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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龎佐源
龎玉芬
龎佐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思文律師
被 告 黃毓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81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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