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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敏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嚴天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敏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重行訊問被告後,認為依照卷內相關積極證據,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事證明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未遵期到案執行而經法院發布通緝的紀錄(被告前科資料參照),加上被告業因上開犯行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重刑在案,本院亦已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依照司法實務及常人趨吉避凶等經驗法則,一般被告越接近案件確定執行階段,越有可能為逃避刑罰而選擇逃亡,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此本院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後續的審判、執行。
至於被告希望提出新臺幣2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犯行的罪質、已受判處的罪刑、逃亡的機會成本等因素,認為新臺幣2 萬元並無法確保被告日後主動到庭接受審判、執行。
綜上,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 月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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