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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証結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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