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35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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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俊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儀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儀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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