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丁○○於民國九十九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
- 二、丁○○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三、甲○○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四、韓枝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五、嗣因警察機關對其等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
- 六、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理由
- 壹、科刑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甲○○、韓枝建
-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
- 三、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
- 四、查被告韓枝建行為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條文,已於
- 五、是綜上所述,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罪證已明確
- 六、查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九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
- 七、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 八、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 九、原審以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5號所示之施用第二級
- 十、另原審以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
-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
- 參、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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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雲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崇華
選任辯護人
即法扶律師 黃信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嘉仁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枝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四號、第一四一九號、第一四六三號、一0四年度偵字第八三九八號、第九五五二號、第一0一三三號、第一二二四三號、第一二二四八號、第一二三0三號、第一二三0四號、第一二三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罪與執行刑部分;
㈡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所示之罪與執行刑部分;
㈢韓枝建部分;
㈣乙○○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韓枝建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九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九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執行完畢;
又於民國一0二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於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間因搶奪、竊盜與毒品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十四號、第十一號及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又於民國一百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七號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上開二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四日因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另韓枝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三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又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九七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同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六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因戒治期滿而執行完畢,又於民國一0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八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丁○○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轉讓及販賣,詎其竟基於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韓枝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王順安(民國61年生)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或王順安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民國62年生)、王唯華、己○○、丙○○等人;
另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施用海洛因一次。
其餘各次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販賣金額、販賣毒品之種類、轉讓毒品之種類、各次購買毒品之人或受讓毒品之人、犯罪方法、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所得、共犯情形及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等,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犯罪事實」欄所示(丁○○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撤回上訴而確定)。
三、甲○○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康清風、卯明和二人人;
另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
其餘各次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販賣金額、犯罪方法、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所得及施用毒品之種類、時間、地點、方法等,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至45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四、韓枝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另甲基安非他命亦經行政院衛生署以中華民國75年0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列為禁藥,依法亦不得轉讓,詎其竟基於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王順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王順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之犯意,分別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及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或王安順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己○○、鄭羽涵(民國61年生)、丙○○、哀聰文、楊琇媜、蔡淵源等人;
另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其餘各次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販賣金額、販賣毒品之種類、轉讓禁藥之種類、各次購買毒品之人或受讓禁藥之人、犯罪方法、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所得、共犯情形及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等,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五、嗣因警察機關對其等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實施監聽,並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持原審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或經其等同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後,始查悉上情。
至於其等販賣毒品之所得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則均未扣案,其餘詳如附表三所示。
丁○○、甲○○、韓枝建等人於偵審中均自白其等上開販賣毒品犯行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
六、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科刑部分: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及蔡淵源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及蔡淵源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表示同意捨棄傳喚上開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290頁至第291頁及第341頁筆錄),併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蔡淵源及王順安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290頁至第291頁及第341頁筆錄),是本院審酌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蔡淵源及王順安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及王順安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被告之身分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
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業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291頁至第298頁及第341頁至第 347頁等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分別於警偵訊中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丁○○部分見警㈠卷第11頁至第18頁、偵㈤卷第5頁至第6頁、第128頁至第134頁、羈押卷第㈡宗第12頁、原審卷第㈠宗第61頁、第189頁至第190頁、第㈡宗第89頁至第90頁、第㈢宗第35頁、第114頁及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288頁、第290頁、第298頁至第305頁、第394頁、第458頁等筆錄;
甲○○部分見警㈠卷第61頁至第62頁、偵㈤卷第11頁反面、第 146頁至第 148頁、羈押卷第㈠宗第21頁、第㈡宗第16頁反面、原審卷第㈠宗第52頁、第 169頁反面、第㈡宗第90頁反面、第㈢宗第114頁反面及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288頁、第290頁、第305頁至第309頁、第 458頁、第㈡宗第13頁、第67頁等筆錄;
韓枝建部分見警㈠卷第34頁至第38頁、偵㈤卷第08頁反面、羈押卷第㈠宗第19頁至第20頁、羈押卷第㈡宗第14頁反面、原審卷第㈠宗第65頁、第173頁反面、第㈡宗第90頁反面、第㈣宗第04頁、本院上訴字150號卷第㈠宗第 339頁至第340頁、第348頁至第353頁、第394頁、第㈡宗第13頁、第67頁至第69頁等筆錄),核與證人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蔡淵源及共同被告王順安等人於警偵訊中分別證述之相關情節相符(哀聰文部分見警㈡卷第147頁至第150頁、偵㈥卷第85頁至第88頁等筆錄;
楊琇媜部分見警㈡卷第159頁至第163頁、偵㈥卷第130頁至第131頁等筆錄;
劉建發部分見警㈡卷第106頁至第116頁、偵㈥卷第166頁至第167頁等筆錄;
王唯華部分見警㈡卷第127頁至第135頁、偵㈥卷第282頁至第284頁等筆錄;
己○○部分見警㈡卷第171頁至第173頁、偵㈥卷第14頁至第15頁;
丙○○部分見警㈡卷第182頁至第185頁等筆錄;
康清風部分見警㈡卷第243頁至第250頁、偵㈥卷第109頁至第110頁等筆錄;
卯明和部分見警㈡卷第232頁至第234頁、偵㈥卷第189頁至第190頁等筆錄;
鄭羽涵部分見警㈡卷第194頁至第197頁、偵㈥卷第32頁至第34頁等筆錄;
蔡淵源部分見警㈡卷第207頁至第212頁、偵㈥卷第248頁至第249頁等筆錄;
王順安部分見警㈠卷第80頁至第91頁、偵㈤卷第95頁至第98頁等筆錄),此外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尿液送驗對照表、尿液檢驗報告、毒品檢驗報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號至42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與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載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等在卷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足證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上開自白,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其三人上開自白自足資為其等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除可以調高毒品取得價格後再予以賣出之方式,賺取價差獲利外,亦可以同一價格賣出,但藉由稀釋毒品純度或減少毒品份量等方式,從中賺取量差以獲得利益;
另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屬於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至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則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之重罪,且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查緝販賣毒品之工作,亦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販賣他人而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尤以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與購毒者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蔡淵源等人之間,均無特殊情誼,衡情其三人更無甘冒上開風險而未圖獲利之可能,是認定其三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予哀聰文、楊琇媜、劉建發、王唯華、己○○、丙○○、康清風、卯明和、鄭羽涵、蔡淵源等人,其等賣出之價格必較取得毒品之價格為高,即便其等係以同一價格販售,亦必以減少毒品之份量或稀釋毒品之純度等方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等情,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要難因未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單,致無法精確計算出差額,即否定其三人有營利之意圖,此外參酌被告丁○○於偵訊中亦供稱「賣五百元的海洛因可以賺一百五十元,賣一千元的海洛因大概可以賺三百元」、「賣一千元的安非他命大概可以賺五百元」等語(見偵㈤卷第05頁反面筆錄)、另被告甲○○亦供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千元大概賺三、四百元」等語(見羈押卷第㈡宗第16頁反面筆錄),足見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販賣毒品,顯非未圖獲利,亦堪認定(參照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四九六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三、三二九二號等判決意旨)。
三、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五年內既已再犯,且經依法追訴處罰者,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因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丁○○於民國一0二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及被告韓枝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三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又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九七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同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六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因戒治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丁○○所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另被告甲○○、韓枝建二人所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則均屬第三次以上,且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三人所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逕行處罰。
四、查被告韓枝建行為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條文,已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將原先之「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正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施行,足見修正後之條文已將法定刑罰金刑部分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韓枝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合先敘明。
五、是綜上所述,被告丁○○、甲○○、韓枝建三人罪證已明確,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茲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轉讓及販賣;
又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惟亦經前行政院衛生署以中華民國75年0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將之列為禁藥,是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行為人明知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其法定本刑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行為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及第九條所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罪,應予加重其刑之情形者,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罪之法定本刑,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
是核被告三人所為,其中:㈠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號、4號至6號及8號至19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號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之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轉讓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16號及1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被告韓枝建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號、18號及19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則與王順安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二十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4號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5號所示之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至45號所示之十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第30號及第32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1號、34號、36號及38號至42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6號所示之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16號及17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被告丁○○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0號及31號所示之販賣毒品罪,則與王順安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韓枝建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是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6號所示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3號、35號及37號所示之犯行,因證人鄭羽涵係於民國61年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可稽,足見證人鄭羽涵乃成年人,另本件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韓枝建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已達淨重十公克以上,依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自應認定其轉讓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未達淨重十公克以上,足見被告韓枝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鄭羽涵之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或第九條所定加重其刑之適用,是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韓枝建此部分犯行,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十八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查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九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九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執行完畢;
另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間曾因搶奪、竊盜與毒品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十四號、第十一號及第二四七號等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又於民國一百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七號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上開二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四日因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及被告韓枝建於民國一0三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八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被告丁○○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甲○○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至45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韓枝建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32號、35號至38號、4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七、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另按刑事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被告完全知悉其被訴事實及相關法律適用之前提事實,則為其充分行使防禦權之先決條件。
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此一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之法定義務,屬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於偵查程序同有適用。
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未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或於起訴前未就被告所為特定之犯罪事實進行訊問,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自白,進而影響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時,法院即應本於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妥慎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就符合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前提要件,有無實現之機會,如未賦予被告此一實行前提要件之機會,因而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刑事法規賦予減刑之寬典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因而就此例外情況,認被告祗須於審判中自白,即有上開減刑寬典之適用(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九號、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0號及第二六0四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茲查:㈠被告丁○○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依前所述,均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爰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㈡被告甲○○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1號、25號及27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前所述,均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爰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至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號至24號、26號及28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甲○○雖於警詢中否認有上開犯行,惟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訊問時業已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答:我均承認」等語(見羈押卷第㈠宗第21頁筆錄),嗣於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訊問時亦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答:我承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我只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千元大概賺三、四百元」等語(見羈押卷第㈡宗第16頁反面筆錄),另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問:你有賣過毒品給康清風?)答:有,我有賣過安非他命給他。
都賣給他一千五百元,有一次是賣三千元(按應係都賣給他三千元,有一次是賣一千五百元之誤)」、「(問:有賣毒品給卯明和?)答:有,我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他。
交易金額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等語(見偵㈤卷第11頁反面筆錄),足見被告甲○○於偵查中應已自白上開犯行,茲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既已自白此部分犯行,堪認其此部分犯行均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是被告甲○○上訴意旨指稱伊此部分犯行,亦有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應非無據,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號至24號、26號及28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㈢被告韓枝建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及31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依前所述,均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爰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至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號至17號、30號、32號、34號、36號及38號至4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韓枝建雖於警詢中否認有上開犯行(其中編號32號部分未曾詢問),惟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訊問時業已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答:我只有販賣甲基安非命」、「(問:有無販賣給鄭羽涵?)答:我有給他,但是他都欠錢」等語(見羈押卷第㈠宗第19頁至第20頁筆錄),另於檢察官偵訊中亦供稱「我只有賣二級毒品」等語(見偵㈤卷第08頁反面筆錄),此外檢察官於偵訊中就此部分犯行均僅籠統概括訊問「警詢所言是否實在」、「警方有無以不正方法詢問」(見偵㈤卷第08頁至第09頁所附104年5月26日偵訊筆錄)、「今日警詢所言是否實在」、「你完全否認你有販賣毒品」、「通訊監察譯文你都有確認過」、「是確認過後才回答警方的詢問」(見偵㈤卷第127頁所附104年07月17日所附偵訊筆錄)等語,而未就被告韓枝建被訴此部分特定之犯罪事實具體訊問,致影響被告韓枝建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之寬典,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韓枝建之認定,茲被告韓枝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既已自白此部分犯行,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號至17號、30號、32號、34號、36號及38號至4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除編號34號及39號所示之罪外,其餘各罪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均先加後減之。
是被告韓枝建上訴意旨認伊所犯附表一編號16號、30號及32號所示之罪,亦有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應堪採信,併予敘明。
八、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五十九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由來。
是立法理由中亦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即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認「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十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如其程度達於確可憫恕,非不得予以酌減」等語。
是本院審酌被告丁○○、韓枝建二人係因一時貪念,未能權衡利害輕重,致觸犯法定刑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惟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被告丁○○共十七次,被告韓枝建共六次,被告丁○○每次販賣之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四百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韓枝建每次販賣之金額則為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足見其等各次販賣之數量及金額甚微,販賣之次數非多,所獲利益應屬十分有限,且被告丁○○販賣之期間未及三月,被告韓枝建販賣之期間未及二月,較諸大盤毒梟或中盤毒梟大量長期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之多數人轉賣或施用以牟取暴利之犯罪情節,其二人危害社會之程度,顯有差別,此外考量被告丁○○、韓枝建二人自身亦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其二人係因購買毒品所費不貲,始鋌而走險致觸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衡情此類犯罪,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其結果仍有情輕法重及過於嚴苛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足見其等此部分犯罪之情狀確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顯可憫恕之情形,爰就被告丁○○、韓枝建二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至於被告丁○○、韓枝建二人所犯其餘之罪及被告甲○○所犯各罪,則因均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各罪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有猶嫌過重之情形存在,爰未就其等所犯此部分犯行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九、原審以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5號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罪證已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漏引)之規定,於審酌被告甲○○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於經觀察勒戒處分後猶未能戒除毒癮,足見其意志薄弱,非科以相當刑責,無以使其改正,惟念其事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後,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另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量定之刑亦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輕或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此外本院審酌被告甲○○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先前受僱在汽車回收場工作,每月收入約三萬元,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身體狀況良好,其於本院審理時仍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之後,亦認仍應量處上開宣告刑,足見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亦稱允當。
是被告甲○○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十、另原審以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罪,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所示之罪及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罪,罪證均已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所得等沒收之規定,均已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修正後有關未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沒收,依新修正刑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等規定,均應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疏未詳查,就上開各罪有關未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仍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容有未洽。
㈡被告韓枝建行為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條文,已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修正施用,原審就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3號、35號及37號所示之轉讓禁藥罪,未予比較適用,亦有未洽。
㈢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號至24號、26號與28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號至17號、30號、32號、34號、36號與38號至4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依前所述,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審疏未詳查致未依該規定減輕其等之刑,亦有未洽。
㈣扣案之供被告丁○○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注射針筒二支與分裝用吸管二支、供被告甲○○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及供被告韓枝建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電子磅秤一台與玻璃球五個,均可供其他用途使用,難謂係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用,原審疏未詳查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未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亦有未洽。
是被告丁○○上訴意旨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與43號所示之罪從輕量刑及定執行刑、被告甲○○上訴意旨請求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20號至21號、25號、27號及44號所示之罪從輕量刑暨被告韓枝建上訴意旨請求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17號、31號、33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罪從輕量刑,依後所述,雖均無理由,惟被告甲○○上訴意旨認其所犯附表一編號22號至24號、26號及28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暨被告韓枝建上訴意旨認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6號、30號及3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等情,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此部分亦有上開其餘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期臻妥適。
爰審酌被告三人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且戒解不易,嚴重破壞人之身心健康,乃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一己之私利,而販賣或轉讓毒品予他人施用,犯罪結果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遭受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以致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足見其等犯罪結果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甚鉅,惟被告丁○○販賣及轉讓毒品之對象僅六人,每次販賣毒品之金額為四百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甲○○販賣毒品之對象僅二人,每次販賣毒品之金額為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韓枝建販賣及轉讓毒品之對象僅六人,每次販賣毒品之金額為五百元至四千元不等,其三人販賣毒品之數量與金額非鉅,被告丁○○犯罪之期間未及三月,被告甲○○犯罪之期間未及六月,被告韓枝建犯罪之期間未及四月,被告三人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大量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態度堪稱良好;
被告三人所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生之危害,實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與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於給予適當之醫學治療與心理矯治為宜,其非難性較低;
另被告丁○○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先前從事平面媒體之工作,未婚,沒有小孩,父母親均已過世,現與妹妹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身體狀況不好,罹患胃潰瘍、高血壓及攝護腺肥大等疾病;
被告甲○○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先前受僱在汽車回收場工作,每月收入約三萬元,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身體狀況良好;
被告韓枝建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聯結車司機之工作,先前每月收入約八萬元,目前約三、四萬元,離婚二次,有小孩二人,父親已過世,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身體狀況尚可。
原審原量處之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所量定之宣告刑亦均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足見原審原量處之刑,堪稱允當,被告三人請求從輕量刑,難謂有據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罪、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所示之罪暨就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又:㈠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分別係供被告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聯絡所用之物,其中已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其所犯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另其餘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雖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上開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分別係供被告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聯絡所用之物,其中已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其所犯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另其餘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雖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上開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分別係供被告韓枝建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及30號至4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聯絡所用之物,其中已扣案之被告韓枝建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其所犯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復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所犯有關轉讓禁藥罪即附表一編號33號、35號及37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另其餘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雖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上開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及8號至19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0號至32號、34號、36號及38號至42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在被告丁○○住處扣得之電子磅秤一台,係供被告丁○○、韓枝建二人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所示販賣毒品罪及轉讓毒品罪秤重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其等所犯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另在被告丁○○住處扣得之夾鏈袋一包,則係被告丁○○所有,且供被告丁○○、韓枝建二人預備犯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等罪分裝毒品之用,爰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㈧在被告丁○○住處查獲之海洛因十四包(驗餘後共淨重2.63公克)係第一級毒品,且業據被告丁○○供稱係供其所施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丁○○所犯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十四個,因其上之毒品已無法完全析離,亦應視同第一級毒品,爰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另在被告丁○○住處扣得之注射針筒二支與分裝吸管二支係被告丁○○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43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㈨在被告甲○○住處扣得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44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㈩在被告韓枝建住處查獲之海洛因一包(驗餘後淨重0.16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後共淨重0.20 4公克),分別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且業據被告韓枝建供稱係供其所施用,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韓枝建所犯附表一編號46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五個,因其上之毒品已無法完全析離,亦應視同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爰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另在被告韓枝建住處扣得之玻璃球五個及電子磅秤一台係被告韓枝建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46號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其餘扣案之物品,因與本件被告等被訴犯行無關,爰均未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又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9號及43號所示之罪共二十罪、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號至29號及44號所示之罪共十一罪暨被告韓枝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號、15號至17號、30號至42號及46號所示之罪共十八罪,因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爰於審酌被告三人所犯上開各罪,均與毒品有關,所侵害之法益亦均係單一之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另被告丁○○犯罪之次數共二十次,被告甲○○犯罪之次數共十一次,被告韓枝建犯罪之次數共十八次,其等各次犯罪之時間相近,犯罪之期間亦非長,其等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原審就被告丁○○所定執行刑應已足使被告丁○○在監接受教化,並已足為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被告丁○○上訴意旨請求應將其執行刑定為接近有期徒刑七年八月,顯屬過輕等情之後,分別就被告三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示,並就沒收部分諭知併執行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販毒之聯絡工具,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與價格,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四所示之人。
因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以證人丁○○、甲○○二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續字第2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及內容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
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並未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丁○○或甲○○,伊與丁○○不熟,另伊與甲○○之間則有金錢上借貸關係,伊出監之後即未再碰觸毒品,伊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雖有與甲○○見面,但只是一起吃飯或聊天而已等語;
另辯護意旨則以證人丁○○、甲○○二人指稱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情節,相互歧異,且證人丁○○、甲○○二人於警詢中均各自供稱其等毒品之來源係綽號「阿昌」、「龍仔」之人,乃其二人卻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日起始同時改稱向被告乙○○購買毒品,足見其二人應係為圖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寬典,因而為不利於被告乙○○之供述,其供述顯不足採。
至於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內容均屬一般性之交談,而無與毒品交易有關之用語,該譯文自不足資為補強證據之用,此外本件並未查獲被告乙○○有何持有毒品、磅秤、分裝杓、分裝袋或帳冊等與販賣毒品有關之證物,自難僅憑證人丁○○、甲○○二人之供述即遽認被告乙○○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則依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乙○○辯護。
茲查:1、被告乙○○被訴於附表四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丁○○乙節,固據證人甲○○、丁○○二人於警偵訊中供述綦詳,惟查:證人甲○○於警詢中供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負責聯繫乙○○,再由丁○○向乙○○購買毒品或是你自己向乙○○購買毒品?答:我是聯繫乙○○,是由丁○○向乙○○購買毒品。
我不知道這次丁○○向乙○○購買何種類毒品及多少錢之毒品,他們沒有跟我說」、「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負責聯繫乙○○,再由丁○○向乙○○購買毒品或是你自己向乙○○購買毒品?答:我是聯繫乙○○,是由丁○○向乙○○購買毒品。
這次丁○○係向乙○○購買海洛因毒品。
交易地點在我以前租屋處,交易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價值五千元」、「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3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負責聯繫乙○○,再由丁○○向乙○○購買毒品或是你自己向乙○○購買毒品?答:我是聯繫乙○○,是由丁○○向乙○○購買毒品。
這次丁○○是向乙○○購買海洛因毒品。
這次交易地點在我以前租屋處,交易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價錢我不知道」等語(以上見警㈥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筆錄),嗣於檢察官偵訊時則供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問:這五通分別是誰與誰的通話內容?答:是我跟乙○○、丁○○的對話。
是我介紹丁○○跟乙○○認識,讓丁○○跟乙○○交易毒品,交易地點在我家。
當天有交易成功。
我看到丁○○拿錢給乙○○,乙○○把海洛因拿給丁○○,丁○○買多少錢我不知道。
但是我可以確認是交易海洛因」、「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問:這二通電話分別是誰與誰的通話內容?答:第一通是我跟丁○○的對話,第二通是我跟乙○○。
第一通是丁○○來我住處,他叫我約乙○○來我的住處,當時丁○○有事暫時離開我住處,先把五千元寄放在我這邊,後來丁○○回來時,乙○○也到我家了,我把錢交給乙○○,乙○○就跟丁○○去談交易的事了。
我有看到乙○○把毒品交給丁○○,乙○○將海洛因交給丁○○」、「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3號所示譯文),問:這五通電話分別是誰與誰的通話內容?答:是我與乙○○、丁○○的對話。
我問丁○○要不要連絡乙○○嗎,丁○○說好,最後乙○○、丁○○都有到我家,他們二人就在我家交易毒品。
我看到丁○○拿錢給乙○○,乙○○交海洛因給丁○○,丁○○買多少錢我不知道」(以上見偵㈤卷第29頁反面及第30頁筆錄)、「有關104年2月09日及104年2月12日,丁○○跟乙○○在我住處交易海洛因的事情,我們三個人都在我的住處裡面,錢是丁○○要拿給我,叫我拿給乙○○,我就跟丁○○說,要他直接拿給乙○○,錢多少我不記得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是否有跟乙○○購買海洛因?答:當天乙○○先打電話給我,問我扁哥(按即丁○○)呢,這次確實有交易海洛因,這次交易過程應該就像丁○○所講的,丁○○先將錢交給我,金額應該是二萬四千元,要買一錢的海洛因,丁○○如果跟我說錢夠了,我就沒有去數多少錢,乙○○到我住處之後,我就直接把錢交給乙○○,我再把海洛因交給丁○○」、「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是否有跟乙○○購買海洛因?答:確實有這件事,這次丁○○先拿五千元給我,他要買半錢,我記得這次丁○○有一張票還沒有領,所以錢不夠,半錢一萬二千元,我就先墊七千元,當天我就把一萬二千元交給乙○○,乙○○給我半錢的海洛因,我就把全部的海洛因都交給丁○○,事後丁○○領到錢後才把七千元還給我,這個錢算是丁○○先跟我借的」、「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3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有無與乙○○購買海洛因?答:這次丁○○先給我二萬四千元,要我跟乙○○買一錢的海洛因,乙○○來我住處,我就把錢交給乙○○,乙○○就叫我先等一下,他出去之後很快就拿海洛因回來給我」(以上見偵㈤卷第156頁至第157頁筆錄)等語;
另證人丁○○於警詢中供稱「我的毒品來源是透過綽號老公仔男子(按即甲○○)連繫綽號『小優』男子(按即乙○○),向其購買海洛因毒品。
每次約以二萬元左右代價購買海洛因毒品3.75公克一小包」、「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透過甲○○電話聯繫向乙○○購買毒品?答:我坦承向乙○○購買毒品。
本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
本次交易購買海洛因毒品,我是叫甲○○以他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電話聯繫,在甲○○租屋處臺南市北區○○路交易。
該次是由乙○○將毒品海洛因交給甲○○後,甲○○聯繫我到交易地點將毒品海洛因交給我。
這次我向乙○○購買海洛因毒品約3.75公克,價值二萬元。
我當場先將交易毒品金錢交給甲○○,再由甲○○轉交乙○○,但這次交給甲○○多少錢我已記不清楚了。
但事後我有全數將交易金額二萬元透過甲○○轉交給乙○○」、「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透過甲○○電話聯繫向乙○○購買毒品?答:這次我不記得有沒有向乙○○購買毒品,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3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透過甲○○電話聯繫向乙○○購買毒品?答:我坦承向乙○○購買毒品。
本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
我是叫甲○○以他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電話聯繫,在臺南市北區○○路甲○○租屋處交易。
該次毒品交易是乙○○將毒品海洛因交給甲○○後,甲○○聯繫我到交易地點將毒品海洛因交給我。
這次我向乙○○購買海洛因毒品約3.75公克,價值二萬元。
該次我有將部分交易金錢交給甲○○再轉交給乙○○,先付八千元至一萬元,第二天再補足交易金額,都是交給甲○○轉交乙○○」等語(見警㈥卷第19頁反面至第21頁筆錄),嗣於檢察官偵訊時則供稱「我有跟乙○○買過海洛因」、「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問:這五通分別是誰與誰的對話內容?答:裡面有我跟甲○○的對話。
這次有跟乙○○買毒品,交易地點在甲○○○○路的租屋處。
交易過程是我把錢交給甲○○,甲○○就把海洛因交給我,我印象中交易的時候都沒有碰過乙○○,但是我知道我是跟綽號小優的人交易毒品。
這次的交易金額,我記得我每次都是買一錢的海洛因,大概二萬多元。
我身上有多少就先給甲○○多少,剩下的第二天再給」、「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問:這二通是何意思?答:應該是我要買海洛因。
這次有無過去,我印象有點模糊,照譯文的內容應該是有過去。
我應該有拿錢給甲○○,但是不可能只拿五千元,我懷疑甲○○中間有偷拿錢。
如果我有過去交易的話,我都是拿一萬一千元或一萬二千元給甲○○,隔天就會把剩下的款項補給他,我每次都是買一錢的海洛因」(見偵㈧卷第12頁至第13頁筆錄)、「小優我認識沒有錯,可是我跟小優買海洛因,都是到甲○○的住處,直接把錢拿給甲○○,我人就先離開,之後再回來拿海洛因,有時候錢不夠,甲○○會跟我一起湊錢」、「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1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是否有跟乙○○購買海洛因?答:有,我有印象有這件事,當天確實有跟乙○○交易海洛因」、「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是否有跟乙○○購買海洛因?答:這次是要買海洛因,但是我沒有碰到乙○○」、「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3號所示譯文),問:這次有無與乙○○購買海洛因?答:有,這次我也是要跟乙○○買海洛因,我沒有碰到乙○○,是透過甲○○幫我跟乙○○買海洛因」(見偵㈤卷第157頁筆錄)等語。
足見依證人甲○○、丁○○二人上開供述可知,證人甲○○就丁○○如何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經伊聯繫被告乙○○之後,由丁○○向乙○○購買毒品」,或供稱「丁○○係透過伊向被告乙○○購買毒品,由伊轉交毒品予丁○○及轉交價金予乙○○」;
另就丁○○第一次向被告乙○○購買何種毒品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不知道」,或供稱「確定是海洛因」;
另就丁○○第一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究係若干元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不知道」,或供稱「二萬四千元」;
另就丁○○第二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究係若干元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五千元」,或供稱「一萬二千元」;
另就丁○○第三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究係若干元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不知道」,或供稱「二萬四千元」;
另其就丁○○第一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所為之陳述,亦與證人丁○○所稱「二萬元」之情節不符;
另其就丁○○第二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所為之陳述,亦與證人丁○○所稱「該次購買一錢海洛因,海洛因一錢約二萬元」之情節不符;
另其就丁○○第三次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之價金所為之陳述,亦與證人丁○○所稱「二萬元」之情節不符;
另證人丁○○就其是否確有於附表五編號2號所示之時地向被告乙○○購買毒品乙節所為之陳述,或供稱「不記得」,或供稱「印象有點模糊」,堪認證人甲○○、丁○○二人就被告乙○○販賣毒品海洛因之上開基本事實所為之陳述,或有先後不一之情事,或有相互歧異之處,則其二人供稱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丁○○等語,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此外參酌:㈠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問:你說你在104年2月09日、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2日有幫助丁○○向乙○○購買海洛因,是否為事實?)答:因為當初我在派出所作筆錄時,我不知道我的藥頭真實年齡,只是說我跟乙○○認識,是乙○○一位朋友,我完全不熟,警察跟我說只要我交出上游,我就可以減刑,他說你就照實說,我們會調查,才演變成這樣,我不知道他的人,所以我想要透過乙○○知道那一個人是誰。
我說的那一個人是指藥頭。
因為我不知道那一個人的全名、他住在哪裡,我什麼都不知道,但是派出所警員說只要我有供出上游就有減刑的機會,我想說我不知道,他就說你就照實說,講一講我們會去調查,才會演變成這樣。
我說的藥頭是乙○○之前的朋友,我只知道他的綽號而已。
不是乙○○賣給我的,只是我要交出上游我真的很想減刑」、「乙○○的朋友我不認識他,我無法指證也沒有照片,所以我在地檢署是指證乙○○,我是想說透過他,他可能會說出來。
我是要看乙○○會不會把他那一個朋友講出來,抓出來我可以減刑就好」、「事實上真的不是跟乙○○買海洛因。
因為我想要供出上游,那一個乙○○可能有認識。
在地檢署那邊陳述要幫丁○○聯絡乙○○買海洛因,都不實在,都是謊話,我出發點是說他可能會說出來,會抓到那一個人。
在地檢署講說我跟乙○○之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拿錢給他,他拿海洛因給我,並不實在。
那天沒有說實話。
地檢署所說『我們三人都在我住處,錢是丁○○要拿給我,叫我拿給乙○○,我就跟丁○○說要他直接拿給乙○○,錢多少我不記得了』等語,並非事實」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㈡宗第51頁至第54頁及第67頁至第69頁筆錄),足見證人甲○○於警偵訊時所為之上開供述,是否屬實,顯非無疑。
㈡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亦已供稱「甲○○沒有明確跟我說他跟小優買的,如果他告訴我,我就直接去找小優」(見原審卷第㈡宗第62頁筆錄)、「(問:你在104年2月9日、104年2月10日、104年02月12日你有無跟乙○○購買毒品海洛因?)答:我沒有跟他有金錢交易或是買過任何東西。
我沒有跟他買過毒品」、「我不清楚甲○○買的毒品是跟乙○○買的」、「104年2月09日、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2日這幾天有沒有買過毒品我都不知道,不要說跟誰買,我真的不記得」、「(問:你買海洛因時你是怎麼買?)答:我是透過甲○○,甲○○幫我去聯絡的。
我不清楚是跟誰買的」、「我有聽甲○○在打電話跟對方買,我心裡想我認識甲○○的朋友就是『小優』,沒有別人,我在懷疑而已,但是我並沒有跟他直接來往,每次甲○○都不讓我跟對方見面。
104年2月09日,我不知道我是跟誰買」、「甲○○沒有跟我說他毒品是跟誰買的」、「104年2月09日的時候,我不知道,我買的毒品是甲○○跟『小優』調的。
我沒有問過甲○○,我的毒品是不是向乙○○買的,甲○○不可能告訴我,只知道是要向甲○○的朋友買,我不知道乙○○有賣毒品」、「去年(按即民國一0四年)大約四、五月間,聽到甲○○跟對方小優講電話,聽他們講的口氣,我才懷疑是不是乙○○」(見原審卷第㈡宗第144頁至第160頁筆錄)等語綦詳,足見證人丁○○於警偵訊時所為之上開供述,是否屬實,亦非無疑。
㈢本件在被告乙○○住處並未查獲毒品、磅秤、分裝杓、分裝袋或帳冊等與販賣毒品有關之證物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聲搜字第五六八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搜索照片十六張等在卷可稽(附於警㈥卷第40頁至第52頁)。
--等情,足證證人甲○○、丁○○二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相互間亦有歧異之處,其二人於警偵訊中供稱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丁○○等語,是否屬實,顯非無疑,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甲○○、丁○○二人於警偵訊中所為之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丁○○等陳述之真實性,自難僅憑證人甲○○、丁○○二人於警偵訊中之顯有疑義之陳述即遽認被告乙○○確有上開犯行。
2、被告乙○○被訴於附表四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甲○○乙節,固據證人甲○○於警偵訊中供稱「我曾向綽號『仁仔』男子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與海洛因毒品。
每次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之代價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一小包約3.75公克。
至於海洛因毒品每次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之代價購買。
因為都是零購的,重量我不知道」、「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4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向乙○○購買毒品?答:我坦承。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毒品。
這次交易地點在乙○○住處即臺南市○○區○○路陸橋附近,是乙○○親自到交易地點與我交易毒品。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與安非他命毒品各一小包,價錢約於五千元至一萬元之間,正確價錢與數量因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乙○○當場向我收取購買毒品金錢」、「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5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向乙○○購買毒品?答:我坦承向乙○○購買毒品。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
交易地點在乙○○住處即台南市○○區○○路陸橋附近,是乙○○親自到交易地點與我交易毒品。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價錢約於五千元至一萬元之間。
乙○○當場向我收取購買毒品金錢。
譯文中所說『上次那個比較好一點喔』係指上次104年3月12日所購買的毒品品質比這次還好」、「提示通訊監察蒐證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6號所示譯文)供你觀之,問:你是否坦承向乙○○購買毒品?答:我有向他購買毒品。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
在乙○○住處即臺南市○○區○○路陸橋附近交易。
是乙○○親自到交易地點與我交易毒品。
這次我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價值五千元。
乙○○當場向我收取購買毒品金額五千元。
譯文中說『那吃一下』指要施用毒品,『要給你那些有』指有足夠金額購買毒品的意思」(以上見警㈥卷第27頁反面至第30頁筆錄)、「(問:你有跟乙○○買毒品?)答:有,我跟他買過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4號所示譯文),問:這四通是否你與乙○○的通話內容?答:是。
這次有跟乙○○買安非他命及海洛因。
這次的交易地點在臺南市○○區○○路陸橋下去的第一個小橋,沒有過橋就左轉,這是乙○○的住處附近,我跟他買了海洛因一包及安非他命一錢,海洛因的重量我不知道,我總共給他一萬元。
我打電話給他,他就知道我要做什麼,因為在這之前我就有跟他交易毒品了。
電話中我說我過去你那邊的意思是我要去他住處了,他就知道我要去跟他買毒品。
工作就是指毒品的意思,第二句話是乙○○跟我說他沒有要去高雄拿毒品回來。
這次是乙○○來跟我交易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5號所示譯文),問:這三通是否你與乙○○的通話內容?答:是。
這次我跟他買了五千元的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乙○○住處附近,跟剛剛的地點是一樣的。
是乙○○來跟我交易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我跟他說上次那個比較好一點意思是說上一次的毒品品質比較好,這次的比較不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五編號6號所示譯文),問:這二通是否你與乙○○的通話內容?答:是。
這次我跟乙○○買海洛因,買多少錢我不記得了。
我最少都跟他買五千元,如果買不到五千元,他給的品質就不好。
這次的交易地點在乙○○的住處附近。
跟剛才是同樣的地點。
這次是乙○○來跟我交易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第一句話是跟他說要跟他買毒品來吃,第二句話的意思是跟他說我的錢有準備夠」(以上見偵㈤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筆錄)等語綦詳,惟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甲○○上開所為之被告乙○○確有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之陳述之真實性,則其供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此外參酌:㈠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因為當初我在派出所作筆錄時,我不知道我的藥頭真實年齡,只是說我跟乙○○認識,是乙○○一位朋友,我完全不熟,警察跟我說只要我交出上游,我就可以減刑,他說你就照實說,我們會調查,才演變成這樣,我不知道他的人,所以我想要透過乙○○知道那一個人是誰。
我說的那一個人是指藥頭。
因為我不知道那一個人的全名、他住在哪裡,我什麼都不知道,但是派出所警員說只要我有供出上游就有減刑的機會,我想說我不知道,他就說你就照實說,講一講我們會去調查,才會演變成這樣。
我說的藥頭是乙○○之前的朋友,我只知道他的綽號而已。
不是乙○○賣給我的,只是我要交出上游我真的很想減刑」、「乙○○的朋友我不認識他,我無法指證也沒有照片,所以我在地檢署是指證乙○○,我是想說透過他,他可能會說出來。
我是要看乙○○會不會把他那一個朋友講出來,抓出來我可以減刑就好」、「事實上真的不是跟乙○○買海洛因。
因為我想要供出上游,那一個乙○○可能有認識。
在地檢署講說我跟乙○○之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拿錢給他,他拿海洛因給我,並不實在。
那天沒有說實話」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㈡宗第51頁至第54頁及第67頁至第69頁筆錄),足見證人甲○○於警偵訊中所為之上開供述,是否屬實,顯非無疑。
㈡本件在被告乙○○住處並未查獲毒品、磅秤、分裝杓、分裝袋或帳冊等與販賣毒品有關之證物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聲搜字第五六八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搜索照片十六張等在卷可稽(附於警㈥卷第40頁至第52頁)。
--等情,足證證人甲○○之供述前後不一,其於警偵訊中供稱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伊等語,是否屬實,顯非無疑,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甲○○於警偵訊中所為之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之陳述之真實性,自難僅憑證人甲○○於警偵訊中之陳述即遽認被告乙○○確有上開犯行。
3、按毒販間之毒品交易,為減少被查緝風險,固多於隱密下進行,於利用通訊聯絡時,亦慣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晦暗不明之用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以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甚至雙方事前已有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足以表徵係進行毒品交易,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之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者。
此種毒品交易之方式,雖可認為無違社會大眾之一般認知,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於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就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定其處罰規定。
衡以各罪之法定刑度差異甚大,尤其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在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指證販毒者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仍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其等所交易毒品之種類,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其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某種類之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該種類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驚人相似性或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該類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須其所述交易該類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一號及第一六七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檢察官雖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續字第2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及內容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資擔保證人甲○○、丁○○二人於警偵訊時所為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且譯文中所述「他拿多少給你?」、「拿5000」、「我要不要叫我朋友準備?」、「你說要給龍的那支等一下拿過來給我」、「我不是要那個…我不是要拿工作回來」、「比上次那個好一點」等語,其中「工作」係指毒品之意思、「上次那個比較好一點」的意思是說上一次的毒品品質比較好,這次的比較不好、「那個吃一下」是指要跟被告乙○○買毒品來吃、「我要給你的那些有」是指有足夠金額購買毒品」之意思等情,亦據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㈧卷第28頁至第29筆錄),惟被告乙○○則否認上開譯文內容係指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
茲審酌:附表五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話內容,其間並無雙方談論交易何種毒品,或毒品交易之數量或金額各若干等有關毒品交易之內容,亦無一般毒品交易所使用之暗語之情形,至於譯文中所述「他拿多少給你?」、「拿5000」、「我要不要叫我朋友準備?」、「你說要給龍的那支等一下拿過來給我」、「我不是要那個…我不是要拿工作回來」、「比上次那個好一點」、「那個吃一下」、「我要給你的那些有」等語,經核依該等字面之意義均可做不同意義之解讀,而難謂該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其等所交易毒品之種類或該對話內容確屬毒品交易之內容,足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應不足資為證人甲○○、丁○○二人陳述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編號1號至6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予甲○○、丁○○等內容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至明,是被告乙○○辯稱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非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等語,應非無據。
4、次按施用或販賣毒品者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施用或販賣毒品者所為毒品來源之證言,乃有利於己之陳述,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陳述之虞,足見其證言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其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其等所為自某人處取得毒品之陳述,自須有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受讓毒品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受讓毒品之供述具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亦即必須與受讓毒品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
本件證人丁○○、甲○○二人於警偵訊中固指稱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惟依前所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等此部分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則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丁○○、甲○○二人之陳述即遽以資為被告乙○○確有此部分犯行之唯一證據。
況證人丁○○、甲○○二人就上開被告乙○○究竟有無販賣毒品或如何販賣毒品之基本事實,所為之陳述,依前所述,亦有前後不符及相互歧異之顯有瑕疵之情形,則其等於警偵訊中供述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是否屬實,尤非無疑,是本件自難僅憑證人丁○○、甲○○二人上開顯有瑕疵之供述即遽為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之論罪科刑之依據。
5、依上所述,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丁○○、甲○○之犯行,則有關被告乙○○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辯解縱有虛偽不實或不能成立之情形,亦不得遽為其有罪之認定,併予敘明。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被告乙○○辯稱伊並未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丁○○、甲○○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確有此部分犯行,是被告乙○○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原審疏未詳查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是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並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新修正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參考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購買者│時間、地│ 犯 罪 事 實 │ │
│ │ 或 │點及毒品├───────────────────┤宣告刑及沒收 │
│號│受讓者│種類 │ 證 據 名 稱 │ │
├─┼───┼────┼───────────────────┼───────┤
│1│哀聰文│104年3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5日1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26分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行動電話與哀聰文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臺南市○│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區○○路│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新台幣(以下同)五│電子磅秤壹台均│
│ │ │與○○路│百元之代價販賣予哀聰文,並於取得哀聰文│沒收,未扣案之│
│ │ │交岔路口│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哀聰文而│門號為00000000│
│ │ │附近 │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五百元(按即│00號之行動電話│
│ │ ├────┤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之犯行)。│壹支(含晶片卡│
│ │ │海洛因 ├───────────────────┤壹枚)及販賣毒│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品所得新台幣伍│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㈠卷│佰元均沒收,於│
│ │ │ │ 第155頁;監聽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起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0000000號)。 │沒收時,追徵其│
│ │ │ │2.丁○○與哀聰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價額。 │
│ │ │ │ 偵㈥卷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08頁│ │
│ │ │ │ 至第109頁;哀聰文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 │
│ │ │ │ 陽性反應)。 │ │
├─┼───┼────┼───────────────────┼───────┤
│2│哀聰文│104年4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01日1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13分17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哀聰文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及門號為00-0000000號之市內│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品海│電子磅秤壹台均│
│ │ ├────┤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哀聰文,│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並於取得哀聰文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門號為00000000│
│ │ │區○○路│品交予哀聰文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號之行動電話│
│ │ │000號 │共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2號│壹支(含晶片卡│
│ │ ├────┤所示之犯行)。 │壹枚)及販賣毒│
│ │ │海洛因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佰元均沒收,於│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第155頁;監聽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起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0號)。 │價額。 │
│ │ │ │2.丁○○與哀聰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76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08頁│ │
│ │ │ │ 至第109頁;哀聰文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 │
│ │ │ │ 陽性反應)。 │ │
├─┼───┼────┼───────────────────┼───────┤
│3│楊琇媜│104年3月│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丁○○犯販賣第│
│ │ │20日13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二級毒品罪,累│
│ │ │45分12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楊琇媜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二千元│電子磅秤壹台均│
│ │ ├────┤之代價販賣予楊琇媜,並於取得楊琇媜所交│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楊琇媜而完成│門號為00000000│
│ │ │區○○路│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二千元(按即原審│00號之行動電話│
│ │ │0段之○ │甲判決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國中 │ │壹枚)及販賣毒│
│ │ ├────┼───────────────────┤品所得新台幣貳│
│ │ │甲基安非│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仟元均沒收,於│
│ │ │他命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第155頁;監聽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起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0號)。 │價額。 │
│ │ │ │2.丁○○與楊琇媜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22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尿液送驗對照│ │
│ │ │ │ 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
│ │ │ │ ; 楊琇媜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 │ │ 命陽性反應)。 │ │
├─┼───┼────┼───────────────────┼───────┤
│4│劉建發│104年3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4日1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21分49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劉建發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四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均│
│ │ ├────┤劉建發,並於取得劉建發所交付之款項後,│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劉建發而完成交易。計販賣│門號為00000000│
│ │ │○路與○│毒品所得共四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交岔│編號4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路口附近│ │壹枚)及販賣毒│
│ │ │之7-11便├───────────────────┤品所得新台幣肆│
│ │ │利商店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佰元均沒收,於│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海洛因 │ 第155頁;監聽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起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0號)。 │價額。 │
│ │ │ │2.丁○○與劉建發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61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5│劉建發│104年2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25日07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03分16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劉建發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四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均│
│ │ ├────┤劉建發,並於取得劉建發所交付之款項後,│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劉建發而完成交易。計販賣│門號為00000000│
│ │ │○區○○│毒品所得四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00號之行動電話│
│ │ │○街與○│號5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路交岔│ │壹枚)及販賣毒│
│ │ │路口處 ├───────────────────┤品所得新台幣肆│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19號│佰元均沒收,於│
│ │ │海洛因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151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起│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 │價額。 │
│ │ │ │2.丁○○與劉建發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63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6│劉建發│104年4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1日18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19分30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劉建發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四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均│
│ │ ├────┤劉建發,並於取得劉建發所交付之款項後,│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劉建發而完成交易。計販賣│門號為00000000│
│ │ │○區○○│毒品所得四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00號之行動電話│
│ │ │○街與○│號6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路交岔│ │壹枚)及販賣毒│
│ │ │路口處之├───────────────────┤品所得新台幣肆│
│ │ │○○便利│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5│佰元均沒收,於│
│ │ │商店前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第153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海洛因 │ 起至104年05月0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0)。 │價額。 │
│ │ │ │2.丁○○與劉建發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63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7│劉建發│104年4月│丁○○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丁○○犯轉讓第│
│ │ │18日05時│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號所示之時間│一級毒品罪,累│
│ │ │59分42秒│,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話與劉建發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壹年貳月。扣案│
│ │ │結束後不│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重量未逾淨│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重五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償轉讓予劉│電子磅秤壹台均│
│ │ ├────┤建發施用(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示之犯行)。 │門號為00000000│
│ │ │區○○路├───────────────────┤00號之行動電話│
│ │ │地下道附│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5│壹支(含晶片卡│
│ │ │近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壹枚)沒收,於│
│ │ ├────┤ 第153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海洛因 │ 起至104年05月0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0000000)。 │沒收時,追徵其│
│ │ │ │2.丁○○與劉建發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價額。 │
│ │ │ │ 偵㈥卷第163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8│王唯華│104年2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8日2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17分00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王唯華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及│
│ │ ├────┤王唯華,並於取得王唯華所交付之款項後,│門號為00000000│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王唯華而完成交易。計販賣│00號之行動電話│
│ │ │○區○○│毒品所得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壹支(含晶片卡│
│ │ │基督教堂│號8號所示之犯行)。 │壹枚)均沒收,│
│ │ │後面之紅│ │未扣案之販賣毒│
│ │ │綠燈下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佰元沒收,於全│
│ │ │海洛因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 0000000、0000000000)。 │額。 │
│ │ │ │2.丁○○與王唯華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1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6頁至第107│ │
│ │ │ │ 頁; 王唯華之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9│王唯華│104年2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9日12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18分17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王唯華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及│
│ │ ├────┤王唯華,並於取得王唯華所交付之款項後,│門號為00000000│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王唯華而完成交易。計販賣│00號之行動電話│
│ │ │○區○○│毒品所得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壹支(含晶片卡│
│ │ │路○段之│號9號所示之犯行)。 │壹枚)均沒收,│
│ │ │中華電信│ │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前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佰元沒收,於全│
│ │ │海洛因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 0000000、0000000000)。 │額。 │
│ │ │ │2.丁○○與王唯華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1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6頁至第107│ │
│ │ │ │ 頁;王唯華之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0│王唯華│104年2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20日01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29分32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王唯華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及門號為00-0000000號之市內│之夾鏈袋壹包、│
│ │ │久 │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品海│電子磅秤壹台及│
│ │ ├────┤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王唯華,│門號為00000000│
│ │ │臺南市○│並於取得王唯華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00號之行動電話│
│ │ │○區○○│品交予王唯華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壹支(含晶片卡│
│ │ │基督教堂│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10號所│壹枚)均沒收,│
│ │ │後面之紅│示之犯行)。 │未扣案之販賣毒│
│ │ │綠燈下 │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佰元沒收,於全│
│ │ │海洛因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收時,追徵其價│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額。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丁○○與王唯華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1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6頁至第107│ │
│ │ │ │ 頁;王唯華之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1│王唯華│104年4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15日14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50分42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王唯華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均│
│ │ ├────┤王唯華,並於取得王唯華所交付之款項後,│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王唯華而完成交易。計販賣│門號為00000000│
│ │ │區○○路│毒品所得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00號之行動電話│
│ │ │○○○○│號11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前 │ │壹枚)及販賣毒│
│ │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海洛因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5│佰元均沒收,於│
│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第153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起至104年05月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 │價額。 │
│ │ │ │2.丁○○與王唯華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2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6頁至第107│ │
│ │ │ │ 頁;王唯華之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2│王唯華│104年4月│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丁○○犯販賣第│
│ │ │23日1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04分46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王唯華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柒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之夾鏈袋壹包及│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電子磅秤壹台均│
│ │ ├────┤王唯華,並於取得王唯華所交付之款項後,│沒收,未扣案之│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王唯華而完成交易。計販賣│門號為00000000│
│ │ │○區○○│毒品所得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00號之行動電話│
│ │ │○路與○│號12號所示之犯行)。 │壹支(含晶片卡│
│ │ │○路交岔│ │壹枚)及販賣毒│
│ │ │路口之○├───────────────────┤品所得新台幣伍│
│ │ │○豆漿店│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5│佰元均沒收,於│
│ │ │前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第153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海洛因 │ 起至104年05月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0)。 │價額。 │
│ │ │ │2.丁○○與王唯華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2頁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6頁至第107│ │
│ │ │ │ 頁;王唯華之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3│己○○│104年2月│丁○○與韓枝建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16日04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56分15秒│譯文編號13號所示之時間,由丁○○、韓枝│,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建以丁○○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動電話與己○○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號與00-0000000號之市內電話及門號為0000│包及電子磅秤壹│
│ │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相互聯絡後,由韓枝建│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案之門號為0000│
│ │ │○區○○│洛因一包,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己○○,│000000號之行動│
│ │ │路與○○│並於韓枝建取得己○○所交付之款項後,由│電話壹支(含晶│
│ │ │○路(通│韓枝建將上開毒品交予己○○而完成交易,│片卡壹枚)及販│
│ │ │話中誤該│嗣韓枝建再將上開款項交予丁○○。計張雲│賣毒品所得新台│
│ │ │路段為○│波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另韓枝建則未分│幣壹仟元均沒收│
│ │ │○路)交│得該犯罪所得(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於全部或一部│
│ │ │岔路口附│13號所示之犯行及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1│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近之○○│號所示之犯行)。 │執行沒收時,追│
│ │ │豆漿店前├───────────────────┤徵其價額。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19號│ │
│ │ │海洛因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韓枝建共同犯販│
│ │ │ │ 151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起│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累犯,處有期│
│ │ │ │ 00000)。 │徒刑柒年捌月。│
│ │ │ │2.丁○○、韓枝建與己○○之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夾鏈袋壹│
│ │ │ │ 1份(附於偵㈥卷第8頁)。 │包及電子磅秤壹│
│ │ │ │ │台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門號為0000│
│ │ │ │ │000000號之行動│
│ │ │ │ │電話壹支(含晶│
│ │ │ │ │片卡壹枚)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14│己○○│104年3月│丁○○與王順安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15日19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06分44秒│譯文編號14號所示之時間,由丁○○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及王順│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安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話與己○○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號、│包及電子磅秤壹│
│ │ ├────┤00-0000000號之市內電話相互聯絡後,由張│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雲波指示王順安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案之門號為0000│
│ │ │區○○街│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一千元之代價│000000號與門號│
│ │ │○○市場│販賣予己○○,並於王順安取得己○○所交│為0000000000號│
│ │ │巷子內的│付之款項後,由王順安將上開毒品交予譚世│之行動電話各壹│
│ │ │超商 │雄而完成交易,嗣王順安再將上開款項交予│支(各含晶片卡│
│ │ ├────┤丁○○。計丁○○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壹枚)及販賣毒│
│ │ │海洛因 │另王順安則未分得該犯罪所得(按即原審甲│品所得新台幣壹│
│ │ │ │判決附表一編號14號所示之犯行)。 │仟元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沒收時,追徵其│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價額。 │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 │ │
│ │ │ │2.丁○○與己○○、王順安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份(附於偵㈥卷第10頁)。 │ │
├─┼───┼────┼───────────────────┼───────┤
│15│丙○○│104年3月│丁○○與韓枝建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14日22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34分52秒│譯文編號15號所示之時間,由丁○○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及韓枝│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建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話與丙○○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號之│包、電子磅秤壹│
│ │ ├────┤市內電話相互聯絡後,由丁○○指示韓枝建│台及門號為0000│
│ │ │臺南市○│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000000號之行動│
│ │ │區○○路│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丙○○,│電話壹支(含晶│
│ │ │與○○路│並於韓枝建取得丙○○所交付之款項後,由│片卡壹枚)均沒│
│ │ │附近之某│韓枝建將上開毒品交予丙○○而完成交易,│收,未扣案之門│
│ │ │公園內 │嗣韓枝建再將上開款項交予丁○○。計張雲│號為0000000000│
│ │ ├────┤波販賣毒品所得共五百元,另韓枝建則未分│號之行動電話壹│
│ │ │海洛因 │得該犯罪所得(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支(含晶片卡壹│
│ │ │ │15號所示之犯行及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5│枚)及販賣毒品│
│ │ │ │號所示之犯行)。 │所得新台幣伍佰│
│ │ │ ├───────────────────┤元均沒收,於全│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收時,追徵其價│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額。 │
│ │ │ │ 00000)。 │ │
│ │ │ │2.丁○○與丙○○、韓枝建之通訊監察譯文│韓枝建共同犯販│
│ │ │ │ 1份(附於偵㈥卷第44頁正面至反面、偵㈤│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卷第122頁正面) 。 │,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柒年捌月。│
│ │ │ │ │扣案之夾鏈袋壹│
│ │ │ │ │包、電子磅秤壹│
│ │ │ │ │台及門號為0000│
│ │ │ │ │000000號之行動│
│ │ │ │ │電話壹支(含晶│
│ │ │ │ │片卡壹枚)均沒│
│ │ │ │ │收,未扣案之門│
│ │ │ │ │號為0000000000│
│ │ │ │ │號之行動電話壹│
│ │ │ │ │支(含晶片卡壹│
│ │ │ │ │枚)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16│丙○○│104年3月│丁○○與韓枝建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20日20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21分37秒│譯文編號16號所示之時間,由丁○○、韓枝│,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建以丁○○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動電話與丙○○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號、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之市內電│包及電子磅秤壹│
│ │ ├────┤話聯絡後,由丁○○指示韓枝建於左列時間│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前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案之門號為0000│
│ │ │區○○派│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予丙○○,並於韓枝建│000000號之行動│
│ │ │出所附近│取得丙○○所交付之款項後,由韓枝建將上│電話壹支(含晶│
│ │ │之巷子內│開毒品交予丙○○而完成交易,嗣韓枝建再│片卡壹枚)及販│
│ │ ├────┤將上開款項交予丁○○。計丁○○販賣毒品│賣毒品所得新台│
│ │ │海洛因 │所得共一千元,另韓枝建則未分得該犯罪所│幣壹仟元均沒收│
│ │ │ │得(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16號所示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犯行及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犯│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行)。 │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韓枝建共同犯販│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累犯,處有期│
│ │ │ │ 00000)。 │徒刑柒年捌月。│
│ │ │ │2.丁○○與丙○○、韓枝建之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夾鏈袋壹│
│ │ │ │ 1份(附於偵㈥卷第45頁正面、偵㈤卷第12│包及電子磅秤壹│
│ │ │ │ 2頁反面) 。 │台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門號為0000│
│ │ │ │ │000000號之行動│
│ │ │ │ │電話壹支(含晶│
│ │ │ │ │片卡壹枚)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17│哀聰文│104年3月│丁○○與韓枝建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12日16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24分17秒│譯文編號17號所示之時間,由丁○○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及韓枝│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建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話與哀聰文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包及電子磅秤壹│
│ │ ├────┤行動電話相互聯絡後,由丁○○指示韓枝建│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案之門號為0000│
│ │ │○區○○│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哀聰文,│000000號之行動│
│ │ │路之○○│並於韓枝建取得哀聰文所交付之款項後,由│電話壹支(含晶│
│ │ │離合器公│韓枝建將上開毒品交予哀聰文而完成交易,│片卡壹枚)及販│
│ │ │司前 │嗣韓枝建再將上開款項交予丁○○。計張雲│賣毒品所得新台│
│ │ ├────┤波販賣毒品所得五百元,另韓枝建則未分得│幣伍佰元均沒收│
│ │ │海洛因 │該犯罪所得(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17│,於全部或一部│
│ │ │ │號所示之犯行及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7號│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所示之犯行)。 │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韓枝建共同犯販│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累犯,處有期│
│ │ │ │ 00000)。 │徒刑柒年捌月。│
│ │ │ │2.丁○○與哀聰文、韓枝建間之通訊監察譯│扣案之夾鏈袋壹│
│ │ │ │ 文1份(附於偵㈥卷第75頁正面)。 │包及電子磅秤壹│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台均沒收,未扣│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案之門號為0000│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000000號之行動│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08至│電話壹支(含晶│
│ │ │ │ 第109頁;哀聰文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片卡壹枚)沒收│
│ │ │ │ 性反應)。 │,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18│劉建發│104年3月│丁○○與王順安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12日18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28分32秒│譯文編號18號所示之時間,由丁○○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及王順│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安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話與劉建發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包及電子磅秤壹│
│ │ ├────┤行動電話相互聯絡後,由丁○○指示王順安│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以賒帳之方式,│案之門號為0000│
│ │ │○路與○│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四百元之代價│000000號與門號│
│ │ │○路交岔│販賣予劉建發,由王順安將上開毒品交予劉│為0000000000號│
│ │ │路口附近│建發而完成交易,惟劉建發迄今仍未將該購│之行動電話各壹│
│ │ │之7-11便│毒款項交予丁○○(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支(各含晶片卡│
│ │ │利商店 │編號18號所示之犯行)。 │壹枚)及販賣毒│
│ │ ├────┼───────────────────┤品所得新台幣肆│
│ │ │海洛因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佰元均沒收,於│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00)。 │價額。 │
│ │ │ │2.丁○○與劉建發、王順安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 份(附於偵㈥卷第161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19│劉建發│104年3月│丁○○與王順安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丁○○共同犯販│
│ │ │24日17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42分10秒│譯文編號19號所示之時間,由丁○○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劉建│徒刑柒年捌月。│
│ │ │結束後不│發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扣案之夾鏈袋壹│
│ │ │久 │聯絡後,由丁○○指示王順安於左列時間前│包及電子磅秤壹│
│ │ ├────┤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台均沒收,未扣│
│ │ │臺南市○│四百元之代價販賣予劉建發,並於王順安取│案之門號為0000│
│ │ │○路與○│得劉建發所交付之款項後,由王順安將上開│000000號之行動│
│ │ │○路交岔│毒品交予劉建發而完成交易,嗣王順安再將│電話壹支(含晶│
│ │ │路口附近│上開款項交予丁○○。計丁○○販賣毒品所│片卡壹枚)及販│
│ │ │之7-11便│得共四百元,另王順安則未分得該犯罪所得│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利商店 │(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一編號19號所示之犯│幣肆佰元均沒收│
│ │ │ │行)。 │,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海洛因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86號│執行沒收時,追│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徵其價額。 │
│ │ │ │ 15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起│ │
│ │ │ │ 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 │ │
│ │ │ │2.丁○○與劉建發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62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採集尿液姓名│ │
│ │ │ │ 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 │
│ │ │ │ 驗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04頁至第105│ │
│ │ │ │ 頁 ;劉建發之尿液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
│ │ │ │ 應)。 │ │
├─┼───┼────┼───────────────────┼───────┤
│20│康清風│103 年12│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月07日15│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0│二級毒品罪,累│
│ │ │時13分58│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康清風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不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康清風,並於取得康清風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康清風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犯行)。 │幣參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於全部或一部│
│ │ │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804│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執行沒收時,追│
│ │ │甲基安非│ 第162頁;監察期間:自103年11月16日10時│徵其價額。 │
│ │ │他命 │ 起至103年12月1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康清風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8頁正面至反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9頁│ │
│ │ │ │ 至第120頁;康清風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1│康清風│104年2月│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20日14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二級毒品罪,累│
│ │ │13分57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康清風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康清風,並於取得康清風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康清風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犯行)。 │幣參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 │,於全部或一部│
│ │ │處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8│執行沒收時,追│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他命 │ 第16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 │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康清風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72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9頁│ │
│ │ │ │ 至第120頁;康清風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2│康清風│104年3月│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09日12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二級毒品罪,累│
│ │ │49分58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康清風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康清風,並於取得康清風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臺南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康清風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區○○路│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甲○○之│甲判決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犯行)。 │幣參仟元均沒收│
│ │ │租屋處 ├───────────────────┤,於全部或一部│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8│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執行沒收時,追│
│ │ │他命 │ 第165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徵其價額。 │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康清風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㈡卷第256頁至第257頁)。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9頁│ │
│ │ │ │ 至第120頁;康清風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3│康清風│104年4月│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13日19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二級毒品罪,累│
│ │ │22分38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康清風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號之行動電│
│ │ ├────┤之代價販賣予康清風,並於取得康清風所交│話壹支(含晶片│
│ │ │臺南市立│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康清風而完成│卡壹枚)沒收,│
│ │ │○○醫院│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未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之堤│甲判決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之犯行)。 │品所得新台幣參│
│ │ │防邊 │ │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甲基安非│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213號│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他命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收時,追徵其價│
│ │ │ │ 166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27日10時起│額。 │
│ │ │ │ 至104年04月2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 │ │
│ │ │ │2.甲○○與康清風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㈡卷第257頁)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9頁│ │
│ │ │ │ 至第120頁;康清風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4│康清風│104年5月│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07日11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二級毒品罪,累│
│ │ │16分36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康清風持│參年柒月。扣案│
│ │ │結束後不│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0號之行動電│
│ │ ├────┤一包,以一千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康清風,│話壹支(含晶片│
│ │ │臺南市○│並於取得康清風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卡壹枚)沒收,│
│ │ │○交流道│品交予康清風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未扣案之門號為│
│ │ │附近之○│共一千五百元(按即原審甲判決附表二編號│0000000000號之│
│ │ │○○棒球│5號所示之犯行)。 │行動電話壹支(│
│ │ │打擊場 │ │含晶片卡壹枚)│
│ │ ├────┼───────────────────┤及販賣毒品所得│
│ │ │甲基安非│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91│新台幣壹仟伍佰│
│ │ │他命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元均沒收,於全│
│ │ │ │ 第16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25日10時│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起至104年05月24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
│ │ │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306號│額。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 │
│ │ │ │ 169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25日10時起│ │
│ │ │ │ 至104年05月24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 │ │
│ │ │ │3.甲○○與康清風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正面)。 │ │
│ │ │ │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9頁│ │
│ │ │ │ 至第120頁;康清風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5│卯明和│103 年12│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月05日20│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二級毒品罪,累│
│ │ │時22分23│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卯明和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不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二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卯明和,並於取得卯明和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卯明和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二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之犯行)。 │幣貳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 │,於全部或一部│
│ │ │處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804│執行沒收時,追│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他命 │ 第162頁;監察期間:自103年11月16日10時│ │
│ │ │ │ 起至103年12月1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卯明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5頁反面)。 │ │
│ │ │ │3.台南縣警察局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 │
│ │ │ │ 、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 │
│ │ │ │ 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
│ │ │ │ 卯明和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
│26│卯明和│103 年12│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月06日19│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二級毒品罪,累│
│ │ │時59分41│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卯明和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柒月。未扣│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不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卯明和,並於取得卯明和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卯明和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之犯行)。 │幣壹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 │,於全部或一部│
│ │ │處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804│執行沒收時,追│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他命 │ 第162頁;監察期間:自103年11月16日10時│ │
│ │ │ │ 起至103年12月1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卯明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㈡卷第236頁正面)。 │ │
│ │ │ │3.台南縣警察局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 │
│ │ │ │ 、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 │
│ │ │ │ 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
│ │ │ │ 卯明和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
│27│卯明和│103 年12│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月17日20│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7│二級毒品罪,累│
│ │ │時16分22│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卯明和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拾月。未扣│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不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四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卯明和,並於取得卯明和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卯明和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四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8號所示之犯行)。 │幣肆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 │,於全部或一部│
│ │ │處附近某├───────────────────┤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廟前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954│執行沒收時,追│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甲基安非│ 第163頁;監察期間:自103年12月15日10時│ │
│ │ │他命 │ 起至104年1月13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 │
│ │ │ │ 000000)。 │ │
│ │ │ │2.甲○○與卯明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6頁反面)。 │ │
│ │ │ │3.台南縣警察局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 │
│ │ │ │ 、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 │
│ │ │ │ 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
│ │ │ │ 卯明和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
│28│卯明和│104年01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月09日20│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8│二級毒品罪,累│
│ │ │時43分54│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卯明和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不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卯明和,並於取得卯明和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甲○○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卯明和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甲判決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之犯行)。 │幣參仟元均沒收│
│ │ │路之租屋│ │,於全部或一部│
│ │ │處外面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954│執行沒收時,追│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他命 │ 第163頁;監察期間:自103年12月15日10時│ │
│ │ │ │ 起至104年1月13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 │
│ │ │ │ 000000)。 │ │
│ │ │ │2.甲○○與卯明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正面)。 │ │
│ │ │ │3.台南縣警察局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 │
│ │ │ │ 、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 │
│ │ │ │ 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
│ │ │ │ 卯明和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
│29│卯明和│104年1月│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甲○○犯販賣第│
│ │ │25日22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二級毒品罪,累│
│ │ │19分35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卯明和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捌月。未扣│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三千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卯明和,並於取得卯明和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臺南市第│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卯明和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三分局旁│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三千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某全家便│甲判決附表二編號10號所示之犯行)。 │幣參仟元均沒收│
│ │ │利商店前├───────────────────┤,於全部或一部│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續字第28│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執行沒收時,追│
│ │ │他命 │ 第164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1月13日10時│徵其價額。 │
│ │ │ │ 起至104年02月1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甲○○與卯明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㈠卷第67頁正面)。 │ │
│ │ │ │3.台南縣警察局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 │
│ │ │ │ 、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 │
│ │ │ │ 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 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
│ │ │ │ 卯明和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
│30│己○○│104年2月│韓枝建與王順安二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韓枝建共同犯販│
│ │ │19日04時│洛因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賣第一級毒品罪│
│ │ │00分09秒│譯文編號30號所示之時間,由韓枝建以其所│,累犯,處有期│
│ │ │許之通話│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譚世│徒刑柒年拾月。│
│ │ │結束後不│雄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號之市內電話│未扣案之門號為│
│ │ │久 │聯絡後,由韓枝建指示王順安於左列時間前│0000000000號之│
│ │ ├────┤往左列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行動電話壹支(│
│ │ │臺南市○│三千元之代價販賣予己○○,並於王順安取│含晶片卡壹枚)│
│ │ │區○○路│得己○○所交付之款項後,由王順安將上開│及販賣毒品所得│
│ │ │0段000巷│毒品交予己○○而完成交易,嗣王順安再將│新台幣參仟元均│
│ │ │之萊爾富│上開款項交予韓枝建。計韓枝建販賣毒品所│沒收,於全部或│
│ │ │超商 │得共三千元,另王順安則未分得該犯罪所得│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按即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犯│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海洛因 │行)。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19號│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 │
│ │ │ │ 151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起│ │
│ │ │ │ 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 │ │
│ │ │ │2.韓枝建與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9頁)。 │ │
├─┼───┼────┼───────────────────┼───────┤
│31│鄭羽涵│104年02 │韓枝建與王順安二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韓枝建共同犯販│
│ │ │月06日21│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共同犯意,於附表二通│賣第二級毒品罪│
│ │ │時12分56│訊監察譯文編號31號所示之時間,由韓枝建│,累犯,處有期│
│ │ │秒許之通│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徒刑參年拾月。│
│ │ │話結束後│及王順安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扣案之門號為00│
│ │ ├────┤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
│ │ │臺南市○│00號之行動電話相互聯絡後,由韓枝建指示│動電話壹支(含│
│ │ │○區○○│王順安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將第二級│晶片卡壹枚)沒│
│ │ │路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四千元之代價販│收,未扣案之門│
│ │ │籃球場旁│賣予鄭羽涵,並於王順安取得鄭羽涵所交付│號為0000000000│
│ │ ├────┤之款項後,由王順安將上開毒品交予鄭羽涵│號之行動電話壹│
│ │ │甲基安非│而完成交易,嗣王順安再將上開款項交予韓│支(含晶片卡壹│
│ │ │他命 │枝建。計韓枝建販賣毒品所得共四千元(按│枚)及販賣毒品│
│ │ │ │即原審乙判決附表一編號4號所示之犯行)│所得新台幣肆仟│
│ │ │ │。 │元均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字第11號│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收時,追徵其價│
│ │ │ │ 146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1月13日10時起│額。 │
│ │ │ │ 至104年02月1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鄭羽涵、王順安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份(附於偵㈥卷第26頁正面至反面)。 │ │
├─┼───┼────┼───────────────────┼───────┤
│32│己○○│104年3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韓枝建犯販賣第│
│ │ │23日20時│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2號所示│一級毒品罪,累│
│ │ │14分36秒│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行動電話與己○○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柒年捌月。未扣│
│ │ │結束後不│號之市內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案之門號為0000│
│ │ │久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以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000000號之行動│
│ │ ├────┤己○○,並於取得己○○所交付之款項後,│電話壹支(含晶│
│ │ │臺南市○│將上開毒品交予己○○而完成交易。計販賣│片卡壹枚)及販│
│ │ │○路與○│毒品所得共五百元(按即原審乙判決附表二│賣毒品所得新台│
│ │ │○路交岔│編號1號所示之犯行)。 │幣伍佰元均沒收│
│ │ │路口 │ │,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海洛因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272│執行沒收時,追│
│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徵其價額。 │
│ │ │ │ 第152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3月12日10時│ │
│ │ │ │ 起至104年04月1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警㈡卷第179頁)。 │ │
├─┼───┼────┼───────────────────┼───────┤
│33│鄭羽涵│104年1月│韓枝建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韓枝建犯轉讓禁│
│ │ │30日21時│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3│藥罪,處有期徒│
│ │ │44分03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刑柒月。扣案之│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持用之門號為0000│門號為00000000│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00號之行動電話│
│ │ │久 │無償轉讓淨重未達10公克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壹支(含晶片卡│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予鄭羽涵(按即原審乙│壹枚)沒收。 │
│ │ │臺南市○│判決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犯行)。 │ │
│ │ │○區○○├───────────────────┤ │
│ │ │○路與○│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1號 │ │
│ │ │○路交岔│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 │
│ │ │路口附近│ 146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1月13日10時起│ │
│ │ │之○○豆│ 至104年02月1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漿 │ 00000、0000000000)。 │ │
│ │ ├────┤2.韓枝建與鄭羽涵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甲基安非│ 偵㈥卷第26頁反面)。 │ │
│ │ │他命 │ │ │
├─┼───┼────┼───────────────────┼───────┤
│34│鄭羽涵│104年02 │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月03日23│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4│二級毒品罪,處│
│ │ │時29分37│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有期徒刑參年捌│
│ │ │秒許之通│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持用之門號為0000│月。扣案之門號│
│ │ │話結束後│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為0000000000號│
│ │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二千五│之行動電話壹支│
│ │ │鄭羽涵位│百元之代價販賣予鄭羽涵,並於取得鄭羽涵│(含晶片卡壹枚│
│ │ │在臺南市│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羽涵而│)沒收,未扣案│
│ │ │○○區○│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二千五百元(│之販賣毒品所得│
│ │ │○街00巷│按即原審乙判決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犯行│新台幣貳仟伍佰│
│ │ │0號之住 │)。 │元沒收,於全部│
│ │ │處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字第11號│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甲基安非│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時,追徵其價額│
│ │ │他命 │ 146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1月13日10時起│。 │
│ │ │ │ 至104年02月1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鄭羽涵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頁正面)。 │ │
├─┼───┼────┼───────────────────┼───────┤
│35│鄭羽涵│104年2月│韓枝建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韓枝建犯轉讓禁│
│ │ │17日18時│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5│藥罪,累犯,處│
│ │ │27分19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持用之門號為00-0│扣案之門號為00│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市內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00000000號之行│
│ │ │久 │無償轉讓淨重未達10公克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動電話壹支(含│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予鄭羽涵(按即原審乙│晶片卡壹枚)沒│
│ │ │鄭羽涵位│判決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之犯行)。 │收。 │
│ │ │在臺南市├───────────────────┤ │
│ │ │○○區○│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 │
│ │ │○街00巷│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 │
│ │ │0號之住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 │
│ │ │處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甲基安非│2.韓枝建與鄭羽涵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他命 │ 偵㈥卷第27頁反面)。 │ │
├─┼───┼────┼───────────────────┼───────┤
│36│鄭羽涵│104年2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20日13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6│二級毒品罪,累│
│ │ │47分57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持用之門號為00-0│參年捌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市內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五百元│0000號之行動電│
│ │ ├────┤之代價販賣予鄭羽涵,並於取得鄭羽涵所交│話壹支(含晶片│
│ │ │鄭羽涵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羽涵而完成│卡壹枚)沒收,│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五百元(按即原審│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區○│乙判決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街00巷├───────────────────┤佰元沒收,於全│
│ │ │0號之住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處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收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額。 │
│ │ │他命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鄭羽涵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7頁反面)。 │ │
├─┼───┼────┼───────────────────┼───────┤
│37│鄭羽涵│104年3月│韓枝建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韓枝建犯轉讓禁│
│ │ │06日19時│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7│藥罪,累犯,處│
│ │ │01分46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羽涵持用之門號為00-0│扣案之門號為00│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市內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00000000號之行│
│ │ │久 │無償轉讓淨重未達10公克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動電話壹支(含│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予鄭羽涵(按即原審乙│晶片卡壹枚)沒│
│ │ │鄭羽涵位│判決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之犯行)。 │收。 │
│ │ │在臺南市├───────────────────┤ │
│ │ │○○區○│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 │
│ │ │○街00巷│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 │
│ │ │0號之住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 │
│ │ │處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甲基安非│2.韓枝建與鄭羽涵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他命 │ 偵㈥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正面)。 │ │
│ │ │ │ │ │
├─┼───┼────┼───────────────────┼───────┤
│38│丙○○│104年2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26日17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8│二級毒品罪,累│
│ │ │35分59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柒月。未扣│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案之門號為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五百元│000000號之行動│
│ │ ├────┤之代價販賣予丙○○,並於取得丙○○所交│電話壹支(含晶│
│ │ │丙○○位│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丙○○而完成│片卡壹枚)及販│
│ │ │在臺南市│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五百元(按即原審│賣毒品所得新台│
│ │ │○○區○│乙判決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之犯行)。 │幣伍佰元均沒收│
│ │ │○街 000├───────────────────┤,於全部或一部│
│ │ │巷00號住│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19號│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處前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執行沒收時,追│
│ │ ├────┤ 151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起│徵其價額。 │
│ │ │甲基安非│ 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他命 │ 00000)。 │ │
│ │ │ │2.韓枝建與丙○○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45頁正面至反面)。 │ │
├─┼───┼────┼───────────────────┼───────┤
│39│楊琇媜│104年1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17日15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9│二級毒品罪,處│
│ │ │59分22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有期徒刑參年柒│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楊琇媜持用之門號為0000│月。扣案之門號│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為0000000000號│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之行動電話壹支│
│ │ ├────┤之代價販賣予楊琇媜,並於取得楊琇媜所交│(含晶片卡壹枚│
│ │ │臺南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楊琇媜而完成│)沒收,未扣案│
│ │ │○區○○│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之販賣毒品所得│
│ │ │國小附近│乙判決附表二編號8號所示之犯行)。 │新台幣壹仟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
│ │ │甲基安非│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字第11號│部不能沒收或不│
│ │ │他命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第│宜執行沒收時,│
│ │ │ │ 146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1月13日10時起│追徵其價額。 │
│ │ │ │ 至104年02月1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楊琇媜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21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尿液送驗對照│ │
│ │ │ │ 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
│ │ │ │ ; 楊琇媜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 │ │ 命陽性反應)。 │ │
├─┼───┼────┼───────────────────┼───────┤
│40│楊琇媜│104年3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08日18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0│二級毒品罪,累│
│ │ │47分33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楊琇媜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柒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0000號之行動電│
│ │ ├────┤之代價販賣予楊琇媜,並於取得楊琇媜所交│話壹支(含晶片│
│ │ │臺南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楊琇媜而完成│卡壹枚)沒收,│
│ │ │○區○○│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未扣案之販賣毒│
│ │ │路○段之│乙判決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之犯行)。 │品所得新台幣壹│
│ │ │中華電信│ │仟元沒收,於全│
│ │ │前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47│收或不宜執行沒│
│ │ │甲基安非│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收時,追徵其價│
│ │ │他命 │ 第147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2月11日10時│額。 │
│ │ │ │ 起至104年03月12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楊琇媜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122頁正面)。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尿液送驗對照│ │
│ │ │ │ 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
│ │ │ │ ; 楊琇媜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 │ │ 命陽性反應)。 │ │
├─┼───┼────┼───────────────────┼───────┤
│41│蔡淵源│104年4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27日16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1│二級毒品罪,累│
│ │ │32分54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蔡淵源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柒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0000號之行動電│
│ │ ├────┤之代價販賣予蔡淵源,並於取得蔡淵源所交│話壹支(含晶片│
│ │ │臺南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蔡淵源而完成│卡壹枚)沒收,│
│ │ │區○○○│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未扣案之販賣毒│
│ │ │路○段之│乙判決附表二編號10號所示之犯行)。 │品所得新台幣壹│
│ │ │○○廟附├───────────────────┤仟元沒收,於全│
│ │ │近之7-1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7│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便利商店│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前 │ 第149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收時,追徵其價│
│ │ ├────┤ 起至104年05月0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額。 │
│ │ │甲基安非│ 0000000)。 │ │
│ │ │他命 │2.韓枝建與蔡淵源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46頁)。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尿液送驗對照│ │
│ │ │ │ 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各1紙(附於偵㈨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
│ │ │ │ ; 蔡淵源之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
│ │ │ │ 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 │
├─┼───┼────┼───────────────────┼───────┤
│42│蔡淵源│104年5月│韓枝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韓枝建犯販賣第│
│ │ │04日13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2│二級毒品罪,累│
│ │ │24分28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蔡淵源持用之門號為0000│參年柒月。扣案│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之門號為000000│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0000號之行動電│
│ │ ├────┤之代價販賣予蔡淵源,並於取得蔡淵源所交│話壹支(含晶片│
│ │ │臺南市市│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蔡淵源而完成│卡壹枚)沒收,│
│ │ │立醫院附│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未扣案之販賣毒│
│ │ │近 │乙判決附表二編號11號所示之犯行)。 │品所得新台幣壹│
│ │ ├────┼───────────────────┤仟元沒收,於全│
│ │ │甲基安非│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67│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他命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附於警㈠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第149頁;監察期間:自104年04月10日10時│收時,追徵其價│
│ │ │ │ 起至104年05月0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額。 │
│ │ │ │ 0000000)。 │ │
│ │ │ │2.韓枝建與蔡淵源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㈥卷第246頁)。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尿液送驗對照│ │
│ │ │ │ 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實驗室-高雄104年06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 │
│ │ │ │ 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於偵㈨卷第113頁至│ │
│ │ │ │ 第114頁;蔡淵源之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 │
├─┼───┼────┼───────────────────┼───────┤
│43│丁○○│104年5月│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丁○○犯施用第│
│ │ │25日14時│於左列時地,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水中,再│一級毒品罪,累│
│ │ │許 │以注射針筒將之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犯,處有期徒刑│
│ │ ├────┤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柒月,扣案之第│
│ │ │台南市○│18時許,經警持原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一級毒品拾肆包│
│ │ │區○○路│前往左列地點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14包(│(驗餘後共淨重│
│ │ │000 巷00│驗餘後共淨重2.63公克)及其所有供其犯施│2.63公克,含包│
│ │ │號丁○○│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注射針筒 2支與分裝│裝袋14個)均沒│
│ │ │之居住處│吸管 2支,並採驗其尿液,其尿液呈安非他│收銷燬之,另扣│
│ │ ├────┤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情(施│案之注射針筒貳│
│ │ │海洛因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撤回│支及分裝吸管貳│
│ │ │ │上訴確定)。 │支均沒收。 │
│ │ │ ├───────────────────┤ │
│ │ │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0│ │
│ │ │ │ 4年06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4440號鑑│ │
│ │ │ │ 定書1紙(附於警㈣卷第49頁,自丁○○處│ │
│ │ │ │ 扣得之毒品14包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驗餘│ │
│ │ │ │ 淨重2.63公克,純質淨重0.87公克,空包裝│ │
│ │ │ │ 總重10.01公克)。 │ │
│ │ │ │2.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於警㈣卷第52頁至│ │
│ │ │ │ 第53頁,丁○○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 │ │ │ 類、鴉片類陽性反應)。 │ │
├─┼───┼────┼───────────────────┼───────┤
│44│甲○○│104年5月│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甲○○犯施用第│
│ │ │25日08時│於左列時地,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水中,再│一級毒品罪,累│
│ │ │許 │以針筒將之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犯,處有期徒刑│
│ │ ├────┤品海洛因一次。嗣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7時│拾月,扣案之注│
│ │ │台南市○│20分許,經警持原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射針筒壹支沒收│
│ │ │○區○○│並經其同意後,在台南市○○區○○路00巷│。 │
│ │ │路0段000│0號0樓之 0其住處內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 │
│ │ │巷00弄00│供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注射針筒一│ │
│ │ │號0000室│支,並採驗其尿液,其尿液呈安非他命類及│ │
│ │ │甲○○租│鴉片類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情。 │ │
│ │ │屋處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海洛因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各 1紙(附於警㈢卷第40頁至第41頁;江崇│ │
│ │ │ │ 華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鴉片│ │
│ │ │ │ 類陽性反應)。 │ │
├─┼───┼────┼───────────────────┼───────┤
│45│甲○○│104年5月│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甲○○犯施用第│
│ │ │25日08時│犯意,於左列時地,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級毒品罪,累│
│ │ │許 │置放在玻璃球內予以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犯,處有期徒刑│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伍月,如易科罰│
│ │ │台南市○│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7時20分許,經警持原│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區○○│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並經其同意後,在│元折算壹日。 │
│ │ │路0段000│台南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 0其住處│ │
│ │ │巷00弄00│內執行搜索,經採驗其尿液,其尿液呈安非│ │
│ │ │號0000室│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情。│ │
│ │ │甲○○租├───────────────────┤ │
│ │ │屋處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甲基安非│ -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他命 │ 各1紙(附於警㈢卷第40頁至第41頁 ;江崇│ │
│ │ │ │ 華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鴉片│ │
│ │ │ │ 類陽性反應)。 │ │
├─┼───┼────┼───────────────────┼───────┤
│46│韓枝建│104年5月│韓枝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韓枝建犯施用第│
│ │ │25日08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左列時地,以│一級毒品罪,累│
│ │ │許 │將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放在玻│犯,處有期徒刑│
│ │ ├────┤璃球內予以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柒月,扣案之第│
│ │ │台南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一級毒品海洛因│
│ │ │○區○○│非他命一次。嗣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7時20│壹包(驗餘後淨│
│ │ │街00號00│分許,經警持原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並│重0.16公克,含│
│ │ │樓之 0韓│經其同意後,在左列地點執行搜索,扣得海│包裝袋 1個)及│
│ │ │枝建居住│洛因 1包(驗餘後淨重0.16公克)、甲基安│第二級毒品甲基│
│ │ │處 │非他命4包(驗餘後分別淨重0.005公克、0.│安非他命肆包(│
│ │ ├────┤133 公克、0.063公克及0.003公克)及其所│驗餘後共淨重0.│
│ │ │海洛因及│有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玻璃球 5個│204 公克,含包│
│ │ │甲基安非│、電子磅秤 1台,經採驗其尿液,其尿液呈│裝袋 4個)均沒│
│ │ │他命 │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收銷燬之,另扣│
│ │ │ │情。 │案之電子磅秤壹│
│ │ │ ├───────────────────┤台及玻璃球伍個│
│ │ │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均沒收。 │
│ │ │ │ 書1份 (附於警㈣卷第50頁至第51頁;扣案│ │
│ │ │ │ 之韓枝建之毒品4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 驗餘後分別淨重0.005公克、0.133│ │
│ │ │ │ 公克、0.063公克、0.003公克)。 │ │
│ │ │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0│ │
│ │ │ │ 4年06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4450號鑑│ │
│ │ │ │ 定書1紙(附於警㈤卷第40頁,扣案之韓枝│ │
│ │ │ │ 建之毒品 1包,確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後│ │
│ │ │ │ 淨重0.16公克)。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 │
│ │ │ │ 姓名對照表、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06月11日濫用│ │
│ │ │ │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於警㈤卷第43頁至│ │
│ │ │ │ 第44頁 ,韓枝建之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
│ │ │ │ 命類、鴉片類陽性反應)。 │ │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 間 │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訊 內 容 │
│號│ │ │ │ │ │
├─┼─────┼─────┼──┼─────┼──────────────┤
│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現在在哪裡 │
│ │104.3.15 │A:丁○○ │ │B:哀聰文 │A:路上 │
│ │12:08:16 │ │ │ │B:我去哪裡找你 │
│ │ │ │ │ │A:你到○○路跟○○路口那邊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現在馬上來○○中學大門 │
│ │104.3.15 │A:丁○○ │ │B:哀聰文 │ 口,比較近一點,馬上來 │
│ │12:10:38 │ │ │ │B:好 │
├─┼─────┼─────┼──┼─────┼──────────────┤
│2│(1)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我是愛哭,到哪裡找你 │
│ │104.4.1 │A:丁○○ │ │B:哀聰文 │A:到榮芳那邊 │
│ │17:08:28 │ │ │ │B: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帶工具 │
│ │104.4.1 │A:丁○○ │ │B:哀聰文 │B:好 │
│ │17:13:17 │ │ │ │ │
├─┼─────┼─────┼──┼─────┼──────────────┤
│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有沒需要再連絡番薯仔 │
│ │104.3.20 │A:丁○○ │ │B:楊琇媜 │B:我問我朋友 │
│ │13:19:00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她說好,我帶一個工人過來 │
│ │104.3.20 │A:丁○○ │ │B:楊琇媜 │ ,我在○○路○段000號,我│
│ │13:22:53 │ │ │ │ 上班的地方 │
│ │ │ │ │ │A:一個?在哪裡 │
│ │ │ │ │ │B:對,靠近○○國中那邊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了嗎 │
│ │104.3.20 │A:丁○○ │ │B:楊琇媜 │A:○○國中這裡 │
│ │13:45:12 │ │ │ │B:000,○○國中對面那邊的 │
├─┼─────┼─────┼──┼─────┼──────────────┤
│4│(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有沒有在7-11 │
│ │104.3.14 │A:丁○○ │ │B:劉建發 │A:有 │
│ │12:18:51 │ │ │ │B:我在7-11,我在我工作門口 │
│ │ │ │ │ │ 等你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好,要過去了 │
│ │104.3.14 │A:丁○○ │ │B:劉建發 │B:快點,我怕被我老闆碰到 │
│ │12:21:49 │ │ │ │A:好 │
├─┼─────┼─────┼──┼─────┼──────────────┤
│5│(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哪 │
│ │104.2.25 │A:丁○○ │ │B:劉建發 │A:○○路 │
│ │07:03:16 │ │ │ │B:小腳,直接過去○○路 │
│ │ │ │ │ │A:我剩下小的一腳,你要大的 │
│ │ │ │ │ │ 或小的 │
│ │ │ │ │ │B:細漢 │
│ │ │ │ │ │A:來,到門口等 │
│ │ │ │ │ │B:好 │
├─┼─────┼─────┼──┼─────┼──────────────┤
│6│(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還在那裡嗎 │
│ │104.4.11 │A:丁○○ │ │B:劉建發 │A:恩 │
│ │18:06:26 │ │ │ │B:我2分鐘就到樓下了 │
│ │ │ │ │ │A:恩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裝錯了,這個是小的、17 │
│ │104.4.11 │A:丁○○ │ │B:劉建發 │ 而已,袋子是寫1,我現在過│
│ │18:14:21 │ │ │ │ 去拿 │
│ │ │ │ │ │A: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在樓下 │
│ │104.4.11 │A:丁○○ │ │B:劉建發 │ │
│ │18:19:30 │ │ │ │ │
├─┼─────┼─────┼──┼─────┼──────────────┤
│7│(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一邊一國 │
│ │104.4.18 │A:丁○○ │ │B:劉建發 │A:好 │
│ │05:50:15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了 │
│ │104.4.18 │A:丁○○ │ │B:劉建發 │A:好 │
│ │05:59:42 │ │ │ │ │
├─┼─────┼─────┼──┼─────┼──────────────┤
│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魔球仔 │
│ │104.2.18 │A:丁○○ │ │B:王唯華 │B:嗯 │
│ │20:59:22 │ │ │ │A:你找到沒 │
│ │ │ │ │ │B:沒有 │
│ │ │ │ │ │A:你要喔,現在? │
│ │ │ │ │ │B:我在○○顧工地無法走 │
│ │ │ │ │ │A:人家要還是你要, │
│ │ │ │ │ │B:我要 │
│ │ │ │ │ │A:男人嗎?多少? │
│ │ │ │ │ │B:對,1個人 │
│ │ │ │ │ │A:1千底嗎 │
│ │ │ │ │ │B:不是,是中的 │
│ │ │ │ │ │A:你在哪邊 │
│ │ │ │ │ │B:○○有個基督教進來紅路燈 │
│ │ │ │ │ │A:我到那裏再打給你 │
│ │ │ │ │ │B:工具順便帶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等一個人等完就過去 │
│ │104.2.18 │A:丁○○ │ │B:王唯華 │B:好,要帶工具喔 │
│ │22:17:00 │ │ │ │A:好 │
├─┼─────┼─────┼──┼─────┼──────────────┤
│9│(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裡 │
│ │104.2.19 │A:丁○○ │ │B:王唯華 │B:○○ │
│ │12:01:34 │ │ │ │A:一樣崑山那裏嗎 │
│ │ │ │ │ │B:對 │
│ │ │ │ │ │A:魔球仔,電信局你知道嗎 │
│ │ │ │ │ │B:我知道,到了打給你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邊 │
│ │104.2.19 │A:丁○○ │ │B:王唯華 │B:我到了,85度這邊 │
│ │12:18:17 │ │ │ │A:85度C在哪裡,我在中華電信│
│ │ │ │ │ │ 門口 │
│ │ │ │ │ │B:我騎回去 │
├─┼─────┼─────┼──┼─────┼──────────────┤
│10│(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睡著了 │
│ │104.2.20 │A:丁○○ │ │B:王唯華 │B:我打給你都沒接 │
│ │00:40:37 │ │ │ │A:幹嘛 │
│ │ │ │ │ │B:男的 │
│ │ │ │ │ │A:多少 │
│ │ │ │ │ │B:中的 │
│ │ │ │ │ │A:男的你根本就解不了, │
│ │ │ │ │ │B:沒辦法我要做事 │
│ │ │ │ │ │A:你還在那邊嗎 │
│ │ │ │ │ │B:對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在路上了 │
│ │104.2.20 │A:丁○○ │ │B:王唯華 │ │
│ │01:29:32 │ │ │ │ │
├─┼─────┼─────┼──┼─────┼──────────────┤
│1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去找你,針中現(音譯) │
│ │104.4.15 │A:丁○○ │ │B:王唯華 │ 給你…到哪裡、快 │
│ │14:43:49 │ │ │ │A:南一中,○○路那個門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大門 │
│ │104.4.15 │A:丁○○ │ │B:王唯華 │A:好 │
│ │14:50:42 │ │ │ │ │
├─┼─────┼─────┼──┼─────┼──────────────┤
│1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中線給你,快點,在哪 │
│ │104.4.23 │A:丁○○ │ │B:王唯華 │A:豆漿店 │
│ │09:58:29 │ │ │ │B:快到了打給你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了 │
│ │104.4.23 │A:丁○○ │ │B:王唯華 │A:恩 │
│ │10:04:46 │ │ │ │B:○○那個嗎 │
│ │ │ │ │ │A:對 │
│ │ │ │ │ │B:到了 │
├─┼─────┼─────┼──┼─────┼──────────────┤
│1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扁哥,你之前的電話我忘記 │
│ │104.2.15 │A:丁○○ │ │B:己○○ │ 了,都按不出來 │
│ │18:37:21 │ │ │ │A:沒關係 │
│ │ │ │ │ │B:扁哥,方便借1嗎 │
│ │ │ │ │ │A:不要跟我講那個,我現在沒 │
│ │ │ │ │ │ 有東西 │
│ │ │ │ │ │B:我會給你,最慢29日領紅包 │
│ │ │ │ │ │ 就還你就一下 │
│ │ │ │ │ │A:好啦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7點你到四海豆漿等,○○路│
│ │104.2.15 │A:丁○○ │ │B:己○○ │ 與○○路口那個 │
│ │18:49:01 │ │ │ │B: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 │B:番薯仔 │
│ │104.2.16 │A:韓枝建 │ │B:己○○ │A:對,你是誰?謝助(譯音) │
│ │04:33:59 │ │ │ │ ? │
│ │ │ │ │ │B:對,我叫扁哥拿一個給我也 │
│ │ │ │ │ │ 沒來 │
│ │ │ │ │ │A:你不過來 │
│ │ │ │ │ │B:在哪 │
│ │ │ │ │ │A:昨天說的地方 │
│ │ │ │ │ │B:我差不多20分鐘到 │
│ │ │ │ │ │A:你快到時就要打,你要怎樣 │
│ │ │ │ │ │B:大的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我到了 │
│ │104.2.16 │A:韓枝建 │ │B:己○○ │A:你快到還是到了 │
│ │04:56:15 │ │ │ │B:到了 │
│ │ │ │ │ │A:好,叫你快到時打你就不用 │
│ │ │ │ │ │ 等,我過去 │
├─┼─────┼─────┼──┼─────┼──────────────┤
│1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我世祖 │
│ │104.3.15 │A:丁○○ │ │B:己○○ │A:我扁哥 │
│ │18:42:08 │ │ │ │B:你現在方便嗎,一個大的 │
│ │ │ │ │ │A:那就過來 │
│ │ │ │ │ │B:老地方嗎 │
│ │ │ │ │ │A:對,你準備好,別打空手道 │
│ │ │ │ │ │B:我知道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沒有看到人 │
│ │104.3.15 │A:丁○○ │ │B:王順安 │A:7-11那邊 │
│ │18:45:45 │ │ │ │B:沒看到人 │
│ │ │ │ │ │A:你打他電話,你沒他電話? │
│ │ │ │ │ │B:有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扁哥,我到了 │
│ │104.3.15 │A:丁○○ │ │B:己○○ │A:過去了 │
│ │19:06:11 │ │ │ │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他已經到了 │
│ │104.3.15 │A:丁○○ │ │B:王順安 │B:好 │
│ │19:06:44 │ │ │ │ │
├─┼─────┼─────┼──┼─────┼──────────────┤
│1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B:和弟,我在新的地方 │
│ │104.3.14 │A:丁○○ │ │B:丙○○ │A:好 │
│ │21:17:03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PETER擋郎,我沒給他 │
│ │104.3.14 │A:丁○○ │ │B:韓枝建 │A:別給他 │
│ │22:34:52 │ │ │ │B:和弟OK │
│ │ │ │ │ │A:你過來 │
│ │ │ │ │ │B:我去○區一下,沒什麼事了 │
│ │ │ │ │ │ 吧,和哥的錢在我這邊,東 │
│ │ │ │ │ │ 什麼、鞋子也在我這邊 │
│ │ │ │ │ │A:到○區幹嘛 │
│ │ │ │ │ │B:找一下人,看能不能那個, │
│ │ │ │ │ │ 不然你也差錢 │
│ │ │ │ │ │ │
├─┼─────┼─────┼──┼─────┼──────────────┤
│16│(1) │0000000000│ ← │000000000 │B:四海的打不通 │
│ │104.3.20 │A:韓枝建 │ │B:丙○○ │A:你誰 │
│ │19:20:44 │ │ │ │B:我和弟,要去哪裡找你們, │
│ │ │ │ │ │ 我在土城 │
│ │ │ │ │ │A:你慢慢騎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我和弟,我在巷子,你要帶1│
│ │104.3.20 │A:丁○○ │ │B:丙○○ │ 位大姑娘跟2位小姑娘,趕一│
│ │20:12:15 │ │ │ │ 下 │
│ │ │ │ │ │A: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 │A:馬上到 │
│ │104.3.20 │A:丁○○ │ │B:丙○○ │ │
│ │20:21:37 │ │ │ │ │
│ │ │ │ │ │ │
│ │ │ │ │ │ │
├─┼─────┼─────┼──┼─────┼──────────────┤
│1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叫番薯拿到我公司,一個 │
│ │104.3.12 │A:丁○○ │ │B:哀聰文 │ 大的 │
│ │15:53:21 │ │ │ │A:他不在,你到○○那個巷子 │
│ │ │ │ │ │B:我在上班不能出去 │
│ │ │ │ │ │A:…他有來找我的話我叫他拿 │
│ │ │ │ │ │ 過去 │
│ │ │ │ │ │B:○○路知道嗎 │
│ │ │ │ │ │A:我找他看看,叫他拿過去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要不過來一趟 │
│ │104.3.12 │A:丁○○ │ │B:韓枝建 │B:哪裡 │
│ │15:55:26 │ │ │ │A:愛哭的公司沒人知道 │
│ │ │ │ │ │B:他在公司? │
│ │ │ │ │ │A:他加班到9點 │
│ │ │ │ │ │B:送去公司,仁德呢 │
│ │ │ │ │ │A:對 │
│ │ │ │ │ │B: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有跟他講了,等下拿過去 │
│ │104.3.12 │A:丁○○ │ │B:哀聰文 │B:扁哥,順便釣魚竿,我這邊 │
│ │16:24:17 │ │ │ │ 沒有 │
│ │ │ │ │ │A:好 │
├─┼─────┼─────┼──┼─────┼──────────────┤
│1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哪裡 │
│ │104.3.12 │A:丁○○ │ │B:劉建發 │A:巷子,到7-11好了 │
│ │18:18:32 │ │ │ │B:哪裡 │
│ │ │ │ │ │A:○○路○○路口 │
│ │ │ │ │ │B:了解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到哪裡,我在那邊了 │
│ │104.3.12 │A:丁○○ │ │B:劉建發 │A:小貓在下面 │
│ │18:28:32 │ │ │ │B:你說誰 │
│ │ │ │ │ │A:我打給他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他到了 │
│ │104.3.12 │A:丁○○ │ │B:王順安 │B:好,開門 │
│ │18:29:05 │ │ │ │ │
│ │ │ │ │ │ │
├─┼─────┼─────┼──┼─────┼──────────────┤
│19│(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路7-11 │
│ │104.3.24 │A:丁○○ │ │B:劉建發 │B:我現在人在7-11 │
│ │17:42:10 │ │ │ │A:好 │
├─┼─────┼─────┼──┼─────┼──────────────┤
│20│(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老公仔 │
│ │103.12.7 │A:甲○○ │ │B:康清風 │A:對 │
│ │13:17:30 │ │ │ │B:我是啊和的朋友 │
│ │ │ │ │ │A:你是啊風(台語譯音)我知 │
│ │ │ │ │ │ 道 │
│ │ │ │ │ │B:我要麻煩你一下 │
│ │ │ │ │ │A你有打給阿和嗎 │
│ │ │ │ │ │B:他那裏沒有 │
│ │ │ │ │ │A:我先去醫院後打給你 │
│ │ │ │ │ │B:你有車可以過來嗎,我剛從 │
│ │ │ │ │ │ 屏東回來很累,你有到一半 │
│ │ │ │ │ │ 嗎 │
│ │ │ │ │ │A:我只有機車,有到一半 │
│ │ │ │ │ │B:你一半算多少 │
│ │ │ │ │ │A:照阿和說的那樣 │
│ │ │ │ │ │B:3嗎?好不好 │
│ │ │ │ │ │A:不是 │
│ │ │ │ │ │B:你打給我再說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打給我一下 │
│ │103.12.7 │A:甲○○ │ │B:康清風 │ │
│ │13:54:09 │ │ │ │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現在過去還要等嗎 │
│ │103.12.7 │A:甲○○ │ │B:康清風 │A:不用,我聽阿和說你在屏東 │
│ │14:34:00 │ │ │ │ 顧檯仔 │
│ │ │ │ │ │B:對 │
│ │ │ │ │ │A:你多久到 │
│ │ │ │ │ │B:半小時,上次2樓我和你見面│
│ │ │ │ │ │ 那裡 │
│ │ │ │ │ │A:對,阿和帶你來過,我等你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樓下 │
│ │103.12.7 │A:甲○○ │ │B:康清風 │A:好 │
│ │15:13:58 │ │ │ │ │
├─┼─────┼─────┼──┼─────┼──────────────┤
│2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有要來找我嗎 │
│ │104.2.20 │A:甲○○ │ │B:康清風 │B:你的東西好不好 │
│ │13:51:22 │ │ │ │A:讚 │
│ │ │ │ │ │B:讚嗎?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A:在家 │
│ │ │ │ │ │B:我在○○路怎麼過去?上次 │
│ │ │ │ │ │ 那裏○○路 │
│ │ │ │ │ │A:對,你問一下人家 │
│ │ │ │ │ │B:你現在身上有嗎? │
│ │ │ │ │ │A:有 │
│ │ │ │ │ │B:因為我不能等太久我還有事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
│ │104.2.20 │A:甲○○ │ │B:康清風 │A:好 │
│ │14:05:16 │ │ │ │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騎去哪裡了 │
│ │104.2.20 │A:甲○○ │ │B:康清風 │B:我要到○○路了 │
│ │14:12:17 │ │ │ │A:你繞回來一下 │
│ │ │ │ │ │B:好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門口了 │
│ │104.2.20 │A:甲○○ │ │B:康清風 │A:好我下去 │
│ │14:13:57 │ │ │ │ │
├─┼─────┼─────┼──┼─────┼──────────────┤
│2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有空嗎 │
│ │104.3.9 │A:甲○○ │ │B:康清風 │A:有 │
│ │12:11:28 │ │ │ │B:過去你那裡要等嗎 │
│ │ │ │ │ │A:不用 │
│ │ │ │ │ │B:我去到你那裡再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3.9 │A:甲○○ │ │B:康清風 │B:【無收音】 │
│ │12:49:58 │ │ │ │A:喔 │
├─┼─────┼─────┼──┼─────┼──────────────┤
│23│(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朋友先回去了… │
│ │104.4.13 │A:甲○○ │ │B:康清風 │A:我到堤防了 │
│ │19:11:10 │ │ │ │B:你跟你朋友來嗎 │
│ │ │ │ │ │A:對 │
│ │ │ │ │ │B:我在這裡等很久,我朋友先 │
│ │ │ │ │ │ 回去了 │
│ │ │ │ │ │A:現在要怎辦 │
│ │ │ │ │ │B:我在這裡等你,不然怎辦… │
│ │ │ │ │ │ 你從土豆豬腳過來,你知道 │
│ │ │ │ │ │ 嗎 │
│ │ │ │ │ │A:我知道… │
│ │ │ │ │ │B:賣椰子水那裡 │
│ │ │ │ │ │A:我知道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騎到土豆豬腳還沒看到你 │
│ │104.4.13 │A:甲○○ │ │B:康清風 │A:我現在到了,要怎麼彎進去 │
│ │19:22:38 │ │ │ │ 嗎 │
│ │ │ │ │ │B:你在那邊等我就好 │
├─┼─────┼─────┼──┼─────┼──────────────┤
│24│(1) │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你要幫我處理嗎 │
│ │104.5.7 │A:甲○○ │ │B:康清風 │ │
│ │09:56:22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04.5.7 │A:甲○○ │ │B:康清風 │A:怎樣 │
│ │10:13:19 │ │ │ │B:我不是有傳簡訊跟你說了 │
│ │ │ │ │ │A:我看看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在市內,我沒在那裡,我 │
│ │104.5.7 │A:甲○○ │ │B:康清風 │ 現在要過去仁德交流道下, │
│ │10:21:36 │ │ │ │ 他說他人在那邊 │
│ │ │ │ │ │B:(未收音) │
│ │ │ │ │ │A:我在打棒球那裡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大魯閣棒球場對不 │
│ │104.5.7 │A:甲○○ │ │B:康清風 │ 對 │
│ │10:53:15 │ │ │ │A:好,我馬上過去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不是說我幫你忙的,你還 │
│ │104.5.7 │A:甲○○ │ │B:康清風 │ 拿不夠,我還要貼 │
│ │11:16:36 │ │ │ │B:你不是說15 │
│ │ │ │ │ │A:你拿14而已 │
│ │ │ │ │ │B:沒有,一個13,一個200,你│
│ │ │ │ │ │ 沒算嗎 │
│ │ │ │ │ │A:沒有 │
│ │ │ │ │ │B:我都騎回去了,下次好嗎 │
│ │ │ │ │ │A:你如果要狡辯,下次不要了 │
│ │ │ │ │ │ ,這樣很難過 │
├─┼─────┼─────┼──┼─────┼──────────────┤
│25│(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下班了 │
│ │103.12.5 │A:甲○○ │ │B:卯明和 │B:對,善化的打電話來,要2 │
│ │18:57:51 │ │ │ │A:喔 │
│ │ │ │ │ │B:我過去再說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要趕快 │
│ │103.12.5 │A:甲○○ │ │B:卯明和 │ │
│ │19:21:33 │ │ │ │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人家要用車,你趕快下來 │
│ │103.12.5 │A:甲○○ │ │B:卯明和 │A:馬上下去 │
│ │20:22:23 │ │ │ │ │
├─┼─────┼─────┼──┼─────┼──────────────┤
│26│(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扁哥有在附近嗎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A:有,怎樣? │
│ │18:45:49 │ │ │ │B:我善化朋友大胖仔(台語音 │
│ │ │ │ │ │ 譯)要過來 │
│ │ │ │ │ │A:昨天那個嗎 │
│ │ │ │ │ │B:不是,另一個 │
│ │ │ │ │ │A:我準備一下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半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 │
│ │19:23:43 │ │ │ │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有收到嗎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A:我馬上看 │
│ │19:23:55 │ │ │ │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35及24嗎?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B:你多久到?他要趕去上班, │
│ │19:25:30 │ │ │ │ 在工廠,若很久我們過去你 │
│ │ │ │ │ │ 家 │
│ │ │ │ │ │A:不會很久,等一下我打給你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要出門了嗎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A:我在分裝,等一下過去 │
│ │19:44:45 │ │ │ │B:我們過去 │
│ ├─────┼─────┼──┼─────┼──────────────┤
│ │(6)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下來 │
│ │103.12.6 │A:甲○○ │ │B:卯明和 │A:好 │
│ │19:59:41 │ │ │ │ │
├─┼─────┼─────┼──┼─────┼──────────────┤
│27│(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快,我找好了 │
│ │103.12.17 │A:甲○○ │ │B:卯明和 │A:我現在要去很遠的地方 │
│ │18:30:04 │ │ │ │B:他從善化來 │
│ │ │ │ │ │A:你要借多少 │
│ │ │ │ │ │B:4000 │
│ │ │ │ │ │A:善化那個4000 │
│ │ │ │ │ │B:善化那個3000,我過去再說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下來 │
│ │103.12.17 │A:甲○○ │ │B:卯明和 │A:你上來 │
│ │18:47:37 │ │ │ │B:我沒有停車位,這個時間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人到了 │
│ │103.12.17 │A:甲○○ │ │B:卯明和 │A:等我騎回去 │
│ │19:36:21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我要走了 │
│ │ │ │ │ │B:我等你回來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有沒有 │
│ │103.12.17 │A:甲○○ │ │B:卯明和 │A:有阿 │
│ │20:16:22 │ │ │ │ │
├─┼─────┼─────┼──┼─────┼──────────────┤
│28│(1)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04.1.9 │A:甲○○ │ │B:卯明和 │A:半個,要2,你要嗎 │
│ │16:30:46 │ │ │ │B:要 │
│ │ │ │ │ │A:你現在都沒那麼多對不對 │
│ │ │ │ │ │B:對 │
│ │ │ │ │ │A:何時才有 │
│ │ │ │ │ │B:下班 │
│ │ │ │ │ │A:我先跟阮梅仔借 │
│ │ │ │ │ │B:好 │
│ │ │ │ │ │A:我先去拿卡就過去大同路 │
│ │ │ │ │ │B:我下班就過去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的帽子是不是放在你的貨 │
│ │104.1.9 │A:甲○○ │ │B:卯明和 │ 車上 │
│ │19:06:51 │ │ │ │B:對,我等一下幫你拿過去 │
│ │ │ │ │ │A: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
│ │104.1.9 │A:甲○○ │ │B:卯明和 │ │
│ │20:43:54 │ │ │ │ │
├─┼─────┼─────┼──┼─────┼──────────────┤
│29│(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有事要找你,電話中不要 │
│ │104.1.25 │A:甲○○ │ │B:卯明和 │ 講,我等一下過去 │
│ │12:57:00 │ │ │ │A:喔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要多少給你 │
│ │104.1.25 │A:甲○○ │ │B:卯明和 │B:3000就夠了 │
│ │20:41:16 │ │ │ │A:那他要約在哪 │
│ │ │ │ │ │B:看你要約哪裡 │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從第三分局轉進去有1│
│ │104.1.25 │A:甲○○ │ │B:卯明和 │ 間廟直走前面有全家,那邊 │
│ │20:51:59 │ │ │ │ 你何時會到 │
│ │ │ │ │ │B:我先回電話一下 │
│ │ │ │ │ │A:好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要過來了嗎 │
│ │104.1.25 │A:甲○○ │ │B:卯明和 │B:對,若找不到在第三分局那 │
│ │20:59:15 │ │ │ │ 邊會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哪裡 │
│ │104.1.25 │A:甲○○ │ │B:卯明和 │A:娃娃機這邊 │
│ │22:19:35 │ │ │ │B:好 │
├─┼─────┼─────┼──┼─────┼──────────────┤
│30│(1) │0000000000│ ← │000000000 │B:番薯仔拜託一下,那個要81 │
│ │104.2.19 │A:韓枝建 │ │B:己○○ │A:現在 │
│ │03:41:32 │ │ │ │B:對 │
│ │ │ │ │ │A:你在哪 │
│ │ │ │ │ │B:我在我家但沒有車 │
│ │ │ │ │ │A:你要上班嗎?今天初一還要 │
│ │ │ │ │ │ 賣 │
│ │ │ │ │ │B:對,要81 │
│ │ │ │ │ │A:好我過去找你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 │B:你有過來了嗎 │
│ │104.2.19 │A:韓枝建 │ │B:己○○ │A:嗯 │
│ │04:00:09 │ │ │ │B:你在萊爾富 │
│ │ │ │ │ │A:對 │
│ │ │ │ │ │B:好,81喔 │
│ │ │ │ │ │A:不要講這個 │
├─┼─────┼─────┼──┼─────┼──────────────┤
│3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下班了嗎?我跟你講一個 │
│ │104.2.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A:女孩子嗎 │
│ │20:29:21 │ │ │ │B:男,快一點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幫我多拿2腳袋子,快一點 │
│ │104.2.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A:好,我在老窯口了現在回去 │
│ │20:31:23 │ │ │ │ 了 │
│ │ │ │ │ │B: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打電話來喔 │
│ │104.2.6 │A:韓枝建 │ │B:王順安 │A:我等一下傳簡訊給你你看一 │
│ │20:35:20 │ │ │ │ 下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一個男的拿去○○籃球場│
│ │104.2.6 │A:韓枝建 │ │B:王順安 │。電話0000000000二個空帶子鄭│
│ │20:38:12 │ │ │ │惠玲要快喔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叫人過去了,你到籃球場 │
│ │104.2.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 等 │
│ │20:59:44 │ │ │ │B:會很久嗎 │
│ │ │ │ │ │A:不會 │
│ ├─────┼─────┼──┼─────┼──────────────┤
│ │(6)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他剛剛進來,我已經上去找 │
│ │104.2.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 他了,我拿4張給他,他說不│
│ │21:12:56 │ │ │ │ 是5張嗎?我說番薯仔不是說│
│ │ │ │ │ │ 4張 │
│ │ │ │ │ │A:4張什麼? │
│ │ │ │ │ │B:錢呀 │
│ │ │ │ │ │A:4百嗎? │
│ │ │ │ │ │B:4千!我現在回到家了 │
│ │ │ │ │ │A:好你有跟他講嘛 │
│ │ │ │ │ │B:對,我等一下會過去 │
├─┼─────┼─────┼──┼─────┼──────────────┤
│32│(1)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扁哥,我世袓,一個小的 │
│ │104.3.23 │A:韓枝建 │ │B:己○○ │A:老地方 │
│ │20:14:36 │ │ │ │B: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不知道老哥電話,你也剛 │
│ │104.1.30 │A:韓枝建 │ │B:鄭羽涵 │ 換電話,我沒電話可打被監 │
│ │20:53:57 │ │ │ │ 聽,我剛剛打給魔球的問他 │
│ │ │ │ │ │ 你的電話 │
│ │ │ │ │ │A:你過的怎樣 │
│ │ │ │ │ │B:哈 │
│ │ │ │ │ │A:我明天打給你,是這支嗎 │
│ │ │ │ │ │B:這是展鵬的電話 │
│ │ │ │ │ │A:那要怎麼找你,窯口嗎 │
│ │ │ │ │ │B:好,現在可以嗎 │
│ │ │ │ │ │A:我想要休息了,你要拿1嗎 │
│ │ │ │ │ │B:你竟敢說這樣是要害你還是 │
│ │ │ │ │ │ 害我 │
│ │ │ │ │ │A:我問你奶子是硬的,還是軟 │
│ │ │ │ │ │ 的,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四海豆漿你知道嗎 │
│ │104.1.30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知道 │
│ │21:44:03 │ │ │ │A:去四海豆漿等我 │
│ │ │ │ │ │B:我喔,穿制服的一天到晚去 │
│ │ │ │ │ │ 那邊 │
│ │ │ │ │ │A:你又通了嗎?廁所通了 │
│ │ │ │ │ │B:你又這樣講,因為手機的主 │
│ │ │ │ │ │ 人展鵬和復華(譯音)跑去 │
│ │ │ │ │ │ 買東西,我現在不知道怎麼 │
│ │ │ │ │ │ 出去我要他們接應 │
│ │ │ │ │ │A:你在窯口 │
│ │ │ │ │ │B:對 │
│ │ │ │ │ │A:那你到底要怎樣 │
│ │ │ │ │ │B:我到四海豆漿你要馬上來 │
├─┼─────┼─────┼──┼─────┼──────────────┤
│34│(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叫老哥先拿個半腳過來 │
│ │104.2.3 │A:韓枝建 │ │B:鄭羽涵 │A:男朋友嗎? │
│ │23:29:37 │ │ │ │B:對,我的,現拿的半腳 │
│ │ │ │ │ │A:男朋友 │
│ │ │ │ │ │B:對,我要的半腳,你要怎麼 │
│ │ │ │ │ │ 算 │
│ │ │ │ │ │A:25 │
│ │ │ │ │ │B:馬上喔 │
│ │ │ │ │ │A:好 │
├─┼─────┼─────┼──┼─────┼──────────────┤
│35│(1) │0000000000│ ← │000000000 │A:怎樣 │
│ │104.2.17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一樣,你現在有空過來嗎? │
│ │17:16:49 │ │ │ │ 再順便載我去○○路 │
│ │ │ │ │ │A:晚一點 │
│ │ │ │ │ │B:我要去繳當舖的利息 │
│ │ │ │ │ │A:晚點再連絡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 │A:等一下就過去了 │
│ │104.2.17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是今天除夕或明天 │
│ │17:26:57 │ │ │ │A:明天 │
│ │ │ │ │ │B:我爸說今天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 │A:我現在過去了 │
│ │104.2.17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好 │
│ │18:27:19 │ │ │ │ │
├─┼─────┼─────┼──┼─────┼──────────────┤
│36│(1) │0000000000│ ← │000000000 │A:怎麼了 │
│ │104.2.20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再拿個中排來 │
│ │13:47:57 │ │ │ │A:好,我馬上過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1) │0000000000│ ← │000000000 │B:拿盾牌過來,快一點 │
│ │104.3.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A:我等下過去,他在○○路 │
│ │14:57:44 │ │ │ │B:快一點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 │A:還沒拿到,還在接 │
│ │104.3.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好 │
│ │16:38:20 │ │ │ │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 │B:你那邊都沒有嗎 │
│ │104.3.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A:沒有 │
│ │16:40:09 │ │ │ │B:那邊湊個一支都沒辦法? │
│ │ │ │ │ │A:沒有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剛拿到 │
│ │104.3.6 │A:韓枝建 │ │B:鄭羽涵 │B:現在馬上過來 │
│ │19:01:46 │ │ │ │A:好 │
├─┼─────┼─────┼──┼─────┼──────────────┤
│38│(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和弟,小朋友但不是那一 │
│ │104.2.26 │A:韓枝建 │ │B:丙○○ │ 種的 │
│ │11:37:50 │ │ │ │A:哪一種?神經病的小朋友 │
│ │ │ │ │ │B:對 │
│ │ │ │ │ │A:男的 │
│ │ │ │ │ │B:對 │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B:我家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有辦法借到車嗎?我車壞 │
│ │104.2.26 │A:韓枝建 │ │B:丙○○ │ 了 │
│ │11:44:35 │ │ │ │…… │
│ │ │ │ │ │B:要去哪裡 │
│ │ │ │ │ │A:四海豆漿 │
│ │ │ │ │ │B:好我用走的 │
│ │ │ │ │ │A:腳踏車呢? │
│ │ │ │ │ │B:不見了 │
│ │ │ │ │ │A:算了你在家等我向人家借看 │
│ │ │ │ │ │ 看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和弟啦,男生的小朋友 │
│ │104.2.26 │A:韓枝建 │ │B:丙○○ │A:好 │
│ │17:35:59 │ │ │ │B:在我家或7-11 │
│ │ │ │ │ │A:你家 │
│ │ │ │ │ │B:好 │
├─┼─────┼─────┼──┼─────┼──────────────┤
│39│(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從昨天打到現在,你這麼 │
│ │104.1.17 │B:韓枝建 │ │B:楊琇媜 │ 會睡。我在仁德○○路0段這│
│ │13:40:02 │ │ │ │ 邊 │
│ │ │ │ │ │A:你上班嗎 │
│ │ │ │ │ │B:我在○○國小這邊,你有工 │
│ │ │ │ │ │ 具可以給我嗎 │
│ │ │ │ │ │A:好,我先打給朋友 │
│ │ │ │ │ │B:好,你再打給我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國小旁邊000號 │
│ │104.1.17 │B:韓枝建 │ │B:楊琇媜 │A:工具是不是現在要先拿過去 │
│ │13:50:31 │ │ │ │ 給你 │
│ │ │ │ │ │B:對,不然我沒有 │
│ │ │ │ │ │A:我先過去拿錢,我換別主了 │
│ │ │ │ │ │ ,先拿一些給你 │
│ │ │ │ │ │B:一樣是這樣嗎 │
│ │ │ │ │ │A:不一樣,這個比較貴 │
│ │ │ │ │ │B: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到了嗎 │
│ │104.1.17 │B:韓枝建 │ │B:楊琇媜 │A:你在哪裡 │
│ │14:07:28 │ │ │ │B:我在茶魔隔壁這裡,我下去 │
│ │ │ │ │ │A:我在對面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茶之魔手,○○國小往市內 │
│ │104.1.17 │B:韓枝建 │ │B:楊琇媜 │ 交流道方向 │
│ │14:09:19 │ │ │ │A:茶魔 │
│ │ │ │ │ │B:我看見你了,停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在樓下 │
│ │104.1.17 │B:韓枝建 │ │B:楊琇媜 │B:好,ㄟ,下去再說好了 │
│ │15:59:22 │ │ │ │ │
├─┼─────┼─────┼──┼─────┼──────────────┤
│40│(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幫我做個粗工,一個就好 │
│ │104.3.8 │A:韓枝建 │ │B:楊琇媜 │A:好 │
│ │18:07:52 │ │ │ │B:電信局那邊等 │
│ │ │ │ │ │A:你說的粗工是大的還是小的 │
│ │ │ │ │ │B:對,比較會做的,我給他薪 │
│ │ │ │ │ │ 水三千,懂嗎 │
│ │ │ │ │ │A:我知道 │
│ │ │ │ │ │B:你幾點要相等 │
│ │ │ │ │ │A:現在就要,過去打給你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了嗎 │
│ │104.3.8 │A:韓枝建 │ │B:楊琇媜 │A:到了 │
│ │18:47:33 │ │ │ │B:好,馬上到 │
├─┼─────┼─────┼──┼─────┼──────────────┤
│4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現在有空嗎 │
│ │104.4.27 │A:韓枝建 │ │B:蔡淵源 │A:有 │
│ │15:56:47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B:我在新化 │
│ │ │ │ │ │A:一樣嗎 │
│ │ │ │ │ │B:對,四海那邊嗎 │
│ │ │ │ │ │A:來關帝廳,7-11那邊,你知 │
│ │ │ │ │ │ 道吧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收音】 │
│ │104.4.27 │A:韓枝建 │ │B:蔡淵源 │ │
│ │16:32:54 │ │ │ │ │
├─┼─────┼─────┼──┼─────┼──────────────┤
│4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元仔(音譯),你有空嗎 │
│ │104.5.4 │A:韓枝建 │ │B:蔡淵源 │A:有 │
│ │12:54:37 │ │ │ │B:我去找妳,要去哪裡 │
│ │ │ │ │ │A:市立醫院你知道嗎 │
│ │ │ │ │ │B: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馬上過去 │
│ │104.5.4 │A:韓枝建 │ │B:蔡淵源 │B:我在外面 │
│ │13:24:28 │ │ │ │A:好 │
└─┴─────┴─────┴──┴─────┴──────────────┘
附表三:
┌─┬───┬─────────────────────────────────┐
│編│被搜索│搜 索 經 過 與 扣 案 或 未 扣 案 物 品 │
│號│之人 ├─────────────────────────────────┤
│ │ │證 據 名 稱 │
├─┼───┼─────────────────────────────────┤
│1│丁○○│警方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8時許,持原審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
│ │ │○○路000巷00號丁○○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海洛因十四包(毛重12.05公│
│ │ │克;驗餘後淨重共2.63公克)、丁○○所有供其預備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 │ │罪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包裝用之夾鏈袋一包、丁○○所有供其犯販賣第一、│
│ │ │二級毒品罪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秤重毒品用之電子磅秤一台及丁○○所有供│
│ │ │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針筒二支與分裝用吸管一支(其餘扣案之物品│
│ │ │,因與本判決無關,爰未逐一記載)。至於丁○○所持用之供其犯販賣毒品│
│ │ │罪或轉讓毒品罪聯絡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共犯王順安│
│ │ │所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則均未扣案。 │
│ │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53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照片11張(附於警㈠卷第 102頁至第107頁、第124頁│
│ │ │ 至第127頁)。 │
├─┼───┼─────────────────────────────────┤
│2│韓枝建│警方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7時20分許,持原審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及經韓枝│
│ │ │建之同意後,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00樓之 0韓枝建之居住處執行搜│
│ │ │索後,扣得海洛因一包(毛重0.58公克;驗餘後淨重0.16公克)、甲基安非│
│ │ │他命四包(毛重1.16公克;驗餘後分別淨重0.005公克、0.133公克、0.063公│
│ │ │克、0.003 公克)及其所有之之犯本件販賣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聯絡用之門│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含晶片卡一枚)與其所有之供其犯本件│
│ │ │施用毒品罪所用之電子磅秤一台、玻璃球五個(其餘扣案之物品,因與本判│
│ │ │決無關,爰未逐一記載)。至於其所使用之供其犯本件販賣毒品罪聯絡用之│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
│ │ │電話則均未扣案。 │
│ │ ├─────────────────────────────────┤
│ │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536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搜索照片15張(附於│
│ │ │ 警㈡卷第277頁至第283頁、第301頁至第308頁;同警㈤卷第26頁至第28頁)│
│ │ │ 。 │
├─┼───┼─────────────────────────────────┤
│3│甲○○│警方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5時40分許,經甲○○之同意,在臺南市○○區○│
│ │ │○路00巷0號0樓之 0甲○○住處內執行搜索後,扣得其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一│
│ │ │級毒品罪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其持用之供其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聯絡│
│ │ │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含晶片卡一枚)。至於供其犯本│
│ │ │件販賣毒品罪聯絡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則均│
│ │ │未扣案。 │
│ │ ├─────────────────────────────────┤
│ │ │1.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收據各1份及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6張(附於警㈠卷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
│ │ │ 33頁至第135頁)。 │
└─┴───┴─────────────────────────────────┘
附表四:
┌─┬───┬────┬────┬───┬────┬────┬──────────────┐
│編│行為人│販毒時間│販毒地點│購毒者│販毒金額│毒品種類│交 易 過 程 │
│號│ │ │ │ │ │ │ │
├─┼───┼────┼────┼───┼────┼────┼──────────────┤
│1│乙○○│104年2月│甲○○位│丁○○│24000元 │海洛因(│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09日13時│在臺南市│ │ │1錢) │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37分許 │○區○○│ │ │ │行動電話聯繫透過甲○○向林嘉│
│ │ │ │路之租屋│ │ │ │仁購買海洛因,甲○○另以上開│
│ │ │ │處 │ │ │ │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000000│
│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
│ │ │ │ │ │ │ │宜,嗣後三方於左列地點交易由│
│ │ │ │ │ │ │ │丁○○將購毒金額交付予甲○○│
│ │ │ │ │ │ │ │轉交予乙○○,再由乙○○交付│
│ │ │ │ │ │ │ │左列數量之毒品予甲○○轉交予│
│ │ │ │ │ │ │ │丁○○後完成交易。 │
├─┼───┼────┼────┼───┼────┼────┼──────────────┤
│2│乙○○│104年2月│同上 │丁○○│12000元 │海洛因(│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10日15時│ │ │ │半錢) │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29分許 │ │ │ │ │行動電話聯繫透過甲○○向林嘉│
│ │ │ │ │ │ │ │仁購買海洛因,甲○○另以上開│
│ │ │ │ │ │ │ │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000000│
│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
│ │ │ │ │ │ │ │宜,嗣後三方於左列地點交易,│
│ │ │ │ │ │ │ │丁○○先將購毒金額5000元交付│
│ │ │ │ │ │ │ │予甲○○再為丁○○墊付7000元│
│ │ │ │ │ │ │ │後轉交予乙○○,再由乙○○交│
│ │ │ │ │ │ │ │付左列數量之毒品予甲○○轉交│
│ │ │ │ │ │ │ │予丁○○後完成交易。 │
├─┼───┼────┼────┼───┼────┼────┼──────────────┤
│3│乙○○│104年2月│同上 │丁○○│24000元 │海洛因(│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12日14時│ │ │ │1錢) │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48分許 │ │ │ │ │行動電話聯繫透過甲○○向林嘉│
│ │ │ │ │ │ │ │仁購買海洛因,甲○○另以上開│
│ │ │ │ │ │ │ │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000000│
│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
│ │ │ │ │ │ │ │宜,嗣後三方於左列地點交易由│
│ │ │ │ │ │ │ │丁○○將購毒金額交付予甲○○│
│ │ │ │ │ │ │ │轉交予乙○○,再由乙○○交付│
│ │ │ │ │ │ │ │左列數量之毒品予甲○○轉交予│
│ │ │ │ │ │ │ │丁○○後完成交易。 │
├─┼───┼────┼────┼───┼────┼────┼──────────────┤
│4│乙○○│104年3月│乙○○位│甲○○│10000元 │海洛因 │甲○○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
│ │ │12日19時│在臺南市│ │ ├────┤乙○○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07分許 │○○區○│ │ │甲基安非│電話聯絡後,雙方在左列地點完│
│ │ │ │○路0 段│ │ │他命 │成交易。 │
│ │ │ │000 巷0 │ │ │ │ │
│ │ │ │弄0 號居│ │ │ │ │
│ │ │ │所附近某│ │ │ │ │
│ │ │ │處 │ │ │ │ │
├─┼───┼────┼────┼───┼────┼────┼──────────────┤
│5│乙○○│104年3月│同上 │甲○○│5000元 │海洛因 │同上 │
│ │ │13日22時│ │ │ │ │ │
│ │ │07分許 │ │ │ │ │ │
├─┼───┼────┼────┼───┼────┼────┼──────────────┤
│6│乙○○│104年3月│同上 │甲○○│5000元 │海洛因 │同上 │
│ │ │18日12時│ │ │ │ │ │
│ │ │30分許 │ │ │ │ │ │
└─┴───┴────┴────┴───┴────┴────┴──────────────┘
附表五: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 間 │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訊 內 容 │
│號│ │ │ │ │ │
├─┼─────┼─────┼──┼─────┼──────────────┤
│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2.9 │A:甲○○ │ │B:乙○○ │A:喂!嘿! │
│ │10:12:59 │ │ │ │B:你們扁哥咧?他有過去你那 │
│ │ │ │ │ │ 邊嗎? │
│ │ │ │ │ │A:他在等我的電話。 │
│ │ │ │ │ │B:他在等你的電話,那你打給 │
│ │ │ │ │ │ 他。 │
│ │ │ │ │ │A:嘿! │
│ │ │ │ │ │B:我說給你聽,你打給他,叫 │
│ │ │ │ │ │ 他先過去你那邊,你等一下 │
│ │ │ │ │ │ ,我回去家裡。 │
│ │ │ │ │ │A:你要過來嗎? │
│ │ │ │ │ │B:你差不多11點過來吧。 │
│ │ │ │ │ │A:你喔? │
│ │ │ │ │ │B:你啦。 │
│ │ │ │ │ │A:過去你那裡嗎? │
│ │ │ │ │ │B:對呀。 │
│ │ │ │ │ │A:那他呢,找他過去嗎? │
│ │ │ │ │ │B:沒有啦, │
│ │ │ │ │ │A:喔,喔,喔,我聽懂了。 │
│ │ │ │ │ │B:對呀,看要不要找他吃飯就 │
│ │ │ │ │ │ 好? │
│ │ │ │ │ │A:喔,好。 │
│ │ │ │ │ │B:啊然後,我想看看。 │
│ │ │ │ │ │A:那個,我過去你那邊再跟你 │
│ │ │ │ │ │ 說。 │
│ │ │ │ │ │B:我剛要跟你說,說到忘記, │
│ │ │ │ │ │ 等一下,我想一下再跟你說 │
│ │ │ │ │ │ 。 │
│ │ │ │ │ │A:我11點到。 │
│ │ │ │ │ │B:你11點過來,準時到那邊。 │
│ │ │ │ │ │A:嘿!對。 │
│ │ │ │ │ │B:好。 │
│ │ │ │ │ │A:啊,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嘿! │
│ │104.2.9 │A:甲○○ │ │B:乙○○ │B:你有打給他了嗎? │
│ │10:15:37 │ │ │ │A:還沒。 │
│ │ │ │ │ │B:還沒喔? │
│ │ │ │ │ │A:嘿。 │
│ │ │ │ │ │B:這樣,你知道他的票有沒有 │
│ │ │ │ │ │ 劃線? │
│ │ │ │ │ │A:我是沒有注意。 │
│ │ │ │ │ │B:你沒有注意喔? │
│ │ │ │ │ │A:嘿! │
│ │ │ │ │ │B:好,也不用特地問那個。 │
│ │ │ │ │ │A: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9 │A:甲○○ │ │B:丁○○ │B:喂! │
│ │11:04:35 │ │ │ │A:啊?你是誰? │
│ │ │ │ │ │B:扁哥。 │
│ │ │ │ │ │A:喔!我沒有在家。 │
│ │ │ │ │ │B:啊? │
│ │ │ │ │ │A:我到家再打給你。 │
│ │ │ │ │ │B:你多久會在? │
│ │ │ │ │ │A:啊? │
│ │ │ │ │ │B:大概多久啦? │
│ │ │ │ │ │A:嗯!半個小時左右吧。 │
│ │ │ │ │ │B:好啦,越快越好。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趕時間啦。 │
│ │ │ │ │ │A:好,好。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2.9 │A:甲○○ │ │B:乙○○ │A:嘿! │
│ │11:36:29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我在打電話,我到了。 │
│ │ │ │ │ │B:好。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馬上到 │
│ │104.2.9 │A:甲○○ │ │B:丁○○ │ │
│ │13:37:11 │ │ │ │ │
├─┼─────┼─────┼──┼─────┼──────────────┤
│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0 │A:甲○○ │ │B:丁○○ │B:馬上過去了。 │
│ │07:47:54 │ │ │ │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0 │A:甲○○ │ │B:乙○○ │B:我要過去你那裡。 │
│ │15:29:42 │ │ │ │A:啊? │
│ │ │ │ │ │B:我要過去你那邊嗎? │
│ │ │ │ │ │A:我過去也可以,我現在要出 │
│ │ │ │ │ │ 門了。 │
│ │ │ │ │ │B:他拿多少給你? │
│ │ │ │ │ │A:拿5000。 │
│ │ │ │ │ │B:怎麼只拿這樣? │
│ │ │ │ │ │A:他說票還沒領,我有看到, │
│ │ │ │ │ │ 他不知道在忙什麼?他說先 │
│ │ │ │ │ │ …我說我不要,我說你那邊 │
│ │ │ │ │ │ 有錢嗎,他說不能一次借給 │
│ │ │ │ │ │ 你嗎,我說這樣不好,你有 │
│ │ │ │ │ │ 就要先給人,你說什麼時候 │
│ │ │ │ │ │ 要給人,結果你沒有的時候 │
│ │ │ │ │ │ ,你有就要給人,我是覺得 │
│ │ │ │ │ │ 應該要這樣,我是這樣跟他 │
│ │ │ │ │ │ 說。 │
│ │ │ │ │ │B:好啦。 │
│ │ │ │ │ │A:嘿!是我過去嗎? │
│ │ │ │ │ │B:嘿!都好,看你呀。 │
│ │ │ │ │ │A:好,我過去。 │
│ │ │ │ │ │B:你不是說3點半? │
│ │ │ │ │ │A:嘿呀!啊怎樣? │
│ │ │ │ │ │B:好啦。 │
│ │ │ │ │ │A:好啦。 │
├─┼─────┼─────┼──┼─────┼──────────────┤
│3│(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2 │A:甲○○ │ │B:丁○○ │B:喂!嗯! │
│ │13:05:31 │ │ │ │A:我要不要叫我朋友準備? │
│ │ │ │ │ │B:好啊。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2 │A:甲○○ │ │B:乙○○ │B:喂,嘿!他有過去嗎? │
│ │14:03:34 │ │ │ │A:我還沒打,我那個在這裡。 │
│ │ │ │ │ │B:喔! │
│ │ │ │ │ │A:嘿!我差不多要走了,我再 │
│ │ │ │ │ │ 打給他。 │
│ │ │ │ │ │B:好啦。 │
│ │ │ │ │ │A: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2.12 │A:甲○○ │ │B:丁○○ │A:你在哪裡? │
│ │14:21:19 │ │ │ │B:外面,怎麼樣? │
│ │ │ │ │ │A:你沒有過來我這邊? │
│ │ │ │ │ │B:好呀。 │
│ │ │ │ │ │A:現在喔。 │
│ │ │ │ │ │B:好。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2.12 │A:甲○○ │ │B:乙○○ │A:喂! │
│ │14:25:19 │ │ │ │B:嘿! │
│ │ │ │ │ │A:他現在要過去了。 │
│ │ │ │ │ │B:他現在要過去了嗎? │
│ │ │ │ │ │A:嘿! │
│ │ │ │ │ │B:喔!好 │
│ │ │ │ │ │A:我那個她女兒剛洗完澡。 │
│ │ │ │ │ │B:喔,好。 │
│ │ │ │ │ │A:好。 │
│ ├─────┼─────┼──┼─────┼──────────────┤
│ │(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2 │A:甲○○ │ │B:乙○○ │B:在樓下。 │
│ │14:48:53 │ │ │ │A:啊? │
│ │ │ │ │ │B:我在樓下了。 │
│ │ │ │ │ │A:好。 │
├─┼─────┼─────┼──┼─────┼──────────────┤
│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你有在家嗎? │
│ │104.3.12 │A:乙○○ │ │B:甲○○ │A:嘿! │
│ │12:53:42 │ │ │ │B:你有在家嗎? │
│ │ │ │ │ │A:怎樣 │
│ │ │ │ │ │B:我說你有在家嗎? │
│ │ │ │ │ │A:沒有。我沒有在家,我在外 │
│ │ │ │ │ │ 面,在別人這。 │
│ │ │ │ │ │A:你什麼時候要回去? │
│ │ │ │ │ │B:啊? │
│ │ │ │ │ │A:你什麼時候要回去? │
│ │ │ │ │ │B:很久。 │
│ │ │ │ │ │A:很久喔。 │
│ │ │ │ │ │B:要晚上了吧。 │
│ │ │ │ │ │A:啊,你沒有在市內喔? │
│ │ │ │ │ │B:沒有。 │
│ │ │ │ │ │A:不然你回來再打給我,好嗎 │
│ │ │ │ │ │ ? │
│ │ │ │ │ │B: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你回來了嗎? │
│ │104.3.12 │A:乙○○ │ │B:甲○○ │A:嘿啊! │
│ │18:34:11 │ │ │ │B:那我過去你那裡。 │
│ │ │ │ │ │A:好啦。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你還沒出門喔? │
│ │104.3.12 │A:乙○○ │ │B:甲○○ │B:我就沒回去,我要去哪。 │
│ │18:46:34 │ │ │ │A:你說要給龍的那支等一下拿 │
│ │ │ │ │ │ 過來給我。 │
│ │ │ │ │ │B:我沒回去啦。 │
│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 │ │B:我不敢回去。 │
│ │ │ │ │ │A:好啦!好啦!你多久會到? │
│ │ │ │ │ │B:嗯!10至20分鐘吧。 │
│ │ │ │ │ │A:好。 │
│ │ │ │ │ │B:你要下去,你今天要下去嗎 │
│ │ │ │ │ │ ? │
│ │ │ │ │ │A:應該是。 │
│ │ │ │ │ │B:啊? │
│ │ │ │ │ │A:應該是啦。 │
│ │ │ │ │ │B:你有要下去嗎? │
│ │ │ │ │ │A:應該是啦。 │
│ │ │ │ │ │B:喔!那我需要跟你一起去嗎 │
│ │ │ │ │ │ ? │
│ │ │ │ │ │A:我不是,我不是要那個。 │
│ │ │ │ │ │B:啊? │
│ │ │ │ │ │A:我不是要拿工作回來。 │
│ │ │ │ │ │B:啊,好。 │
│ │ │ │ │ │A:好啦。 │
│ ├─────┼─────┼──┼─────┼──────────────┤
│ │(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3.12 │A:乙○○ │ │B:甲○○ │B:車邊。 │
│ │19:07:59 │ │ │ │A:啊!好! │
├─┼─────┼─────┼──┼─────┼──────────────┤
│5│(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3.13 │A:乙○○ │ │B:甲○○ │B:你在哪裡? │
│ │21:44:07 │ │ │ │A:我現在在外面,打整天你都 │
│ │ │ │ │ │ 不接。 │
│ │ │ │ │ │B:啊,你又不是不知道我的個 │
│ │ │ │ │ │ 性,怎麼可能不接你的電話 │
│ │ │ │ │ │ 。 │
│ │ │ │ │ │A:對呀,我想說你是怎麼樣了 │
│ │ │ │ │ │ 。 │
│ │ │ │ │ │B: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A:我現在在五期這。 │
│ │ │ │ │ │B:…(不清楚)外面。 │
│ │ │ │ │ │A:怎樣? │
│ │ │ │ │ │B:回去…(不清楚)。 │
│ │ │ │ │ │A:回去我家喔? │
│ │ │ │ │ │B:嘿呀。 │
│ │ │ │ │ │A:好呀。 │
│ │ │ │ │ │B:好呀。 │
│ │ │ │ │ │A:要多久? │
│ │ │ │ │ │B:不會太久啦,差不多10至20 │
│ │ │ │ │ │ 分鐘。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看一下,看有沒有?喂! │
│ │104.3.13 │A:乙○○ │ │B:甲○○ │A:喂。 │
│ │22:07:42 │ │ │ │B:要在前面還是後面? │
│ │ │ │ │ │A:大路呀。 │
│ │ │ │ │ │B:好啊,我在外面。 │
│ │ │ │ │ │A:我也在外面 │
│ │ │ │ │ │B:啊,好。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3.13 │A:乙○○ │ │B:甲○○ │A:咳! │
│ │23:40:56 │ │ │ │B:好了,可以了。 │
│ │ │ │ │ │A:喔,這樣喔。 │
│ │ │ │ │ │B:比上次那個好一點喔。 │
│ │ │ │ │ │A:這樣喔,喔,好。 │
│ │ │ │ │ │B:你要過來嗎? │
│ │ │ │ │ │A:沒有。 │
│ │ │ │ │ │B:你在睡覺嗎?我說你在睡覺 │
│ │ │ │ │ │ 了嗎? │
│ │ │ │ │ │A:沒有。 │
│ │ │ │ │ │B:剛沒有,剛處理好而已。 │
│ │ │ │ │ │A:喔! │
│ │ │ │ │ │B:好啦!好啦! │
├─┼─────┼─────┼──┼─────┼──────────────┤
│6│(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3.18 │A:乙○○ │ │B:甲○○ │A:喂! │
│ │12:00:21 │ │ │ │B:嘿! │
│ │ │ │ │ │A:我過去你那邊。 │
│ │ │ │ │ │B:你什麼時候會到? │
│ │ │ │ │ │A:怎麼了,你要出去嗎? │
│ │ │ │ │ │B:沒有,沒有,我回來了。 │
│ │ │ │ │ │A:喔,我差不多12點,現在12 │
│ │ │ │ │ │ 點,差不多12點半左右。 │
│ │ │ │ │ │B:好,那個吃一下。 │
│ │ │ │ │ │A:要怎麼,怎麼… │
│ │ │ │ │ │B:那個,嗯… │
│ │ │ │ │ │A:你身上有錢嗎? │
│ │ │ │ │ │B:有呀,有呀,有呀,我要給 │
│ │ │ │ │ │ 你的那些有呀。 │
│ │ │ │ │ │A:對呀,我要清錢了。 │
│ │ │ │ │ │B:我知道。 │
│ │ │ │ │ │A:你過來好了,你過來好了, │
│ │ │ │ │ │ 等一下,你先不要過來。 │
│ │ │ │ │ │B:慢著,慢著,我先問一個你 │
│ │ │ │ │ │ 問題,你不是還要下去嗎? │
│ │ │ │ │ │A:差不多了。 │
│ │ │ │ │ │B:對呀,對呀。 │
│ │ │ │ │ │A:他也不在了。 │
│ │ │ │ │ │B:嘿!是喔。那要怎麼樣? │
│ │ │ │ │ │A:那再說吧。你,你… │
│ │ │ │ │ │B:等我過去再說吧。 │
│ │ │ │ │ │A:你差不多,我們約定時間好 │
│ │ │ │ │ │ 了。 │
│ │ │ │ │ │B:好,好,好。 │
│ │ │ │ │ │A:你差不多12點半過來,我回 │
│ │ │ │ │ │ 頭一下,我等一下回頭過來 │
│ │ │ │ │ │ ,要準時喔。 │
│ │ │ │ │ │B:好,好。 │
│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3.18 │A:乙○○ │ │B:甲○○ │A:你到哪了? │
│ │12:29:56 │ │ │ │B:我到了。 │
│ │ │ │ │ │A。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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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
│編│卷 宗 全 名 及 簡 稱 對 照 表 │
│號│ │
├─┼────────────────────────────────┤
│1│警㈠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偵查卷宗。 │
├─┼────────────────────────────────┤
│2│警㈡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3│警㈢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4│警㈣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5│警㈤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6│警㈥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 000000000│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7│偵㈠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營他字第381號偵查卷宗。 │
│ │ │
├─┼────────────────────────────────┤
│8│偵㈡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 │
│ │ │
├─┼────────────────────────────────┤
│9│偵㈢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151號偵查卷宗。 │
│ │ │
├─┼────────────────────────────────┤
│10│偵㈣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474號偵查卷宗。 │
├─┼────────────────────────────────┤
│11│偵㈤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8398號偵查卷宗(藥頭│
│ │卷)。 │
├─┼────────────────────────────────┤
│12│偵㈥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他字第8398號偵查卷宗(藥腳│
│ │卷)。 │
├─┼────────────────────────────────┤
│13│偵㈦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9552號偵查卷宗(藥頭│
│ │卷)。 │
├─┼────────────────────────────────┤
│14│偵㈧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9552號偵查卷宗(藥腳│
│ │卷)。 │
├─┼────────────────────────────────┤
│15│偵㈨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133號偵查卷宗。 │
├─┼────────────────────────────────┤
│16│偵㈩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243號偵查卷宗。 │
├─┼────────────────────────────────┤
│17│偵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警聲搜字第518號偵查卷宗。 │
├─┼────────────────────────────────┤
│18│偵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警聲搜字第551號偵查卷宗。 │
├─┼────────────────────────────────┤
│19│羈押㈠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138號刑事卷宗。 │
├─┼────────────────────────────────┤
│20│羈押㈡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133號刑事卷宗。 │
├─┼────────────────────────────────┤
│21│羈押㈢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152號刑事卷宗。 │
├─┼────────────────────────────────┤
│22│羈押㈣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143號刑事卷宗。 │
├─┼────────────────────────────────┤
│23│羈押㈤卷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偵抗字第249號刑事卷宗。 │
├─┼────────────────────────────────┤
│24│羈押㈥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50號刑事卷宗。 │
├─┼────────────────────────────────┤
│25│原審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卷宗。 │
├─┼────────────────────────────────┤
│26│原審甲判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1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 │
│ │31日刑事判決。 │
├─┼────────────────────────────────┤
│27│原審乙判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1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 │
│ │30日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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