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688,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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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敬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敬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敬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057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8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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