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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住居所詳卷)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義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侵附民字第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254 號)。
揆諸上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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