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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英豪
指定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1、313、402、41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8、2152、2209、2587、2627、3546、3599號;
移送併辦: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577、4234號;
追加起訴: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577、375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7號),提起上訴,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犯如附表甲(即原判決附表二)各罪所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綽號「小白」)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經公告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持有,竟基於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及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持其所有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5支(分別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5張)作為販賣、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均未扣案),於附表甲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甲所示之方式,而為附表甲編號3、11、16、19、20、24至30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董強松、林文義、曾進發、黃仁傑、賴建達、董強華,附表甲編號4至7、9、10、15、17、18、21至2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世娟、沈國城、曾進發、蔡一中、施宗昇、陳建智,附表甲編號8、14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沈國城、陳佩雯,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與董強松、林文義,附表甲編號13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甲○○之犯行。
二、嗣經警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聲監字第921號通訊監察書對甲○○(另行審結)實施通訊監察;
104年聲監字第948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073號、104年聲監字第923號、105年聲監字第147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039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152號、105年聲監續字第4號通訊監察書對乙○○實施通訊監察;
104年聲監字第979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096號、104年聲監字第1052號、105年聲監字第33號、105年聲監續字第29號通訊監察書對董強松(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下午3時5分許,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甲○○位在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住處執行搜索,乙○○因在場遭員警盤查身分發現其經通緝,為警依法逮捕後執行附帶搜索,並扣得預備供販賣之海洛因4包(起訴書誤載為3包,如附表丙所示),又經乙○○同意搜索其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D室之住處,並扣得預備供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如附表丙所示)、電子磅秤1臺等物(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無關)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六分局、海岸巡防總局第三(臺中)海巡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林分局報告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乙○○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原審分為105年度訴字第271、313、402、413、568號,上訴後,分為本院106年度上訴第300、301、302、303號(按: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68號係就原審同案被告董強松所為之判決,董強松未提起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未移審本院,不在本件審理範圍),經核上開四案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之要件,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依訴訟經濟、證據互通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立法精神,本院106年度上訴第300、301、302、303號,屬於相牽連之案件,爰就上開四案件進行合併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47頁至第255頁、第41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附表甲(按即原判決附表二,下同)編號1、2、4至30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警359卷第3頁至第23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刑字第1051000478號卷〈下稱警478卷〉第27頁;
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偵一字第1051901938號卷〈下稱警938卷〉第1頁至第8頁;
雲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472號偵查卷〈下稱他1472卷〉第199頁至第219頁、第231頁至第235頁;
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587號偵查卷〈下稱偵2587卷〉第54頁至第56頁;
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577號偵查卷〈下稱偵2577卷〉第58頁至第60頁;
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7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卷〉第56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6頁至第79頁、第90頁至第96頁;
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599號偵查卷〈下稱偵3599卷〉第30頁至第33頁;
原審271號卷㈠第122頁至第123頁、第363頁;
原審271號卷㈡第195頁;
原審313號卷第59頁;
原審402號卷第90頁;
原審413號卷第79頁、本院卷第247、418頁);
又附表甲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271號卷㈠第122頁至第123頁、第363頁;
原審271號卷㈡第195頁、本院卷第247、418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董強松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1472卷第250頁至第257頁;
偵2587卷第46頁至第51頁)、證人即購毒者陳世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472卷第167頁至第170頁、第172頁至第174頁)、證人即購毒者沈國城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他1472卷第158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65頁)、證人即購毒者林文義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1472卷第148頁至第152頁、第154頁至第156頁)、同案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證述(偵2577卷第72頁至第73頁)、證人即購毒者陳佩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40028036號卷〈下稱警036卷〉第7頁至第11頁;
偵緝卷第68頁至第70頁、第86頁)、證人即購毒者曾進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754號偵查卷〈下稱偵3754卷〉第13頁至第18頁、第28頁至第30頁)、證人即購毒者蔡一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3754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47頁)、證人即購毒者施宗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偵3754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6頁)、證人即購毒者黃仁傑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3754卷第78頁至第83頁、第99頁至第101頁)、證人即購毒者陳建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偵3754卷第104頁至第107頁、第121頁至第124頁)、證人即購毒者賴建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警938卷第9頁至第18頁;
雲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1260號偵查卷〈下稱他1260卷〉第40頁至第44頁)、證人即購毒者董強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938卷第19頁至第22頁;
偵3599卷第29頁至第30頁)之情節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乙1(按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至17、附表乙2(按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附表乙3(按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至10、附表乙4(按即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如附表乙1至乙4各該編號所載)、原審法院104年聲監字第948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073號、105年聲監續字第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共3份(警359卷第46頁至第51頁)、原審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426號、105年度聲監字第14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警036卷第15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050024244號卷〈下稱警244卷〉第18頁)、原審法院104年聲監字第818號、104年聲監字第923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039號、104年聲監續字第115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份(警938卷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門號0000000000之查詢資料1紙(他1260卷第14頁)在卷可稽。
而警方扣得被告乙○○前開事實欄二等物,有原審法院105年聲搜字第320號搜索票2紙(警359卷第25頁至第26頁;
警478卷第159頁至第160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2份(警359卷第27頁至第36頁)、現場照片8張(警359卷第37頁至第40頁)、行政院海洋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扣押物品清單3紙、扣押物照片3張(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209號偵查卷〈下稱偵2209卷〉第18頁至第2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偵2209卷第3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271號卷㈠第287頁至第293頁)附卷可考。
㈡按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買者圖邀減刑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雖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因販賣毒品行為一向懸為厲禁,販毒者為避遭監聽查緝,以電話聯繫時,基於默契,免去代號、暗語,僅以相約見面,且未敘及交易細節,即可於碰面時進行交易,於電話中未明白陳述實情,並不違背常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依如附表甲編號11、16、19、20、24至30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義、曾進發、黃仁傑、賴建達、董強華,附表甲編號4至7、9、10、15、17、18、21至2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世娟、沈國城、曾進發、蔡一中、施宗昇、陳建智,附表甲編號8、14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沈國城、陳佩雯,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與董強松、林文義,附表甲編號13所示轉讓海洛因與甲○○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載,固未直接提及欲交易毒品名稱及金額、數量等與毒品交易有關之明確內容,惟觀諸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與證人董強松、林文義、曾進發、黃仁傑、賴建達、董強華、陳世娟、沈國城、蔡一中、施宗昇、陳建智、陳佩雯、甲○○通話之時間及內容多屬簡短,主要均在確認對方之所在位置及相約見面地點,而避免提及見面之目的,此與常人使用電話之習慣迥異,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意在躲避檢警單位之通訊監察,且被告前開通話最後均係與證人董強松、林文義、曾進發、黃仁傑、賴建達、董強華、陳世娟、沈國城、蔡一中、施宗昇、陳建智、陳佩雯、甲○○相約見面,且對話內容不時出現「我到了」(附表乙1編號10、13)、「再過去拿那個」(附表乙1編號16)、「跟你一樣跟我一樣有嗎」(附表乙3編號1)、「水果(附表乙3編號3)」等隱晦暗語,確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則依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之情節整體觀之,顯示通話雙方就交易標的等內容存有一定默契,而知悉對方所言意思,故而相約見面以便進行毒品交易事宜。
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乙○○被訴如附表甲編號1、2、4至30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自得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甲編號11、16、19、20、24至30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附表甲編號4至7、9、10、15、17、18、21至2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之犯行;
附表甲編號8、14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附表甲編號13所示轉讓海洛因之犯行。
又原審同案被告董強松因販賣毒品同被起訴於本案,亦證稱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等語明確(偵2587卷第51頁),且董強松曾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警於105年2月4日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董強松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OZ000000000)1紙(偵2152卷第32頁)、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紙(偵2152卷第31頁),足以佐證董強松確有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或販賣之需求。
再參以董強松與本案被告乙○○交易毒品時均有親自見面,故董強松應無指認錯誤之風險,董強松所指證如附表乙1編號7、8所示之歷次通話,各係聯絡後見面交易毒品,附表甲編號3所示在被告前開住處見面交易毒品等情,尚非憑空虛捏,應堪採信。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物稀價昂,取得不易,且為政府嚴予查緝之違禁物,販賣者刑責綦重,苟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被查緝之危險而平價無端轉交。
況毒品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
惟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但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一。
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而觀諸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其與前開證人間,僅係一般朋友關係,渠等倘無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或降低純度以牟利之意圖,焉有甘冒遭處重刑之風險而遂行毒品之交易。
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均自承: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的好處是可以賺量差,亦即自己可以賺一些吃的等語(見原審217號卷㈡第246頁),益徵被告於為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時,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㈣依上開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被告乙○○所為自白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均無重大矛盾、瑕疵,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經調查前述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乙○○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是被告有如附表甲編號3、11、16、19、20、24至3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次,附表甲編號4至7、9、10、15、17、18、21至2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次,附表甲編號8、14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2次,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3次及如附表甲編號13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等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犯如附表甲編號4至7、9、10、15、17、18、21至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如附表甲編號3、11、16、19、20、24至3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如附表甲編號8、1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如附表甲編號1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分別為各該次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給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而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構成要件優於一般構成要件」之法理,擇一處斷。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而104年12月2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4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自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為重。
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均無證據證明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受讓者董強松為00年00月出生、證人林文義為00年00月出生,渠等分別自被告處受讓第二級毒品時顯非未成年人,被告自不符對未成年人轉讓之情形,是核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2、12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被告上開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並未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因藥事法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禁藥,其持有禁藥部分並無因吸收而不另論罪之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就如附表甲編號8、1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次販賣行為,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沈國城、陳佩雯,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甲編號1至30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刑之減輕: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附表甲所示各次販賣、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警詢中供出綽號「阿國」、「19」、「阿源」之男子,有無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經原審函詢結果,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就綽號「阿源」之男子部分均函覆:被告乙○○僅供述係向綽號「阿源」之男子購買毒品,並未提供綽號「阿源」男子之年籍資料、持用電話等,以致無查獲之情形(原審271號卷㈠第245頁;
原審402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
雲林地檢署、彰化縣警察局就綽號「阿國」、「19」之人部分均函覆:乙○○並未提供綽號「阿國」、「19」之人之真實年籍及使用電話,故無法偵辦(原審402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原審413號卷第73頁);
雲林縣警察局則函覆:綽號「19」之人真實姓名為林文琪,業已於105年5月19日死亡等情(原審413號卷第69頁),故本案被告並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情形。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所謂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
舉凡刑事法律之解釋,不論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其最重要之原則迨為對被告有利之原則。
本條項之規定,既為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而非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每次陳述均自白,則被告在偵查中歷次陳述只要曾經自白(1次以上),且在審判中歷次陳述亦曾經自白(1次以上),解釋上即符合該條項之規定。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非規定「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規範「偵查中自白」之重點,要係在於偵查中自白必須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為之,以節省偵查犯罪人力資源之浪費,重在自白之起迄時點,而非在何公務員(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前所為,苟被告在偵查終結前自白,應均屬「偵查中自白」,始合立法意旨,而法官為羈押訊問,偵查尚未終結仍屬偵查階段,自有上開條項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決議參照)。
經查,被告就附表甲編號4至11、13至30所示之犯行,均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
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
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云云,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就附表甲編號3所示之犯行,於偵查階段僅坦承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揆諸上開裁判要旨,自難認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為自白,從而,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按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亦即法院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而為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第2476號判決要旨、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依此,本件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具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之法條競合關係,而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已如前述,被告雖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然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從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惟本院仍得透過個案衡平之機制,針對行為人所涉轉讓禁藥犯罪情節之輕重及是否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犯後態度等情,裁量施以不同程度處罰,且因所犯轉讓禁藥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間為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關係,於量定宣告刑時,不受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拘束,所處之刑自得輕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個月(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以避免過苛之處罰,併此說明。
㈦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
再者,販賣毒品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供應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定最輕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有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應就被告犯罪行為時之情狀為觀察,尚難因其在犯罪後,另有類如自首、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等法定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事由,即反推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否則將有違刑法第62條鼓勵被告自新,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修正為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又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對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增列應減輕其刑之規定,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
」之立法意旨。
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增訂,既出於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當無排除刑法第59條規定同時適用之理。
再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
又於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所犯販賣海洛因之次數雖達14次,然販賣對象僅7人,且本即為有施用毒品惡習之人,復觀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各次販賣之金額多為3,000元以下之零星、小額交易,各次所獲利益亦有限,並考量被告染有施用毒品惡習,始以販賣海洛因填補自身施用毒品所需之花費,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實與專門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仍有重大差異,與大宗走私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販賣而獲得厚利、使毒品大量流通社會之情形相較,所生危害稍低,而刑罰除制裁功能外,亦寓有教育、感化之目的,期使誤入歧途而有心遷善改過者,可以早日復歸家庭及社會,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最輕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上所述,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被告所犯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附表甲編號4至10、14、15、17、18、21至23所示),倘各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刑即有期徒刑15年,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容有情輕法重之虞,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所為附表甲編號4至10、14、15、17、18、21至23所示犯行遞減之。
三、上訴之審酌:㈠原審以被告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事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並審酌海洛因係具有極高度成癮性、社會危害性,戒解極度不易之第一級毒品,服用後將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並引起亢進性反應、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覺、妄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副作用,其劑量增大時,甚將導致死亡;
而其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等傾向。
另甲基安非他命則經列管為第二級毒品及禁藥,服用後可能導致心悸、血壓上升、不安、眩昏、失眠、運動困難等症狀,進而產生易怒、具攻擊性、迷幻、恐懼、自我傷害、痙攣,甚至昏迷、死亡等現象,而具高度之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
詎被告竟無視於毒品氾濫對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治安將產生極大負面影響,而以轉讓與他人施用之方式,使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擴散於社會,甚而販賣毒品憑以營利,誠值非難;
惟念其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數量均屬微少、獲利非豐,且毒品擴散對象之人數非眾,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參酌被告(除附表甲編號3之犯行)迭於偵查、審理時就所犯罪名供認無隱,足見悔意之犯後態度。
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素行,被告自陳受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工而家境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扣案如附表丙(即原判決附表九,下同)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4包,認係其為附表甲編號1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所剩餘之毒品,且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盛裝之海洛因難以剝離殆盡,除鑑驗用罄部分(詳如附表丙編號1備註欄所示)因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甲編號18所示罪名下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丙編號2至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被告為附表甲編號20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剩餘之毒品,且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剝離殆盡,除鑑驗用罄部分(詳如附表丙編號2至5備註欄所示)因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甲編號20所示罪名下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5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5張),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部分,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各依其犯罪關連性,宣告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沒收。
又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轉讓禁藥部分,被告轉讓禁藥所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如附表甲編號1、2、12所示罪名下宣告沒收。
其中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5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5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就附表甲編號3至11、14、16至19、21至26、28至30所示販賣毒品之實際所得財物,雖均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獲有取得之財物,仍應依上開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於各罪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甲編號15所示曾進發尚未給付之價金3,000元,及附表甲編號20所示黃仁傑尚未給付之價金1,000元,附表甲編號27所示賴建達尚未給付價金1,000元,既非被告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當毋庸諭知沒收;
又在被告前開住處扣得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為其施用毒品案件所用,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以及宣告就被告犯附表甲所示各罪沒收部分,依法均應併執行之。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就各罪之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被告上訴指稱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過重部分,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
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即應依其犯罪情節妥適量刑;
再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及就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自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原審既審酌被告各次販賣或轉讓行為手法近似,相隔時間非長,犯罪地點及毒品擴散對象多所重覆,侵害法益同質性高,危害加重效應應非如等差級數般加劇等各節有利於被告之定刑情狀,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高達有期徒刑13年,難認與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等內部性界限悉相符合而無可議之處,自有未當。
是本件被告主張原審定執行刑過重等語,為有理由。
㈢又檢察官以原判決對被告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不當,以及定應執行刑過於輕縱為由提起上訴,惟本院業已詳述適用刑法第59條及原審定應執行刑過重之理由如上,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主張各罪量刑過重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
檢察官之上訴,亦為無理由,然被告主張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過重部分,核屬有據,應由本院就被告所犯附表甲(即原判決附表二)各罪所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詳如下述),並駁回其他上訴。
㈤爰衡酌被告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本案各該犯行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空間、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以及被告各次販賣或轉讓行為之手法近似、相隔時間非長、犯罪地點及毒品擴散對象多所重覆,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危害之加重效應非如等差級數般加劇等節為考量重點,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要求,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即原判決附表二):被告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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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對│販賣方法、數量及所得│通話時間│諭知之罪名及宣告刑 │起訴書犯│
│號│/ 轉讓時│/ 轉讓地│象/ 受│財物/轉讓方式 │、內容 │ │罪事實 │
│ │間 │點 │讓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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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2 │雲林縣○│董強松│由乙○○於104 年12月│詳附表四│乙○○犯轉讓禁藥罪,│105 年度│
│ │月8日下 │○市○○│ │8 日下午2 時51、52分│編號7 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訴字第27│
│ │午2時52 │○○大學│ │許,以門號0000000000│示 │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號(10│
│ │分後之某│附近 │ │號行動電話,與董強松│ │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5 年度偵│
│ │時 │ │ │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 │號○○○○○○○○○│字第1528│
│ │ │ │ │行動電話聯絡後,劉英│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號、第21│
│ │ │ │ │豪於左列時、地無償轉│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52號、第│
│ │ │ │ │讓甲基安非他命若干與│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2209號、│
│ │ │ │ │董強松。 │ │,追徵其價額。 │第2587號│
│ │ │ │ │ │ │ │、第2627│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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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月│雲林縣○│董強松│由乙○○於105 年1 月│詳附表乙│乙○○犯轉讓禁藥罪,│105 年度│
│ │1日下午3│○市○○│ │1 日下午3 時37、52分│1編號8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訴字第27│
│ │時52分後│路000號 │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示 │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號(10│
│ │某時 │之國立○│ │行動電話,與董強松持│ │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5 年度偵│
│ │ │○大學醫│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 │號○○○○○○○○○│字第1528│
│ │ │學院附設│ │動電話聯絡後,乙○○│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號、第21│
│ │ │醫院○○│ │於左列時、地無償轉讓│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52號、第│
│ │ │分院(又│ │甲基安非他命約1 公克│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2209號、│
│ │ │稱000 醫│ │與董強松。 │ │,追徵其價額。 │第2587號│
│ │ │院)前 │ │ │ │ │、第2627│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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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2月│雲林縣○│董強松│由乙○○於105年2月2 │無通話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2 日及同│○市○○│ │日於左列地點販賣甲基│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訴字第27│
│ │年月4 日│路00之0D│ │安非他命1 兩(約35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某時 │室內 │ │克,價值20,000元)予│ │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5 年度偵│
│ │ │ │ │董強松,因數量不足,│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字第1528│
│ │ │ │ │董強松僅先給付6,000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號、第21│
│ │ │ │ │元予乙○○,乙○○復│ │其價額。 │52號、第│
│ │ │ │ │於同年月4 日補足積欠│ │ │2209號、│
│ │ │ │ │之部分予董強松,董強│ │ │第2587號│
│ │ │ │ │松則仍積欠乙○○14,0│ │ │、第2627│
│ │ │ │ │00元。 │ │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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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12 │雲林縣斗│陳世娟│由乙○○於104 年12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31日(│六市○○│ │31日上午10時21、46、│1編號9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起訴書附│○○大學│ │57分許以門號0000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表誤載21│側門 │ │00號行動電話,與陳世│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日)上午│ │ │娟持有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10時57分│ │ │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交│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後之某時│ │ │易毒品之事宜後,劉英│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豪於左列時、地販賣交│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付海洛因1 包(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元)予陳世娟,並收取│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價金。 │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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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1月│雲林縣○│陳世娟│由乙○○於105 年1 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1日下午 │○市○○│ │1 日上午11時12、43分│1編號10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5時29分 │○○大學│ │、下午5 時29分許以門│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後之某時│側門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 │ │話,與陳世娟持有門號│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聯絡買賣交易毒品之事│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宜後,乙○○於左列時│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地販賣交付海洛因1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包(1,000 元)予陳世│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娟,並收取價金。 │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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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1月│雲林縣○│陳世娟│由乙○○於105 年1 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2日中午 │○鄉○○│ │2 日上午11時48分、中│1編號11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12時3分 │村某媽祖│ │午12時3 分許以門號00│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後之某時│廟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 │ │與陳世娟持有門號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於雲林縣○○鄉○○村│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之7-11便利商店見面,│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後雙方在途中碰面,劉│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英豪遂於左列時、地販│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賣交付海洛因1 包(1,│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000 元)予陳世娟,並│ │ │)附表編│
│ │ │ │ │收取價金。 │ │ │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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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1月│雲林縣○│陳世娟│由乙○○於105 年1 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3日下午2│○市○○│ │3 日下午1 時58分、2 │1編號12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時39分後│○○大學│ │時39分許以門號000000│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之某時 │側門 │ │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 │ │世娟持有門號0000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交易毒品之事宜後,劉│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販賣│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交付海洛因1 包(1,00│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0 元)予陳世娟,並收│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取價金。 │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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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11 │雲林縣○│沈國城│由乙○○於104 年11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1日下│○鄉東和│ │11日上午11時28、58分│1編號13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訴字第27│
│ │午1時後 │村(○○│ │、中午12時16、21分、│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之某時 │○○大學│ │下午1 時許分別以門號│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附近)之│ │0000000000號、000000│ │行動電話貳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7 -11 便│ │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利商店前│ │國城持有門號00000000│ │○○○○○號、○○○│52號、第│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 │○○○○○○○號晶片│2209號、│
│ │ │ │ │交易毒品之事宜後,劉│ │卡貳張),均沒收之,│第2587號│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販賣│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第2627│
│ │ │ │ │交付海洛因、甲基安非│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號起訴書│
│ │ │ │ │他命各1 包(各1,000 │ │徵其價額。 │)附表編│
│ │ │ │ │元)予沈國城,並收取│ │ │號14 │
│ │ │ │ │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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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12 │雲林縣○│沈國城│由乙○○於104年12月2│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8日下│○市○○│ │8日下午5時46分、6時2│1編號14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午6時40 │里○○路│ │、15、28、33、40分許│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分後之某│00之0號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旁巷弄 │ │動電話,與沈國城持有│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電話聯絡買賣交易毒品│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之事宜後,乙○○於左│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列時、地販賣交付海洛│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因1 包(2,000 元)予│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沈國城,並收取價金。│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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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年12 │雲林縣○│沈國城│由乙○○於104年12月3│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30日中│○市○○│ │0 日中午12時0 、19分│1編號15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27│
│ │午12時19│○汽車旅│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分後之某│館旁小路│ │行動電話,與沈國城持│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動電話聯絡買賣交易毒│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品之事宜後,乙○○於│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左列時、地販賣交付海│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洛因1 包(1,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予沈國城,並收取價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 │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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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年12 │雲林縣○│林文義│由乙○○於104 年12月│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5日上 │○市○○│ │5 日上午7 時39分許以│1編號1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27│
│ │午7時39 │○○大學│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 號(10│
│ │分後之某│附近 │ │電話,與林文義持有門│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1528│
│ │ │ │ │話聯絡買賣交易毒品之│ │使用之門號○○○○○│號、第21│
│ │ │ │ │事宜後,乙○○於左列│ │○○○○○號晶片卡壹│52號、第│
│ │ │ │ │時、地販賣交付甲基安│ │張),均沒收之,如全│2209號、│
│ │ │ │ │非他命1 包(1,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第2587號│
│ │ │ │ │)予林文義,並收取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第2627│
│ │ │ │ │金。 │ │價額。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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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年12 │雲林縣○│林文義│由乙○○於104 年12月│詳附表乙│乙○○犯轉讓禁藥罪,│105 年度│
│ │月7日下 │○市○○│ │7 日下午7 時48分許以│1編號17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訴字第27│
│ │午7時48 │里○○路│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所示 │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號(10│
│ │分後之某│00之0號 │ │電話,與林文義持有門│ │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5 年度偵│
│ │時 │內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字第1528│
│ │ │ │ │話聯絡後,乙○○於左│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號、第21│
│ │ │ │ │列時、地無償轉讓甲基│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52號、第│
│ │ │ │ │安非他命若干與林文義│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2209號、│
│ │ │ │ │。 │ │,追徵其價額。 │第2587號│
│ │ │ │ │ │ │ │、第2627│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
│ │ │ │ │ │ │ │號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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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 年12│雲林縣○│甲○○│由乙○○於104 年12月│詳附表乙│乙○○轉讓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8日上│○市○○│ │18日上午2 時4 分、7 │2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未│訴字第31│
│ │午8 時5 │路0 段00│ │時51分及8 時5 分許,│示 │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3 號(10│
│ │分後之某│0 號 │ │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 │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5 年度偵│
│ │時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 │門號○○○○○○○○│字第2577│
│ │ │ │ │春成持用門號00000000│ │○○號晶片卡壹張)沒│號起訴書│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犯罪事│
│ │ │ │ │乙○○於左列時、地,│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實一 │
│ │ │ │ │無償轉讓海洛因若干與│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甲○○施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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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 年6 │雲林縣○│陳佩雯│乙○○於104 年6 月27│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7日下│○市○○│ │日下午3 時32分、48分│3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訴字第40│
│ │午4 時1 │路00號 │ │、53分、59分、4 時1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 │ │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 │臺幣陸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0000)與陳佩雯所持用│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電話聯繫買賣毒品交易│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事宜後,乙○○於左列│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時、地販賣交付海洛因│ │價額。 │一㈠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 │ │ │
│ │ │ │ │(共6,000 元)予陳佩│ │ │ │
│ │ │ │ │雯,並收取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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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 年3 │乙○○位│曾進發│乙○○於105 年3 月18│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8日中│於雲林縣│ │日上午11時38分許,以│3編號2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訴字第40│
│ │午12時許│○○市○│ │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示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2 號(10│
│ │ │○里之租│ │00號行動電話,與曾進│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5 年度偵│
│ │ │屋處附近│ │發所持用門號00000000│ │用之門號○○○○○○│緝字第67│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 │○○○○號晶片卡壹張│號、105 │
│ │ │ │ │交易事宜後,乙○○於│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年度偵字│
│ │ │ │ │左列時、地,以賒帳方│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第3754號│
│ │ │ │ │式,販賣交付海洛因1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
│ │ │ │ │包(3,000 元)予曾進│ │ │犯罪事實│
│ │ │ │ │發。 │ │ │一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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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5 年3 │乙○○位│曾進發│乙○○於105 年3 月21│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1日中│於雲林縣│ │日上午11時52分、53許│3編號3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2時許│○○市○│ │,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 │○里之租│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屋處附近│ │曾進發所持用門號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毒品交易事宜後,劉英│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豪於左列時、地販賣交│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2,000 元)予曾進發,│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並收取價金。 │ │價額。 │一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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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5 年3 │雲林縣○│蔡一中│蔡一中以000000000 、│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9日下│○市○○│ │000000000 號公共電話│3編號4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5 時28│影城前 │ │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 │ │動電話於105 年3 月19│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日下午5 時15、19、25│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28分許,與乙○○所│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事宜後,乙○○於左列│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時、地販賣交付海洛因│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1 包(2,000 元)予蔡│ │價額。 │一㈣ │
│ │ │ │ │一中,並收取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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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5 年3 │乙○○位│施宗昇│乙○○於105 年3 月26│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6日下│於雲林縣│ │日下午7 時42分、10時│3編號5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0時後│○○市○│ │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9│示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 號(10│
│ │之某時 │○里之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5 年度偵│
│ │ │屋處內 │ │施宗昇所持用門號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緝字第67│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號、105 │
│ │ │ │ │毒品交易事宜後,劉英│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年度偵字│
│ │ │ │ │豪於左列時、地販賣交│ │使用之門號○○○○○│第3754號│
│ │ │ │ │付海洛因1 包(1,000 │ │○○○○○號晶片卡壹│起訴書)│
│ │ │ │ │元)予施宗昇,並收取│ │張),均沒收之,如全│犯罪事實│
│ │ │ │ │價金。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一㈤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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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 年3 │雲林縣○│黃仁傑│乙○○於105 年3 月23│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3日下│○市之○│ │日下午9 時1 分、13分│3編號6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9 時13│○路與○│ │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路之交│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岔口處 │ │與黃仁傑所持用門號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販賣│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1,000 元)予黃仁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並收取價金。 │ │價額。 │一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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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 年3 │雲林縣○│黃仁傑│乙○○於105 年3 月27│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7日上│○市之○│ │日上午11時7 分、20分│3編號7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1時20│○路與○│ │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示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2 號(10│
│ │分後之某│○路之交│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5 年度偵│
│ │時 │岔口處 │ │與黃仁傑所持用門號00│ │燬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緝字第6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號、105 │
│ │ │ │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 │配使用之門號○○○○│年度偵字│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以│ │○○○○○○號晶片卡│第3754號│
│ │ │ │ │賒帳方式,販賣交付甲│ │壹張)沒收之,如全部│起訴書)│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1,00│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犯罪事實│
│ │ │ │ │0 元)予黃仁傑。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一㈦ │
│ │ │ │ │ │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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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5 年3 │雲林縣○│陳建智│乙○○於105 年3 月18│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8日上│○市○○│ │日上午11時31分、59分│3編號8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1時59│路之鐵路│ │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與陳建智所持用門號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00000000號(起訴書犯│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罪事實㈧誤載為0000│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販賣│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交付海洛因1 包(2,00│ │價額。 │一㈧ │
│ │ │ │ │0 元)予陳建智,並收│ │ │ │
│ │ │ │ │取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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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 年3 │雲林縣○│陳建智│乙○○於105 年3 月19│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9日上│○市○○│ │日上午10時52分許,以│3編號9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0時52│路之鐵路│ │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旁 │ │00號行動電話,與陳建│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智所持用門號0000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交易事宜後,乙○○於│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左列時、地販賣交付海│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洛因1 包(2,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予陳建智,並收取價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 │ │價額。 │一㈨ │
├─┼────┼────┼───┼──────────┼────┼──────────┼────┤
│23│105 年3 │雲林縣○│陳建智│乙○○於105 年3 月21│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105 年度│
│ │月21日上│○市○○│ │日上午11時35分、39分│3編號10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訴字第40│
│ │午11時39│路之鐵路│ │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2 號(10│
│ │分後之某│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與陳建智所持用門號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緝字第6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使用之門號○○○○○│號、105 │
│ │ │ │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 │○○○○○號晶片卡壹│年度偵字│
│ │ │ │ │英豪於左列時、地販賣│ │張),均沒收之,如全│第3754號│
│ │ │ │ │交付海洛因1 包(2,00│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起訴書)│
│ │ │ │ │0 元)予陳建智,並收│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犯罪事實│
│ │ │ │ │取價金。 │ │價額。 │一㈩ │
├─┼────┼────┼───┼──────────┼────┼──────────┼────┤
│24│104年9月│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9 月24│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24日下午│○市○○│ │日下午4 時47分、5 時│4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5 時9 分│路之某萊│ │1 、9 分許以門號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後之某時│爾富超商│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賴│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前 │ │建達使用之0000000000│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 │ │品事宜後,乙○○於左│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列時、地販賣交付甲基│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安非他命1 包(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1 │
│ │ │ │ │元)予賴建達,並收取│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金。 │ │價額。 │ │
│ │ │ │ │ │ │ │ │
├─┼────┼────┼───┼──────────┼────┼──────────┼────┤
│25│104年9月│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9 月26│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26日下午│○鎮○○│ │日下午4 時32、33分、│4編號2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訴字第41│
│ │5 時40分│大飯店前│ │5 時20、28、32、40分│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後之某時│ │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臺幣參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 │ │行動電話與賴建達使用│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 │ │話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後│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乙○○於左列時、地│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2 │
│ │ │ │ │1 包(3,000 元)予賴│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建達,並收取價金。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104年9月│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9 月28│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28日下午│○市○○│ │日下午4 時35、41分許│4編號3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4 時41分│路○○科│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後之某時│技大學旁│ │動電話與賴建達使用之│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之某檳榔│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攤前 │ │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後,│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 │ │乙○○於左列時、地販│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包(1,000 元)予賴建│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3 │
│ │ │ │ │達,並收取價金。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27│104年9月│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9 月30│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30日下午│○市○○│ │日下午6 時12分、7 時│4編號4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8 時36分│路000巷0│ │18分、8 時36分許以門│示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3 號(10│
│ │後之某時│0 號賴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5 年度偵│
│ │ │達住處前│ │話與賴建達使用之0000│ │用之門號○○○○○○│字第3546│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號晶片卡壹張│號、第35│
│ │ │ │ │交易毒品事宜後,劉英│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99號起訴│
│ │ │ │ │豪於左揭時、地販賣交│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書)附表│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編號4 │
│ │ │ │ │1,000 元)予賴建達,│ │ │ │
│ │ │ │ │賴建達則賒帳。 │ │ │ │
├─┼────┼────┼───┼──────────┼────┼──────────┼────┤
│28│104年10 │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10月5 │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5 日上│○市○○│ │日上午1 時35分、2 時│4編號5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午2 時2 │醫院○○│ │2 分許以門號0000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分後之某│分院旁 │ │00號行動電話與賴建達│ │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 │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 │ │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事│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 │ │宜後,乙○○於左列時│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地販賣交付甲基安非│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他命1 包(1,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5 │
│ │ │ │ │予賴建達,並收取價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29│104年10 │雲林縣○│賴建達│乙○○於104 年10月12│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2下午│○市○○│ │日下午9 時5 、15、28│4編號6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9 時28分│路000巷0│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後之某時│0號賴建 │ │號行動電話與賴建達使│ │臺幣貳仟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 │達住處附│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近之OK便│ │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利商店前│ │事宜後,乙○○於左列│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時、地販賣交付甲基安│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非他命1 包(2,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6 │
│ │ │ │ │)予賴建達,並收取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金。 │ │價額。 │ │
├─┼────┼────┼───┼──────────┼────┼──────────┼────┤
│30│104年11 │雲林縣○│董強華│乙○○於104 年11月14│詳附表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105 年度│
│ │月14日下│○市○○│ │日下午5 時11分許以門│4編號7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訴字第41│
│ │午5時11 │路○○科│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3 號(10│
│ │分後之某│技大學附│ │話與董強華使用之0000│ │臺幣伍佰元、不詳廠牌│5 年度偵│
│ │時 │近 │ │00000 號公用電話聯絡│ │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字第3546│
│ │ │ │ │交易毒品事宜後,劉英│ │使用之門號○○○○○│號、第35│
│ │ │ │ │豪於左列時、地販賣交│ │○○○○○號晶片卡壹│99號起訴│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張),均沒收之,如全│書)附表│
│ │ │ │ │500 元)予董強華,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7 │
│ │ │ │ │收取價金。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附表乙1(即原判決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71號)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
├──┼─────────┼─────────────────┼──────────┤
│⒈ │104 年11月8 日上午│A :0000-000000 (甲○○)【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0時39分53秒 │B :0000-000000 (賴銘權)【發話】│ 表編號1。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17│
│ │ │A :喂 │ 頁。 │
│ │ │B :喂大仔 │③原審104年聲監字第 │
│ │ │A :怎樣 │ 921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阿華,我在樓下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好啦 │ 第24頁至第25頁)。│
├──┼─────────┼─────────────────┼──────────┤
│⒉ │104 年11月9 日上午│A :0000-000000 (甲○○)【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8 時59分32秒 │B :0000-000000 (賴銘權)【發話】│ 表編號2。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18│
│ │ │A :嗯 │ 頁。 │
│ │ │B :喂大仔 │③原審104年聲監字第 │
│ │ │A :嗯 │ 921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阿華啦,在樓下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蛤 │ 第24頁至第25頁)。│
│ │ │B :我阿華,我在樓下 │ │
├──┼─────────┼─────────────────┼──────────┤
│⒊ │104 年11月14日下午│A :0000-000000 (甲○○)【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3 時56分28秒 │B :0000-000000 (賴銘權)【發話】│ 表編號3。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28│
│ │ │B :喂,大仔 │ 至29頁。 │
│ │ │A :喂 │③原審104年聲監字第 │
│ │ │B :喂,大仔喔,我阿華啦,我在樓下│ 921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好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 │ 第24頁至第25頁)。│
├──┼─────────┼─────────────────┼──────────┤
│⒋ │104 年11月11日下午│A :0000-000000 (甲○○)【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6 時34分59秒 │B :0000-000000 (賴永祥)【發話】│ 表編號4。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23│
│ │ │A :喂 │ 頁。 │
│ │ │B :喂,哥哥喔,我在樓下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誰 │ 921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阿弟啊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喔 │ 第24頁至第25頁)。│
│ │ │B :我在樓下 │ │
├──┼─────────┼─────────────────┼──────────┤
│⒌ │104 年11月16日上午│A :0000-000000 (甲○○)【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7 時39分50秒 │B :0000-000000 (賴永祥)【發話】│ 表編號5。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40│
│ │ │A :喂 │ 頁。 │
│ │ │B :喂,哥哥,你下來拿早餐啊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嗯 │ 921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早餐我拿來了,我在樓下啦,我拿│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 早餐來給你吃,喔好 │ 第24頁至第25頁)。│
├──┼─────────┼─────────────────┼──────────┤
│⒍ │104 年12月3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1時20分 │B :0000-000000 (甲○○)【受話】│ 表編號6。 │
│ │ ├─────────────────┤②出處:他1442卷第57│
│ │ │A :喂大仔,他們現在在樓下啦 │ 頁。 │
│ │ │B :喔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先拿一個小的給他們,我明天過│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 去再跟你算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B :嗯 │ 第46頁至第47頁)。│
│ ├─────────┼─────────────────┤ │
│ │104 年12月3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 │
│ │11時21分 │B :0000-000000 (甲○○)【受話】│ │
│ │ ├─────────────────┤ │
│ │ │A :大仔,是我在吃的那種喔 │ │
│ │ │B :我知道啦 │ │
├──┼─────────┼─────────────────┼──────────┤
│⒎ │104 年12月8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2時51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表編號7。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1│
│ │ │A :喂,我啦 │ 6 頁。 │
│ │ │B :你有比較好了嗎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也是一樣,沒有比較好 │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有住在那邊嗎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有阿 │ 第46頁至第47頁)。│
│ │ │B :阿方便了嗎 │ │
│ │ │A :方便阿 │ │
│ │ │B :方便ㄟ阿,我下午去找你好好聊天│ │
│ │ │一下啦,我才知道該怎麼做啦 │ │
│ │ │A :好啦 │ │
│ │ │B :我算是對你…… │ │
│ ├─────────┼─────────────────┤ │
│ │104 年12月8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2時52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 ├─────────────────┤ │
│ │ │A :喂,見面再說 │ │
│ │ │B :我在彰化要回去了 │ │
│ │ │A :對阿,見面再說,有空再打 │ │
│ │ │B :好啦 │ │
├──┼─────────┼─────────────────┼──────────┤
│⒏ │105 年1 月1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3時37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表編號8。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1│
│ │ │B :找你方便嗎? │ 7 頁。 │
│ │ │A :有阿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你在哪裡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A :819這 │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 │ │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
│ │105 年1 月1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3時52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 ├─────────────────┤ │
│ │ │我現在聯絡沒朋友,我等下再打給你 │ │
├──┼─────────┼─────────────────┼──────────┤
│⒐ │104 年12月3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0時21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表編號10。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阿兄我去找你喔 │ 2 頁。 │
│ │ │A :一樣去昨天的地方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104 年12月3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10時46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 │
│ │ │B :大仔我快到了 │ │
│ │ │A :我跟人借摩托車 │ │
│ ├─────────┼─────────────────┤ │
│ │104 年12月3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0時57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
│ │ ├─────────────────┤ │
│ │ │B :我在這裡了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我來找你這裡 │ │
│ │ │A :你昨天在哪裡找我的 │ │
│ │ │B :我再那邊等你等很久 │ │
│ │ │A :拜託 │ │
│ │ │B :那你等我一下 │ │
├──┼─────────┼─────────────────┼──────────┤
│⒑ │105 年1 月1 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1時12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表編號11。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我要去哪裡找你 │ 3頁。 │
│ │ │A :一樣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到了再打給你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105 年1 月1 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11時43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 │
│ │ ├─────────────────┤ │
│ │ │B :我到了 │ │
│ │ │A :等我一下 │ │
│ ├─────────┼─────────────────┤ │
│ │105 年1 月1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5時29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
│ │ ├─────────────────┤ │
│ │ │B :我在側門 │ │
│ │ │A :哪裡側門 │ │
│ │ │B :○○往○○側門 │ │
│ │ │A :我怎麼沒看到 │ │
│ │ │B :我在貨車上 │ │
│ │ │A :好 │ │
├──┼─────────┼─────────────────┼──────────┤
│⒒ │105 年1 月2 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1時48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表編號12。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我要去哪裡找你 │ 4頁。 │
│ │ │A :○○7-11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好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A :你多久會到 │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 │B :10幾分 │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
│ │105 年1 月2 日中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2時3 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
│ │ ├─────────────────┤ │
│ │ │A :你到哪裡了 │ │
│ │ │B :我到東和了 │ │
│ │ │A :好 │ │
├──┼─────────┼─────────────────┼──────────┤
│⒓ │105 年1 月3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 時58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表編號13。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大哥要去哪裡找你 │ 5頁。 │
│ │ │A :你來側門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哪裡側門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A :○○要去○○那裡,到了再打 │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 │ │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
│ │105 年1 月3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2時39分 │B :0000-000000 (陳世娟)【發話】│ │
│ │ ├─────────────────┤ │
│ │ │B :我快到了 │ │
│ │ │A :到哪裡 │ │
│ │ │B :我在○○這裡 │ │
│ │ │A :在路上喔 │ │
│ │ │B :在側門等 │ │
├──┼─────────┼─────────────────┼──────────┤
│⒔ │104 年11月1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1時28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表編號14。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喂阿兄,我阿成啦,我要過去找你│ 5至206頁。 │
│ │ │喔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是誰 │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阿成啦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阿成,那一個阿成 │ 第46頁至第47頁)。│
│ │ │B :你都來我家這個 │ │
│ │ │A :來你家這個,你來○○○○ │ │
│ │ │B :好,我到了就打給你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10幾分鐘 │ │
│ │ │A :好 │ │
│ ├─────────┼─────────────────┤ │
│ │104 年11月1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1時58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喂阿兄,我到了 │ │
│ │ │A :好 │ │
│ ├─────────┼─────────────────┤ │
│ │104 年11月11日中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 │
│ │12時16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受話】│ │
│ │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我在○○○○ │ │
│ │ │A :什麼○○○○,○○○○,你跟我│ │
│ │ │說○○○○ │ │
│ │ │B :○○○○在哪裡 │ │
│ │ │A :○○技術學院,我跟你說,你轉過│ │
│ │ │來○○這裡○○○有7-11,你到了再打│ │
│ │ │給我 │ │
│ │ │B :好好 │ │
│ ├─────────┼─────────────────┤ │
│ │104 年11月11日中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2時21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阿兄,我到7-11了 │ │
│ │ │A :我跟你說,你從7-11那一條過去○│ │
│ │ │○這一條路騎進來 │ │
│ │ │B :好,我現在騎過去,我在7-11而已│ │
│ ├─────────┼─────────────────┤ │
│ │104 年11月11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時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阿兄,我大約在10幾分鐘就處理好│ │
│ │ │了,我在打給你 │ │
│ │ │A :好 │ │
├──┼─────────┼─────────────────┼──────────┤
│⒕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5時46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表編號15。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要去哪裡找你 │ 6至207頁。 │
│ │ │A :你是誰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我小寶,兩光叫我打給你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A :你晚十分鐘再打 │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6時02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要去哪裡找你 │ │
│ │ │A :○○ │ │
│ │ │B :我馬上到 │ │
│ ├─────────┼─────────────────┤ │
│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6時15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你說前門還是 │ │
│ │ │A :自己嗎?還是 │ │
│ │ │B :兩個人 │ │
│ │ │A :你等我一下 │ │
│ ├─────────┼─────────────────┤ │
│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6時28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兄仔我在紅綠燈廟這 │ │
│ │ │A :再進來200公尺那 │ │
│ ├─────────┼─────────────────┤ │
│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6時33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A :馬上到了 │ │
│ │ │B :你說牆壁上有白色的圖嗎? │ │
│ ├─────────┼─────────────────┤ │
│ │104 年12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6時40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A :你在龍眼樹那 │ │
│ │ │B :○○○嗎?旁邊有畫圖 │ │
│ │ │A :對啦,從那邊上來 │ │
│ │ │B :從那條路上去嗎? │ │
│ │ │A :對啦 │ │
├──┼─────────┼─────────────────┼──────────┤
│⒖ │104 年12月30日中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2時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表編號16。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兄要去哪裡找你 │ 8頁。 │
│ │ │A :你在哪裡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我在我們這裡 │ 第1073號通訊監察書│
│ │ │A :你在家喔,看怎樣再打給你,可能│ 暨電話附表(警359 │
│ │ │去找你 │ 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B :可是我下午要開庭,你要現在來嗎│ 。 │
│ │ │? │ │
│ │ │A :你跟你先生喔 │ │
│ │ │B :不一定 │ │
│ │ │A :你經過○○這在打給我 │ │
│ │ │B :好 │ │
│ ├─────────┼─────────────────┤ │
│ │104 年12月30日中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2時19分 │B :0000-000000 (沈國城)【發話】│ │
│ │ ├─────────────────┤ │
│ │ │B :兄我在○○○這裡 │ │
│ │ │A :我在後面樹仔腳這 │ │
├──┼─────────┼─────────────────┼──────────┤
│⒗ │104 年12月5 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7 時39分 │B :0000-000000 (林文義)【發話】│ 表編號17。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0│
│ │ │B :你怎麼沒打給我,我差點睡著了 │ 9頁。 │
│ │ │A :你今天休息喔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我要上班了,我轉過去,請半小時│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假再過去拿那個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A :好阿好阿 │ 第46頁至第47頁)。│
│ │ │B :我打電話跟我老闆講一下 │ │
│ │ │A :要過來順便買吃得來… │ │
├──┼─────────┼─────────────────┼──────────┤
│⒘ │104 年12月7 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7時48分 │B :0000-000000 (林文義)【發話】│ 表編號18。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21│
│ │ │B :你在家嗎,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0頁。 │
│ │ │A :阿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好阿 │ 電話附表(警359 卷│
│ │ │B :在家嗎 │ 第46頁至第47頁)。│
│ │ │A :嗯 │ │
│ │ │B :好 │ │
├──┼─────────┼─────────────────┼──────────┤
│⒙ │104 年11月20日上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1時59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表編號19。 │
│ │ ├─────────────────┤②出處:偵2587 卷第3│
│ │ │A :喂,紅姨喔,我是阿輝的朋友 │ 7頁。 │
│ │ │B :ㄟ你好你好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在那裡 │ 979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在○○要回去○○ │ 電話附表(警239 卷│
│ │ │A :你過來○○好不好 │ 第36頁至第37頁)。│
│ │ │B :那裡我不熟 │ │
│ │ │A :你過來○○任何一個地方就可以了│ │
│ │ │B :這樣喔,我大約12點半打電話給你│ │
│ │ │,好嗎 │ │
│ │ │A :有要來嗎 │ │
│ │ │B :有啦 │ │
│ │ │A :過來○○後站都可以,好 │ │
│ ├─────────┼─────────────────┤ │
│ │104 年11月20日中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12時29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A :喂,紅姨喔 │ │
│ │ │B :我是阿輝的朋友,ㄟ我朋友好像睡│ │
│ │ │著了,在下午一點好嗎 │ │
│ │ │A :那不是你的事嗎 │ │
│ │ │B :沒啦,我們算是公家的啦 │ │
│ │ │A :你有過來嗎 │ │
│ │ │B :我也是要跟他拿錢阿 │ │
│ │ │A :這樣喔,我在等你說,不然我要出│ │
│ │ │去了 │ │
│ │ │B :真的很抱歉…我拿到馬上跟你聯絡│ │
│ │ │A :好 │ │
│ ├─────────┼─────────────────┤ │
│ │104 年11月20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1時10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B :喂,鬥陣的,我阿輝的朋友 │ │
│ │ │A :我知道 │ │
│ │ │B :我朋友聯絡到人了,他快到○○了│ │
│ │ │,阿怎麼找你 │ │
│ │ │A :你到○○後火車站打給我,任何一│ │
│ │ │處都可以 │ │
│ │ │B :這樣喔,我請教你一下 │ │
│ │ │A :地點不要講,見面再講 │ │
│ │ │B :好好好 │ │
│ │ │A :你要過來了嗎 │ │
│ │ │B :我朋友快到○○了 │ │
│ │ │A :他要過去你那裡喔 │ │
│ │ │B :到了我再打 │ │
│ │ │A :好 │ │
│ ├─────────┼─────────────────┤ │
│ │104 年11月20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2時03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我在○○路 │ │
│ │ │A :你知道○○○○嗎 │ │
│ │ │B :ㄟ │ │
│ │ │A :你開什麼車 │ │
│ │ │B :我開發財車,紅色的 │ │
│ │ │A :好,我出去 │ │
│ ├─────────┼─────────────────┤ │
│ │104 年11月20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2時08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B :你到了嗎,我在○○○○轉過來這│ │
│ │ │裡 │ │
│ │ │A :好,我2分鐘就到了 │ │
├──┼─────────┼─────────────────┼──────────┤
│⒚ │104 年11月22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時14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表編號20。 │
│ │ ├─────────────────┤②出處:偵2587 卷第3│
│ │ │B :松 │ 8至39頁。 │
│ │ │A :你是誰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我紅姨啦,你在那裡 │ 979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我在○○,你在那裡 │ 電話附表(警239 卷│
│ │ │B :我在○○這邊工作 │ 第36頁至第37頁)。│
│ │ │A :喔,妹妹,吃飯喔 │ │
│ │ │B :妹妹會咬人嗎 │ │
│ │ │A :你會怕喔,我買飯來朋友家吃 │ │
│ │ │B :你多久會回○○ │ │
│ │ │A :你住○○喔,沒住○○嗎 │ │
│ │ │B :我不要住那裡,我大約3-4 點回○│ │
│ │ │○ │ │
│ │ │A :我在○○啦 │ │
│ │ │B :我不知道怎麼過去 │ │
│ │ │A :你不是有開車 │ │
│ │ │B :那是朋友開車啦 │ │
│ │ │A :我要過去○○才有辦法辦事情,你│ │
│ │ │聽懂嗎,阿不一定啦,沒關係,你要從│ │
│ │ │○○出發再打給我 │ │
│ │ │B :阿一樣,阿那 │ │
│ │ │A :其他的見面再說,這樣知道嗎 │ │
│ │ │B :好 │ │
│ ├─────────┼─────────────────┤ │
│ │104 年11月22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5時34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A :你有打喔,剛剛我大便 │ │
│ │ │B :○○太遠啦,我不知道怎麼過去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我在○○交流道下面而已啦,我住│ │
│ │ │在這裡而已啦,兄弟都不能幫忙嗎 │ │
│ │ │A :你住哪裡喔 │ │
│ │ │B :是阿,但是我酒喝了,我怎麼去 │ │
│ │ │A :跟那天一樣嗎 │ │
│ │ │B :對啦,我這裡3張而已 │ │
│ │ │A :好啦,3張我過去啦 │ │
│ │ │B :好,在交流道下喔,嗯… │ │
│ ├─────────┼─────────────────┤ │
│ │104 年11月22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5時38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受話】│ │
│ │ ├─────────────────┤ │
│ │ │A :喂,你坐計程車來,我再騎機車載│ │
│ │ │你回去,不然我沒辦法處理工作 │ │
│ │ │B :怎麼處理 │ │
│ │ │A :你就拿那些給我,我就幫你處理 │ │
│ │ │B :這樣你不划算吧 │ │
│ │ │A :你就這樣我就幫你處理,因為我朋│ │
│ │ │友不喜歡先給別人,他說他對外都這樣│ │
│ │ │B :不是你處理就對了 │ │
│ │ │A :我處理的啦,就我處理的 │ │
│ │ │B :這樣會拖到幾點 │ │
│ │ │A :你過來我馬上幫你處理就好了…你│ │
│ │ │就坐來○○○○這裡 │ │
│ │ │ │ │
├──┼─────────┼─────────────────┼──────────┤
│⒛ │104 年12月18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5時3 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表編號21。 │
│ │ ├─────────────────┤②出處:偵2587 卷第3│
│ │ │B :喂,阿有辦法來嗎 │ 9至40頁。 │
│ │ │A :阿怎樣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二個啦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阿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二個啦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二個,二組喔 │ │
│ │ │B :ㄟ,二組 │ │
│ │ │A :向之前那個嗎 │ │
│ │ │B :ㄟ啦 │ │
│ │ │A :我先去找人家看看,如果沒有,你│ │
│ │ │要過來喔 │ │
│ │ │B :阿 │ │
│ │ │A :我看你要過來喔,你過來我比較好│ │
│ │ │做事情,不然他可能不要 │ │
│ │ │B :阿 │ │
│ │ │A :昨天就去找過一遍了,你跑一趟啦│ │
│ │ │B :ㄟ │ │
│ │ │A :你今天沒工作,你跑一趟好了 │ │
│ │ │B :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 :你過來後火車站再打給我 │ │
│ │ │B :嗯 │ │
│ ├─────────┼─────────────────┤ │
│ │104 年12月18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5時22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B :你說你要過去哪裡 │ │
│ │ │A :○○○好了 │ │
│ ├─────────┼─────────────────┤ │
│ │104 年12月18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5時36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B :喂,我在萊爾富這裡 │ │
│ │ │A :我快到了 │ │
│ │ │B :多久 │ │
│ │ │A :再5分鐘就到了 │ │
│ │ │B :好 │ │
├──┼─────────┼─────────────────┼──────────┤
│ │104 年12月22日上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9 時58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表編號22。 │
│ │ ├─────────────────┤②出處:偵2587卷第40│
│ │ │A :喂,有來嗎 │ 至41頁。 │
│ │ │B :我先戴一下板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再忙嗎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跟你說啦,我在台大,我路不是│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很熟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台大喔,不然我在叫我朋友過去就│ │
│ │ │好了 │ │
│ │ │B :阿你不過來嗎 │ │
│ │ │A :我朋友去就好 │ │
│ │ │B :我老闆是說要看那些硬的 │ │
│ │ │A :看什麼 │ │
│ │ │B :硬的,他說要看你那邊還有沒有,│ │
│ │ │他有2000元 │ │
│ │ │A :今天還沒有辦法 │ │
│ │ │B :不然你多少弄一些給他,弄一砲給│ │
│ │ │他 │ │
│ │ │A :阿另外那個不拿嗎 │ │
│ │ │B :七仔嗎 │ │
│ │ │A :沒有啦,查普啦 │ │
│ │ │B :他現在意思就是跟你差那些錢 │ │
│ │ │A :我昨天拿給你,你有跟她說嗎 │ │
│ │ │B :我差點被罵 │ │
│ │ │A :阿見面再說啦 │ │
│ ├─────────┼─────────────────┤ │
│ │104 年12月22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8時41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B :這樣聽到嗎 │ │
│ │ │A :有 │ │
│ │ │B :阿我老闆你不跟他處理一下 │ │
│ │ │A :好阿,怎麼不要 │ │
│ │ │B :那拿來阿 │ │
│ │ │A :沒辦法一次,要二次,你還有其他│ │
│ │ │事嗎 │ │
│ │ │B :沒有啦,就這樣 │ │
│ │ │A :不然你過來拿阿 │ │
│ │ │B :那裡 │ │
│ │ │A :○○… │ │
├──┼─────────┼─────────────────┼──────────┤
│ │105 年1 月7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3時29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表編號23。 │
│ │ ├─────────────────┤②出處:偵2587卷第41│
│ │ │B :你在那裡 │ 頁。 │
│ │ │A :在○○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那麼遠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哪有,去你那邊很快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我要下班了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有事情不用過去了嗎 │ │
│ │ │B :阿,哪沒有事情 │ │
│ │ │A :好啦,你下班了,我們過去誰會先│ │
│ │ │到 │ │
│ │ │B :應該是你吧,我是從○○過去 │ │
│ │ │A :你還要多久到 │ │
│ │ │B :一個小時吧 │ │
│ │ │A :那就一個小時,現在3點半,4點半│ │
│ ├─────────┼─────────────────┤ │
│ │105 年1 月7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4時22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A :我在籃球場這邊 │ │
│ │ │B :我大約在10分鐘,載料去延遲到 │ │
│ │ │A :好 │ │
├──┼─────────┼─────────────────┼──────────┤
│ │105 年2 月4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3時1 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受話】│ 表編號24。 │
│ │ ├─────────────────┤②出處:偵2587卷第42│
│ │ │A :到了嗎? │ 頁。 │
│ │ │B :你坐計程車過來台大好嗎?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你要那個嗎? │ 3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 │ │B :四張 │ 話附表(警239 卷第│
│ │ │A :另外那個你不捧場一下嗎? │ 44頁至第45頁)。 │
│ │ │B :男生那個嗎? │ │
│ │ │A :那個也要捧場一下才對阿,你在○│ │
│ │ │○○那邊喔,我過去 │ │
│ │ │B :我這裡剩下4900喔 │ │
│ │ │A :好啦,我過去,炸雞排那裡 │ │
│ │ │B :好啦 │ │
│ ├─────────┼─────────────────┤ │
│ │105 年2 月4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3時25分 │B :0000-000000 (張弘宜)【發話】│ │
│ │ ├─────────────────┤ │
│ │ │A :你換來○○影城 │ │
├──┼─────────┼─────────────────┼──────────┤
│ │105 年1 月31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8時50分 │B :0000-000000 (廖哲緯)【發話】│ 表編號25。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12│
│ │ │B :我在○○,你有嗎? │ 2 頁反面。 │
│ │ │A :不要講那個好嗎?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B :我是說你有在○○嗎? │ 3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 │ │A :喔 │ 話附表(警239 卷第│
│ │ │B :我要過去找你 │ 44頁至第45頁)。 │
│ │ │A :你過去松旺要多久 │ │
│ │ │B :我到了打給你,幾分鐘 │ │
│ │ │A :好 │ │
│ ├─────────┼─────────────────┤ │
│ │105 年1 月31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8時54分 │B :0000-000000 (廖哲緯)【發話】│ │
│ │ ├─────────────────┤ │
│ │ │B :到了 │ │
├──┼─────────┼─────────────────┼──────────┤
│ │105 年1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9時28分 │B :0000-000000 (趙堉呈)【發話】│ 表編號26。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13│
│ │ │B :你是阿川的朋友嗎 │ 2 頁。 │
│ │ │A :ㄟ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B :阿現在在那裡 │ 3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 │ │A :現在在○○ │ 話附表(警239 卷第│
│ │ │B :阿要過來嗎 │ 44頁至第45頁)。 │
│ │ │A :你在那裡,一樣嗎 │ │
│ │ │B :ㄟ阿 │ │
│ │ │A :好阿,阿你有辦法出來嗎 │ │
│ │ │B :有阿 │ │
│ │ │A :不然你來○○○這裡 │ │
│ │ │B :不要過去那裡啦,來我這裡 │ │
│ │ │A :阿我要開過去一點喔 │ │
│ ├─────────┼─────────────────┤ │
│ │105 年1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9時35分 │B :0000-000000 (趙堉呈)【受話】│ │
│ │ ├─────────────────┤ │
│ │ │A :喂,要等一下喔,我沒有辦法馬上│ │
│ │ │過去喔,我才問你可不可以過來○○○│ │
│ │ │這裡,你如果來這邊就馬上OK啦 │ │
│ │ │B :在○○○裡面嗎 │ │
│ │ │A :你從○○○旁邊那條路一直進來,│ │
│ │ │你聽懂嗎 │ │
│ ├─────────┼─────────────────┤ │
│ │105 年1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9時56分 │B :0000-000000 (趙堉呈)【受話】│ │
│ │ ├─────────────────┤ │
│ │ │A :你到哪裡了 │ │
│ │ │B :我到了 │ │
│ │ │A :你轉左手邊 │ │
│ │ │B :松樹那裡嗎 │ │
│ │ │A :對對 │ │
├──┼─────────┼─────────────────┼──────────┤
│ │104 年12月20日上午│A :0000-000000 (林立約)【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0時50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表編號27。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40│
│ │ │B :喂,剛剛去坐電梯啦 │ 頁。 │
│ │ │A :我在台西客運這裡啦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好我過去接你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你在外面嗎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我在家啦 │ 第40頁至第41頁)。│
├──┼─────────┼─────────────────┼──────────┤
│ │105 年1 月16日中午│A :0000-000000 (林立約)【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2時59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表編號28。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40│
│ │ │B :先生 │ 頁。 │
│ │ │A :我打電話給你,你都沒接 │③原審105 年聲監續字│
│ │ │B :我在睡覺,剛睡起來而已 │ 第29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他們走,我就打給你了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我在睡覺啦 │ 第42頁至第43頁)。│
│ │ │A :來家裡聊天阿 │ │
│ │ │B :阿有中味道嗎,我跟部瀰在一起,│ │
│ │ │在車上 │ │
│ │ │A :來家裡聊天阿 │ │
│ │ │B :不要過去那裡啦 │ │
│ │ │A :我知道啦,你過來載我 │ │
│ │ │B :我過去再打給你 │ │
│ ├─────────┼─────────────────┤ │
│ │105 年1 月16日下午│A :0000-000000 (林立約)【受話】│ │
│ │1 時42分 │B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 ├─────────────────┤ │
│ │ │B :下來喔 │ │
│ │ │A :好 │ │
├──┼─────────┼─────────────────┼──────────┤
│ │104 年12月25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6時12分 │B :0000-000000 (黃明如)【受話】│ 表編號31。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53│
│ │ │訊息內容 │ 頁。 │
│ │ │傑:你要多磨練自己的抗壓性,別老是│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遇到阻礙就失去理性,我不會見怪你的│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口氣,你這樣會帶給我困擾你知道嗎?│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第40頁至第41頁)。│
│ │104 年12月25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發話】│ │
│ │9時20分 │B :0000-000000 (黃明如)【受話】│ │
│ │ ├─────────────────┤ │
│ │ │訊息內容 │ │
│ │ │如:妳發給我的簡訊我都看到了。 │ │
│ ├─────────┼─────────────────┤ │
│ │104 年12月25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9時30分 │B :0000-000000 (黃明如)【發話】│ │
│ │ ├─────────────────┤ │
│ │ │A :喂 │ │
│ │ │B :喂,松哥,你那裡有幾百塊讓我買│ │
│ │ │褲子嗎 │ │
│ │ │A :現在沒有 │ │
│ │ │B :我的褲子擦破了 │ │
│ │ │A :沒得穿了嗎 │ │
│ │ │B :沒有了 │ │
│ │ │A :我有留那個給你,你要嗎 │ │
│ │ │B :好阿 │ │
│ │ │A :你要帶你那個喔,那個喔,你有工│ │
│ │ │具嗎 │ │
│ │ │B :我等一下準備 │ │
│ │ │A :你來我馬上去買 │ │
│ │ │B :好,你幫我買 │ │
│ │ │A :你再叫他載你來○○ │ │
├──┼─────────┼─────────────────┼──────────┤
│ │105 年1 月5 日中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2時28分 │B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表編號32。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71│
│ │ │B :喂,松哥喔 │ 頁。 │
│ │ │A :你誰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傑仔啦,阿卡你有需要嗎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有阿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好,隨辦隨有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隨辦隨有一個洞,都會斷掉 │ │
│ │ │B :我的列,我家在這裡,你不是沒來│ │
│ │ │過,你要幾張,我可以辦二張 │ │
│ │ │A :我一張就好 │ │
│ │ │B :你人在那裡,我過去跟你拿卡的錢│ │
│ │ │A :你先去辦阿 │ │
│ │ │B :我過去跟你拿辦的錢300 元 │ │
│ │ │A :我身上沒錢 │ │
│ │ │B :喔,你要用那個抵喔 │ │
│ │ │A :你先去辦,辦完我再拿給你 │ │
│ │ │B :你要拿那個給我喔,阿那一張現在│ │
│ │ │大約是2000元,你有辦法嗎 │ │
│ │ │A :我沒辦法 │ │
│ │ │B :不然你是要拿多少給我 │ │
│ │ │A :你不是說要辦給我,你先去辦,我│ │
│ │ │就知道怎麼拿了…你要辦哪一間的 │ │
│ │ │B :中華的阿,還是你要別間 │ │
│ │ │A :臺灣之星也不錯 │ │
│ │ │B :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辦,我沒辦過│ │
│ │ │A :台灣之星比較好,也比較便宜 │ │
│ │ │B :我問你,臺灣之星是不是辦預付卡│ │
│ │ │不用錢 │ │
│ │ │A :ㄟ阿 │ │
│ │ │B :我辦好打給你 │ │
├──┼─────────┼─────────────────┼──────────┤
│ │105 年1 月5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3時30分 │B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表編號33。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71│
│ │ │B :喂,松哥喔,你有收到我的簡訊嗎│ 至72頁。 │
│ │ │A :沒有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那個卡我辦好了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確定嗎,你拿來阿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我辦那個也要錢,我花300元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你那邊有幾塊 │ │
│ │ │B :你要幾塊 │ │
│ │ │A :二塊 │ │
│ │ │B :你在那裡 │ │
│ │ │A :○○國小 │ │
│ │ │B :好好 │ │
│ │ │A :你到○○國小門口再打給我 │ │
│ ├─────────┼─────────────────┤ │
│ │105 年1 月5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 │
│ │4時5 分 │B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
│ │ ├─────────────────┤ │
│ │ │B :喂,我到○○門口了 │ │
│ │ │A :我也到○○阿 │ │
│ │ │B :喔喔,我看到你的車了 │ │
├──┼─────────┼─────────────────┼──────────┤
│ │105 年1 月7 日下午│A :0000-000000 (董強松)【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時16分 │B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表編號34。 │
│ │ ├─────────────────┤②出處:他1472卷第74│
│ │ │B :喂,松哥喔,你在那裡 │ 頁。 │
│ │ │A :我在○○要過去○○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你要來○○喔 │ 1052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ㄟ │ 電話附表(警239卷 │
│ │ │B :我多久到學校那邊等你 │ 第40頁至第41頁)。│
│ │ │A :學校喔 │ │
│ │ │B :離你最近的地方 │ │
│ │ │A :你去○○的那個涼亭 │ │
│ │ │B :那裡○○ │ │
│ │ │A :○○汽車旅館 │ │
│ │ │ │ │
└──┴─────────┴─────────────────┴──────────┘
附表乙2(即原判決附表五):通訊監察譯文(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
├──┼─────────┼─────────────────┼──────────┤
│⒈ │104 年12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出處:警478 卷第27│
│ │2 時4 分 │B :0000-000000 (甲○○)【發話】│ 頁。 │
│ │ ├─────────────────┤②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你有跟他上去喔 │ 94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沒有阿 │ 電話附表(原審105 │
│ │ │B :我以為你跟他上去,明天不想去,│ 訴271 號卷內-警359│
│ │ │你睡吧,我去○○ │ 卷第46頁至第47頁)│
│ │ │A :我沒再睡覺,你不去嗎 │ 。 │
│ │ │B :也是要去,本來不想去,跟你一樣│ │
│ │ │的命運,緩起訴要怎麼去,好啦明天再│ │
│ │ │說 │ │
│ ├─────────┼─────────────────┤ │
│ │104 年12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 │
│ │7 時51分 │B :0000-000000 (甲○○)【受話】│ │
│ │ ├─────────────────┤ │
│ │ │A :大仔我過去找你聊天 │ │
│ │ │B :我要出庭了 │ │
│ │ │A :不然下午再過去找你 │ │
│ │ │B :怎樣,回來了喔 │ │
│ │ │A :對阿 │ │
│ │ │B :不然你把我拿過來就好了 │ │
│ │ │A :我叫人拿過去 │ │
│ ├─────────┼─────────────────┤ │
│ │104 年12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8 時5 分 │B :0000-000000 (甲○○)【發話】│ │
│ │ ├─────────────────┤ │
│ │ │B :他過來了嗎 │ │
│ │ │A :過去一下子了 │ │
│ │ │B :不知道多久會到 │ │
│ │ │A :他開車很快 │ │
│ │ │B :我現在要下去等還是怎樣? │ │
│ │ │A :我現在打給你,快到了打給你 │ │
│ │ │B :好啦 │ │
└──┴─────────┴─────────────────┴──────────┘
附表乙3(即原判決附表六):通訊監察譯文(原審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
├──┼─────────┼─────────────────┼──────────┤
│⒈ │104 年6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陳佩雯)【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時32分51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㈠。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62頁│
│ │ │B :喂。 │ 正反面。 │
│ │ │A :小白我過去找你好嗎。 │③原審104 年聲監續字│
│ │ │B :好阿。 │ 第426 號通訊監察書│
│ │ │A :你…跟你一樣跟我一樣有嗎。 │ 暨電話附表(警036 │
│ │ │B :有阿。 │ 卷第15頁)。 │
│ │ │A :好,我馬上到。 │ │
│ │ │B :嗯。 │ │
│ │ │A :好。 │ │
│ ├─────────┼─────────────────┤ │
│ │104 年6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陳佩雯)【發話】│ │
│ │3時48分57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簡訊:等一下要快因我朋友要緊,麻煩│ │
│ │ │你那美女要美標誌,別讓我漏氣 │ │
│ ├─────────┼─────────────────┤ │
│ │104 年6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陳佩雯)【發話】│ │
│ │3時53分16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差不多再5分鐘才有到。 │ │
│ │ │B :喔。 │ │
│ │ │A :你先幫我處理好。 │ │
│ │ │B :怎樣幫你處理好。 │ │
│ │ │A :我不是有打簡訊給你。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 │ │
│ │ │A :要叫爸爸。 │ │
│ │ │B :嗯。 │ │
│ │ │A :你知道嗎。 │ │
│ │ │B :我看我不知道呢,我看一下。 │ │
│ │ │A :喂,我跟你說小白,我等一下方便│ │
│ │ │進去你家嗎。 │ │
│ │ │B :嗯。 │ │
│ │ │A :我等一下方便進去你家一下嗎。 │ │
│ │ │B :嗯。 │ │
│ │ │A :我跟你說一下。 │ │
│ │ │B :我這裡不方便進來呢。 │ │
│ │ │A :要在哪裡相等。 │ │
│ │ │B :一樣在路邊,你是載人呦。 │ │
│ │ │A :嗯,因為我讓我兄哥。 │ │
│ │ │B :嗯,沒關係我們站在旁邊說一下啦│ │
│ │ │。 │ │
│ │ │A :好,你先弄一下,喂。 │ │
│ │ │B :怎樣。 │ │
│ │ │A :你先看看。 │ │
│ │ │B :嗯。 │ │
│ │ │A :好。 │ │
│ ├─────────┼─────────────────┤ │
│ │104 年6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陳佩雯)【發話】│ │
│ │3時59分56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簡訊:這個兄等一下到我再告訴你是誰│ │
│ │ │, │ │
│ ├─────────┼─────────────────┤ │
│ │104 年6 月27日下午│A :0000-000000 (陳佩雯)【發話】│ │
│ │4時01分11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現在在維多利亞。 │ │
│ │ │B :好,我站出來了。 │ │
│ │ │A :你可以站出來了。 │ │
│ │ │B :好。 │ │
├──┼─────────┼─────────────────┼──────────┤
│⒉ │105 年3 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曾進發)【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1時38分9 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㈡。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97頁│
│ │ │B :喂 │ 。 │
│ │ │A :你在哪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B :在厝,對啦,你要來,那個糖幫我│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買一下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蛤,喔那個喔 │ 第18頁)。 │
│ │ │B :嘿啊嘿啊,在厝啦 │ │
│ │ │A :好 │ │
├──┼─────────┼─────────────────┼──────────┤
│⒊ │105 年3 月21日上午│A :0000-000000 (曾進發)【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1時52分57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㈢。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97頁│
│ │ │A :你在哪 │ 。 │
│ │ │B :在厝在厝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蛤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在厝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好 │ 第18頁)。 │
│ ├─────────┼─────────────────┤ │
│ │105 年3 月21日上午│A :0000-000000 (曾進發)【發話】│ │
│ │11時53分25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你吃了嗎 │ │
│ │ │B :還沒吃 │ │
│ │ │A :要… │ │
│ │ │B :水果 │ │
│ │ │A :好 │ │
├──┼─────────┼─────────────────┼──────────┤
│⒋ │105 年3 月19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5時15分37秒 │B :00-0000000 (蔡一中)【發話】│ ㈣。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100 │
│ │ │A :喂 │ 至101頁。 │
│ │ │B :喂我阿福啦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嘿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要過去找你開講,干有法度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有啊 │ 第18頁)。 │
│ │ │B :好,我們要在哪裡 │ │
│ │ │A :來鵝媽媽這裡 │ │
│ │ │B :哪裡 │ │
│ │ │A :鵝媽媽 │ │
│ │ │B :好,到了會打給你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我差不多10分鐘 │ │
│ │ │A :好 │ │
│ ├─────────┼─────────────────┤ │
│ │105 年3 月19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5時19分51秒 │B :00-0000000 (蔡一中)【發話】│ │
│ │ ├─────────────────┤ │
│ │ │A :喂 │ │
│ │ │B :我在7-11這裡 │ │
│ │ │A :你走進來,你開車還是怎樣 │ │
│ │ │B :我騎摩托車,我之前那個 │ │
│ │ │A :好 │ │
│ ├─────────┼─────────────────┤ │
│ │105 年3 月19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 │
│ │5時25分21秒 │B :0000-000000 (蔡一中)【受話】│ │
│ │ ├─────────────────┤ │
│ │ │A :喂 │ │
│ │ │B :喂 │ │
│ │ │A :阿福嗎 │ │
│ │ │B :嘿啊 │ │
│ │ │A :你剛剛有打給我嗎 │ │
│ │ │B :嘿啊 │ │
│ │ │A :你在哪 │ │
│ │ │B :我在7-11旁邊有沒有 │ │
│ │ │A :沒啦,騎到○○路這裡來啦 │ │
│ │ │B :喔好啦 │ │
│ ├─────────┼─────────────────┤ │
│ │105 年3 月19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5時28分40秒 │B :0000-000000 (蔡一中)【發話】│ │
│ │ ├─────────────────┤ │
│ │ │B :喂,是○○○○再進去這裡嗎 │ │
│ │ │A :不是啦,你是跑去哪,沒啦,7-11│ │
│ │ │,我跟你講你貴族那條在直直開上來,│ │
│ │ │過這個鐵支路 │ │
│ │ │B :嘿我剛剛過鐵支路啊 │ │
│ │ │A :沒啦,你再騎回來過鐵支路,在前│ │
│ │ │面○○路這裡啦 │ │
│ │ │B :喔好啦 │ │
│ │ │A :我等很久了,你是走去哪裡 │ │
├──┼─────────┼─────────────────┼──────────┤
│⒌ │105 年3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7時42分16秒 │B :0000-000000 (施宗昇)【受話】│ ㈤。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102 │
│ │ │A :喂 │ 頁。 │
│ │ │B :喂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我啦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嗯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有事情要跟你拜託 │ 第18頁)。 │
│ │ │B :安那 │ │
│ │ │A :看有沒有空 │ │
│ │ │B :安那 │ │
│ │ │A :見面在講 │ │
│ │ │B :有空是有空啦,安那 │ │
│ │ │A :安那 │ │
│ │ │B :給你那個一下嗎 │ │
│ │ │A :嘿拉,有事情要跟你拜託啦 │ │
│ │ │B :好啦,看你在哪裡我過去啊 │ │
│ │ │A :我在厝 │ │
│ │ │B :我之前BATTERY 已經好了,另外一│ │
│ │ │項,之前你不是叫我跟你朋友搬一粒 │ │
│ │ │BATTERY │ │
│ │ │A :對阿 │ │
│ │ │B :對阿這附近的車行而已 │ │
│ │ │A :對阿 │ │
│ │ │B :現在BATTERY 已經處理好了,現在│ │
│ │ │去順便看一下誰魯,誰魯怪怪,誰魯有│ │
│ │ │嗎 │ │
│ │ │A :有啦,你過來看就好 │ │
│ │ │B :這樣我知道了 │ │
│ │ │A :過來再講 │ │
│ │ │B :好啦,你有很趕嗎 │ │
│ │ │A :沒啦 │ │
│ │ │B :好好我現在過去 │ │
│ ├─────────┼─────────────────┤ │
│ │105 年3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0時00分43秒 │B :0000-000000 (施宗昇)【發話】│ │
│ │ ├─────────────────┤ │
│ │ │A :喂你可以開過來了 │ │
│ │ │B :我在這裡一會了 │ │
│ │ │A :好好 │ │
├──┼─────────┼─────────────────┼──────────┤
│⒍ │105 年3 月23日下午│A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9時1 分28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㈥。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103 │
│ │ │A :喂 │ 頁。 │
│ │ │B :喂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要去哪裡找你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你誰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傑仔 │ 第18頁)。 │
│ │ │B :鐵路局這裡 │ │
│ │ │A :鐵路局 │ │
│ │ │B :鐵路這裡 │ │
│ │ │A :喔好好OK │ │
│ ├─────────┼─────────────────┤ │
│ │105 年3 月23日下午│A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
│ │9時13分32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A :喂我到了 │ │
│ │ │B :好啦好啦 │ │
├──┼─────────┼─────────────────┼──────────┤
│⒎ │105 年3 月27日上午│A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1時07分08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㈦。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103 │
│ │ │A :喂,我要過去你那裡耶 │ 頁。 │
│ │ │B :好啊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好啊,同位喔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快點啦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第18頁)。 │
│ │105 年3 月27日上午│A :0000-000000 (黃仁傑)【發話】│ │
│ │11時20分58秒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A :喂我到了 │ │
│ │ │B :好 │ │
│ │ │A :好 │ │
├──┼─────────┼─────────────────┼──────────┤
│⒏ │105 年3 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1時31分8 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受話】│ ㈧。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98頁│
│ │ │B :喂 │ 。 │
│ │ │A :喂我啦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B :嘿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阿好啦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B :喔好,要過去我打給你 │ 第18頁)。 │
│ │ │A :嗯 │ │
│ ├─────────┼─────────────────┤ │
│ │105 年3 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發話】│ │
│ │11時31分53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你要過來有方便幫我買個糖 │ │
│ │ │B :什麼買什麼 │ │
│ │ │A :買糖 │ │
│ │ │B :喔那個 │ │
│ │ │A :嘿嘿 │ │
│ │ │B :你拿給我那個嗎 │ │
│ │ │A :嘿嘿 │ │
│ │ │B :要煮綠豆那個就對了 │ │
│ │ │A :嘿嘿 │ │
│ │ │B :好好 │ │
│ ├─────────┼─────────────────┤ │
│ │105 年3 月18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1時59分44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發話】│ │
│ │ ├─────────────────┤ │
│ │ │A :喂 │ │
│ │ │B :到站囉 │ │
│ │ │A :好好 │ │
├──┼─────────┼─────────────────┼──────────┤
│⒐ │105 年3 月19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0時52分25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發話】│ ㈨。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98頁│
│ │ │A :喂 │ 。 │
│ │ │B :喂要過去你那裡喔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A :好好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我要到了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A :嗯 │ 第18頁)。 │
├──┼─────────┼─────────────────┼──────────┤
│⒑ │105 年3 月2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
│ │11時35分58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發話】│ ㈩。 │
│ │ ├─────────────────┤②出處:偵緝卷第98頁│
│ │ │B :喂 │ 。 │
│ │ │A :喂 │③原審105 年聲監字第│
│ │ │B :有在那邊嗎 │ 147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有 │ 電話附表(警244 卷│
│ │ │B :同款喔 │ 第18頁)。 │
│ │ │A :嗯 │ │
│ │ │B :我馬上到喔 │ │
│ │ │A :嗯 │ │
│ ├─────────┼─────────────────┤ │
│ │105 年3 月21日上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 │
│ │11時39分48秒 │B :0000-000000 (陳建智)【發話】│ │
│ │ ├─────────────────┤ │
│ │ │B :喂 │ │
│ │ │A :喂 │ │
│ │ │B :到了到站了 │ │
│ │ │A :嗯 │ │
└──┴─────────┴─────────────────┴──────────┘
附表乙4(即原判決附表七):通訊監察譯文(原審105年度訴字第413號)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
├──┼─────────┼─────────────────┼──────────┤
│⒈ │104 年9 月24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4時47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表編號1。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3 │
│ │ │B :喂 │ 頁反面。 │
│ │ │A :你在哪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怎樣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找你啊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B :我等一下馬上過去找你 │ 第25頁)。 │
│ │ │A :好啦,在我叔仔這 │ │
│ │ │B :好 │ │
│ ├─────────┼─────────────────┤ │
│ │104 年9 月24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時1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你要來了嗎 │ │
│ │ │B :還沒,還在忙 │ │
│ │ │A :幾點 │ │
│ │ │B :還沒 │ │
│ │ │A :我5點半要出去 │ │
│ │ │B :5點半要出去ㄡ,要上班嗎 │ │
│ │ │A :對阿 │ │
│ │ │B :不然你來醫院這邊 │ │
│ │ │A :哪一個 │ │
│ │ │B :台大啦 │ │
│ │ │A :好好 │ │
│ ├─────────┼─────────────────┤ │
│ │104 年9 月24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時9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到了 │ │
│ │ │B :好 │ │
│ │ │A :我在前門這 │ │
│ │ │B :沒啦,大門嗎,我跟你說你從加油│ │
│ │ │站這邊,你在哪一邊 │ │
│ │ │A :我現在在○○路這邊 │ │
│ │ │B :不是,另外這一邊,○○還是○○│ │
│ │ │路 │ │
│ │ │A :ㄡ,你在○○路 │ │
│ │ │B :我在○○路這邊 │ │
│ │ │A :萊爾富那 │ │
│ │ │B :對 │ │
│ │ │A :好 │ │
├──┼─────────┼─────────────────┼──────────┤
│⒉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4 時32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表編號2。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4 │
│ │ │A :喂,你在哪裡 │ 頁正反面。 │
│ │ │B :我在嘉義,怎樣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嘉義ㄡ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對,○○大學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A :好啦好 │ 第25頁)。 │
│ ├─────────┼─────────────────┤ │
│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4 時33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們在○○啦 │ │
│ │ │B :怎樣 │ │
│ │ │A :不然你嘉義哪裡,我們過去找你 │ │
│ │ │B :我現在要去○○ │ │
│ │ │A :不然要去哪裡等你 │ │
│ │ │B :○○等啊 │ │
│ │ │A :ㄡ,○○等 │ │
│ │ │B :好啦 │ │
│ ├─────────┼─────────────────┤ │
│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 時20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在○○了,要在○○哪裡 │ │
│ │ │B :在○○,橋過來直直走 │ │
│ │ │A :對 │ │
│ │ │B :有一間○○○○,有飯店這 │ │
│ │ │A :橋過去一直走,一間飯店 │ │
│ │ │B :對 │ │
│ │ │A :好好 │ │
│ ├─────────┼─────────────────┤ │
│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時28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們在○○中學這旁邊的7-11 │ │
│ │ │B :○○不是○○ │ │
│ │ │A :○○旁邊的7-11 │ │
│ │ │B :你是不是橋下來一直走 │ │
│ │ │A :對阿,橋直直走 │ │
│ │ │B :我跟你說○○飯店 │ │
│ │ │A :○○光學 │ │
│ │ │B :○○飯店啦 │ │
│ │ │A :一直過就看到了 │ │
│ │ │B :對啦 │ │
│ ├─────────┼─────────────────┤ │
│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 時32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那條路是往○○嗎 │ │
│ │ │B :什麼 │ │
│ │ │A :我們過橋一直走說往○○ │ │
│ │ │B :○○路啦,換人接聽,你在哪?你│ │
│ │ │到○○大橋了嗎 │ │
│ │ │A :我在○○阿 │ │
│ │ │B :你有在○○大橋嗎 │ │
│ │ │A :有,我已經越過了 │ │
│ │ │B :○○橋下來一直走遇到十字路口,│ │
│ │ │抬頭看就看到了○○大飯店 │ │
│ │ │A :ㄡ,下橋而已 │ │
│ │ │B :下橋第一個紅綠燈,你如果找不到│ │
│ │ │問○○派出所在哪裡,旁邊而已 │ │
│ │ │A :ㄡ,好 │ │
│ ├─────────┼─────────────────┤ │
│ │104 年9 月26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5 時40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我在樓下,○○大飯店這 │ │
│ │ │B :好,我下去找你 │ │
├──┼─────────┼─────────────────┼──────────┤
│⒊ │104 年9 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4 時35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表編號3。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5 │
│ │ │B :喂 │ 頁。 │
│ │ │A :喂你在哪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怎樣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要找你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B :檳榔攤 │ 第25頁)。 │
│ │ │A :檳榔攤那嗎 │ │
│ │ │B :知道就好 │ │
│ │ │A :好好 │ │
│ ├─────────┼─────────────────┤ │
│ │104 年9 月28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4 時41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A :喂喂 │ │
│ │ │B :喂 │ │
│ │ │A :喂,小衛我在你檳榔攤啦,小衛 │ │
│ │ │B :阿 │ │
│ │ │A :我在口阿 │ │
│ │ │B :好 │ │
├──┼─────────┼─────────────────┼──────────┤
│⒋ │104 年9 月30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6 時12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表編號4。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5 │
│ │ │B :喂 │ 頁反面。 │
│ │ │A :昨天為什麼關機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B :昨天,晚了,關機睡了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A :我想說,晚上都打不通,你現在在│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哪 │ 第25頁)。 │
│ │ │B :太晚了就關機了 │ │
│ │ │A :你有辦法過來嗎 │ │
│ │ │B :晚一點 │ │
│ │ │A :晚一點,好啦 │ │
│ │ │B :要過去嗎 │ │
│ ├─────────┼─────────────────┤ │
│ │104 年9 月30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受話】│ │
│ │7 時18分 │B :0000-000000 (乙○○)【發話】│ │
│ │ ├─────────────────┤ │
│ │ │B :喂 │ │
│ │ │A :喂,我在我家這 │ │
│ │ │B :我先跟說一下,在等我一下,我正│ │
│ │ │在忙 │ │
│ │ │A :會啦,這樣ㄡ │ │
│ │ │B :好 │ │
│ ├─────────┼─────────────────┤ │
│ │104 年9 月30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受話】│ │
│ │8 時36分 │B :0000-000000 (乙○○)【發話】│ │
│ │ ├─────────────────┤ │
│ │ │B :喂,我在外面 │ │
│ │ │A :好好 │ │
├──┼─────────┼─────────────────┼──────────┤
│⒌ │104 年10月5 日上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1 時35分 │B :0000-000000 (乙○○)【發話】│ 表編號5。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6 │
│ │ │A :喂 │ 頁。 │
│ │ │B :阿,怎樣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什麼,阿,我現在在○○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歐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A :還是我回去 │ 第25頁)。 │
│ │ │B :要你有沒有要騎過來一點嗎 │ │
│ │ │A :你在哪 │ │
│ │ │B :來醫院這 │ │
│ │ │A :醫院,好我過 │ │
│ │ │B :嗯 │ │
│ ├─────────┼─────────────────┤ │
│ │104 年10月5 日上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2 時2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A :喂 │ │
│ │ │B :嗯 │ │
│ │ │A :我在樓下,到了 │ │
│ │ │B :好 │ │
├──┼─────────┼─────────────────┼──────────┤
│⒍ │104 年10月12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9時5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表編號6。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7 │
│ │ │A :喂 │ 頁正反面。 │
│ │ │B :對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你回去了嗎 │ 818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有阿,怎樣嗎,還在這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A :等一下打給你 │ 第25頁)。 │
│ │ │B :好啦 │ │
│ │ │A :好 │ │
│ ├─────────┼─────────────────┤ │
│ │104 年10月12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9時15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 │ │
│ │ │A :你在哪 │ │
│ │ │B :你來,你在家嗎 │ │
│ │ │A :對阿,我在我叔叔這歐 │ │
│ │ │B :我去找你,你叔仔,好啦 │ │
│ │ │A :好,快 │ │
│ ├─────────┼─────────────────┤ │
│ │104 年10月12日下午│A :0000-000000 (賴建達)【發話】│ │
│ │9時28分 │B :0000-000000 (乙○○)【受話】│ │
│ │ ├─────────────────┤ │
│ │ │B :喂,我到了,我在外面OK這買東西│ │
│ │ │A :好,好 │ │
│ │ │B :對阿 │ │
├──┼─────────┼─────────────────┼──────────┤
│⒎ │104 年11月14日下午│A :0000-000000 (乙○○)【受話】│①佐起訴書犯罪事實附│
│ │5 時11分 │B :00-0000000 (董強華)【發話】│ 表編號7。 │
│ │ ├─────────────────┤②出處:警938 卷第8 │
│ │ │A :喂 │ 頁。 │
│ │ │B :我阿松的阿兄,你在嗎 │③原審104 年聲監字第│
│ │ │A :有 │ 923 號通訊監察書暨│
│ │ │B :一樣嗎 │ 電話附表(警938 卷│
│ │ │A :一樣 │ 第27頁)。 │
│ │ │B :好好 │ │
└──┴─────────┴─────────────────┴──────────┘
附表丙(即原判決附表九):被告乙○○之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 1 │海洛因(含包│4包 │⒈4 包驗前總毛重1.98│
│ │裝袋4個) │ │ 公克(扣案物品表登│
│ │ │ │ 載3 包毛重1.62公克│
│ │ │ │ ),送驗碎塊狀檢品│
│ │ │ │ 4 包(驗餘淨重0.59│
│ │ │ │ 公克、空包裝袋總重│
│ │ │ │ 1.38公克),檢出第│
│ │ │ │ 一級毒品海洛成分因│
│ │ │ │ ,合計淨重0.60公克│
│ │ │ │ (偵2209卷第30頁法│
│ │ │ │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鑑定書) │
│ │ │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359卷第30頁)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驗前淨重33.7516 公│
│ │(B0000000)│ │ 克、驗餘淨重33.692│
│ │ │ │ 5公克(271 號卷㈠ │
│ │ │ │ 第291 頁衛生福利部│
│ │ │ │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 │ │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359卷第35頁)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驗前淨重0.9996 公 │
│ │(B0000000)│ │ 克、驗餘淨重0.9976│
│ │ │ │ 公克(271 號卷㈠第│
│ │ │ │ 291 頁衛生福利部草│
│ │ │ │ 屯療養院鑑驗書) │
│ │ │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359卷第35頁)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驗前淨重14.3207 公│
│ │(B0000000)│ │ 克、驗餘淨重14.298│
│ │ │ │ 7 公克(271 號卷㈠│
│ │ │ │ 第291 頁衛生福利部│
│ │ │ │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 │ │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359卷第35頁) │
│ │ │ │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驗前淨重2.3656 公 │
│ │(B0000000)│ │ 克、驗餘淨重2.3612│
│ │ │ │ 公克(271 號卷㈠第│
│ │ │ │ 291 頁衛生福利部草│
│ │ │ │ 屯療養院鑑驗書) │
│ │ │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359卷第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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