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上訴,21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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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擇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1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21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從而,當事人於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即修正前第359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擇坊(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前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於本院106 年4 月19日審理時,當庭聲明撤回上訴,並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2 至105 頁),是被告於106 年4 月19日撤回上訴時已生撤回效力,其已喪失上訴權。

三、被告嗣於106 年4 月20日再次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遞狀聲請上訴,該上訴狀於106 年4 月21日送交本院,此有被告提出之上訴狀及該上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在卷可考(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37 號刑事卷宗第1 至3 頁)。

四、被告喪失上訴權後,於106 年4 月20日再遞狀提出上開聲請上訴狀之意旨略以:被告楊擇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後,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中,106 年4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審理時,被告當庭簽署撤回上訴狀撤回上訴,惟因被告近日得知家母生病住院,又跟女朋友分手,已幾日未入眠,高血壓服藥中,無法正常思考,頭腦不清,開庭時審判長問被告之案子,被告在思考所有案件,聽不清楚才簽下撤回上訴狀,事後深感後悔,被告知道錯了,被告因不服原判決才上訴,請准予繼續上訴,如蒙恩准,深感德澤。

五、惟查:㈠被告於106 年4 月19日上午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之過程,詳如下列審判筆錄所示:「(審判長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罪名是否均認罪?)認罪。

(審判長問:這個案子這麼清楚,你是否還要繼續上訴?)不要了。

(審判長問:如不上訴,就是維持一審判決去執行,有何意見?)好。

(審判長問:早一點執行,你出去也是受不了誘惑。

)我想開了,我要去執行。

(審判長問:你要有覺悟,你想要出去,說實在的,讓你出去,你還是會去碰毒,何況檢察官會讓你出去嗎?你還有7 枝槍,你自己想想看。

審判長要勸你一句話,你有那麼好的技術,可以賺幾十萬,要珍惜,你如果懂得控制自己,你日子可以過得很好,吸毒是不歸路。

)好。

(審判長問:那我要讓你填一張撤回上訴書喔?)好。

(審判長問:你也可以不要撤回,你有同意要撤回嗎?)好。

(審判長問:現在要給你填的這張是說要撤回,不要上訴,你有瞭解嗎?)有。

(審判長問:我們現在有一份撤回上訴書要讓你簽名,簽了名就代表你不上訴了,並要執行一審判決的7 個月和4 個月。

)〈審判長諭知准予上訴人撤回上訴,命上訴人填具另紙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

〉(審判長問:楊擇坊你有瞭解嗎?簽這張就是要照原審所判的去執行了。

)好。」

(見本院卷第102 至104 頁之審判筆錄)。

㈡由上揭本院審判筆錄可知,被告於106 年4 月19日本院審理中表示要撤回上訴時,審判長一再告知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並曉諭被告也可以不要撤回上訴,被告當時心智正常,意識清醒,當庭明確表示要撤回上訴,經審判長多次確認被告確有撤回上訴之本意後,方請被告當庭簽署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本院卷第105 頁),足認本件被告於撤回上訴前,確實瞭解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且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當庭簽署並向本院提出上開撤回上訴聲請書。

㈢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關於被告入所後,生活作息是否正常?身心狀況如何?有無罹患疾病在所內或所外治療中?有無服用藥物?該看守所函覆稱:⑴被告目前罹患高血壓,服用藥物治療中。

⑵被告於106 年3 月2 日入所時,因伴有戒斷症狀,經安排精神科看診取藥治療,精神狀況已趨穩定。

⑶另被告在舍房內均能配合作息規定與其它收容人互動及夜間睡眠情形無特別異樣,僅於3 月20日因個人情緒管控問題有擾亂舍房秩序之實,舍房主管為考量紀律維持,酌予簽處違規處分。

⑷近日該員患有心悸、高血壓症狀,自106 年3 月30日起門診取藥服用,目前血壓穩定控制中。

此有上開看守所106 年5 月3 日南所衛字第 10600033610號函、106 年05月09日南所戒字第10600050170 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37 號刑事卷宗第14至16頁)。

足認被告於臺南看守所羈押期間,生活作息大抵正常,行為基本上無異樣,雖有罹患高血壓,目前服用藥物治療,血壓穩定控制中;

參之治療高血壓的藥物原則上不影響心智及判斷能力,堪認被告於撤回本件上訴時,心智及思慮能力應屬正常,其縱使有遭遇家人住院、與女朋友分手及失眠等不如意情事,然尚不足以使其心智錯亂,喪失判斷能力,是其主張因頭腦不清、聽不清楚,才簽下本件撤回上訴聲請書云云,自屬無據。

六、從而,被告之上訴權既經合法撤回,其在本院之上訴權業已喪失,已不得再進行上訴程序,其聲請繼續上訴並無任何正當法律依據,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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