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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承宥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審判程序之傳票一件)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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