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邱彥維
吳玉芬
潘玥綺
林淑蕙
余麗坤
李玥穎
黃蔡寶珠
林淑貞
林琇珠
陳世斌
吳惠齡
陳怡君
許榮川
吳連福
郭妝珍
葉淑敏
林進忠
林覺民
柯振裕
劉雅玲
徐若婷
曾美連
劉素綿
劉素珠
楊素珍
蔡凌雲
謝玉健
張芸綺
上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江益
被 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千瑜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被 告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高全成
被 告 賴嚮景
楊月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