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上易,538,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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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國明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708 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戴國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國明為戴國勝之胞兄,二人係兄弟,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因家產糾紛而不睦,戴國明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12時30分許,騎乘機車至戴國勝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向在屋內之戴國勝辱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語,足以貶損戴國勝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戴國勝之指訴、證人戴瑞峰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被告固就其於前揭時地尋訪告訴人,而有以「幹」、「三小」在場叫哮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沒有對告訴人辱罵公訴意旨所指言詞,因伊不知告訴人住在哪一家,所以伊有大聲喊幹、三小,目的是為了要叫告訴人出來,伊覺得只是語助詞,只是脾氣的發洩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尋訪告訴人,並當場大聲咆哮等情,業據被告自承,且與告訴人及戴瑞峰證述部分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告訴人與證人即告訴人之子戴瑞峰雖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當天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語辱罵告訴人。

惟告訴人於警詢時另指訴被告手持刀子於門口叫伊出去,說要拿刀殺伊,並提出恐嚇告訴(見警卷第5 頁);

戴瑞峰亦於警詢時另證稱被告手持刀子於門口辱罵「告訴人」,並說要拿刀殺「伊」;

被告拿刀到伊家門口以三字經辱罵「伊」,並恐嚇「告訴人」(見警卷第8 頁);

嗣於偵查中告訴人證稱:當時被告沒有說要拿刀殺伊(見偵卷第17頁反面)、戴瑞峰亦證述:當天被告沒有講要叫告訴人出去,要殺告訴人,就一直罵三字經等語(見偵卷第18頁)。

依卷附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擷取照片及警方蒐證照片(見警卷第13、15頁),被告騎乘之機車置物籃上雖有菜刀等刀械,但於告訴人家門口時,手中並無持刀之情,告訴人與戴瑞峰卻於警詢時同樣指證被告持刀恐嚇告訴人,是告訴人就案發經過之描述或有誤植之情,戴瑞峰則不無僅附和其父親即告訴人證詞之可能。

被告既自承在現場確有以「幹」、「三小」(台語)大聲喧嘩,且呼喊告訴人之姓名,而依監視器錄影光碟擷取照片所示時間,被告在告訴人家門口有5 分鐘之久,告訴人既已誤植前揭恐嚇情節,同有誤植侮辱情節之可能;

況依戴瑞峰警詢之證述,先證稱被告辱罵「告訴人」,恐嚇「伊(即戴瑞峰)」,後又稱係辱罵「伊(即戴瑞峰)告訴人」,恐嚇「告訴人」,亦有不一致之情。

再者,告訴人自陳案發前其三哥已打電話告以被告將前往找麻煩(見原審卷第16頁),而告訴人與被告間之紛爭已有多時,現今手機錄音設備普遍,告訴人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供檢察官舉證。

㈢綜上所述,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惟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可疑,而戴瑞峰所為之證述,除前後不一外,亦有單純附和告訴人指訴之可能,憑信性不足,難以補強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

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資料,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

四、原審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固非無見,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本院已論述如上,原審未詳為審酌全案卷證而認被告有罪,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本件犯行,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起訴,檢察官洪信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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