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聲,268,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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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黃晟賓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開庭內容,查明審判過程中就聲請人持有槍械部分是否有實質辯論,以確認有無得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實,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駁回上訴確定,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104 年8 月20日裁判確定後之6 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遲至105年4 月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本件聲請顯已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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