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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翰
李明穎
杜冠德
廖頡
林政慰
陳忠毅
楊馮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66、3189、3245號;
併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5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豬環狀病毒第二型(PCV2)盛行於臺灣地區,將導致豬隻罹患豬環狀病毒症,而INGELVAC CIRCOFLEX(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係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在臺灣地區之代理廠商為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靈佳公司),係我國主管機關以動物藥入字第6783號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總經銷商則為經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農公司)。
被告李明翰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沈恒毅(由本院另行審理)非原廠疫苗經銷商即經農公司之人員,亦明知其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500至3600元(即每劑70至72元)向沈恒毅購入之疫苗價格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或轉讓與他人,且依被告李明翰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A所示之時間,將附表A所示數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A所示之價格,販賣或轉讓予附表A所示之人,被告李明翰因而獲得923萬19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A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㈡被告李明穎為被告李明翰之弟,從事販賣動物用飼料業,明知其自被告李明翰受讓之上開疫苗,為被告李明翰以顯然低於經農公司售價(即每瓶3750元)之每瓶3500至3600元價格購入,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李明穎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親自或促其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兄即被告李明翰查證,逕於民國106年2月至3月間,將共計20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養殖豬業之張勝明,被告李明穎因而獲得70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200瓶)。
㈢被告杜冠德從事販賣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沈恒毅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予他人,且依被告杜冠德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B所示之時間,將附表B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附表B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B所示之人,推估被告杜冠德因而獲得309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B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㈣被告廖頡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被告沈恒毅購入之上開疫苗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廖頡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年1月間,將20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被告林政慰,被告廖頡因而獲得7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20瓶)。
㈤被告林政慰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被告廖頡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林政慰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年1月間,將6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賴永富,被告林政慰因而獲得2萬1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6瓶)。
㈥被告陳忠毅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至3600元(即每劑70元至72元)向被告沈恒毅及李明翰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陳忠毅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C所示之時間,將附表C所示數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C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C所示之人,推估陳忠毅因而獲得134萬元至235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C所示之價格乘上數量之總和)。
㈦被告楊馮傑從事養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向被告陳忠毅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予他人,且依被告楊馮傑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年2、3月間,將2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博裕,被告楊馮傑因而獲得7萬2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00元乘上20瓶)。
㈧因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均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2款、第19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無非係以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耀麟(由本院另行審理)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郭乃維在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政哲在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余慶林、許銘芳、黃啟忠、張嘉澄、王耀禧、張勝明、謝雨汎、林奕先、賴永富、廖泰焜、蘇麗選、陳博裕、許志興、張東樺、張訓誠、林秀紅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佐,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年3月20日裕興字第0000000A002號函1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8張、證人吳政哲106年3月22日庭呈之出貨單1張、王耀麟之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各1份、發票人為沈恒毅之支票影本共6張、沈恒毅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紀錄表)1份、沈恒毅之出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錄表)1份、沈恒毅販賣偽原廠疫苗予吳臣、李明翰、陳忠毅之單據數張、李明翰於106年3月25日庭呈之106年3月23日至25日間與沈恒毅之LINE通聯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畫面共6張、證人林奕先106年3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片2張及死亡紀錄5份、王耀麟以LINE通訊軟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合格封緘影像樣本1張、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緘影像2張、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張、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負責人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份、王耀麟手寫9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照片1張、原廠疫苗中文貼紙之影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拍照片3張、王耀麟與證人蔡宗崑(105年11月1日至106年2月8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共8張、王耀麟手機購買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動檢局)106年3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404785號函暨其附件資料共4件(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年3月20日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度查詢之網頁翻拍、動檢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林政慰交付予廖頡之支票票根影本1張、動檢局106年4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61406616號函1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年4月14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價試驗結果1份、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年4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40號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份、李明翰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張、李明翰提供之出貨紀錄表共26張、證人蔡宗崑提出之說明文件暨其附件、王耀麟手寫3組批號及有效期限原本之影像翻拍照片1張、證人蘇麗選郵寄更正說明書1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杜冠德購買偽疫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豬隻相關疫苗查詢-豬環狀病毒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共4頁、家畜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綜論豬第二型環狀病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份、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靈佳-豬隻疫苗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共2頁、動檢局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聯絡窗口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2頁、沈恒毅與杜冠德之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原審106聲搜字254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年3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職務報告暨附件沈恒毅106年3月21日談話紀錄1份、雲林縣警察局106年4月12日雲警鑑字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實驗室」實驗紀錄」1份、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年4月11日雲動防四字第1060002600號函1份暨其附件(證人賴永富之雲林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用藥品保管切結書、提供之相關照片資料)、證人賴永富提供被告林政慰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1張(面額29100元)、林政慰與證人吳政哲於106年4月6日之手機LINE通訊紀錄翻拍照片共14張、動檢局106年4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號函暨其附件(「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份、現場偽造之空瓶1瓶暨其照片2張)1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3張、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1瓶、證人林秀紅庭呈之手寫之購買開票、付現紀錄影本1張、證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書共3份、證人謝雨汎提供之李明翰提供之其購買單據及記錄數張及李明翰轉傳沈恒毅傳送之經農公司出貨單之LINE對話紀錄1份、李明翰提出之沈恒毅販賣予其之百靈佳環狀疫苗簽單數張、李明翰提出之沈恒毅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彰化百靈佳經銷商處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張附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空瓶、假疫苗4瓶、估價單1包等證據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均承認有將偽原廠疫苗出售或轉讓予起訴書所記載之人等語,然均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李明翰辯稱:不知疫苗是偽造的,有跟同案被告沈恒毅確認過貨源,他有給我看吳政哲的出貨單,疫苗也有合格封緘、雙墊片跟批號,我不知道是偽造的等語;
被告李明穎辯稱:我是飼料業務,客戶需要疫苗,我只是做客戶服務,我沒有賺錢,也不知道是假的疫苗等語;
被告杜冠德辯稱:被告王耀麟仿冒的疫苗真的很像原廠的,我真的無法分辨等語;
被告廖頡辯稱:我是從事養豬業,我沒有賣過疫苗,我不知道這是假的,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注射在自己的豬隻上,而且是林政慰要我幫他叫的,林政慰開的支票也是沈恒毅拿走等語;
被告林政慰辯稱:我跟廖頡拿20瓶原廠疫苗,廖頡說是跟吳政哲團購的,我拿20瓶之後施打了14瓶,賴永富問我疫苗來源,並請我幫他買,我就把6瓶疫苗轉讓給賴永富,而且這些疫苗跟真的很像,無從比對分辨等語;
被告陳忠毅辯稱:我雖然是從事動物用藥的業務,但我不是百靈佳疫苗的銷售人員,真的無法從外觀辨識真假,我們都是看外觀有無政府標誌,拿給客戶也沒有人發現是假的,事發後才發現有問題等語;
被告楊馮傑辯稱:我有在水林鄉養豬,我有問李先生(指李明翰)說疫苗為什麼這麼便宜,說有團購也是現金價,後來遇到陳博裕,他問我有沒有疫苗並託我拿1000劑,我如果知道疫苗有問題,我不會拿自己的豬開玩笑,而且我也沒有賺價差,更何況我自己的豬打了都沒問題,為什麼我還要查批號等語。
五、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在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販賣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起訴書所示之人,並有上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均堪信為真實。
惟應審究者為: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是否確實有違反上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之注意義務而過失販賣偽造之原廠疫苗。
經查:㈠被告李明翰部分:⒈被告李明翰係以販賣動物用藥品為業,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A所示之人,此有被告李明翰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沈恒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李明翰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A所示),經被告李明翰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謝雨汎等如附表A所列之人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項規定自明。
⒊又被告李明翰原本係向吳政哲購買原廠疫苗,後改向沈恒毅購買,原本向吳政哲購得之價格為每劑75元,而向沈恒毅購買之價格為每劑70元,與原廠售價一劑75元相差約5元,價差約7%,若以被告李明翰大量採購而言,7%的價差,尚非顯不合理。
且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原審卷三第86至87頁),而被告李明翰在審理中自陳其認為疫苗均購自經農公司經銷商吳政哲,但因為之前都是跟吳政哲進貨,所以沒有跟他進貨之後也不好意思直接向吳政哲確認等語,雖此部分被告李明翰未提供書面紀錄可資證明,然於被告李明翰發現豬農豬隻暴斃後,沈恒毅隨即傳送多張經農公司出貨單照片,可見沈恒毅應於案發前即有告知被告李明翰所購買之原廠疫苗係由經農公司經銷商出貨,所以待被告李明翰告知疫苗造成客戶豬隻死亡等情後,沈恒毅就馬上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向被告李明翰證明其販售之疫苗來源,因此,堪認被告李明翰本即有確認由沈恒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證人即經銷商吳政哲,是被告李明翰既確認疫苗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即使未留存書面紀錄,仍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㈡被告李明穎部分:⒈被告李明穎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轉讓原廠疫苗予張勝明之事實,然否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辯稱係原價賣給張勝明,我是賣飼料的業務,因為客戶問有沒有疫苗,我只是服務而已等語。
被告李明穎上開供述核與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66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以及被告李明翰在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⒉查被告李明穎未賺取差價,並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張勝明,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
且被告李明穎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張勝明1人,數量亦僅有200瓶,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認其所負注意義務僅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即可,而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李明穎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無從逕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㈢被告杜冠德部分:⒈被告杜冠德係動物用藥品公司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B所示之人,此有被告杜冠德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同案被告沈恒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杜冠德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B所示),經被告杜冠德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蘇麗選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2066卷三第13至14頁、第18至19頁),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項規定自明。
⒊又被告杜冠德係以每劑72元向同案被告沈恒毅購買偽造之原廠疫苗,而證人吳政哲出售之原廠疫苗價格為每劑75元,是被告杜冠德購買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與原廠疫苗售價相差約為一劑3元,價差約4%,若以被告杜冠德大量採購而言,4%的價差,並非顯不合理。
且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而被告杜冠德在105年3月間即有向沈恒毅確認疫苗來源,沈恒毅亦告知係原廠原貨並傳送出貨單照片為證,此有被告杜冠德與沈恒毅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在卷可佐,是應認被告杜冠德有確認由沈恒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並能證明其來源,尚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㈣被告廖頡部分:⒈被告廖頡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因被告林政慰之委託向沈恒毅訂購原廠疫苗1000劑,並告以每劑70元等情,此有被告廖頡歷次筆錄可佐,與被告林政慰、沈恒毅歷次證述均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而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不是販賣,只是幫被告林政慰叫貨,他開的支票也是沈恒毅拿走了等語。
⒉查被告廖頡只有交付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被告林政慰1人,數量亦僅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而同案被告沈恒毅在原審審理中供稱:廖頡沒有跟我拿疫苗,我是把疫苗放在廖頡的冰箱裡,他再拿給林政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16頁);
被告林政慰在原審審理中供稱:我去廖頡那裡坐,討論用什麼疫苗,他就說是跟他同學(指沈恒毅)拿的,因為他有在施打,所以我拿回去也是我自己打,每劑70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06頁),與被告廖頡辯稱僅係替被告林政慰叫貨,並未賺取差價等語相符,是被告廖頡既未賺取差價,且係由被告沈恒毅將疫苗自行放入冰箱,再由被告廖頡通知被告林政慰前往取貨,顯然被告廖頡僅係代被告林政慰與沈恒毅聯繫,至多擔任轉交偽造原廠疫苗及被告林政慰購買疫苗之款項之角色,與其他被告先行訂貨後轉讓或轉售之行為有別,實難認被告廖頡有何販賣或轉讓偽造動物用藥品之犯行,是難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等罪相繩。
㈤被告林政慰部分:⒈被告林政慰係販售動物營養添加物之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賴永富,此有被告林政慰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林政慰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僅有6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而證人賴永富在審理中證稱:被告林政慰有提供百靈佳公司之出貨單,每次都有附,我用肉眼無法分辨真的疫苗跟假的疫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7頁),顯見被告林政慰既有交付予證人賴永富經農公司出貨單,其亦認為所販售之疫苗係自經農公司進貨無疑。
再參以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可見被告林政慰無從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應尚難認有何過失,亦難僅因被告林政慰有販賣偽造原廠疫苗,即以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㈥被告陳忠毅部分:⒈被告陳忠毅係進口動物用藥品代理商之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C所示之人,此有被告陳忠毅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我本來是向我姊夫即被告李明翰拿原廠疫苗,後來知悉其貨源是沈恒毅,為求快速,就自行向沈恒毅購買原廠疫苗,而且肉眼根本無法分辨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陳忠毅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C所示),經被告陳忠毅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許志興、證人即被告楊馮傑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然被告陳忠毅係以進價每劑72元出售予被告楊馮傑、許志興,此有證人許志興在偵查中證述(見偵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及被告楊馮傑在歷次供述中陳述綦詳,雖證人許志興稱有補貼被告陳忠毅油資,大概每劑給陳忠毅72元至75元不等,然不能因證人許志興自願補貼被告陳忠毅油資,而認被告陳忠毅即有販賣動物用藥之意圖,是仍應認被告陳忠毅係轉讓動物用偽藥,並非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被告陳忠毅既未營利,應認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
而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陳忠毅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不能僅因被告陳忠毅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㈦被告楊馮傑部分:⒈被告楊馮傑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陳博裕,此有被告楊馮傑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楊馮傑未賺取差價,顯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
且被告楊馮傑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陳博裕1人,數量亦只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其應負之注意義務應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
而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楊馮傑無法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亦無從僅因被告楊馮傑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雖均有販賣、轉讓同案被告王耀麟所偽造之原廠疫苗,然因其等已注意該偽造之原廠疫苗有雙墊片、封緘及批號,雖然檢察官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均未查詢該批號是否為真,就此部分有過失,然縱使係販賣動物用藥品之人,亦難就每次進貨之藥品均逐筆查詢批號,更何況被告等人多非動物用藥品之業務,或僅為服務客戶性質而未賺取價差,是要求被告等人負擔此等注意義務,似有過苛。
而同案被告王耀麟於出貨時有附上經農公司出貨單,又悉心製作與原廠包裝相同之雙墊片、封緘及印製合格批號,連經銷原廠疫苗多年之證人吳政哲亦無從分辨,此有證人吳政哲之證述及王耀麟之供述可佐,是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無法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尚難認有何過失。
至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所購得之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自70元至72元1劑,與經銷商出售之74元至75元一劑價差不大,已如上述,是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相信同案被告沈恒毅自王耀麟處取得之疫苗為原廠疫苗,已如上述,尚難認其等有違反上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之注意義務而過失販賣偽造原廠疫苗之情形。
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就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犯行,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有利之認定,原審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實務對於販售、轉讓動物疫苗之人,其所應負擔之注意義務為何,未有一致之見解,然疫苗之施打,關係傳染病之防疫,對於禽畜產業界之影響不可謂不大,若未賦予販售或轉讓者較重之注意義務,亦有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界瓦解之危機,是販售或轉讓他人疫苗之人,若未具備相當之知識或專業,隨意將疫苗販售或轉讓他人,卻事後以自身無相關之專業、業界習慣就是如此等詞置辯,是相當不負責任之做法,且過失犯不就是為了處罰自身之不嚴謹行為造成他人之損害嗎云云。
惟查,本件無從認定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對於販賣、轉讓同案被告王耀麟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具有過失,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因此,檢察官猶執上開事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云云,應非可採。
綜上所述,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等人有罪心證,均如前述,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之106年度偵字第3530號案卷,就被告李明翰、李明穎二人部分,因本案既為被告李明翰、李明穎二人無罪之諭知,則併辦意旨書所指與本案為同一案件關係,即無由附麗,此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郭智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金陞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A(即原判決附表二,李明翰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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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雨汎 │105年8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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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雨汎 │105年9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3 │謝雨汎 │105年10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4 │謝雨汎 │105年10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謝雨汎 │105年10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6 │謝雨汎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7 │謝雨汎 │105年10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8 │謝雨汎 │105年1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9 │謝雨汎 │105年11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0 │謝雨汎 │105年12月6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謝雨汎 │105年12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6 │$21,600 │
├──┼────┼───────┼─────────┼──┼──────┤
│12 │謝雨汎 │106年1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謝雨汎 │106年1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4 │謝雨汎 │106年2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5 │謝雨汎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6 │謝雨汎 │106年3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
│17 │謝雨汎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8 │謝雨汎 │106年3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①編號1-18部分,販售與謝雨汎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36瓶,合計金額 │
│ $1,92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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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忠毅 │105年3月15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0 │陳忠毅 │105年3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1 │陳忠毅 │105年4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2 │陳忠毅 │105年5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30 │$468,000 │
├──┼────┼───────┼─────────┼──┼──────┤
│23 │陳忠毅 │105年5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16 │$5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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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陳忠毅 │105年5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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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陳忠毅 │105年6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6 │陳忠毅 │105年6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0 │$360,000 │
├──┼────┼───────┼─────────┼──┼──────┤
│27 │陳忠毅 │105年7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8 │陳忠毅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9 │陳忠毅 │105年1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②編號19-29 部分,販售與陳忠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36 瓶,合計金額│
│ $2,28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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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余慶林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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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余慶林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2 │余慶林 │105年12月27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3 │余慶林 │106年1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
│34 │余慶林 │106年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5 │余慶林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46 │$16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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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編號30-35 部分,販售與余慶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0 瓶,合計金額│
│ $1,548,000元 │
├──┬────┬───────┬─────────┬──┬──────┤
│36 │林奕先 │105年11月30日 │3700元(每劑74元)│4 │$14,800 │
├──┼────┼───────┼─────────┼──┼──────┤
│37 │林奕先 │105年12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8 │林奕先 │106年1月10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9 │林奕先 │106年1月20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0 │林奕先 │106年2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1 │林奕先 │106年3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1 │$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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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編號36-41 部分,販售與林奕先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15瓶,合計金額 │
│ $5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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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張訓誠 │105年8月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3 │張訓誠 │105年10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4 │張訓誠 │105年12月2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5 │張訓誠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⑤編號42-45 部分,販售與張訓誠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70瓶,合計金額 │
│ $25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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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張東樺 │105年7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8 │$2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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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張東樺 │105年8月18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8 │張東樺 │105年9月9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9 │張東樺 │105年10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0 │張東樺 │105年10月25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1 │張東樺 │105年11月17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⑥編號46-51部分,販售與張東樺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38瓶,合計金額 │
│ $140,600元 │
├──┬────┬───────┬─────────┬──┬──────┤
│52 │許銘芳 │105 年8 、9 月│3600元(每劑72元)│24 │$86,400 │
│ │ │至106 年3 月間│ │ │ │
│ │ │,共6 次 │ │ │ │
├──┴────┴───────┴─────────┴──┴──────┤
│⑦編號52部分,販售與許銘芳部分每瓶3600元,合計總瓶數為24瓶,合計金額為│
│ $86,400 元 │
├───────────────────────────────────┤
│上開①至⑦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6,301,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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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程永瑞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3 │$82,800 │
│ │ │ │計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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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程永瑞 │105年10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5 │程永瑞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56 │程永瑞 │105年10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57 │程永瑞 │105年11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8 │程永瑞 │105年11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9 │程永瑞 │105年12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0 │程永瑞 │105年12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1 │程永瑞 │105年12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2 │程永瑞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63 │程永瑞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4 │程永瑞 │106年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5 │程永瑞 │106年1月1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66 │程永瑞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67 │程永瑞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8 │程永瑞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⑧編號53-68 部分,販售與程永瑞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59瓶,合計金額 │
│ $572,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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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康朝慶 │105年3月1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0 │康朝慶 │105年4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1 │康朝慶 │105年5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2 │康朝慶 │105年6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3 │康朝慶 │105年7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74 │康朝慶 │105年7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75 │康朝慶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76 │康朝慶 │105年9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77 │康朝慶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8 │康朝慶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9 │康朝慶 │105年12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80 │康朝慶 │106年1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81 │康朝慶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⑨編號69-81 部分,販售與康朝慶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4瓶,合計金額 │
│ $302,400元 │
├──┬────┬───────┬─────────┬──┬──────┤
│82 │黃德川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83 │黃德川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4 │黃德川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5 │黃德川 │106年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⑩編號82-85部分,販售與黃德川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86 │蔡炎廷 │105年10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87 │蔡炎廷 │105年11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88 │蔡炎廷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30 │$108,000 │
│ │ │ │計價) │ │ │
├──┼────┼───────┼─────────┼──┼──────┤
│89 │蔡炎廷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90 │蔡炎廷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91 │蔡炎廷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⑪編號86-91 部分,販售與蔡炎廷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90瓶,合計金額 │
│ $684,000元 │
├──┬────┬───────┬─────────┬──┬──────┤
│92 │吳火清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3 │吳火清 │105年7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4 │吳火清 │105年9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5 │吳火清 │105年11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6 │吳火清 │106年1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7 │吳火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⑫編號92-97部分,販售與吳火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額 │
│ $216,000元 │
├──┬────┬───────┬─────────┬──┬──────┤
│98 │羅學湧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99 │羅學湧 │105年10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0 │羅學湧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1 │羅學湧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⑬編號98-101 部分,販售與羅學湧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8瓶,合計金額 │
│ $64,800元 │
├──┬────┬───────┬─────────┬──┬──────┤
│102 │吳盈昌 │105年4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3 │吳盈昌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4 │吳盈昌 │106年3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⑭編號102-104 部分,販售與吳盈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2瓶,合計金額│
│ $43,200 元 │
├──┬────┬───────┬─────────┬──┬──────┤
│105 │廖中貴 │105年6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6 │廖中貴 │105年7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7 │廖中貴 │105年9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8 │廖中貴 │106年1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⑮編號105-108 部分,販售與廖中貴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6瓶,合計金額│
│ $57,600元 │
├──┬────┬───────┬─────────┬──┬──────┤
│109 │周萬昌 │105年8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0 │周萬昌 │105年9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1 │周萬昌 │105年10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2 │周萬昌 │105年1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⑯編號109-112部分,販售與周萬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瓶,合計金額 │
│ $28,800元 │
├──┬────┬───────┬─────────┬──┬──────┤
│113 │林冠宏 │105年8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4 │林冠宏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5 │林冠宏 │105年11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6 │林冠宏 │106年1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7 │林冠宏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⑰編號113-117 部分,販售與林冠宏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0瓶,合計金額│
│ $180,000元 │
├──┬────┬───────┬─────────┬──┬──────┤
│118 │李大田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19 │李大田 │105年9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0 │李大田 │105年10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1 │李大田 │105年1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2 │李大田 │106年2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⑱編號118-122部分,販售與李大田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123 │陳振榮 │105年5月3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4 │陳振榮 │105年7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5 │陳振榮 │105年8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6 │陳振榮 │105年9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7 │陳振榮 │105年10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8 │陳振榮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9 │陳振榮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30 │陳振榮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⑲編號123-130 部分,販售與陳振榮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瓶,合計金額│
│ $154,800元 │
├──┬────┬───────┬─────────┬──┬──────┤
│131 │許信志 │105年8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2 │許信志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3 │許信志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⑳編號131-133部分,販售與許信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 │
│ $108,000元 │
├──┬────┬───────┬─────────┬──┬──────┤
│134 │章水清 │105年8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5 │章水清 │105年8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6 │章水清 │105年9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7 │章水清 │105年9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8 │章水清 │105年10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9 │章水清 │105年11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0 │章水清 │105年12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1 │章水清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2 │章水清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3 │章水清 │106年2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4 │章水清 │106年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5 │章水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㉑編號134-145部分,販售與章水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8瓶,合計金額 │
│ $172,800元 │
├──┬────┬───────┬─────────┬──┬──────┤
│146 │王俊凱 │105年6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7 │王俊凱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8 │王俊凱 │105年1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9 │王俊凱 │106年3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㉒編號146-149部分,販售與王俊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5瓶,合計金額 │
│ $126,000元 │
├──┬────┬───────┬─────────┬──┬──────┤
│150 │許中昱 │106年2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 │ │ │ │ │
├──┴────┴───────┴─────────┴──┴──────┤
│㉓編號150部分,販售與許中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瓶,合計金額 │
│ $21,600元 │
├──┬────┬───────┬─────────┬──┬──────┤
│151 │李建興 │106年3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㉔編號151部分,販售與李建興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0瓶,合計金額 │
│ $36,000元 │
├──┬────┬───────┬─────────┬──┬──────┤
│152 │李明穎 │106 年2 月至3 │3500元(以進貨原價│20 │$70,000 │
│ │ │月間,共2 次 │每劑70元計價) │ │ │
├──┴────┴───────┴─────────┴──┴──────┤
│㉕編號152部分,轉讓與李明穎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0瓶,合計金額 │
│ $70,000元 │
├───────────────────────────────────┤
│上開⑧至㉕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2,996,800元 │
│【上開⑧至㉕無被害人筆錄可比對,僅有李明翰出貨記錄可證時間及數量,進貨│
│成本稱每劑70元,均以李明翰一般正常販售之最低每劑72元價格計算】 │
└───────────────────────────────────┘
附表B(即原判決附表三,杜冠德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台幣) │
│ │ │ │ │) │ │
├──┼────┼───────┼─────────┼──┼──────┤
│1 │蘇麗選 │104 年5 、6 月│3600元(每劑72元)│420 │$1,512,000 │
│ │(張輝正│(即沈恒毅開始│ │(以│ │
│ │之配偶)│販賣偽藥之時)│ │420 │ │
│ │ │至106 年2 月間│ │瓶計│ │
│ │ │,每月1次 ,共│ │算)│ │
│ │ │約21至22次 │ │ │ │
├──┼────┼───────┼─────────┼──┼──────┤
│2 │張輝正 │104年7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3 │張輝正 │104年8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4 │張輝正 │104年11月5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張輝正 │104年12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30 │$108,000 │
├──┼────┼───────┼─────────┼──┼──────┤
│6 │張輝正 │105年1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7 │張輝正 │105年1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8 │張輝正 │105年2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9 │張輝正 │105年3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0 │張輝正 │105年4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張輝正 │105年5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2 │張輝正 │105年6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張輝正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4 │張輝正 │105年8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5 │張輝正 │105年9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6 │張輝正 │105年10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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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輝正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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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輝正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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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輝正 │105年12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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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張輝正 │105年12月26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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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張輝正 │106年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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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編號1-21部分,販售與蘇麗選、張輝正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80 瓶,合│
│ 計金額$3,16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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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C(即原判決附表四,陳忠毅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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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志興 │105 年3 、4 月│3600元(每劑72元,│320 │$1,160,000元│
│ │ │至105 年11、12│另補貼油資) │(以│ │
│ │ │月間 │ │320 │ │
│ │ │ │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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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馮傑 │105 年10月至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元 │
│ │ │106 年2 、3 月│ │以50│ │
│ │ │間 │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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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編號1-2 部分,販售與許志興、楊馮傑部分每瓶各為3625、3600元,總瓶數為│
│ 370 瓶,合計金額$1,34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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