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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寅勝(原名黃琮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寅勝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寅勝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附表編號1及編號3之罪雖均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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