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皇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皇原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簡皇原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