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潘鋕鴻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郭季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被 告 王吉松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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