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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陳志旭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4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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