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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李昀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403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裁定(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字第15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昀昇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 月及3 月之總和;
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昀昇附表編號1 之刑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繳付罰金新臺幣(下同)61,000元,為何又再一次合併執行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檢察官並無決定執行刑之權,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依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合併執行。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前司法行政部60年12月20日台令刑四字第10466 號令,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 月版〉第1474頁,以上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著「刑罰執行手冊」〈100 年1 月修訂版〉第150 頁)。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昀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附表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處罰之。
是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又附表所列之數罪併罰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檢察官並無決定執行刑之權,縱令依抗告人之主張,附表編號1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依上揭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合併執行。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
是抗告人質疑附表編號1 之刑期已執行完畢,為何又再一次定執行刑云云,自屬無據。
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並未濫用其權限,要無不當。
至已執行完畢部分,僅係執行時應予扣除問題,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抗告意旨猶執上詞,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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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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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 │
│ │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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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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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05日 │104年12月07日~104年│
│ │ │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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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652號 │第2218、2458、5973、│
│ │ │7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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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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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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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10│105年度朴簡字第479號│
│事實審│ │ 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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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9月13日 │ 106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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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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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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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10│105年度朴簡字第479號│
│判 決│ │ 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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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10月04日 │ 106年03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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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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