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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隆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隆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隆茂因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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