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附民,35,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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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第157 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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