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附民上,11,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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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頴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妨害家庭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何雅倫係上訴人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接續在臺南市○○區○○里○○○○○○號○○渡假山莊、臺南市○區○○路○段○○○號○○○○旅館臺南館及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被上訴人住處等地與何雅倫為性交行為至少十次。

嗣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經上訴人發現何雅倫手機簡訊異常,經質之何雅倫後始悉上情。

嗣刑事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雖經原審判決無罪,並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爰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在不知何雅倫係有配偶之人之情形下始與何雅倫發生關係,爰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犯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是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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