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225,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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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素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素華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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