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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良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二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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