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見輝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