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7,侵上訴,268,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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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顧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另案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自民國107 年3 月23日起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已自白本件被訴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又被告現另案執行感化教育中,於107 年3 月23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

是被告應自被告另案執行感化教育期滿之日,即107 年3 月23日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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