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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金獎
鄭巧苓
被 告 李江益
吳千瑜
劉旭瀛
賴嚮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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