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介源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俊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5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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