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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053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5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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