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上易,174,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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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屏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886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460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鄧屏湘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6 年2 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參,被告遲至今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本院無庸再行命補正,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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