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34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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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和平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和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和平前因貪污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9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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