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宗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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