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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莊金獅
被 告 張振興
李 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上訴字第14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李龍雖非屬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40 號刑事案件之被告,然被告李龍係與上開本院刑事案件之被告張振興共同參與詐欺犯罪行為,自屬依民法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莊金獅自得對其併予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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