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20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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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賢偉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賢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賢偉因重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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