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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1號
抗 告 人 楊奇燐
即 受刑 人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8日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10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楊奇燐犯竊盜二罪,各判處拘役10日、40日確定(各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其中編號1 之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乃原審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較尚未執行之拘役40日多5 天,爰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
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併罰數罪,屬不同判決確定之宣告刑,合於刑法第53條「有二裁判以上」規定,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原審審核卷附相關確定判決,以其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規定,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拘役,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核無不當或違法。
三、併罰數罪之中苟有已執行完畢者,經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後,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此與定應執行之刑無涉。
原裁定係就數罪併罰之原宣告罪刑拘役10日、40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5日,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裁定之執行刑拘役45日,應扣除其中業已執行完畢之部分(45-10=35﹙日﹚),抗告意旨不明上情,指摘原裁定較尚未執行之宣告刑(即附表編號2 )猶重5 日云云,顯有誤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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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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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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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10日 │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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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5年7月4日 │ 105 年6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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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 105 年度速偵 │雲林地檢 105 年度偵字 │
│ 年度案號 │字第 383 號 │第 36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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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5 年度投簡字第386號 │105 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1日 │ 10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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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5 年度投簡字第386號 │105 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決│ │ │ │
│ ├────┼───────────┼───────────┤
│ │判決確 │ 105年9月26日 │ 105年12月2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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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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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 105 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 106 年度執字 │
│ │第2783號(執行完畢) │第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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