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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晨維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晨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晨維前因重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1 月 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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