉給我帶一下。 │
│ │ │ │ │ │A:嗯。 │
├─┼─────┼─────┼──┼─────┼──────────────┤
│29│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有在厝沒? │
│ │07:49 │ │ │ │A:有呢。 │
│ │ │ │ │ │B:你下來一下,你身上有一百 │
│ │ │ │ │ │ 沒啦? │
│ │ │ │ │ │A:有呢。 │
│ │ │ │ │ │B:啊沒,不用了啦,65就好了 │
│ │ │ │ │ │ 啦,好不,65元給我買一包 │
│ │ │ │ │ │ 煙,你下來,我拿1千,好不│
│ │ │ │ │ │ 。 │
│ │ │ │ │ │A:嗯。 │
│ │ │ │ │ │B:啊,嘿順便給我拿一下,甘 │
│ │ │ │ │ │ 好。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要下去了呢。 │
│ │103.2.6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要遲到了呢。 │
│ │07:55 │ │ │ │A:要下去了啦。 │
├─┼─────┼─────┼──┼─────┼──────────────┤
│30│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7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丟一包給我好不,晚上我 │
│ │07:25 │ │ │ │ 給你。 │
│ │ │ │ │ │A:嗯。 │
│ │ │ │ │ │B:我現下去,你從窗戶丟下來 │
│ │ │ │ │ │ 。 │
│ │ │ │ │ │A:晚上一定要算給我哦。 │
│ │ │ │ │ │B:嘿晚上會給你,你什麼都不 │
│ │ │ │ │ │ 用啦,你嘿給我就好了。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7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丟下來,快點。 │
│ │07:29 │ │ │ │A:嗯。 │
├─┼─────┼─────┼──┼─────┼──────────────┤
│3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8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有你在你家沒? │
│ │07:37 │ │ │ │A:我在厝呢。 │
│ │ │ │ │ │B:啊,我來地下室。 │
│ │ │ │ │ │A:我現在在忙呢。 │
│ │ │ │ │ │B:你在忙哦。 │
│ │ │ │ │ │A:等我一下啦。 │
│ │ │ │ │ │B:你在放糞嗎。 │
│ │ │ │ │ │A:注射啦,注沒到。 │
│ │ │ │ │ │B:啊我下來好了。 │
│ │ │ │ │ │A:嗯。 │
│ │ │ │ │ │B:我直接爬上去好了。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8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包全組丟下來啦。 │
│ │07:44 │ │ │ │A:你說什麼? │
│ │ │ │ │ │B:你全組從窗戶丟下去,等一 │
│ │ │ │ │ │ 下你有閒來我們公司那裡啦 │
│ │ │ │ │ │ ,快點,40幾分了呢。 │
│ │ │ │ │ │A:嗯。 │
├─┼─────┼─────┼──┼─────┼──────────────┤
│3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0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在家嗎? │
│ │07:25 │ │ │ │A:嘿。 │
│ │ │ │ │ │B:你先丟下一個給好不? │
│ │ │ │ │ │A:嗯。 │
│ │ │ │ │ │B:隨回來,我隨拿給你。 │
│ │ │ │ │ │A:嗯。 │
│ │ │ │ │ │B:我現在過去嗎? │
│ │ │ │ │ │A:拿錢時,你不要拿幾佰塊給 │
│ │ │ │ │ │ 我。 │
│ │ │ │ │ │B:幹X娘,我何時拿幾佰塊,那│
│ │ │ │ │ │ 是昨天而已。 │
│ │ │ │ │ │A:有沒有聽到啦。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0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丟下來。 │
│ │07:27 │ │ │ │A: │
│ │ │ │ │ │你到了哦。 │
│ │ │ │ │ │B:嘿啊。 │
│ │ │ │ │ │A:好啦。 │
├─┼─────┼─────┼──┼─────┼──────────────┤
│3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我現在拿錢給你,是在 │
│ │103.2.1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 家裡? │
│ │07:35 │ │ │ │A:嘿。 │
│ │ │ │ │ │B:你現在下來,因為你厝前面 │
│ │ │ │ │ │ 那個開關壞了對不對。 │
│ │ │ │ │ │A:嗯。 │
│ │ │ │ │ │B:我下去地下室,你給我跟昨 │
│ │ │ │ │ │ 天同樣用一下好不,你坐電 │
│ │ │ │ │ │ 梯下來? │
│ │ │ │ │ │A:嗯。 │
│ │ │ │ │ │B:我現在過去了哦…你在睡覺 │
│ │ │ │ │ │ 嗎? │
│ │ │ │ │ │A:嗯。 │
│ │ │ │ │ │B:好起來了,沒…遲到了。 │
│ │ │ │ │ │A:嗯。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2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我現在在電梯邊這啊。 │
│ │07:39 │ │ │ │A:你爬上來啦。 │
│ │ │ │ │ │B:啊,好。 │
├─┼─────┼─────┼──┼─────┼──────────────┤
│3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1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B:你甘有在家? │
│ │07:39 │ │ │ │A:我在後甲園環這而已。 │
│ │ │ │ │ │B:你快回來好不,我在後面這 │
│ │ │ │ │ │ 而已。 │
│ │ │ │ │ │A:好啊。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3.2.15 │A:袁華泰 │ │B:石恒如 │A:按那,你往土地公這一條進 │
│ │07:43 │ │ │ │ 來。 │
│ │ │ │ │ │B:你說那裡啊。 │
│ │ │ │ │ │A:天橋下不是有一間土地公廟 │
│ │ │ │ │ │ 。 │
│ │ │ │ │ │B:土地公廟嘿。 │
│ │ │ │ │ │A:旁邊一條巷子,一直騎就對 │
│ │ │ │ │ │ 了啦。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A:我現在從這條路要騎回去了 │
│ │ │ │ │ │ 。 │
│ │ │ │ │ │B:好啦。 │
├─┼─────┼─────┼──┼─────┼──────────────┤
│3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2.12.24 │A:袁華泰 │ │B:沈百超 │B:如果要處理像次那次那樣子 │
│ │20:52 │ │ │ │ 要多久? │
│ │ │ │ │ │A:我問看看。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裡阿? │
│ │102.12.24 │A:袁華泰 │ │B:沈百超 │B:○○路阿。 │
│ │21:49 │ │ │ │A:燦坤啦。 │
│ │ │ │ │ │B:多久? │
│ │ │ │ │ │A:10分鐘到那邊。 │
├─┼─────┼─────┼──┼─────┼──────────────┤
│3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跟。 │
│ │103.1.13 │A:袁華泰 │ │B:沈百超 │A:來墓園那裡相等。 │
│ │14:56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 │ │A:我現在在公所這啦,○○公 │
│ │ │ │ │ │ 所這。 │
│ │ │ │ │ │B:啊十分鐘,十分鐘在那裡相 │
│ │ │ │ │ │ 等,我五分就到了啦。 │
│ │ │ │ │ │A:啊我五、六分就到了啦。 │
│ │ │ │ │ │B:好好,五分在那裡相等。 │
│ │ │ │ │ │A:好啊,墓園,塔那啦。 │
│ │ │ │ │ │B:什? │
│ │ │ │ │ │A:靈骨塔。 │
│ │ │ │ │ │B:好。 │
├─┼─────┼─────┼──┼─────┼──────────────┤
│3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沈百超 │A:你過來土地公廟那? │
│ │15:48 │ │ │ │B:嘿,你現在在那裡嗎? │
│ │ │ │ │ │A:沒沒,你要過去打個電話, │
│ │ │ │ │ │ 我隨過去。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嘿。 │
│ │103.2.6 │A:袁華泰 │ │B:沈百超 │A:你過來了沒有啊? │
│ │15:59 │ │ │ │B:啊,你不是說,要過去再打 │
│ │ │ │ │ │ 就好了。現在嗎? │
│ │ │ │ │ │A:嘿阿。 │
│ │ │ │ │ │B:按呢好,我領錢,現在隨過 │
│ │ │ │ │ │ 去。 │
│ │ │ │ │ │A:啊不按呢啦,來○○國小比 │
│ │ │ │ │ │ 較近啦。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A:我現在隨過去。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3.2.6 │A:袁華泰 │ │B:沈百超 │B:○○國小那裡? │
│ │16:05 │ │ │ │A:○○國小的正門啊。 │
│ │ │ │ │ │B:我到了啦。 │
│ │ │ │ │ │A:我也在這裡而已阿。 │
│ │ │ │ │ │B:啊對面……我看到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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