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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良因犯賭博及詐欺等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就其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而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就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陳建良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執行筆錄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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