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7,上訴,1230,201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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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麟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沈恒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王耀麟、沈恒毅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其二人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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