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673,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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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棕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棕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棕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6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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