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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杰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894 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90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
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06 年1 月12日105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決,提起上訴,僅載稱「為上開被告因詐欺案件,謹依法聲明上訴事:緣被告莊杰易頃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決,對於判決內容實難甘服,故先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待整理後,再行具狀補呈之!」等語,有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顯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於106 年3 月8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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