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352,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雄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4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