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聲,290,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吉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7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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