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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胡慧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52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部分已經執行完畢,僅剩下附表編號3 至6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部分,為何原審又將附表編號1、2 之罪納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懇請改定為有期徒刑8 月,以免重複處罰,因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6 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則檢察官以附表所示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前所犯,而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原審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即有理由,原審法院審核無誤後,因被告犯行橫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後,經為新舊法比較,斟酌上開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並考量附表編號1 、2 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7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編號3 至6 曾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等內部界限,而裁定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適用法律乃屬正確,亦無權利濫用之情形。
四、被告雖以上開情詞提出抗告,惟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
因此,附表編號1 、2 被告主張已經執行完畢部分,如果屬實,日後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自會予以扣除,並無因定執行刑日後遭重複執行之問題。
因此被告提起本案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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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商業│有期徒│91年12月│臺中地檢│臺中地院 │102年4月│ 同左 │102年4月│①臺中地│
│ │會計│刑6月 │間起至92│101年度 │102年度訴 │16日 │ │16日 │檢102年 │
│ │法 │,減為│年2月間 │偵緝字第│字第273號 │ │ │ │度執字第│
│ │ │有期徒│止;92年│266號 │ │ │ │ │6420號 │
│ │ │刑3月 │3月間起 │ │ │ │ │ │②編號一│
│ │ │,如易│至92年4 │ │ │ │ │ │至二所示│
│ │ │科罰金│月間止。│ │ │ │ │ │案件,曾│
│ │ │,以銀│ │ │ │ │ │ │因臺中地│
│ │ │元300 │ │ │ │ │ │ │院以102 │
│ │ │元即新│ │ │ │ │ │ │年度聲字│
│ │ │臺幣90│ │ │ │ │ │ │第2753號│
│ │ │0元折 │ │ │ │ │ │ │定應執行│
│ │ │算1日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5月。 │
│ │ │ │ │ │ │ │ │ │③此部分│
│ │ │ │ │ │ │ │ │ │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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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造│有期徒│99年3、4│臺中地檢│臺中地院 │102年5月│ │102年6月│①臺中地│
│ │文書│刑3月 │月間至99│102年度 │102年度簡 │29日 │ 同左 │21日 │檢102年 │
│ │ │,如易│年10月15│偵字第65│字第299號 │ │ │ │度執字第│
│ │ │科罰金│日 │11號 │ │ │ │ │6976號 │
│ │ │,以新│ │ │ │ │ │ │②此部分│
│ │ │臺幣1 │ │ │ │ │ │ │已執畢。│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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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有期徒│97年4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10 │ │105年12 │①臺南地│
│ │文書│刑3月 │22日 │105年度 │105年度簡 │月24日 │ 同左 │月16日 │檢106年 │
│ │ │,如易│ │偵字第15│字第2460號│ │ │ │度執字第│
│ │ │科罰金│ │064號 │ │ │ │ │1374號 │
│ │ │,以新│ │ │ │ │ │ │②編號三│
│ │ │臺幣1 │ │ │ │ │ │ │至六所示│
│ │ │千元折│ │ │ │ │ │ │案件,曾│
│ │ │算1日 │ │ │ │ │ │ │因臺南地│
│ │ │。 │ │ │ │ │ │ │院以105 │
│ │ │ │ │ │ │ │ │ │年度簡字│
│ │ │ │ │ │ │ │ │ │第2460號│
│ │ │ │ │ │ │ │ │ │定應執行│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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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偽造│有期徒│97年11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10 │ │105年12 │臺南地檢│
│ │文書│刑3月 │12日 │105年度 │105年度簡 │月24日 │ 同左 │月16日 │106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5│字第2460號│ │ │ │執字第13│
│ │ │科罰金│ │064號 │ │ │ │ │74號。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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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偽造│有期徒│98年5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10 │ │105年12 │臺南地檢│
│ │文書│刑3月 │18日 │105年度 │105年度簡 │月24日 │ 同左 │月16日 │106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5│字第2460號│ │ │ │執字第13│
│ │ │科罰金│ │064號 │ │ │ │ │74號。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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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偽造│有期徒│99年9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10 │ │105年12 │臺南地檢│
│ │文書│刑3月 │15日 │105年度 │105年度簡 │月24日 │ 同左 │月16日 │106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5│字第2460號│ │ │ │執字第13│
│ │ │科罰金│ │064號 │ │ │ │ │74號。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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