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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育英
被 告 陳希聖
古凱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上訴字第99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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